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优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06:1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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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思维可以帮助我们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景。在制定方案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将这些范例进行参考和融合。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一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下面是职场本站和大家分享整理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篇一。

推行“订单式”“定岗式”培训。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能力是基础。《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以全员适应性培训为基础,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互为补充,具有xx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根据要求,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

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xx技工”“粤菜师傅”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我省同步推出举措,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此外,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

企业招用可享税收优惠。

退役军人是优质人力资源,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政策措施》从多个方面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具有本科学历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方面,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万元资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为退役军人提供利率、免担保等服务。

为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xx将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方案二。

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要求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

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对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利用《xx省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系统》,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通过“双走进”等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探索建立送政策送教育“双送双进”机制,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学历能力提升“双创双赢”目标。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性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对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培育壮大教育培训主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目录,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将其与培训机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开展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认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促进退役军人有序就业。积极扶持就业,落实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做好失业人员帮扶和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金;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按规定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督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加强就业预警监测,动态掌握就业情况。

强化保障措施。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检查督促力度,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并作为省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二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我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73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一)培训内容。

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

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

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

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为导向,以适应性培训为基础,构建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改善知识结构,弥补技能短板,提升退役军人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确保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给予特殊优待。现就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健全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互衔接、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互补充、线上学习与线下实训相互融合的教育培训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送政策进军营。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介绍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解读移交安置、待遇保障、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相关政策,组织典型代表分享经验。做好“一对一”职业规划辅导,进行政策咨询和心理调适,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职业能力评测,帮助退役军人顺利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身份转换。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二)鼓励服役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鼓励有条件的部队充分利用本区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对退役时尚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驻区部队,各相关部门。

(三)开展退役前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结合不同兵种特点、不同专业需求、不同人员基础,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进军营集中办班或赴专业场地集中培训,发挥好互联网可及性强的优势,加大资助力度,为驻区部队军人提供不少于一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需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军人服役期间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成为拥有多重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驻区部队,各相关部门。

(四)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的原则,根据退役军人不同特点,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接收报道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通过问卷调查、职业规划评测等方式,准确掌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精准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到2021年,本区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参训率力争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五)突出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加大资助力度,为有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落实“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要求,通过引导承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将参训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作为培训协议条件等方式,实现“入学即入职”。到2021年,使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参训率力争达到100%,参训人员取证率力争达到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提高其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使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失业率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七)拓宽培训渠道。通过开展个性化培训、专业性培训、进高校融入式培训等形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入挖掘岗位需求,拓宽就业领域和范围,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职教联盟。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向退役士兵延伸服务。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八)推进特色化培训。针对退役军人自身特长、就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结合本区特点,编制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将参训退役军人考取相应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推出一批市场潜力大、含金量高、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中短期培训项目。充分调动企业、高校和院所积极性,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九)统筹推进学历教育。宣传贯彻好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的加分投档、免试推荐、专项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落实好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积极探索在硕士研究生复试阶段加大对退役军人支持力度的有效方式。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十)重点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坚持宽进严出,加大资助力度,推进本区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自主招生、单考单录、单独编班等方式,使本区退出现役一年内且有意愿的退役士兵获得一次学历教育机会。实行弹性学习时间、多元教学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面向退役士兵开展网络教育学习。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政策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四

与线下实训相互融合的教育培训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送政策进军营。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介绍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宣传解读移交安置、待遇保障、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相关政策,组织典型代表分享经验。做好“一对一”职业规划辅导,进行政策咨询和心理调适,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职业能力评测,帮助退役军人顺利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身份转换。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二)鼓励服役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鼓励有条件的部队充分利用本区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对退役时尚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驻区部队,各相关部门。

(三)开展退役前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结合不同兵种特点、不同专业需求、不同人员基础,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进军营集中办班或赴专业场地集中培训,发挥好互联网可及性强的优势,加大资助力度,为驻区部队军人提供不少于一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需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军人服役期间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成为拥有多重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驻区部队,各相关部门。

(四)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的原则,根据退役军人不同特点,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接收报道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通过问卷调查、职业规划评测等方式,准确掌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精准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到2021年,本区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参训率力争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五)突出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加大资助力度,为有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导向,落实“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要求,通过引导承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将参训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作为培训协议条件等方式,实现“入学即入职”。到2021年,使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参训率力争达到100%,参训人员取证率力争达到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提高其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使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失业率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七)拓宽培训渠道。通过开展个性化培训、专业性培训、进高校融入式培训等形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入挖掘岗位需求,拓宽就业领域和范围,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职教联盟。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退役军人特点的网络教育培训平台,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向退役士兵延伸服务。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八)推进特色化培训。针对退役军人自身特长、就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结合本区特点,编制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将参训退役军人考取相应证书获取率、推荐就业成功率与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推出一批市场潜力大、含金量高、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中短期培训项目。充分调动企业、高校和院所积极性,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部门。

(九)统筹推进学历教育。宣传贯彻好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的加分投档、免试推荐、专项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落实好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积极探索在硕士研究生复试阶段加大对退役军人支持力度的有效方式。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相关单位。

(十)重点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坚持宽进严出,加大资助力度,推进本区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自主招生、单考单录、单独编班等方式,使本区退出现役一年内且有意愿的退役士兵获得一次学历教育机会。实行弹性学习时间、多元教学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面向退役士兵开展网络教育学习。

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政策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六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下面是职场本站和大家分享整理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篇一。

推行“订单式”“定岗式”培训。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能力是基础。《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以全员适应性培训为基础,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互为补充,具有xx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根据要求,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

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xx技工”“粤菜师傅”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我省同步推出举措,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此外,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

企业招用可享税收优惠。

退役军人是优质人力资源,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政策措施》从多个方面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具有本科学历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方面,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万元资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为退役军人提供利率、免担保等服务。

为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xx将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方案二。

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出台《进一步稳定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要求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

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对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利用《xx省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系统》,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通过“双走进”等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探索建立送政策送教育“双送双进”机制,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学历能力提升“双创双赢”目标。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性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对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培育壮大教育培训主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目录,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将其与培训机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开展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认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促进退役军人有序就业。积极扶持就业,落实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做好失业人员帮扶和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金;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按规定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督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加强就业预警监测,动态掌握就业情况。

强化保障措施。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检查督促力度,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并作为省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非常在理。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七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3号)文件要求,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政府直接组织、购买服务、市场化培训等多种方式实施,以普通学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学历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做好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宣传。深入驻军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在退役军人中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的新时代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

(三)抓好退役后的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1年内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1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可以在第二年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成本、时间等因素确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训机构,培训后有能力推荐就业的承训机构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选择承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费用按照退役军人参加人数和培训专业标准实际开支结算。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不断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四)落实学历教育培训补助。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免费教育培训涵盖整个学制期,按规定享受教育培训补助,纳入我县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予以保障。

(五)建立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建立县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实行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期内,退役军人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表扬或批评。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招录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施定向招聘,及时为退役军人做好增人及岗位聘用手续。

(七)拓展公务员招录形式。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开展选调生招录工作中,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八)鼓励退役军人基层任职。结合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可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到基层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切实抓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不断强化引领农村改革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基层带头人队伍力量。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加大平时培养力度。

(九)落实企业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军人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我县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

确保政策人人知晓。充分发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作用,以县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空岗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十一)实施后续帮扶。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落实公益性岗位保底安排,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政策之外情理之中的,要采取个案方式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积极主动解决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十二)组织创业培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进行创业培训和相应的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供创业场所。县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结合实际需要适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规定要求,对经营场地、水电、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四)落实税收金融优惠。依法落实国家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军人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开展指导服务;。

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

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十五)搭建信息平台。构建与自治区对应的信息互通平台,加强信息化管理,形成全区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六)培养典型队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团。

队,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

带作用,引导鼓励扶持更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十七)规范社会支持。按照《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规定要求,引导更多社会力量、退役军人及社会组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完善县、乡两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构建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网格化管理体系。

(十九)落实职责要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认真贯彻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抓好本系统工作任务的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八

(一)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九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升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质量,推动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培训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发退役军人参训热情,不断扩大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覆盖面,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皖退军人发〔2020〕2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开展退役军人异地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异地技能培训,是指退役军人在所属地以外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情形。异地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是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名额仍列入退役军人所属地民生工程的目标任务。

开展异地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的安徽省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目录中遴选。

(一)定向培训。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技能提升和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培训工种(专业),定向开设技能培训班次。培训学员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退役军人个人经历、就业意愿,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选派。

(二)自主参训。退役军人可根据培训机构工种(专业)设置和个人意愿,自主参加技能培训。退役军人选择所属地之外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的,须到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安徽省退役军人异地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经审核同意。

(一)补贴标准。异地技能培训费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助总额度内统筹使用,最高不超过人均5900元,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二)结算方式。

1. 定向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的承训机构直接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会同承训机构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核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参训学员所属地,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此拨付培训费用,原则上一个月内完成。

2. 自选培训机构自主参训的,培训费用由参训学员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书后,到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提供相关证明由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据实核报。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规范组训、科学施训,务求培训实效。要抓住退役军人返乡报到的时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异地技能培训宣传,“一对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激发退役军人主动参加技能培训的热情。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负责技能培训的动员报名、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培训信息台账建立和培训机构开班申请、教学计划、学员名册等审核工作。配合各培训机构做好学员就业推荐、学员资料档案建立等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三)财政、人社部门统筹做好培训资金的安排、拨付与监管工作,要根据民生工程确定的培训人数,及时按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拨付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用足用好技能培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培训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将培训情况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备案。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十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73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一)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十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委、县政府稳就业、保民生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六退役军人发〔2021〕3号)和《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21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金政〔2021〕18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我县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2021年,全县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任150人,培训合格率90%以上。

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可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当年度退役军人岗位适应性培训纳入技能培训一并实施,原则上退役1个月内完成岗位适应性培训,年内完成技能培训,实现角色转化。

统筹中央技能培训经费和地方就业补助经费,技能培训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由地方财政安排。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按照5900元/人包干使用,其中:承训机构培训费3200元/人,参训学员生活补助900元/人,误工补贴1800元/人。

1.确定培训机构。2021年,县内退役军人培训机构为安徽金寨职业学校、金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徽金寨职业学校承接退役军人用工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金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接退役军人驾驶资格培训。其他培训机构根据需要开展定向培训。

2.组织报名登记。本年度举办两期退役军人培训,5月份举办第一期培训,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免费技能培训且有培训需求的历年度退役军人;10月份举办第二期培训,培训对象以本年度秋季退役士兵为主。参训退役人员填写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后组织参训。

3.科学设置专业。培训机构以保障高质量就业为导向,实施“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个人培训意愿,结合实际设置培训专业,科学安排课程设置,按需开展实用性培训。

4.加强教学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社局对退役军人培训进行全程监督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协助培训机构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严格技能证书资格考试,确保退役军人培训取得实效。

5.规范资金拨付。统筹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财务规定将培训经费和补助经费拨付到培训机构和个人。在安徽金寨职业学校参训的退役人员,食宿统一安排,培训费用和学员生活补助资金集中核拨到培训机构。误工补贴资金核拨到学员个人账户,并与参训学员出勤率挂钩;在金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县外易地培训机构参训的退役人员,自主垫付培训费用,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按5900元/人报销培训费用。

1、强化宣传,增强效果。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县33项民生工程之一,是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各乡镇(开发区)要广泛发动,点面结合,强化宣传,提升效果。要让技能培训工程知晓到每一位退役军人,惠及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十二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5)4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播府办函(2019)1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自主性原则,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

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实用性原则。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三)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方案,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协助对参训对象的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2019年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并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含已安排工作、已退休、已供养士兵)。

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装饰与美容、汽车装配、电子电工、计算机应用技术、焊工、中式厨师、机械操作、挖掘机、家畜饲养工、农作物植保工、餐饮服务、汽车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等。

原则上由上级财政按3500元/人补助,区级财政年初安排500元/人给予相应补助。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培训领导机构,负责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搞好思想发动,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范围内参加培训人员的跟踪管理。

激发退役士兵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二是要根据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搞好跟踪报道,特别是要在区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把安全稳定作为培训工作的基本底线,严格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用火、用电、用水和饮食卫生安全。特别是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要高度认真负责,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管理,确保整个培训期间不发生安全问题。

    (四)创新方法,保证就业。要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加强与用人单位协调联系,努力提高就业率。培训期间如有用人单位需要招聘退役人员工作的,可以先与退役人员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在完成培训后另行签订正式合同,退役人员要在培训结束后方可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利用培训时机派人到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讲解本单位就业方面的劳动技能和知识,以便今后能和退役军人签订就业协议,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就业人员签订就业合同。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十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政府付费、认可学历”的原则,组织好我市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与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财政局根据省民安字〔20-〕100号文件精神负责退役士兵培训费的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顺利进行。退役士兵培训办公室负责制定市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进行教训培训动员和宣传,组织报名,确定教育培训专业,协调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事宜。

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委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主要委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时间1至3个月。

教育和培训内容应结合市场需要,确定教育培训专业供退役士兵自由选择。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省职业技能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专业教育和培训对象为本年度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报名时间为退伍的当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培训时间安排在4—12月份,结束后,教育培训学校和市安置办可按市场化用人法则帮助联系推荐就业岗位。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用按培训中心规定标准收取,退役士兵培训结业和鉴定合格后,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只能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培训,特殊情况由退役士兵自行选择当地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必须是劳动部门承认的培训中心),培训结业后,凭《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非当年已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未就业者,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经市安置办批准也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自理。

退役军人培训及就业方案篇十四

根据《2020年33项民生工程省级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我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人数1390人,其中埇桥区430人;砀山县234人;萧县275人;灵璧县265人;泗县186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一)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按照培训结束结业人数。生活补助费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实际培训结业人数拨付。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市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施培训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把退役军人培训情况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于12月8日前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进度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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