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产担保制度(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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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
担保书。
》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动产担保制度篇二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八条《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的,该抵押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担抵押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当事人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县级以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第十条《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未生效。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因不能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的,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根据抵押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动产担保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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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制度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动产担保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动产担保制度篇六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动产担保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担保书。
担保人系省市(县)人,自年月日起就职于。本人自愿为同志在河南恩湃电力技术限公司特殊岗位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担保,凡因该同志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由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人出具该证明后愿意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担保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被担保人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
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被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担保人电话:被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动产担保制度篇八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
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
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一条 财务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审批。
经总裁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据《担保法》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次日起实施,但本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实施。
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1. 目的
加强公司薪金分配机制的统一管理,建立正常的运作秩序,使公司的薪资政策具有公平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薪酬管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 分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劳动关系部主管)负责员工日常考勤薪资的计算及除业
务有关奖金的薪资上报;
3.2 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员工绩效工资的统计分配及上报;
3.3 财务会计负责薪资的审核、汇总,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3.4 财务部负责薪资的发放。
4. 程序
4.1 薪资管理方式
4.2 薪资支付的原则与方式
4.3 薪资的组成
第1页 共3页
家规定计税标准部分,将按照税法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4 薪资的计算
4.4.1 日常考勤薪资的计算
薪资的日常考勤计算由分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劳动关系部主管)负责,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补贴等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及薪金分配标准执行,考勤工资于次月2日前连同本月《考勤表》,以及本月发生的《录用通知书》、《转正通知书》、《员工工资变动申请表》《员工岗位变动表》等材料一同上报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上报的相关资料对考勤工资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地方,返回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
4.4.2 绩效工资的计算
4.4.2.1 薪资的绩效工资计算由各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统计,业务经理签字确认于次月2日前将《业绩考核表》上报财务部。
4.4.2.2 具体的计算方法
绩效工资的计算中间业务以客户放款当月为发放时间,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完结当月为发放时间,具体提成比例按照公司提成的标准进行分配,并按照相关处罚规定,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各个公司会计根据放款、签单利润额及提成分配比例,审核业务部人员的提成金额,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返回业务部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
4.4.2.3 对于提成分配中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4.4.3 奖金
根据《员工奖罚条例》中出现的奖励或因个人业绩突出,公司临时给予的奖励等,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在奖金栏中列示。
4.5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财务会计将员工的全部薪资项目审核完毕后,对工资总额进行汇总,扣除保险费、公积金等国家允许扣除项目后,按税法规定超出计税标准部分,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前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金。
动产担保制度篇九
担保公司在员工管理,员工考勤等方面如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某担保公司规章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xxxx担保公司“三查”指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三查”是信贷与担保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信贷与担保工作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信贷与担保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保前调查。
1.审查借款申请人有关材料。
2.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复印材料,翻阅有关总帐、明细帐和凭证,审核财务报表。
3.分析财务报表、检查借款申请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审核借款申请金额、期限。
1.审查借款保证人有关材料。
2.对借款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复印材料,翻阅有关总帐、明细帐和凭证,审核财务报表。
3.分析财务报表,检查担保能力。
1.审查抵押物、质物。
2.审查抵押、质押相关手续。
3.现场察看抵押物、质物。
4.审查抵押物、质押的价值,确定可抵押、质押额。
调查、审批报告的内容。
1)基本情况2)管理、经营情况3.)财务状况。
4)项目情况。
5)反担保方案。
6)风险与效益。
7)调查意见保时审查是确保贷款正确、合理发放的关键环节。
主要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
陕西担保主要内容有:借款的用途、企业的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负债能力、反担保合同要素是否齐全等等。
保后检查是确保贷款按政策、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减少和防止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
它要求项目人员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分析检查和分析的主要内容:1.检查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无挪用、套用贷款情况。
2.检查存货有无积压、应收款回笼情况等。
3.落实企业还款资金来源。
4.纠正企业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及所有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业改进。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
20xx年xx月。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一
总经理:
全面主持公司经营,制定经营战略计划并分解实施,协调公司各部门关系,保证公司健康高效运作。
担保业务部:
负责各项贷款担保业务及担保延伸业务的开展,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审核论证、控制风险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
负责公司业务品种的风险管理工作,从完整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机构审核并负责组织评审,修订和完善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公司保后跟踪管理和追偿,建立法务处理机制,承担公司业务品种的开发。
评审委员会:
评审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周定期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 ,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工作流程及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控制预算费用,为决策层提供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分析信息依据。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后勤服务等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流程及制度并贯彻执行,进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满足,组织策划公司的培训和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公司内外各种关系,为公司决策层和各部门提供资源支持和保证。
莒县分公司:
主要负责莒县区域市场担保业务拓展和业务操作,根据公司规划和业务发展状况,设置管理结构。
1
内部组织结构图
过程管理 涉险管理
业务统计 业务核算 财务分析 业务稽核
2
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协助董事长完成公司的年度担保经营目标,并负责打造担保类核心业务;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
体规章制度;
4.负责按照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推动担保
业务达成;
5.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担保业务发展进行预测,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发
6.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负责担保业务团队建设,激发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对其工作绩
效进行评审,对最终目标的达成结果负责;
8.主持公司担保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按授权审批经营事项;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作出管理决策调整,报送董事长审批;
9.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公司担保业务运营状况报告和工作计划;
12.内部协调公司各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业务部门、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
13.外部协调相关政府、银行、行业协会、合作伙伴等联系协调工作。 3
二、担保业务部工作职能
1.负责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各项业务指标;
2.负责对担保客户资料的搜集工作;
3.负责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管理工作;
4.负责对担保业务档案原始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归类、建立、健全担保客
户资料档案;
5.组织实施担保市场、行业和相关监管政策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收集、汇
总和上报外部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为业务发展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6.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担保管理系统,编制担保业务日常统计报表;
7.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8.负责组织对重点客户的分析评价;
a. 担保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对总经理负责,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负责贯彻和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各项
制度和工作部署;
2.负责机构客户的市场开拓,发展新客户,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以
保证业务规模的实现;
3.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实施工作计划和指标;
4.负责担保客户分析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5.负责担保业务管理,制定工作方法,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6.对本部门保后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和监测,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7.负责本部门人员分工及劳动组合,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组织理论和业务
学习;
4
8.密切与当地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客户的关系,以保证年度业绩;
9.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及担保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b.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1.对担保业务部经理负责,完成本部门工作部署;
2.负责保前调查,确认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评价指标;收集整理有关
资料;提出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实施项目承保,协调客户、银行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制定项目
合同,落实完成全部承保流程,整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保后检查,跟踪担保贷款的使用、还款保障、还款意愿、经营方针、
重大事件,定期检查担保客户的财务指标、生产经营、反担保情况,撰写保后检查报告;
5.负责保后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监测担保客户还款来源、还款记录、还款
意愿及法律责任,对逾期贷款及代偿款的催收及各类风险担保采取补救措施;
6.负责建立担保客户资料档案,对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担保档案的
真实、合法、完整和齐全负第一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7.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担保管理台账、日常统计帐,根据公司业务需求
准确、及时、完整提供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和担保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c.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对担保业务部经理负责,完成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工作,及时准确编制、
填写、汇总各项统计报表,对担保业务质量定期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负责向人民银行、银监局、担保协会等业务管理部门及时、准确的报送相 5
关资料;
3.负责登记担保业务台账,集中管理合同及业务综合资料;
4.负责担保档案资料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在收到业务经理移交的担保档案后
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应着重审查业务经理提交档案的完整性,审查完毕后及时入库;
5.完成本部门的行政性事务,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2.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从整体风险进行评定;
3.对申请担保企业和项目的反担保抵押措施从法律风险角度提出意见;办理
反担保抵押手续,审核确定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
4.熟悉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信贷决策体系及投资担保体系,精通投资、担保、
财务、金融及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5.熟悉国内企业现状、投资担保政策体系,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控制管理意
识和能力;
6.完善风险管理办法及合理化风险管理相关各项操作规程,业务规程;
7.跟踪公司各项业务进展,汇总各类业务的风险情况及发出风险预警;协调
部门相关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保持业务流程的高速运转;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9.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设部门经理,审核专员,法务专员等岗位。
风险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6
1.负责研究风险政策,草拟风险政策,设计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指引和运作流程
四、财务部岗位职责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公司财务的计划、核算、分析考核等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财务制度;
3.核签、编制会计凭证,整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4.公司各项费用收支、成本管理、内部成本计价核算、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工作;
5.公司担保资金的管理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法令和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经有关人员审批后的合法的收支凭证,办理收支手续。
2.妥善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不受损失,不得将公-款擅自借与私人或移作他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应每天盘点库存现金。
3.保管好有关印鉴章、密码器、空白收据、空白支票及其他有关空白凭证,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7
五、综合管理部岗位职责
1.组织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
6. 组织好来客接待和相关外联工作;
7. 主持部门内部的建设工作,建设及维护内部网络; 8. 协调公司内部行政人事等工作; 9. 对控制成本的方法提出建议。
担保评审会制度
为规范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全面分析审核授信申请方案的风险与收益水平,提高我公司信贷决策的专业和技术水平,公司实行担保评审会议制度。
一、担保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简称担审会)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调查项目经理参加,共同决定审批事项。
二、担审会评议程序:
1、担保项目实行统一评审,分级审批制度。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充分协商的原则进行评审。
2、担审会由组长召集主持,可邀请贷款银行派员参加,时间定于周三,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3、担审会实行投票制,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逐项表决,2/3以上(含)赞成票为通过,担审会成员必须在担审会决议上签字确认,担审会组长有否决权,其他成员无权擅自改变,被否定项目一般不作复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才可进行复议:
(2)多数评审人员质疑,组长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3)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调查人。
4、担审会由主审项目经理、助审项目经理介绍项目情况及调查意见,其他与会成员按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在评审中途除询问情况外,必须在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完毕后方可发表自己的意见,如遇不同意见时,应充分讨论辩证,达到对借款客户的充分深入了解,严控风险。评审委员会组长综合与会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5、担保项目提交评审会讨论前由业务部门经理会同主审项目经理对审查材料进行梳理后,形成《项目评审报告》,至少在会前2天印发评审委员会成员参阅。
6、主审项目经理认为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向业务部门经理报告,不得提交评审表决;对评审中发现情况不明、资料不全的,由主审项目经理补充调查后列入下次评审会表决。
7、担审会由风险管理部安排专门人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组长最后总结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三、担审会评议的内容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1、借款人背景情况。主要看借款人是否为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2、申请担保贷款人信誉。主要评价其还款意愿和其他经济方面的履约情况,包括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等信用表现,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担保贷款人经营能力。主要看借款人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金、资产负债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润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期)等;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借款人领导班子的素质。
4、项目可行性。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所属行业是新兴行业或成熟行业还是衰落行业,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生命周期如何;能源、原材料是否落实,技术上是否可行等。
5、企业反担保措施。企业财产(须经指定的有关部门评估)抵押或质押担保
的,按照相关抵(质)押率的规定评价其担保能力是否充足;由其他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信用反担保的,应评价其个人信用情况是否良好等。
担审会评议表
80分谢绝放款
工作制度
一、 公司形象
1、 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 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 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 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 工作纪律
1、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 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8:00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
3、 员工上下班施行签到制,上下班均须本人亲自签到。
4、 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5、 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6、 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 卫生规范
1、 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 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 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 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5、 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四、 工作要求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
3、 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实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4、 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5、 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6、 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 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8、 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9、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 保密规定
1、 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 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 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 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人员管理
1、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及工作内容的安排。
2、 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司汇报工作情况。
3、 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反映,听取意见。
4、 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
5、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6、 管理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整体策划顺利进行。
7、 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为公司发展做出努力。
七、 电脑管理:
1、 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下班时,务必关机切断电源。
2、 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储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上。
3、 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4、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5、 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公司资料管-理-员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使用者本人向资料管-理-员申请做立即备份。
6、 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的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7、 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八、 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精神表扬及物质奖励;
2、员工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相应的惩罚: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b、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户介绍他人的。
九、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内容
c、新老员工认识;
d、办公设备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点区域设施。
2)、培训注意事项
a 、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貌的态度,营造欢迎的气氛;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负责人要有所准备,予以配合。
2、在职员工培训内容及管理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余时间自学。
2)、培训考核
a、培训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采用签到的形式记录考勤。(出席记录将列入到公司的绩效考核范围)
b、培训考评由培训讲师负责考评,其成绩列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
十、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办公室依据企业形象设计。
三.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
2、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会通知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印制完毕后发给当事人
四.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名片。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严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甲方任何重大损失者,甲方保留以估算的损失额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15]120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担保(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为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因正常的所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发生的为购房者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等)。
1
第四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于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股份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担保的事前控制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和担保对象调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为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申请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审核同意后,由总裁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门根据担保业务,认真审查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等;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会议决议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5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五条第2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 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督促公司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财务部门可直接或要求负责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财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管理被担保单位的部门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于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裁和总裁汇报,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有关信息披露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公司审计部门应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
担保书。
》(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担保书。
担保人系省市(县)人,自年月日起就职于。本人自愿为 同志在河南恩湃电力技术限公司特殊岗位工作期间提供经济担保,凡因该同志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由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人出具该证明后愿意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担保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
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担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担保人电话: 被担保人电话: 。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担保人、被担保人、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三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种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公司内部管理规章。
8、公司客户的相关经营机密。
9、公司所有理财客户、融资客户及担保客户的资料信息。
10、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以及公司的所有客户信息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
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
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五
为保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三本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第二条 定级方法:由文件生成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属于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各项目经理为所经办项目的信息,材料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为所在岗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保密工作的`落实和督察。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等。
(三)各类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评审报告模板、法律文本模板、汇报及对外宣传演示文稿、业务流程、图纸、系统数据库、源代码、计算机软件、信息化方案、技术方案、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研究开发记录、网络布线、工程设计、技术指标、电路设、检测报告、实验数据、相关的函电等。
(四)各类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市场计划、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为客户设计的担保方案、项目评审意见、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等。
(五)本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本公司客户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样品、模型、模具、客户的交易习惯、财务资料、采购资料、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管理状况、个人财产状况等。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贵重物品、票证、印章、文件、合同、物权凭证、计算机等由各部门专管员负责保管,专管员应当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含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各归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执行。
第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要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制度。
第八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要做到及时准确,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不出差错。
第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草稿、修改稿、复印件,应当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及时了解、安全利用涉密文件资料,严格遵守以下阅读规定:
(一)按照阅读范围、时限及时阅读文件资料。
(二)阅读者应当切实负责文件资料的保密安全,文件传阅不得截留。因工作需要确须暂留文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因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须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当定期清查各种文件资料,按时清退、归档和销毁,及时将各种涉密文件资料交专管员保管。
第十三条 销毁文件资料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个体废品收购人员或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召开秘密性会议,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要明确规定.参加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涉密文件资料应在会后收回,与会人员确须带走的,应配合做好文件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不得记录、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时,应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或住址,以防文件散失。
第十七条 会议的传达应按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
第十八条 凡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专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公司员工均应保守在业务流程阶段所接触、了解的涉密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严禁将项目评审报告以任何方式传递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打印、复印、传真或以其他形式输出、复制、传递项目资料、企业信息等,须确保第一时间取走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料传递过程中,项目经办人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资料传递的有关规定,不得委托外来人员代为传递项目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客户信息,并不得在项目评审会以外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或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向接替工作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任职期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员工离职后仍应当保守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秘密信息,并承担与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以及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失密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六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七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动产担保制度篇十九
1、所有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2、所有员工应热爱公司,热爱公司的事业,并珍惜公司的财产、声誉、形象。
3、员工除正常休假外,必须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4、员工要严守公司的纪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5、尊重别人,尊重别人的劳动,尊重别人的选择,尊重别人的隐私。
6、员工要注意自己的外表形象,要以整齐的仪表、温文而雅的举止,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
7、员工在工作时要有分明的上下级关系,欣然接受上级的指示并努力付诸实施。
严格遵守各部门的规章制度,须准时参加所属的各种例会,按时向所属的主管人员交各类工作报表。
8、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形象,注意保持公司的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嬉戏,吃零食等有破坏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准在公共场合化妆,换装,不能擅入其他部门,以免影响其他部门工作。
不允许在上班时间随便外出,如遇特殊事情必须由主管级以上领导批准。
9、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占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
10、不允许有冷落客户,对来访客人视而不见或出言粗鲁与客户争吵事件发生。
11、职员不能进行有损公司的私人交易活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答应客户提出的要求。
12、员工要爱护公司财产,凡属人为损坏公司财产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公司所配备使用的贵重财产,在离职前应交还公司。
13、在办公室内严禁吸烟,保持清新的工作环境。
有如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扣发部分至全部工资或奖金;。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司的指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者(扣发半月工资)。
2、未经允许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工作(扣发当天工资)。
3、对上司不礼貌的言行举止(扣发当天工资)。
4、工作时间不专心本职工作,随便串岗聊天(扣发当天工资)。
5、一个月迟到或早退3次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6、一个月旷工两天(包含两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
7、人为造成公司意外损失者(扣发全月奖金)。
有如下行为者,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1、向客户索要回扣。
2、挪用、盗窃公司的资金,财产(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开除)。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重大失误者。
4、触犯国家法律,造成法律处罚者。
5、蓄意破坏公司财产、公司形象者。
6、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
7、泄露公司机密情报,以公司名义私自拓展业务,进行私下交易者。
8、在同行业中兼职。
9、以恶劣行为与顾客发生争执。
动产担保制度篇二十
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殊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马上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给予办理入职手续。
三条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开始,必须交纳不少于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四条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五条在特殊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原因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七条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倍。
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朋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可互相担保),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担保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在郑州市有住所并有正当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九条到公司应聘特殊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殊岗位员工每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十一条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丧失担保资格,员工应立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十三条发生以上十一条、十二条情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按照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倍;“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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