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虚假广告宣传举报(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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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一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二

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xxx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整治工作有声有色成效显著。

浙江省共立案查处生产经营和营销违法案件178件,查获不符合要求食品(保健食品)公斤,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5起,有力打击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江西共查处保健食品案件93起,收回4个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中对南昌市嘉仁生物科技公司采用会议讲座的形式夸大宣称食品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上味世家涂改标识标签的行为处以万元罚款。

湖南29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现检查全覆盖,行政处罚案件778件,移送案件37起,刑事处罚案件10起,刑拘32人,批捕27人。其中长沙市查处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的黑窝点,营销会现场有230余名老年人参加,摆放各类保健食品、药品、综合治理仪器及“消”字号产品19种,会议组织单位不能提供食品和药品相关证照,存在进销存台账不全、购进渠道不合法以及虚假宣传疗效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各类产品1200余盒。

重庆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案件84件,结案31件,罚款万元。公安机关共立案26起;集中力量破案204起,其中食品保健食品诈骗案202起,虚假广告案1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1起。破获特大保健食品诈骗案1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捣毁犯罪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破获销售保健食品诈骗案1起,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捣毁犯罪窝点和仓储窝点各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工商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线索28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线索24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4件,公安机关均立案并对4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办食品保健食品违法案件471起,收缴物品3173盒(支、瓶),罚没款万元;监测各类广告万条次,查办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件134件,罚没款万元。停播了“巴西蜂胶”“五豆粉”等夸大保健功效的养生类节目;将使用了我国禁止添加中药材的进口果蔬罐头拒于国门之外。

云南省食药监部门出动执法人员3460人次,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万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2298件,累计罚款金额万元;查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56起,移送xxx门18起,累计货值金额万元,涉案金额万元;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公告1期,收回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文号3个,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企业进行行政约谈2次,共涉及4家企业;组织对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等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及宣称功能食品为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样,共完成40批次产品抽检工作,发现3批次问题保健食品,并进行了严肃查处。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v^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v^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v^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v^、司法部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包括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九条。《意见》坚持以^v^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此外,《意见》还就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外延、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等内容作了规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v^。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1〕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v^刑法》《^v^刑事诉讼法》《^v^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

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

第四条。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七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

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四)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第九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前款所称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包括该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四

5月2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上报统一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上报就业方案和签发《报到证》时间6月10日至7月8日。具体上报方式为:各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学校”)就业方案编制完成后,进入“上报就业方案锁定”栏目,点击“锁定就业方案数据”按钮,完成就业方案上报工作。今年,我省首设虚假就业信息举报专栏,维护就业率的真实性。严禁各学校以扣发毕业证、报到证等为由,让毕业生签假协议、造假证明,追求虚假就业率。

据介绍,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其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在网上审核存档,不能进入就业方案库。其中,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且已在网上签约的(含毕业生使用网上“录入省内就业协议书”功能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其就业信息由网上自动生成,学校负责审核并存档协议书;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到省外就业的,可由其本人录入就业信息,学校负责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该省接收毕业生要求),也可由学校使用“录入省外就业协议书”功能,审核后直接录入。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虚假举报现象也逐渐增多。虚假举报给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不仅浪费了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还给被举报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了解虚假举报的危害,深刻认识到自己作出虚假举报的错误后,我深刻感悟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举报毁掉了自己的信誉和声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自己的信誉和声誉是非常重要的。而一旦制造了虚假的举报,不但会被揭穿自己的谎言,还会在其他人心中留下负面的影响。一个人的信誉和声誉是需要长时间积累的,而虚假举报瞬间就能摧毁一个人多年的努力。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和声誉,不要轻易说谎或者故意刁难他人。

其次,虚假举报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他们的工作非常辛苦,人手有限。而虚假举报会让他们盲目地调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不但影响了其他正常的案件侦破,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每一个社会资源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珍惜,并正确使用。只有在了解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再进行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再次,虚假举报给被举报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旦被恶意举报,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虚假举报的对象可能面临失业、生活困境、名誉受损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有些人甚至会受到虚假举报的影响而投入到抑郁、自暴自弃的境地,不仅对自己造成伤害,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所以,在进行举报之前,一定要慎重权衡,确保自己拥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切勿因个人怨念或不慎快而导致错误的举报。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了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对待事物。举报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方式,但必须依据事实,合法合规。经历虚假举报的教训后,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不随意举报或虚假举报,那么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只有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总之,虚假举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保持正确的态度和行为,不恶意举报,不虚假举报。通过深刻认识到虚假举报的危害,我们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只有在法制观念的指引下,我们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同为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而奋斗。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六

日前从山东省有关部门获悉,今年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将设立虚假就业信息举报专栏,接受毕业生监督、举报,杜绝“被就业”现象。

据了解,山东省设立虚假就业信息举报专栏,旨在维护就业率的真实性;严禁各学校以扣发毕业证、报到证等,让毕业生签假协议、造假证明,追求虚假就业率;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七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网络接受虚假就业信息举报,严禁各学校以扣发毕业证、报到证等为由,让毕业生签假协议、造假证明,追求虚假就业率。同时,还公布了2010年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手续办理办法,注册和签约都程序通过网络就能搞定。

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首先要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和拟接收单位情况。具体操步骤如下:登录网站后点击“毕业生注册”链接,选择“省外院校毕业生”进入注册界面,选择生源地后点击“查询单位信息”按钮,按单位全称或关键字查拟接收单位的信息(拟接收单位必须在网上已经开户注册,否则无法完成正常注册)。

注册成功后,即可登录系统打印和维护《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毕业生带打印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盖章的入学年《**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印章)、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离校前未签发报到证的`凭就业推荐表原件)到山东省人事厅审核盖章。审核通过后,即可与“申请表”上的拟接收单位办理网上签约。

如果拟接收单位有所变化,毕业生可登录信息网在“申请表管理”栏目进行维护修改。审核通过后,若修改拟接收单位信息,则需要重新提交和打印“申请表”,并将原“申请表”交回,携带相关材料到省人社厅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通过审核的毕业生只能搜索到“申请表”中填写拟接收单位发布的需求信息并向其投递简历。通过审核者,在网上只能接受“申请表”上填写的拟接收单位发送的签约邀请,如签约单位有变化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核手续,否则将影响签约手续办理。

此外,今年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上报全部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运行,上报就业方案和签发《报到证》时间为6月10日至7月8日。为保证就业率的真实性,山东将首次设立虚假就业信息举报专栏,严禁各学校以扣发毕业证、报到证等为由,让毕业生签假协议、造假证明,追求虚假就业率。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八

今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xxx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以及全国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云南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现将1-10月我省如下:

一、积极行动,推动“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我省在过去两年开展“诚信广告”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初,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第215号)精神,及时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1月26日召开云南省“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号召广告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坚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这一阶段的具体做法有:

(一)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地工商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分地州还把商广、公平交易、法制、市场、经检、消保等处(科)室作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以“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工商系统内部其他处(科)室联合行动、统一部署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重点整治、重点规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各州、市工商局严格按照要求,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等三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五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

(三)建立案件随查随报制度。要求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以及群众投诉案件,都要及时上报,随查随报。案件办结后必须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联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局联合当地药监、xxx门在一季度开展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各部门统一协调、密切联合、形成合力,对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五)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根据日常监测和检查的情况,对辖区内广告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曲靖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在曲靖市广告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量化考核的通知》,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并实行百分制考核。

(七)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自律。积极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配合工商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引导全体会员遵守承诺,开展自检、自查、自行整改,并提交自检自查报告,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广告市场。

二、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积极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六月份,在已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我省按照xxx、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重点整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广告的要求,积极行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办、署、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xx]59号),及时联系省级十个部、办、厅、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和《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总体要求、任务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制度和整治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1、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对策,有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六月二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十个部、办、厅、局召开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了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等十个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责任落实、信息沟通、齐抓共管,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九

在当今社会中,虚假举报是一种极具问题的行为。它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和司法机构的时间,还可能给被举报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个见证者和受害者,我深刻认识到虚假举报的危害性,同时也从中汲取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首先,如果我们要进行举报,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虚假举报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真实的证据和信息。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伦理,也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惩罚。因此,我们应该确保自己拥有可靠的证据,同时对信息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只有通过正当的手段举报,才能保证举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三段:学习借鉴。

其次,我们应该从虚假举报中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重复犯错。虚假举报的主要后果之一是丧失信任和声誉。在我经历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虚假举报不仅会对被举报者造成伤害,也会让社会对我失去信任。因此,我学到了永远不应该冲动行事,而是应该谨慎地思考和考虑后果。

第四段:责任与权利。

此外,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举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举报是一种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方式,但我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们应该充分了解自己举报的对象,并确保我们的行为是基于真实和公正的动机。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了解举报的途径和程序,以免陷入虚假举报的陷阱中。

第五段:社会倡议。

最后,我们应该鼓励社会对虚假举报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起到儆效。虚假举报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了隐患和不公平。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我们应该倡导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引导,提高对虚假举报的警惕性,并对虚假举报者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结。

虚假举报是一种危害社会的不负责任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它的严重性,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沉思和总结,我学会了举报的正确方法和原则,明白了举报的责任与权利,也认识到虚假举报的后果与处罚。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减少虚假举报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十

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xxx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案件查办、深化宣传引导、探索长效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整治工作。现继续登载各地整治工作进展、做法和成效,供交流借鉴。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开展志愿者走进保健食品示范店“跟班学习”活动。

本次活动打破传统课堂讲学教学方式,由食品药品xxx工作人员带着志愿者和社区居民走进保健食品示范店,边看边学,取得了良好学习效果。现场指导志愿者和社区居民购买保健食品注意事项,要结合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因个人喜好来买,有针对性地选择保健食品。

首先,工作人员现场介绍规范经营户的证照、人员公示牌是否齐全,并现场告诉他们所谓的“体验店”与正规店面的差距。

其次,现场指出经营户有分区销售的产品,指导志愿者找到保健食品的销售专区,根据前期的课堂教学成果,找到“蓝帽子”(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必有蓝色帽标志,俗称“蓝帽子”,其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重点介绍产品上必须有载明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用语。

然后,让志愿者随机抽出一个保健食品让经营户的工作人员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单、批准证书、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河南郑州市开展十二项主题活动积极推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以“防范欺诈、关爱健康”为主题,郑州市开展了12项主题活动:

1.全市同步启动“防范欺诈、关爱健康”大型室外现场宣传活动。

2.开展“你点我检”110直通车活动。

3.开展“我为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代言”宣讲活动。

4.组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志愿者商超“找茬”行动。

5.组织企业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开放日活动。

6.组织“防范欺诈、关爱健康”大学生志愿者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

7.开展线上线下政企联宣活动。

8.组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9.组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千场电影”下乡活动(《较量》)。

10.组织食品(保健食品)安全主题有奖征文等十大系列活动。

11.举办“关爱老人健康,远离非法会销”,及时为老年群体“踩刹车”活动。

12.组织“小手拉大手”“课堂上+课堂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宣传进校园活动。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虚假举报现象日益频繁,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作为一个曾经被虚假举报过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了虚假举报的无情和不公。在这个话题上,我有一些心得和体会,愿意和大家分享。

虚假举报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举报的行为。虚假举报不仅会给被举报人带来无辜的痛苦,更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法治秩序。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整个社会来说,虚假举报都应该受到谴责和打击。

第三段:我所遭遇的虚假举报。

曾经有人对我进行了虚假举报,指控我犯下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我的生活变得一团糟。我被警察邀请到局里接受调查,在朋友和亲人面前受到质疑和怀疑,甚至还有人远离我。我深刻体验到了无辜受到虚假举报的痛苦和困惑。

第四段:虚假举报的危害与对策。

虚假举报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和生活上的困扰,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信任产生了破坏。为了应对虚假举报,我们首先需要强化对虚假举报的法律制裁力度,加大对虚假举报者的追究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公众对虚假举报的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与辨别能力,杜绝虚假举报的发生。此外,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举报制度,确保每一起举报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困扰。

第五段:结尾和反思。

通过自己亲身经历和对虚假举报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虚假举报对个人生活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只有加强法律监管、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观念,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虚假举报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举报者本身的动机和心理,提高社会的共识和意识,让虚假举报无处藏身。作为社会成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遏制虚假举报贡献自己的力量,让公平和正义真正为每个人所感受到。

总结:

虚假举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要应对虚假举报,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和辨别能力,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举报者自身的动机和心理,通过教育引导,提高公众对虚假举报的认识,让公平和正义真正得到体现。每个人都应该为遏制虚假举报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十二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五进”科普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科普宣传“五进”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二、主要做法。

(一)发挥牵头作用,集中组织开展活动。

紧扣“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主题,联合卫生、教体、司法、公安等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各单位在宣传现场设置了咨询台、宣传展板、宣传视频,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和播发宣传片等形式开展宣教活动,通过张贴主题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及商家讲解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的区别与关系,同时深入开展系列宣传科普活动指导群众提高识假辩假能力,提升食品安全认知水平,促进辖区群众科学、理性消费,深受农牧民群众欢迎和喜爱,收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二)发挥基层作用,两级联动开展活动。

为进一步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自我防护能力,严厉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各乡(镇、场)食安办,在乡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标语、展板、宣传资料以及街上、乡下宣传等形式,开展科普“五进”活动,让农牧民群众正确认识食品和保健食品,受到群众一致好评,并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介绍了购买食品、保健食品时的注意事项和防骗技巧。

(三)加大宣传力度,丰富活动内容。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丰富活动形式。

此次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6人次,车辆6台次,悬挂宣传横幅2条,发放宣传资料160余份,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开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同时狠抓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虚假广告宣传举报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我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杜绝虚假广告发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违法药品广告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二、整治目标。

加大药品广告监测频率,强化药品广告查处力度,依法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杜绝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努力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四、时间安排。

全县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从11月开始,2011年8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初—11月中旬)。各工商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下发各工商所。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中旬—2011年7月)。各工商所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以下工作:

1、突出整治重点整治四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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