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低效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通用(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4-02 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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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篇一

(一)全面排查

根据省、市、区明确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由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区发改、工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各评价数据核准责任单位,全面开展闲置和低效土地清查。

1.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以及相关协议、资料并收集低效产业项目用地的相关资料。

2.工信部门负责产业转型类项目的认定。

3.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投资总额、已投资额及相关资料,负责协调相关企业提供用电相关数据信息。

4.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和辖区相关行业亩均税收材料。

5.科技部门负责提供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及占比相关资料。

6.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及违规违法情况。

7.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企业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8.财政、商务、金融、应急、消防、城管、人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合作,配合完成低效用地认定和审定工作。

(二)建立数据库

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汇总,会同区发改、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低效用地综合评价总台账,“一宗一卡”“一地一档”,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法公告公示,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1.综合评价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用地情况说明。包括用地面积、土地及房产证号、土地取得方式、建设规划等。

(3)企业厂区(厂房)建设现状情况说明。包括建筑结构类型、现状容积率、建筑系数(或建筑密度)等。

(4)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包括近五年产值、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比、排污、销售、税收、用电等。

(5)认定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低效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篇二

(一)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企业(项目)自主开发或自行招商优质项目,符合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和项目准入进行盘活的,在土地规划手续等要素保障上优先办理,并对新项目重新签订入园协议给予不超过5年的产业引导资金的奖励。

(二)认定为低效用地的企业主动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交予政府收储的,在土地再次挂牌出让后,对收益部分可按照30%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鼓励企业按照容积率上限建设,对自用工业厂房在建设三层厂房以上的给予补贴奖励,其中三层每平米奖励100元、四层每平米奖励200元、五层(含)以上给予每平米奖励30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工业地产开发类项目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四)有序推进已建成产业项目租赁招商,对于租赁引进符合产业集聚区入园条件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可给予租房每月每平米10元补贴,连补三年,原则上每年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自主开发闲置地块并按规划在约定期限内全部建成的,建设期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区级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其产业引导资金奖励。

(六)对低效用地、涉法涉诉地块中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资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税费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企业100%奖励。

(七)对经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经约谈、督促仍无开工意向的项目,将相关企业纳入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竞买,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企业债券发行、参与政府采购、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参与工程招投标、获得相关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属于低效用地的央企项目,报其总部限期转产或交出土地;对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评优评先、获得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完善税收分级征收机制。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低效用地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税收优惠。

(九)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严格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的技改、用能、环保、金融服务、规划土地等差别化资源配置政策,对低效用地项目,转报相关单位执行用电高峰拉闸限电,列入差别水(燃气、暖气)价、阶梯水(燃气、暖气)价执行行业范围,全面推进用水(燃气、暖气)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十)实行最严格的规划执法检查。凡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入园协议,逾期不开发或长期闲置的土地,坚决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重新处置。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入园协议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平台公司信息沟通对接,建立低效用地项目的信息交流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对低效用地企业审慎开展土地抵押等信贷业务;对列入低效用地台账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十二)实行严格的综合执法检查。对低效企业加大环保、安全、消防等监管频次,在用能、排污指标上予以限制,提高低效产业用地持有成本,倒逼低效企业退出土地。对影响信访稳定、社会矛盾突出,存在生态环境、污染排放、安全隐患、违法经营问题的项目,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违章建筑整治等工作,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低效产业用地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水、空气、土壤污染等检查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存在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低效产业用地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整治,对股权、产权的转让交易进行监控、报告;税务部门对低效产业用地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依法予以最严厉打击;城管执法、规划资源、住房^v^门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规搭建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用途或拆除。

低效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篇三

按照低效用地认定总台账,“一宗一卡”“一地一档”,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因地招商、增资扩能等多种办法,统筹推进低效用地盘活。

(一)因地招商。对闲置低效土地进行梳理分析,明确用地规划要求,绘制全区“招商地图”,为每块闲置低效土地制定专属招商方案,组织实施招商盘活。优先利用闲置低效土地实行定向招商、以商招商,促进闲置地块、房产盘活利用、提升增效。

(二)增资扩能。对已竣工的工业项目,因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追加投资,追究违约责任并督促严格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引导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整合重组。对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园区规划及产业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企业通过租赁、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推动产业调整、产业集聚。引导长期经营困难、丧失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程序退出市场,腾出土地,通过二次招商择优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

(四)协议处置。企业虽已动工开发,但在约定的竣工期限内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竣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收回全部或未^v^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依法征收。坚持以法为据,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税政策法规,强化征管措施开展土地使用税清理工作,通过清理税费提升持有成本,倒逼企业主动节地退地、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对项目签约、落地、建设等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对未达到协议规定又整改无望的项目严格依法实施清退。凡是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入园协议,逾期不开发或长期闲置的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重新处置。

(六)技改升级。通过政策、资金和技术扶持,激发企业对接市场需求自主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低效土地提质增效。重点对围多建少地块,鼓励引导企业在现有土地上进行厂房加高或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新建生产线或开发新产品,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

(七)收储出让。发挥产业聚集区平台公司作用,依托投资平台融资能力,由政府职能部门对低效闲置资产进行土地收储、资产收购,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引进新产业、新业态,实施综合开发。

(八)分割出让。对因项目停工闲置的厂房,可以采用租用闲置厂房的方式引入项目。按先租后转模式,对租用项目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批准依法分割转让。

(九)综合施策。对无力进行技术改造企业的低效用地,或者难以收回的闲置用地,综合运用政策、能源、环保等措施,通过实施关停、搬迁、产业集聚升级等方式,整合土地资源,优先用于新上项目和标准厂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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