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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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一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二
方法是一个法律法规术语。是指有关机关、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或问题的某一方面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3户企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5、会计凭证、账薄及报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会计凭证填制。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按规定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2、对购买的货物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相应的货物验收证明。
3、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应的费用分配表。
5、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备,并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核,并连续编号,按期装订成册。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设置及登记。
1、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备查账簿,其中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设置为订本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使用固定格式的账簿;存货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应按具体的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生产成本账簿应设置成本计算项目为明细科目的多栏式明细账,制造费用明细账应使用多栏式明细账。
2、会计科目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并按反映会计信息的详细制度,划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要分别设立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一级科目,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级设置明细分类科目。工业企业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有"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账户;商业企业必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
3、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每日登记完毕后,应分别计算出资金的合计数及账面余额,并将账面金额与库存情况核对。
4、存货保管账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每天由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出库单、入库单记录序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必须结出存货的数量,月末由会计人员结出库存金额,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
5、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分别设置备查账簿,在备查账详细登记每一种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额等有关内容,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中及时逐笔注销。
6、能够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税收的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及时正确地登记有关账簿。
(五)账目核对。
纳税人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际数量、金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一致,记账方向相符。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相符。
2、账账相符: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总账与日记账相符,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相符等。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对,必须发生的费用已按规定及时入账(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公证、签定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发生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发生的必要费用等等)。
4、账表相符:
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其他资料数字相一致、并按规定产生各种报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2、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与申报表之间、本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七)会计档案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正确保管会计档案和相关涉税资料,及时进行装订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对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帐日期自每月1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帐。
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
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以平均年限法。
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是一次性摊销法。
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帐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
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帐、费用帐等八本帐本。
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帐、“现金”帐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帐、实物帐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
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三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四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3户企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5、会计凭证、账薄及报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会计凭证填制。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按规定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2、对购买的货物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相应的货物验收证明。
3、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应的费用分配表。
5、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备,并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核,并连续编号,按期装订成册。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设置及登记。
1、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备查账簿,其中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设置为订本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使用固定格式的账簿;存货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应按具体的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生产成本账簿应设置成本计算项目为明细科目的多栏式明细账,制造费用明细账应使用多栏式明细账。
2、会计科目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并按反映会计信息的详细制度,划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要分别设立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一级科目,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级设置明细分类科目。工业企业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有"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账户;商业企业必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
3、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每日登记完毕后,应分别计算出资金的合计数及账面余额,并将账面金额与库存情况核对。
4、存货保管账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每天由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出库单、入库单记录序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必须结出存货的数量,月末由会计人员结出库存金额,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
5、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分别设置备查账簿,在备查账详细登记每一种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额等有关内容,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中及时逐笔注销。
6、能够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税收的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及时正确地登记有关账簿。
(五)账目核对。
纳税人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际数量、金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一致,记账方向相符。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相符。
2、账账相符: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总账与日记账相符,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相符等。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对,必须发生的费用已按规定及时入账(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公证、签定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发生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发生的必要费用等等)。
4、账表相符:
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其他资料数字相一致、并按规定产生各种报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2、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与申报表之间、本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七)会计档案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正确保管会计档案和相关涉税资料,及时进行装订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对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五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六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帐日期自每月1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帐。
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
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以平均年限法。
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是一次性摊销法。
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帐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
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置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帐、费用帐等八本帐本。
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帐、“现金”帐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帐、实物帐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
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七
方法是一个法律法规术语。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或问题的某一方面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474101生产成本。
410101基本生产成本。
410102辅助生产成本。
484105制造费用。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为记账本位*。
业务收支以**以外的货*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作为记账本位*,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
小企业发生外*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账户的外*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3。在非货*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储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1总则内容。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各项现金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账面余额,并将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现金溢余,应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现金溢余金额超过应付给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部分,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小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度终了,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有外币存款的小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三)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小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小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九、小企业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实际成本。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尚未收到的已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3科目编号。
423101实收资本。
433111资本公积。
311101资本溢价。
31110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1110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11107其他资本公积。
443121盈余公积。
312101法定盈余公积。
312102任意盈余公积。
312103法定公益金。
453131本年利润。
463141利润分配。
314101其他转入。
31410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14103提取法定公益金。
31410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14110应付利润。
314111转作资本的利润。
314115未分配利润。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八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3户企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5、会计凭证、账薄及报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会计凭证填制。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按规定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2、对购买的货物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相应的货物验收证明。
3、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应的费用分配表。
5、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备,并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核,并连续编号,按期装订成册。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设置及登记。
1、会计账簿的设置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备查账簿,其中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设置为订本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明细账应使用固定格式的账簿;存货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应按具体的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生产成本账簿应设置成本计算项目为明细科目的多栏式明细账,制造费用明细账应使用多栏式明细账。
2、会计科目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并按反映会计信息的详细制度,划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要分别设立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一级科目,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级设置明细分类科目。工业企业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有"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账户;商业企业必须设置的一级科目主要"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
3、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每日登记完毕后,应分别计算出资金的合计数及账面余额,并将账面金额与库存情况核对。
4、存货保管账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每天由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出库单、入库单记录序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必须结出存货的数量,月末由会计人员结出库存金额,并与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对。
5、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分别设置备查账簿,在备查账详细登记每一种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额等有关内容,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中及时逐笔注销。
6、能够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税收的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及时正确地登记有关账簿。
(五)账目核对。
纳税人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际数量、金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一致,记账方向相符。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相符。
2、账账相符: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符,总账与明细账相符,总账与日记账相符,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使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相符等。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对,必须发生的费用已按规定及时入账(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公证、签定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发生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发生的必要费用等等)。
4、账表相符:
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其他资料数字相一致、并按规定产生各种报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资料。
2、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与申报表之间、本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七)会计档案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正确保管会计档案和相关涉税资料,及时进行装订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对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范本。
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怎么下载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与此同时,“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办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办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总局今后下发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将在确定业务操作流程与业务、技术标准并对相应的应用软件(包括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和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修改完成时同步执行,以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业务变化涉及软件修改的,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涉及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凡由税务机关组织开发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修改维护;凡由商业开发的,则由税务机关公开发布修订的业务与技术标准和使用时间要求,由此类软件的开发商负责修改维护,并提供纳税人使用。涉及税务机关使用的接受报表的软件,凡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由总局负责修改软件;凡使用省市开发的征管软件的,由相关省市根据总局颁布的业务技术标准自行修改软件。
四、及时公告周知纳税人。各地要将报表清理情况按照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报送哪些、废止哪些,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的意义以及《办法》有关报送报表的具体规定等,编写成专题信函,发送到每一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同时,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和12366特服电话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内张贴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也便于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五、狠抓数据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收入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六、《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改进和完善。
2.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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