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为规范化(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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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一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提上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这一方面反映其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和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依法行政中,尤其是在有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一系列必须尽快解决的突出问题。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或部门,在通过行政执法方式来履行自己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进行的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目标的规范性工作。
这些机关或部门主要有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环保、税务、劳动、土地等行政管理机关或部门:行政执法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后,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贯彻,不断取得法治建设新成果,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发挥了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但必须看到,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就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提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六项要求,构成了依法行政的基础和条件,为行政执法设定了原则和标准,回答了应该怎样行政执法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1、合法行政。
其包含两个要素:职权法定和行为有据。
所谓职权法定,指有法律规定的授权,从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所谓行为有据,指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2、合理行政。
原则地讲,合理行政要体现宪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具体地讲,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避免畸轻、畸重:执法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达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仍处于完善过程中,与执法相关的制度中存在一些缺陷,这就使得合理行政在执法中要发挥两项重要的作用:一是在某些缺乏明确、有效规定场合,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做出正确的决定:二是在执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发生疑问,导致对处罚种类、数量意见不一时,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予以合理抉择。
合理行政所具有的这两项功能,是对合法行政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3、程序正当。
在西方法治国家里又称程序正义。
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程序设定正当,不偏向、不歧视,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二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程序违法会造成实体法施行走样,偏离立法的轨道。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法律和行政管理,代表的是国家意志。
反映的是人民利益。
以高效便民作为行政执法的目标和内容,直接表达出执法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和目标。
高效便民也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规定有时限的,行政机关要按时限办事,这是应尽的职责和最低的义务。
二是在法律无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
5、诚实守信。
在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中,行政机关率先规范,引导社会讲诚信、遵法纪,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行为的诚实守信,主要表现在: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维护政府行为应有的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要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与行政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脱钩。
以上六点原则和要求,形成了行政执法应当奉行的正确理念。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从这一环节人手,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必然导致从思想认识到行为过程以至行为结果出现一系列问题,势必导致擅权执法、野蛮执法、创收执法等违法行为发生。
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与确立,需要有一个教育和灌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能否有效建立如下制度作为保障,至关重要: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列入政绩考核。
2、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主要以行政执法方式履行职责,把法律知识考试单独出来作为他们竞争上岗或任职前的一个必经程序,相信不久会成为趋势。
3、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及学习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要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技能,其次是守规则。
在目前条件下,实行并完善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甚为必要,基层更是如此。
经考试具备起码的行政执法资格后,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培训,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促使自觉地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二、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使遵守程序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心。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三
第五条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制:三年。
第七条学校地址: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学校设主校区、西校区和北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注册地址;西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36号;北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49号。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中澳班学生毕业成绩合格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和澳大利亚博士山学院颁发的专科文凭。
第九条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170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500-1000元/年。校企合作班除收取学费外,还需向企业缴纳特色技能培养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十三条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性别比例: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性别比例不限。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航海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高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面试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入学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户口根据自愿可转入学校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七章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三十条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一)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邮政编码:430079。
(二)网址:
(三)e-mail:604781545@。
(四)招生咨询qq号:800081902。
(五)联系电话:
(027)87563713875637028759077187564887(六)乘车路线:武汉火车站、武昌火车站乘4号地铁至洪山广场或中南路站转乘2号地铁线、汉口火车站乘2号地铁线至虎泉站即到学校北门;汉口方向乘715路、552路、590路、581路公共汽车,中华路码头乘572路、529路公共汽车,武昌火车站方向乘538路、903路公共汽车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门口下车即可。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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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执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时,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
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执勤。
第六条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礼节。
第十四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接待。
第十九条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七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展开自我剖析。
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
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我认为避免这样事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2、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查摆剖析和整改措施。
四风剖析查摆对照检查材料。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八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机动车驾驶人在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礼让行人,在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二)“斑马线文明礼让标志”含义。
四个手指代表斑马线,大拇指代表行人。像这样单手握拳,竖起拇指,平行手臂,有着行人至上的.意思。经过没有交通灯路口的斑马线时,向司机做这个手势,就等于告诉对方我要过马路啦,请您减速或者停一下。
在准备过斑马线前竖起大拇指,就是夸奖给行人让道的司机是好样的,而且,这还能表示我们对司机的尊重!
(三)“四不、四让”宣传口号。
不违反信号、不争道强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
(四)中小学生文明交通“三字经”
保安全,最重要,交管法,为指导,勤学习,多知晓。上放学,队排好,右侧行,不占道,莫玩耍,勿打闹。遇交警,听指导。最安全,人行道,靠边走,别乱跑。过马路,注意瞧,斑马线,通行好。绿灯亮,快通过;见红灯,停住脚;隔离栏,不能跨,躲车辆,别抢道。乘坐车,选择好,危险车,不能坐,违法车,要举报;守规则,讲礼貌,对老幼,多关照。骑车行,别急躁,不逆行,速不超;过路口,看信号;不带人,莫串道。交法规,要记牢。向老师,勤请教;和同学,共研讨;对家长,多宣传,手拉手,平安保。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条执法人员徒步执法时,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市局各项禁令,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四章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八条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部门规范用语:
您好,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日内通知您结果。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二十三条接待规范用语:
请进;您好;请坐;您贵姓?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请您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请慢走,再见。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
(一)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二)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三)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五)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七)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八)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九)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强制措施: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执法人员在办理证件(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三)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审)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六)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二条文书填制。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
发现涉嫌违法事件后,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敬礼、亮证,表明身份。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亮证表明身份,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和调取,并予以审查、核实。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如实制作笔录。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六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三十九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前,交通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四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纳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指标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第五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五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交通规费。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五十五条实施交通执法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六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治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应急执法行为规范成为了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素养之一。在长期的执法工作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规范行为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执法人员首先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只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执法技巧和方法,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权力,更不能滥用执法权。只有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执法,我们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执法人员要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同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制度设置和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来执行执法任务,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决定,更不能为个人或组织谋取私利而执法。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时,我们要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滥用职权。只有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进行执法,我们才能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执法行为要合规,更要合规范。在执行执法任务时,我们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注重执法的方式和方法。我们要以理性和智慧来对待执法对象,不得辱骂、伤害或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无论对待正常的民众还是违法犯罪分子,我们都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能情绪化地对待和处理问题。只有做到文明执法,我们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此外,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的时效性。应急执法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时间极为紧迫。我们要做到疾言厉色、快速果断,不能拖延时间,更不能因为时间紧迫而草率行事。我们要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执法措施,不能因为急于解决问题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掌握好时效性,我们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执法事件。
最后,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和修养的培养。执法工作往往需要面对各种紧张刺激的情况,如果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就很难做好执法工作。我们要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保持专业、公正、廉洁的态度和行为。同时,我们要不断学习和进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通过长期的执法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应急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只有依法办事、遵循法律精神和原则、文明执法、时效性和不断提升自身素养,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我相信,只要我们将这些规范刻在心中,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动中,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四
1、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着制服,非公务活动时应着便装。
2、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3、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和号牌。
二、服务质量规范。
1、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熟练掌握有关检验检疫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
2、工作人员为客户服务时要态度热情,语气和蔼,不讲服务忌语和粗话、脏话,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争吵。
3、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客户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快速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接受首问人员应当将客户送至承办部门,并与办理人员作必要的交接后方可离开。(对来电、来函、网上查询也参照此方法进行处理)。
4、工作人员要做到“五个一样”,即:大户与小户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忙时与闲时一个样、承诺与兑现一个样、表扬与批评一个样。
5、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程序办事,做到及时、准确、稳妥、无误。
三、岗位纪律规范。
1、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工作工作人员十不准”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等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2、严禁向客户“吃、拿、卡、要、占、报”,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
3、忠于职守,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不聊天嘻笑、打闹、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环境卫生规范。
1、增强环境卫生意识,自觉搞好办公区域的“四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
2、保持办公场所的洁净卫生,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各类设施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污垢。
3、落实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场所无卫生死角。
4、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废纸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办公楼内吸烟。
五、文明用语规范。
1、问候性用语:您好,您早。
2、招呼性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3、接听电话时用语:您好,我是饶河检验检疫局××(部门),有事请讲。
4、接待报检员用语:您好,请把××(单证)给我。请稍等。
5、发现报检单不符规范时用语:您的报检单××处不合规范,请重新填写。
6、需要报检员配合时用语:劳驾,打扰您。您看这样行不行?多谢您的合作。
7、回复报检员致谢时用语:不用谢。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8、业务办结时用语:谢谢合作。再见。请慢走。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五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精神文明和物质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治国在政,为政在人,人是和谐之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贯彻执行水法规的行政机关,那么水政监察员就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关键词: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立案。
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我们在工作中还需要掌握大量水利行业知识,这样工作才会得心应手,水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由国家颁布,这彰现出了水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是国家法律授权,因此,通过我们水政监察员的工作,能够有效规范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的预防、水工程的保护,水利规费征缴这些水行政管理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时代在进步,知识在更新,执法者在交替,建设和谐的法制社会,就更加要求我们水政监察员的业务功底与时代的要求保持一致。
我单位开始推行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结合工作实践,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在执法中我们水政监察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水行政执法要力求规范性。
水政监察员必须注重自身形象,做到言行规范。
我们在执法时要做到语言规范和用词准确,文明用语诸如“你好”、“请”、“谢谢”等的使用,既让被调查者感受到人格的尊重,又能体现我们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素质。
在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标志,调查案件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如果与违法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自觉请求回避。
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水行政机关的形象,如果不以规范的言行约束好自己,既损害水政监察队伍自身的形象,又影响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那么和谐社会,文明执法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二、水行政执法应确保公正性。
首先我们应将水事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和后果放在考虑的首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依法行使水行政执法权,秉公办事,公正裁决,既要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赢得水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与支持,树立水政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民主法制的神圣。
其次要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对身边的风险源点进行排查。
我们要不徇私情,不为己牟利,不为利所缚,不吃拿卡要,不接受违法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和馈赠,不接受案件相关人员的宴请,把好“人情关”,杜绝“人情案”。
敢于叫真碰硬,不怕打击报复,不为权所动,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能,切实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水行政执法必须确保准确性。
1、在受理案件时,我们要通过现场初步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立案查处,情节轻微的经现场处理,对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范围管辖的案件应移交相关有部门处理,对于情况不实的,不予立案,对符合法律追究时效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的违法事实须具备五个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因果、何种目的,调查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对违法当事人要分清主次,划清责任,以便查明违法事实,查清违法当事人。
违法事实要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要准确的收集、审查和有效地运用证据,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真伪,要确认其与水事违法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以确定其证明效力。
3、案件的程序和听证程序《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有时水事违法案件存在着不确定性复杂性,就会造成水政监察员对案件程序的忽视,使案件在程序上形成疏漏,案件无法圆满解决,引起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严重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依法办案时,从受理立案到结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办事,所有必经的法定程序都不可忽视。
同时要克服执法心理障碍,正确对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制度。
4、在做出行政处罚时,首先要对水事违法案件定性准确,要全面分析违法当事人的违法动机、违法手段和违法后果,正确确定案件性质,为实施水行政处罚创造条件;其次要做到应用法律准确,适用的法律既包括违法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也应包括实施处罚的条款,适用法律依据要正确标注条、款、项、目,防止适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对规章的适用要特别慎重,要审查该规章本身是否和法律法规冲突。
从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都必须跟踪制作和运行,实行执法责任追究,有利强化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减少办案错误的机率。
四、结束语。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水政监察员的第一职责。
我们要坚持以让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理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和具有时代特征的水政监察队伍,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水行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执法行为规范化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三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督查。
第二十二条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3.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5.关于守则制定内容。
6.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7.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9.《济源市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10.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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