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起诉书十二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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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一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2)为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信守信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xx]16号)和《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了**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印发了**市企业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实施细则。xx年年建立了**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并在**各新闻媒体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和连续一个月公告,20xx年度等级评价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3)20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4)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6)全面贯彻落实_《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三)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20xx年的各种告诉我们,不去努力,劳动保障检查工作根本做不好!所以在20xx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以来要求做好的事情,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前进的方向中,我们还有着很多的事情要做。相信这些才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根本目的!20xx年,我们的劳动保证检查工作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二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从2005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补发养老保险凭证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交接手续,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养老保险金;
3、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自2015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资,即另支付工资13860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劲牌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代理商。2010年12月底,申诉人杜俊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 _劲酒_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2015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_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_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_及第三十八条_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_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_及第四十七条_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_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_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_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2015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重庆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15年11月11日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三
申诉人:蔺长林,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812047018 ,电话: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庆丰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8246725777,住庆丰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元
二、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庆丰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我干活带进农场。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庆丰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80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_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故83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0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庆丰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2005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06)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一、撤销489号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07)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但是我是庆丰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83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万元。)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10年、2011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05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元,月少发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计息,月元,年元,9年差元,本息合计元。水稻开发奖,79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元。
综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15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起诉人:蔺长林
2015年12月13日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四
年度劳动监*大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重点,积极工作,奋发进取,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备案、书面审查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投诉、举报案件
共接待来信来访77起,受理投诉77起,结案77起,涉及劳动者264人,涉及金额万元;其中,处理群体性的事件1起,涉及劳动者140余人;处理农民工投诉案件9件,结案率100%,涉及劳动者人数188人,涉案金额元。
(二)开展劳动用工执法专项检查情况
1.日常巡查
截止5月底,主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33户,纠正违法单位数44家,发出询问通知书83份,整改指令书46份。
2.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从1月1日到206月30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截止5月末,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1574户,涉及劳动者3人,合格企业1142户,基本合格企业52户,不合格企业6户,待审查企业375户。
3.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从年2月25日至4月9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职业中介机构1户,检查用人单位29户。
4.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从2010年3月15日到2010年5月10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我们积极主动多次到用人单位,并配合区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检查,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涉嫌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监*大队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制定支付工资的计划,给予全额付请。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对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对出现集体讨要工钱的行为我们均能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5.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从2010年3月29日到2010年12月20日,开展养老保险扩面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等问题,及时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养老保险专项检查企业60家,涉及劳动者人数1577人。
(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广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未成年人,依法打击非法雇用童工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开展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全区通过自查、普查、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少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劳动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制定目标责任制,做到划片责任到人。
2.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五
上诉人:张xx,性别:女,51岁,住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xxx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3、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跟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_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适用范围:2.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不违法;如_一身多职,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更何况上诉人不再为原单位提供任何劳动。根据〈〈京劳社养发[xxx7]29号〉〉第十五条: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留用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_一身多职,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和多个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两院院士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再者,对于原有一个单位的上诉人,上诉人原有的单位并没有向第三人和被上诉人派遣劳务,这几个上诉人和被告、第三人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兼职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把退休了或到了退休年龄之后,认定为劳务者,就不给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即使是劳务关系,付出血汗,也应得到报酬,加班出卖了血汗,也应得到劳务费。通观劳动法规,只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称呼,没有劳务关系、劳务者这一称呼,劳务关系纯粹是法官臆断、瞎判……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xxx%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xxx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xxx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xxx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xxx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xxx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xxx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9年月日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_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__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_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_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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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八
上半年,在局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同志们共同努力下,我队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主线,不断更新监察方式,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各项监察活动,现就上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半年来,我大队把理论学习放在工作首位,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了较为准确把握。同时抓好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大局观念,增强忧患意识,明确目标任务,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每位监察员写一篇、记学习笔记一万字以上。
二、大力宣传教育为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半年来,我大队始终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贯穿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始终,使广大劳动者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的公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一是依托劳动保障站这一平台,在全县10个乡镇劳动保障站这一平台,建起10个宣传点,把我们的政策和信息及时传达各站,扩大宣传面;二是利用日常巡查之机,深入厂矿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受教育职工群众达900人余次;三是利用逢集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700余份,为劳动者答疑解惑15次。
三、加大执法查办力度,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半年,我们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积极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主要做法和工作实绩是:
1、搞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我们对全县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对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年检通过自查和审查82家,涉及劳动者2690人,合格率占98%。
3、以法讨薪,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长期的艰巨任务,我们加大力度,对无故拖欠和有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严厉查处,从严从重打击。真正把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共受理投诉案件7起,依法追讨农民工工资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43人。
4、认真开展“一书一卡”专项检查活动。今年3月初在全县开展了“一书一卡”专项检查活动,“一书一卡”即xx市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和xx市建筑工地农民工计工卡。我们以建筑行业为重点,深入到县运输公司、农业局等建筑工地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采取上门对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免费为他们发放了劳动合同书和计工卡,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大力支持配合,全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473份。
5、认真开展xx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按照xx市人民政府铜政发13号文件精神,《关于印发xx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后,我大队及时组织印制了《试行办法》,向建筑企业宣传,并建立建筑领域用工台帐。截止4月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存万元。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九
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5月4日至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十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xxx2)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对证据未经双方充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违背有关程序在事实调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决是错误的。具体有如下的事实不清。
针对“指导价”的事实认定。本案自xxx1年8月9日立案后几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时点的价格表,被告也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价格表,对此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陈清事实。所谓指导价格表是公司内部使用的价格表,而不是对外宣传、销售所出示的价格表。按行业惯例,对外价格表应当是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与对方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内部价格表则是员工(销售员)与被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公司与销售员之间进行业务结算使用的计价依据。所以两者之间适用主体对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为外部报价表,而不是内部价格表,即不是指导价目表。一审法院没有能查明此事实与行业习惯,从而造成错判。
(1)、从客观事实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实上必然存在指导价。因为在历次销售承包协议中多次提及“指导价”并按指导价进行结算业务提成。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或主观存在以侵害相对人(业务员)利益为代价而不主动与上诉人签订指导价目,按《劳动合同法》17、81条以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内部价格表”为销售承包协议的必备条款,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处于强势地位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签订含有“内部价格表”的协议,或每期与销售员签定此约定,否则应当采取有利于上诉人的选择,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最低价作为内部指导价。
所以当合同条款对于具体的指导价处于约定不明时,原审法院认为“指导价并无约定事实”是错误的,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目的性”分析。其在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同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综合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其双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条文有效,从而实现其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双方的行为。作为法院同样如此,应当作出该约定有效并认可事实客观存在的判决。
(3)、从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符合“习惯”分析。作为该《销售承包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结合《合同法》61条,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补充的按习惯。本案虽为劳动争议案,但对于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参照《合同法》。本案作为销售承包协议,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必然存在企业销售指导价外的销售事实,对于高出指导价的业务如何提成应当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否则无法进行销售承包的操作与管理。要么存在包死价格后多卖由销售员个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价格销售员不得多卖或少卖,要么存在多卖后分成。
结合协议书,双方约定按指导价外超额分成,这一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由于被告没有能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结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应给予支持指导价外超额提成50%的事实。
(4)、具体指导价存在“当然解释”的事实推定。上诉人认为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又互不认可指导价的具体数额,应当采用参考价格进行对比,这样便于法院的审理,按法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当然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推理,结合销售承包协议的目的,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或相似的货物卖出价而进行的一种推论。结合本案由于双方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的事实,作为双方应当订立具体的“销售产品指导价目”,实际上在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若干个指导价目,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指导价或没有一种在固定期限内适用的指导价目表,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或上诉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的第一次销售价格(该‘第一次’是上诉人举证范围内,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次’)作为“指导价”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举出自已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价格,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给予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得以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同类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而现在上诉人卖出价高于之前的卖出价,两者形成对比,同样的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断同样的产品在现在卖出价高出之前的卖出价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类产品的卖出价为指导价,现在的卖出价扣减之前的卖出价所得的差额应当认为是超额销售的价格,被上诉人应当以此差额与上诉人进行50%业务费结算。
也即只要上诉人能举出证据证明同类产品之前的卖出价就可以按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得出销售承包协议中所指的产品指导价目,从而可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的物价的变化,原材料和成品价格也随之而波动不固定,经第一次销售价格作为‘指导价’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况且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卖出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价格因市场因素微乎其微,钢材价格上下波动占所生产的产品卖出价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审法院不具有企业生产实践,从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影响所生产的`成品卖出价。
(5)、针对原审判决利用“价值衡平原则”“价值顺位原则”分析可以得出是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利益多次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为此垫付了将近20万的费用,一审判决所支持的金额还没有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多,这是违背利益衡平原则。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优于公司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在事实不明时在法的适用上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因在销售承包协议履行中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价目表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内部指导价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协议的内容中有约定、还是行业习惯中都存在,同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财务知识,可以得知内部指导价应为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适当的利润等之和,这样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则。
针对“完不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30%业务费的约定”。在销售承包协议中虽然有约定,但其目的是为提高销售员的积极性,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所有销售人员销售业务的情况,以及所有其它销售员完成基本销售额的情况,从而判断该项约定是否为有效。
关于基本销售额。应按月基本销售额乘以12个月计。在每期的销售承包协议中存有二处关于基本销售额,一处是年基本销售额,一处是月基本销售额。
对于年基本销售额约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业务提成作为计件工资,对于计件的劳动定额应当有90%的销售员能够完成此定额指标,如不能完成则此定额那么该约定为无效的,为不可能实现的约定。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事实上有统计数据表明被告xxx0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9140万左右,而被告单位销售员有35名左右,对比分析后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年基本销售额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且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约定为无效约定。而应当采用月基本销售额作为参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选择,这也是对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协议书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签订时协议相对方处于非完全平等的状态。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以月销售额作为基本销售额进行管理。
由事实可以分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销售业务,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额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诉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是存有业务结算矛盾的事实,对于没有矛盾的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列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年销售总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上诉人当年度的销售额,对此请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如税号、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不应当因在协议年度未完成基本销售额而扣除业务费提成的30%。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适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样如此,对事实的“当然解释”推定是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对于双方都不能举出“指导价”时,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这时运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决事实不明的责任承担。举例来分析,如一支笔成本价值1元钱,别人卖出价为元利润可以了,而本人卖出价为元,当然元为本人多卖的部分,“举”卖出元就有利润了,“明”元“当然”有利润,“推定当然”至少元为多卖部分。一审法院没能适用此法理实为错判。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指导价”举证不能,从而采用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指导价外超额部分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地适用法律的结果。运用裁量权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应受到价值取向的规制。劳动报酬纠纷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使得上诉人连参与销售活动费用还不够,缺乏公平性。
其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承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存在指导价并对超价部分按50%提成,双方订立此协议意为有效必备条款,法院在分析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尽量使之有效并视为双方遵守约定且应诚实履行相关义务。而一审法院没有加以重视此原则实为错误。
再次、应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赘述)
最后应考虑行业习惯。(以上已分析,不再赘述)
3、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产品成本被上诉人比上诉人更接近于证据,同样对于指导价的制定与施行比上诉人更具有有利的条件,对于劳动报酬的结算被上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导价证据,不主动与上诉人即时地结算每期的业务提成费。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因不即时结算业务费而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18、19条以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第6条等可以分析得出对于劳动报酬是否结算,以及如何结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承担“指导价目”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适此法律规定而错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没有进行在充分的开庭辩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没有进行完全公开化审理,庭审活动过于简单从而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的存在,遵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习惯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十一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劳动监察起诉书篇十二
,我县劳动监察工作在州人社和局领导的关心下,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上半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查处各类劳动违法案件为突破口,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奋发进取,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目标,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力度宣传法律法规。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我局加大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结合劳动年审工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示精神,组织人员上门为用人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年审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我局积极开展了劳动保障年审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人员会议,以会代训,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使全县行政、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了解了开展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并《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余份,使各类企业, 特别是各建筑施工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我局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人人依据国家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权威性。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以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为重点的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活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采取逐户检查、逐户宣传、逐户规范的工作方式,参加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逐户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针对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二、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上半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27户,审查用人单位报送材23户,签订劳动合同930人,合同签订率98%;督促用人单位缴费3户,涉及劳动者98人,督促用人单位登记29户,涉及劳动者500人。
三、处理举报投诉。截止10月份共接待群众咨询3人次,受理举报投诉7起,立案处理 4起,涉及劳动者134人,追发劳动者工资56万,结案率100% 。
下年工作计划;
一、不断加大日常巡视监察力度,实现劳动合同覆盖全区;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辖区内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监*大队的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二、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对各类案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完成结案,做到100%结案率。
三、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等法律法规对各用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针对每年年底出现的农民工集中讨薪现象,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逐个进行走访排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掌握辖区重点工地工程进度情况、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责令改正,杜绝欠薪隐患。
四、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狠抓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造就一支打的响,过的硬,冲的出,富有创新精神且有生机和活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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