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行车管理规定(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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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一
为确保学校学生宿舍安全,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减轻学生家长的压力和焦虑,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学校秩序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对有学生寄宿的学校来说,宿舍安全问题更是学校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火灾、校内伤害、流行疾病等恶性事故,就会对学校、学生、家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为了消除宿舍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确实抓好学校的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求政教处重视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政教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方法和措施,拟定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克服宿舍管理中的麻痹思想和渎职行为。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为副组长,政教处为职能部门,宿管组长、生活老师、宿管工作人员为组员实行三级管理。各级宿舍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实际、掌握情况、狠抓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常规检查,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解决。
三、制定制度,提高职能。
1、凡要求住宿的学生,须填写好《寄宿生登记表》。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批,交清住宿费后,凭发票由宿管老师统一安排寝室、床位,办理住宿登记,寄宿生须按宿舍管理人员指定的床位就寝,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住宿证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若有遗失应及时到政教处补办。
2、寄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条例》、《学生宿舍作息制度》等学校规章制度,准时进出宿舍,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得串门、洗衣服,不得大声讲话,入睡后不得再出寝室。
3、寝室内不得出现明火,严禁使用蜡烛、点燃的蚊香;不得损坏安全、消防和用电设施;严禁私改线线路、私拉电线、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和焚烧物品。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拴挂蚊账。
4、宿舍内不得打扑克、下棋、搓麻将、赌博。严禁吸烟、喝酒。
5、每个寝室设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室人员的值日安排和纪律监督。室长应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有困难和同学商量解决,营造一个温馨、和谐、整洁的“家”。有问题报告老师,帮助同学纠正错误。督促检查本宿舍卫生、纪律。准时参加室长工作例会。
6、寄宿生住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的夜自修。若有事急需回家者,须凭班主任的准假条,交宿舍管理人员留底后方可回家。
堌阳镇第一初级中学。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5工作程序和要求。
5.1.1六要:
a)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5.1.2六不准:
a)仓库内不准吸烟;。
d)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5.2.1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2.2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2.3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2.4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2.5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2.6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2.7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5.2.8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3.1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3.2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3.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3.4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5.4.1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4.3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5.4.4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5.4.5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5.4.6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7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4.8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4.9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4.10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4.11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5.1.1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5.1.2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5.1.3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5.1.4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三
为了规范公司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办公场所(含外租)、值班室、工作休息室等电器设备用电的安全管理。我司员工(含民工)和租用我司场地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职责。
3.1技术部是公司办公场所电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器设备及线路的安全技术检测、鉴定,参与电器设备的验收,建立电器设备的管理台帐,审批电器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组织公司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查,监督指导各用电单位及个人正确、安全地使用电器设备,处罚违章行为。
3.2安质部是公司办公场所电器设备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协助技术部开展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查,参与电器设备验收工作,对违章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3.3物资供应站负责电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发放、废旧物资处理等工作。
3.4维修工程大队负责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技术性能的反馈。
3.5公司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范围内电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对电器设备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
4.1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原则上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水壶、电茶壶、电水煲、自动加热开水瓶、电磁炉、微波炉、消毒柜等以及一经通电使用可产生温度达100℃(含100℃)以上的其他电加热设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技术部审批同意,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使用。
4.2技术部要建立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候工室电器设备台帐。
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动办公场所原有的电源线路和乱拉接电源。
4.4办公场所需要增加用电设备或用电负荷时,必须向技术部申请并经同意后方能安装使用。
4.5技术部在审批电器设备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办公场所或候工室的电源线路承载负荷能力,禁止线路超负荷使用。
4.6用电设备电源必须安装开关并设有符合电器设备额定功率规定的熔断器;额定功率在5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漏电过载保护开关方可使用。
4.7新装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方能操作。
4.8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卫生,禁止在电加热设备及功率5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周围1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9电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打火、嗅到焦味时,先断开电源,报告技术部及工程维修大队,由工程维修大队安排持有电工上岗证人员实施修理。
4.10各办公场所要制定各自的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统一表格建立电器设备台帐,实施定人、定责、定点管理,定时检查、维护保养。
4.11在节假日期间,没人值班的办公场所、候工室,在放假前必须切断室内的一切电源;平时,室内无人时,断开饮水机、空调机等功率500w以上电器设备的电源;最后离开办公场所、候工室的人员应随手关灯以及断开其它电器设备的电源。
4.12禁止使用铜线、铝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使用中的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时,要及时更换或修理,严格按照设备使用期限使用电器设备,禁止超期限使用。
4.13技术部每月对公司管辖区域内办公场所的电器设备设施、安全用。
4.14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公司《现场生产违章记录》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5.2本方法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6、相关文件。
《现场生产违章记录》办法实施细则。
7、相关记录。
《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审批表》。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四
为规范公司宿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住。
入住公司宿舍时,均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和相关物品使用手续。
1.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入住外人。
2.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或大门。
3.宿舍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装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私接电路。
4.入住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
5.入住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6.入住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牲畜,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
7.集体宿舍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负责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停止入住。
9.入住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缴纳水、电等费用。
四、退房。
1.入住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辞职、解聘时,须交回其住房,不得无理占用。
2.入住人员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作价赔偿。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五
为规范职工宿舍的管理,合理化使用电器,从而进一步节能降耗、消除安全隐患,公司特制订本规定。
1、公司设立用电标准,负责各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各宿舍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除。
2、各宿舍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有关领导提出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
3、严禁各宿舍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否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管理要求。
1、各用电宿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办法,对违反管理办法的、造成责任事故者,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公司将定期检查电路使用情况和不定期巡查宿舍用电情况。
3、非休息时间或宿舍无人的情况下,宿舍内所有电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三、处罚制度。
1、如有私接电源者,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损坏电路设备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3、非休息时间,宿舍有电器处于开机状态时,该宿舍每人扣除50元,罚款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望宿舍员工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并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合理用电,养成离开宿舍随手关闭用电设备电源的好习惯,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浪费。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六
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节约能源,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种类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二条所有入住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人走时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关闭灯具,禁止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炉子、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条禁止将电源插座放在床铺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起火,违者将给予50元致100元以上的罚款;请使用酒店配发的电源插座,不得使用伪劣电源产品。
第四条严禁员工室内烧煮、烹饪食品,禁止私自拉接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使用或存危险及违禁物品,违者没收并按酒店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宿舍区城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赌博、偷东西、打架及做有伤风化之事,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过失处分直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宿舍属公共场所,现金及证件要随身携带,请锁好酒店配臵的贮衣柜,如有物品丢失,酒店可视情况协助调查,但不会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严禁损坏消防设施,禁止在楼道及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物品。违者将按消防安全法规处理。
第九条为延长电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正确操作使用酒店所配备的空调、电暖气及其他设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为了您的安全,严禁随意拆卸空调、电暖气,并注意合理调节室内温度。
第十条室内所配臵的电器设备上方及表面,严禁放臵物品,禁止用手和身体接触电器,防止水及其它液体进入电气设备内,以免发生短路,电器起火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请在使用空调时,夏季室外温度超过30度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功能,空调温度设臵不能低于25度,以26—27度为宜,禁止空调全天连续运转。
第十二条宿室在无人的情况下,严禁电气设备继续,一经查出将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对责任不清的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处罚。
第十三条在使用空调电气设备中,请您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处臵的请及时报告宿管员或领班。
第十四条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空调、电器损坏,经专业人员认定后,由责任人按设备折旧后价格进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视情况情节轻重另行处理。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与其它酒店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七
实验课是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一环,实验用品大多是易燃、易爆、强腐蚀的化学药剂和有毒、有害、强电流的高危物品,实验的.新奇又使得学生处于兴奋状态,因此要做好实验课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
1.严格实验规程,严格按照实验老师指导要求进行操作实验。
2.盛放强腐蚀药剂的器皿安放必须牢固,防止打翻烧伤人员或引起其他事故。
3.严禁向浓硫酸内直接加注水,防止发生飞溅、烧伤人员。
5.必须用火柴或其他安全火种点燃酒精灯,严禁学生以酒精灯与酒精灯倾斜互点,防止酒精外溢或打翻酒精灯引发火灾。
6.减少漏水、漏洒液体,防止因腐蚀导致其他事故。
7.化学物品溅入眼睛时,应用专用冲洗眼睛的水及时冲洗,并要采取其他的急救措施。
8,及时通风,以防有害气体损害身体健康。
9.带电实验时,应确保电器处于安全工作状态炸和火灾事故。防止发生触电、爆10.光学实验时,严禁用眼睛直视强光源,防止灼伤眼睛。
11.生物实验中的解剖刀具要谨慎使用,防止划伤手指;严禁持解剖用具嬉戏,谨防事故发生。
12.及时清洗、消毒实验用具,防止污染环境或引发其他事故。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八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备品备件采购行为,确保正常备品备件供应,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采购规定。
1、严格遵守《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生产或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正常检修需求计划需提前三天提出;大修计划七天提出。
3、检修需求计划经生产部或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副总批准。
4、临时需求计划由车间或使用部室提出,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5、需求计划的提出车间或部室将审核无误的需求计划报分管供应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6、供应部坚持多方询价、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采购原则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
7、国外备件或技术要求高的备品备件采购需技术部门会同采购。
8、备品备件采购完成,应及时按照财务规定索要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及挂帐手续。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九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3.1机械动力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2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定期检验。
3.3技术安全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明确设备负责人。
4.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确定技术规格,交主管副总师会签,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2企业规划处依据批准的申请报告下达令号。
4.2.3机械动力处进行比价采购或组织进行招标。
4.3特种设备的验收。
4.3.1机械动力处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补充文件对到厂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4.3.2按照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或机械动力处向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验。
4.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4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4.4.1机械动力处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转固管理办法》办理转固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4.4.2机械动力处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装箱单》、《合格证》、《技术状况鉴定卡》、《验收报告》等。
4.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4.4.4机械动力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在检验周期内正常使用。
4.4.5技术安全处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5特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4.5.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初制定《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报机械动力处审核。
4.5.2各使用单位按照机械动力处下发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5.3机械动力处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5.4特种设备的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机械动力处按照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计划,配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7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按照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8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
4.8.1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4.8.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校车运营模式;。
(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
(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
(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七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xx年9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一
1.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生活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全公司员工要增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重大疾病、防意外伤害的思想,增强责任观念,时刻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发生。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
4.指导书内容4.1.行政部应在新员工入职时,根据职位不同,认真核查驾驶员、电工等相关证件原件,确保持证上岗,证件有效;4.2.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安全方面的一般常识。
4.3.各相关部门应在《作业指导书》中详细描述各生产设备、分析仪器、生产原料、废液等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并给出预防以及解决的方法;4.4.相关部门在新员工岗位技能培训之前,要对作业指导书中安全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教育;4.5.员工转岗要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4.6.门卫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应认真遵守值班制度,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交接班,不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4.7.不准在非指定区域存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4.8.员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的,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政部要对货车司机以及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9.相关部门应随时组织人员进行厂房、设备、水、电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决;4.10.工厂区域严禁吸烟,员工吸烟要到制定吸烟区。客人来访,在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吸烟,做到烟头、烟灰、火柴杆不落地。
4.11.不准擅自在厂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液化器罐。并给予相应处罚。
4.12.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检查有无火险等隐患,关好门窗和电灯,关闭电器电源。各员工下班前应把各种案件材料、信、文件、资料收好,以免丢失。不许在办公室存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情况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13.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一切设施,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准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不得遮盖,以防万一。
4.14.全体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加强锻炼,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如员工发生严重的传染病,应及时隔离治疗,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4.15.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食堂就餐人员自备餐具。
4.16.宿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
4.17.如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18.公司内部每月进行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二
常识技能课教师要认真贯彻教学“五认真”,坚持做到以下几项要求:
坚守学科教学阵地,认真完成教学内容。学生知识考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45%。学生能力考查达成以下目标:科学,学生人人能正确做好规定项目实验;音乐,学生能正确唱出教材中的每一首歌,如有器乐教学,学生要能吹、奏表演一曲;美术,能运用本册技巧完成规定作品;体育,学生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标准》;劳技,重视学生劳动习惯培养,能制作教材中的手工作品;微机,能按操作要求完成本册教材的练习。
课前做好各项器材、挂图、小黑板、多媒体设备等准备工作。科学,教师事先动手实验,熟悉指导学生的`实验过程,准备好分组实验仪器;体育,检查课堂使用的运动器械,借好运动器材,穿好运动鞋、着运动装上课;劳技,事先学会课堂劳技作品的制作。
预备铃响前进班候课。预备铃响后快速组织学生整队,排好桌椅,安静进入专用室、专用场地(结束后护送学生回班)。美术、音乐、劳技、科学、形体等按《专用室使用安排》进专用室上课。进舞蹈房、艺术体操房上课,师生换鞋,按序摆好。进入微机房,师生着鞋套进入,爱护场地。
遵循《专用场所使用规定》,师生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教育学生不丢纸屑、不损公物,保持室内卫生。小心使用实验器材,爱护室内、场地的各种设备。
认真履行教师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尊重、关心每一个学生。除因学生病事假未上课外,课堂参与率达100%。师生均不做与本学科无关的事,学生课堂满意率达85%以上。
加强教学过程之中的安全教育。体育课前做好学生身体健康问询,注意竞技运动中学生的保护。美术、劳技课教育学生安全使用剪、刀等工具,培养学生自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主动处理不拖延,第一时间争取班主任支持、家长理解,做好善后工作。
能结合学科内容特点,主动培养学生行为习惯的优良品行,与班主任增进沟通,促进优秀班集体的形成。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三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四
1、实行层层目标制和下级对上级负责制。各处室的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安全责任人。
2、班级学生实行点名制。自习课由班主任点名,其它由本节课任课教师进行点名,若发现学生缺席须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向年级组长报告;若出现脱节、滞后等问题,将追究其责任。
3、班主任要保持通讯畅通,时刻保持联络,若班级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尽快查看,向学校代班领导汇报,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4、班主任若有事外出或调休,必须委托一名老师作临时班主任,负责班级事务。
5、家长看望学生,在门卫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在班主任陪同下方可看望。
6、学生有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班主任一定要核实签字,然后经政教处批准后方可放行。
7、放学时,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
8、各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于其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各处室以及班级要仔细检查电源电路,严禁学生乱动电源开关,电工要检查学校的整个用电线路,确保用电安全,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10、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仔细检查,特别要把墙角、厕所、实验楼后等偏僻的'地方作为检查防范的重点。
11、加强门卫制度。对于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本校教职工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校园内不能骑车,非本校车辆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会客单,打电话给被访者,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12、严防管制刀具等带进校园,尤其是带进教室,班级安全员要勤查勤防,一旦查出及时向班主任或政教处汇报。
13、教学楼道里要张贴安全通道的明显标志,学校要专门组织人员向学生传授发生火灾等事故时的逃生办法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14、对全校教职工要进行消防培训,宿舍等地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教育学生平时不能乱动、应急时怎样操作等。
15、要注意学生课间以及课外活动的安全,体育老师注意体育课的安全。要求学生在走廊不能追逐打闹。
16、放学后各处室和教室门窗要关锁好,确保物品的安全。
17、食堂的物品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确保质量,对于所购买的物品要专人看管,碗筷要消毒,清洗干净,严防食物变质,食物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
18、住宿教师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9、学校实行领导代班制度和保卫人员值班制度,负责对学校设施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如教学楼、实验楼、厕所、校园及墙角等部位要有定点检查,门卫全天候值班,安检人员要认真填写安检记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五
4、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7、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10、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六
为加强女生宿舍管理,保证住宿女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女生外来侵害及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外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进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严格执行开门锁门时间,未经批准,不准提前或延后。
3、女生宿舍值班人员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擅自脱离岗位,防止外来人员伺机混入宿舍。
4、任何男性(包括男性家长),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性家长在查验身份确认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可探望学生;男性家长探望学生,必须在宿管员或女班主任陪同下进入。
5、男性维修人员进入宿舍维修施工,必须验证、登记后在女生生管的陪同下进行。维修工作原则上在学生不在时进行。
6、生管员要坚持每天宿舍楼内的巡视,做好值班记录。
7、任何外来人员,不得靠近女生宿舍,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徘徊,生管员要及时过问,并及时向值班老师或校长报告。
9、女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封寝后、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由家长接回。
10、任何同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篇十七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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