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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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一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制定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下面是详细内容。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三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区渣土超限超载运输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存在着环境污染、危害公路和安全隐患。我局将积极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突出“三个坚持”,加强渣土管理。

一、坚持严抓细管,规范运输行为。

管理重在规范,规范才能有序。对渣土管理,我局将严格实行凭证运输、限量运输、密闭运输和限时段运输制度。对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运输证的,严禁上路运输;运输渣土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量,严禁超限超载;在原来的'基础上,尽快再组建一家渣土运输公司,对城区渣土实行封闭式运输;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时间,早上7:00至晚上7:00严禁渣土车辆在城区运输,重大活动期间全面停止运输。

二、坚持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

管理重在坚持,重在经常。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规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配合渣土管理工作。建立渣土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巡查密度和效率。对重点工程和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坚持重拳整治,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渣土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宣传教育作用有限,依法打击方有实效。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超限超载、沿途抛洒、夹泥上路等违反渣土管理行为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让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彻底消除侥幸心理。积极鼓励干部群众举报渣土违法运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为建设卫生县城、美丽县城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五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8日起施行。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六

200x年六月,国家八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攻坚战”全面展开,一场以“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的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在全国拉开了帷幕,“治超员”也由此应运而生。我作为“治超员”队伍中的一分子,通过两年多来的治超工作经历,我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治超员,就必须先用全面系统的治超知识武装自己,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再用“换位思考”的真诚去感动司机。

刚进治超站的时候,我当时认为治超员无非就是在路上拦车和罚款,应该是项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而轻闲的工作。然而,上岗以后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记得有一次,一位司机向我咨询治超的具体法规时,我却因为对部分具体的'规定不太清楚,而做了模棱两可的回答。事后,我内心非常地惭愧,并暗下决定一定要给自己“充电”。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注意搜集整理国家有关的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并使之灵活地运用于治超工作当中,通过一段时间,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得心应手地解答司机、货主咨询的各种问题。

掌握治超知识,还只是成为合格治超员的第一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治超员,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在200x年8月的一天,我值晚班,当时我在班上是司磅员,那时用的是便携式的动态磅,很不稳定,而那晚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又很多,大概晚上8:30时一辆本地车的司机由于心存侥幸心理,过磅时不听从指挥故意走偏把磅压坏,当时太晚一时又难以修复,本着对治超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站领导决定让那些明显涉嫌超限的车辆去过地磅,站里出过磅费和补偿过磅车一定的油料费。我作为司磅员,带车过地磅的任务自然的就是我份内的事,由于过磅要到离站约一公里远的地方去,超限车辆的司机当然就不愿意去,我就对司机们一个一个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司机们看到我是真心实意地在为他们服务,都很配合我们的工作。可是,整个晚上,我从这辆车跳下来又爬上那辆车,从那辆车跳下来又爬上另外一辆车,直到从最后一辆车上跳下来时已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看到路人在吃早餐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又渴又累,但看见司机们等待处理时露出焦急的神态时,我满身的疲惫一扫而光,又继续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七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非常荣幸能够在此次大会上,做计划生育工作表态发言。

同志们,是全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开局的一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的一年,其中,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目标要求高,我代表***党委、村委会、协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这里向管理区党委、政府保证。严格按照区党委、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会后迅速把此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全村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制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案。

我们和平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多、人们的生活方式主要以从事工业和商业为主、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外来人口多,计划生育难度大,是不文章!争的事实,为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在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依法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婚育管理,依法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计生机构和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二)在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继续大力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和优惠待遇,免费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和流入人员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想方设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想方设法把独生子女费发放到每一个独生子女户。使这项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真正感到“计划生育好”。

(三)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大宣传、大发展的思路,运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宣传、群众宣传,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面推行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新的婚育观念,让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孩成才,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全面抓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突破。

搞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实现我村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关键所在,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村计生办与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方式,认真清理调查流动人口底数,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增强对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充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坚持宣传、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办法。

最后,我代表和平村党委、村委会向区党委、政府保证,全面完成管理区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钢都和全面建设新农村,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

谢谢大家。

表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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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八

(一)为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开展,我行成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牵头组织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配合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展开自查;负责牵头处理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情况及风险账户、重大事项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领导小组;其他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事项等。

(二)建立及完善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一是我行认真核实,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我行在客户开立银行卡前做好在核心系统联网核查工作,对于不能识别身份的要求客户出具驾照、户口本等辅助证件,杜绝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

二是在开卡数量方面,我行系统自动控制个人名下开卡数量不得超过3张。

对于同一代理人,要求其代理开卡不得超过3张。

目前为止,我行存量客户中无客户开卡超过3张。

(三)协助做好涉案账户的查询工作,防止风险事件发生。我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工作的及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等查控工作。

我行不定期在晨会、专题培训会议中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分析,进一步提高柜员预防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我行以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在营业厅悬挂警示标语、张贴防范提示等方式,积极营造防范电信诈骗的氛围。

在20xx年9月,我行开展了以“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提高识骗防骗能力”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员工深入居民社区、广场、超市,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及条幅等方式,积极主动向客户及其周边商户、居民普及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增强了公众维护自身权益、远离电信网络犯罪的意识,赢得了一致称赞与好评,也树立了我行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六)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我行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奖惩并举的制度。

截至目前,我行未发生需严肃查处及通报批评事件。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九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和专业打击相结合的治理新格局。

一要强化党政同责。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损害城市形象、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残害下一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打击治理电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宣传等方面综合施策,多方发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基层基础,紧盯重点人群,把辖区重点人员包保到位、外流人员管控到位、村居社区排查到位,最大限度降低案发率,减少群众损失。县局际联席办将严格落实“逆排名”和挂牌整治制度,自2021年1月起以每月对排名前5的重点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凡是2次被通报将黄牌警告,约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4次被通报将红牌警告,约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6次被通报将报请县政法委予以挂牌整治。

二要抓实部门责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门是主力部队,要强势打击,主力攻坚;职能部门是支援部队,要积极配合,围点打援。作为牵头部门的县局际联席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领域业务界限,全面提升主责意识,坚决杜绝触碰法律红线;对相关部门因失职渎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倒查责任,依法查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经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聚焦银行、电信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内部清理整治,加强业务考核,坚决杜绝行业内电信诈骗事件发生。作为行业单位,银行、电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加快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防范措施,创新技术反制,杜绝监管漏洞。

三要强化技术运用。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新型技术诈骗,要在强化技术手段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做好应对网络电信诈骗的技术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反诈骗中心建设,把反诈中心打造成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指挥中枢和作战核心;要不断强化反诈骗中心职能,全面提高技术反制和查控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接警止付、侦查打击、预警劝阻、宣传防范”职能,与省、市中心“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构建全县反诈新格局。反诈中心入驻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最大限度开通入驻人员的查询权限,着力解决信息流、资金流时效性问题;要将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派到反诈中心,彻底解决人员入驻问题,确保反诈中心预警拦截、接警止付工作24小时高效运转。要秉持“专业人干专业事”的理念,加强入驻人员培训,通过以战代训模式,着力提升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为打击电诈培育一批中坚力量。

同志们,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事关x县发展大局,希望大家严格落实本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担当尽责、攻坚破难,确保工作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为x县“xx”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就讲这些!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十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和专业打击相结合的治理新格局。

一要强化党政同责。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损害城市形象、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残害下一代。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打击治理电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宣传等方面综合施策,多方发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基层基础,紧盯重点人群,把辖区重点人员包保到位、外流人员管控到位、村居社区排查到位,最大限度降低案发率,减少群众损失。县局际联席办将严格落实“逆排名”和挂牌整治制度,自2021年1月起以每月对排名前5的重点乡镇(街道)进行通报,凡是2次被通报将黄牌警告,约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4次被通报将红牌警告,约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6次被通报将报请县政法委予以挂牌整治。

二要抓实部门责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门是主力部队,要强势打击,主力攻坚;职能部门是支援部队,要积极配合,围点打援。作为牵头部门的县局际联席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领域业务界限,全面提升主责意识,坚决杜绝触碰法律红线;对相关部门因失职渎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倒查责任,依法查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经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聚焦银行、电信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内部清理整治,加强业务考核,坚决杜绝行业内电信诈骗事件发生。作为行业单位,银行、电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加快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防范措施,创新技术反制,杜绝监管漏洞。

三要强化技术运用。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新型技术诈骗,要在强化技术手段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做好应对网络电信诈骗的技术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反诈骗中心建设,把反诈中心打造成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指挥中枢和作战核心;要不断强化反诈骗中心职能,全面提高技术反制和查控处置能力,充分发挥“接警止付、侦查打击、预警劝阻、宣传防范”职能,与省、市中心“上下联动、横向协作”,构建全县反诈新格局。反诈中心入驻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最大限度开通入驻人员的查询权限,着力解决信息流、资金流时效性问题;要将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派到反诈中心,彻底解决人员入驻问题,确保反诈中心预警拦截、接警止付工作24小时高效运转。要秉持“专业人干专业事”的理念,加强入驻人员培训,通过以战代训模式,着力提升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为打击电诈培育一批中坚力量。

同志们,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事关x县发展大局,希望大家严格落实本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担当尽责、攻坚破难,确保工作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为x县“xx”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十一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十二

---越多,建筑施工、房屋拆迁等造成的扬尘污染十分严重,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刻不容缓。同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为扬尘污染源之一,也成为了舆论的众矢之的。因此,我们要高度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强化扬尘治理。各施工企业作为施工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更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我针对本次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提几点要求:

一、认真开展建筑扬尘污染整治行动。

目和责任企业。经指挥部督查组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违法工程是建筑扬尘污染治理的一个重点,也是治理的难点。各部门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并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对违法工程坚决予以停工、取缔。

6---工作。

一、再部署再动员,掀起环境综合整治新热潮。

我们将以今天的会议为新起点,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对中心城区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在全区掀起环境综合整治的新热潮。同时,对各项工作指标进行深入梳理,对有差距的项目,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关键所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已达标的项目,按照“抓巩固、防反弹、上水平”的要求,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细节性工作,确保不出现反弹。

二、明确工作重点,狠抓措施落实。

在巩固前段治理成果,继续实施全面综合整治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整治,将各项工作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综合整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镇街、村居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一是抓好市容“六乱”

8---市场的环境卫生状况。

三、

强化督导,落实各项措施。

根据各项任务指标的内容和标准,实行分类督导,重点调度,采取随机督查、公开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周检查、周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媒体曝光和接受群众投诉等形式,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完成任务。工作中,紧紧抓住标准不放松,向管理要进度要质量,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扎实稳步推进。

四、加强教育,建立环境整治长效机制。

10---家,顾大家,舍小局,顾大局精神,以马庆德同志为榜样,大胆负责,迎难而上,全心一赴投入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

二是要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在这次动员会后要立即召开班子会议,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城区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确保承担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三是要下大力解决好城区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是杜绝建筑施工占用主次干道;禁止流动商贩沿街叫卖;进一步规范人行道上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做到城区街道卫生全天保洁,城区垃圾日产日清;同时全面加强对市政设施和绿化带、行道树的管理工作。

四、积极探索城市长效管理机制,以这次综合整治为契机,加强城区环境的日常化管理,对城区各街道实行划片包段管理,加强城区主干道“门前五包”

12---治活动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同时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力做到与市委、市政府思想上同心,安排上同时,行动上同步。会后,我们将马上召开会议,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全力以赴,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打一场漂亮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

一、精心准备,周密组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

16---和杂物堆,着力改善居住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对府前渠、兴水河进行评估、招标,分段进行承包清理。村庄重点清理道路及村内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等现象,全力治脏、治乱、治差,建立“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保洁体系。

第三、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洁员队伍的管理;加强对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加强对与辖区内的住户、个体经营户签订的“门前五包”责任书的落实;并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争取有更多的村、社区实行市场化运作。有效地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理,以制度规范管理,确保整治一片,提升一片,规范一片,长效管理一片。

18----。

工地扬尘治理会议表态发言篇十三

洪碧华。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路货车;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危害;治理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5]。

”;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2],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2003年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7]。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7]。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文献:。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6、吴稳水.《制止超限运输刻下不容缓》[j]福建公路,2000年第6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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