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优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26 12:5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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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人类进步的一种方式,总结是对学习成果的反思和总结。如何培养创造力和思维的灵活性,使自己在艺术创作中更加出色和独特?以下是社会学者总结的实现社会公平的建议,请大家关注社会问题。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一

证券经纪业务简言之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经纪,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内容: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素

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一般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1)委托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或交易的对象

要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内容: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如下: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

(1)资金账户的开立。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户)。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

(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二

导语: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内容,需要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三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四

《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的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3)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五

导语:证券自营是证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在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以赢利为目的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证券买卖的行为。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要点

内容

证券自营业务

的监管措施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5)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7)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8)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2)业务隔离。

(3)明确授权。

(4)风险监控。

(5)报告制度。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七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人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八

第二节公司法。

第三节证券法。

第四节基金法。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从业资格。

第二节执业行为。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

第三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第五节证券自营。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第七节其他业务。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九

第二节公司法。

第三节证券法。

第四节基金法。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从业资格。

第二节执业行为。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

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

第三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第五节证券自营。

第六节证券资产管理。

第七节其他业务。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十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考点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考点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考点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五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考点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含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考点七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十一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要点

内容

证券自营业务

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如下: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5)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7)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8)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2)业务隔离。

(3)明确授权。

(4)风险监控。

(5)报告制度。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其他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十二

导语: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下面是一些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试题内容,有需要考试的小伙伴们一起来做做看吧。

1.关于合格投资者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的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b.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的个人

c.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d.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除另有约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a.10

b.15

c.25

d.30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a.证券交易所

b.证监会

c.证券业协会

d.商务部

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董事会会议,可以他人代为出席

b.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c.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就能通过

d.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一

5.各会员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a.1

b.2

c.3

d.5

6.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产生的保证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b.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7.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字样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d.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8·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其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的是()。

a.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b.新进入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c.上市公司收购人

d.新进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

9.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发现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a.25%

b.30%

c.50%

d.65%

10.因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a.5

b.10

c.15

d.30

11.为股票的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应处以的罚款金额为()。

a.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买卖股票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d.买卖股票等值以下

12.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

b.集合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

c.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d.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1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c.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e1起2年内不得转让

14.在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

a.《保险法》

b.《担保法》

c.《证券法》

d.《证券投资基金法》

15.为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制度。

a.上市管理

b.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c.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d.证券监督管理

16.公司的发起人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a.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

b.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

c.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

d.虚假出资金额1%以上15%以下

17.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18.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

a.《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b.《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d.《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批准。

a.国资委

b.中国人民银行

c.证监会

d.银监会

20.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a.35

b.73

c.53

d.52

21.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b.公司一旦制定公司章程,不得再进行变更

c.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

22.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应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3.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由()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公司

2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可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包括()。

a.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b.处以5万元的罚款

c.处以9万元的罚款

d.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2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日内向协会报告。

a.10

b.15

c.20

d.30

26.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站上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

a.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b.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c.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d.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27.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应记人()。

a.处罚处分信息

b.基本信息

c.诚信信息备注栏

d.其他信息

28.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c.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29.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能够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但不能以其提供担保

30.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d.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是固定不变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十三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

(2)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

(3)所谓变造,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

(4)所谓销毁,是指将证券、期货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

(5)所谓诱骗,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

要点:主体要件。

要点:主观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考点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含义。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要点:客体要件。

要点:客观要件。

内容: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1)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2)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要点:主体要件。

内容: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实用篇十四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3.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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