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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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新事物,才能更好地总结和归纳。"完成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系统地梳理和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成果。"在下面将呈现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总结示例,以供大家参考。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一
公司已成立近三十年,设备已进入维修更新期,加之新泊位建设,新作业方式的使用。外来施工单位日益增多,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工单位严格实施准入制度。
1、资质审查制度。
(1)对外委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由技术部/总经办分别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再告知我公司的作业要求、安全要求。
(2)各接洽单位对外委单位提供的相关证照逐一审查并建账,审查单位对审验情况负责,审验合格的颁发企业资质合格证、个人资质合格证(在合格证上标明具体信息并附照片)。
2、临时用电审批制度,由供电所负责。
目的:(1)临时用电审批能杜绝私拉乱接,防止漏电触电事故的发生。
(2)根据现场情况对施工单位提供有关电器设备的资料,为安全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3、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保证金:施工方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携带好相关证件材料到安质部缴纳施工保证金。
方整改或停工整顿。
(3)防火安全协议书、动火审批:现场维修作业中需要进行动火作。
业的需向安质部申请动火并开据动火证,配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
(5)高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高空作业人员需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
品,并佩戴好合格的安全带,特殊天气应停止户外露天高空作业。
安质部。
2014年3月28日。
鉴于外委作业违章多,监管不到位,事故频发。公司对外委单位来港作业,认真执行准入制度,对其资质予以审查,同时规范其作业流程。
1、对外委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由技术部/总经办分别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再告知我公司的作业要求、安全要求。
2、经审查合格后,到安质部缴纳施工保证金并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注意事项单上签字确认。
3、签订安全协议后由技术部/总经办联系生产部和各设施所在单位,确定维修时间、范围,同时报备安质部。
4、设立告知牌,标明维修项目、维修时间、施工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及通信方式。
5、各接洽单位对外委单位提供的相关证照逐一审查并建账,审查单位对审验情况负责,审验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个人资质合格证(在合格证上标明具体信息并附照片)。
6、施工过程中接受接洽部门和安质部的全程监督检查。
安质部。
2014年3月28日。
1.外委施工单位(人员)来港作业须经技术部、总经办资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2.施工前,外委方来安质部缴纳施工保证金并签署安全协议。
3.外委作业方的车辆、人员要服从港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4.外委作业的车辆按港区规定的交通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违停,影响港方生产。
5.外委方在与生产部、设施所在单位确定施工范围时间后须将有关信息报备安质部。
6.施工方要设立告知牌,注明施工项目,维修时间,施工负责人,项目联系人,通讯方式。
7.施工方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其施工安全与港方对接,执行港方安全要求(如: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烟,设置区域封闭,动火申请等)。
8.施工方要做到工完料净,工班结束后不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安质部。
2014年3月28日。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xx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四
一、开工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文明监督检查。
二、夜间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噪音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范围外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秩序,污染市容、损坏行道树和绿化设施。
四、市区主要马路和旅游风景区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2.5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1.8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五、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运送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驶出工地。
六、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废弃物,排水设施流畅,工地无积水。
七、施工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材料、机具分类,并按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标识清晰。
八、搭设的临时厕所、浴室有接、载、流措施,粪便、污水不外流。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及自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五
为了加强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高预防能力,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吊篮严格按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现场警示牌作业。
2、 使用者必须充分了解本设备的使用要求,工作特性,应经过相关培训,方有资格使用本设备。
3、 操作人员必须配用安全带,扣在安全绳上。安全绳须固定在楼顶的稳固地方内(如柱子、水池等)。
4、 凡患不宜高空作业疾病,心理不健康及酒后等的人严禁使用本设备。
5、 设备的组装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得擅自省略、替换、更改任何零部件。
6、 屋面悬挂装置应水平摆设,船体平台应保持水平状态上下运行。
7、 不得在吊篮内使用梯子或其它登高装置以取得较高的工作高度。
8、 不得在强电流附近使用吊篮,不得在吊篮上使用腐蚀性物质,不宜在吊篮上进行电焊及气焊作业。
9、 不得对吊篮施加冲击荷载,严禁超载使用吊篮。
10、使用本设备的建筑物必须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及在工作范围内的水平、垂直方向的使用空间。
11、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行为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自我行为控制能力。
1、施工电梯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研究。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施工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3、施工电梯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施工电梯安装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施工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坠落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6、施工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7、当施工电梯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万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末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8、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以及导轨架、电缆结冰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到底层,切断电源。暴风雨后,应对施工电梯各有关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9、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或最下层时,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当施工电梯在运行中由于断电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时,可进行手动下降,将电动机尾端制动电磁铁手动释放拉手缓缓向外拉动,使梯笼缓慢地向下滑行。"梯笼下滑时,不得超过额定运行速度,手动下降必须有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操作。
11、作业后,应将梯笼降到底层,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1.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装修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2.凡进入公寓施工的单位(包括公寓内部人员施工)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公寓工程部、保安部和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并签署《公寓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施工许可证》,同时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施工许可证登记表》。
3.施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和灭火方面的知识,应在保安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严禁乱窜。
4.施工单位运送物品出入公寓时,应到公寓保安部办理《携物出门证》、《携物入门证》,并从指定通道运输,未经保安部许可,严禁使用客用电梯。
5.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焊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6.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量领用,禁止交叉作业和在作业场所分装、调配和存放;施工材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公寓保安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动火证》只在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8.使用的建筑、装修及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毯、墙纸、窗帘等必须使用消防机关检测合格的产品。
9.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寓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不得妨碍消防系统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10.未经公寓保安部批准,禁止夜间施工,施工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留宿;需夜间加班施工的,必须提前24小时到保安部填写《装修期间加班申请表》,领取《装修期间加班许可证》。
11.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工或交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理。
1目的
为保证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对生命财产安全给予的保障。
3 职责
3.1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逐级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安全部,设项目安全总监,以及专职安全员。
3.2安全总监每周五与群安员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施工现场需要整改的地方给予《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3.3群安员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配合安全总监进行安全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生产安全问题。
4工作程序
4.1安全保障目标
为保证本工程的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定现场安全管理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 “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发生的频率。
4.1.1安全方针及目标
a.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目标:
(1)杜绝伤亡事故、重伤的发生。
(2)杜绝火灾、爆炸和重大机械事故发生。
(3)轻伤/年频率控制在3‰以下。
(4)安全隐患整改100%。
4.2运输安全
4.2.2所有参加运输人员,在现场应戴安全帽,穿胶鞋或者布鞋;
4.2.3 凡参加运输人员,要明确责任,掌握本工种的应知和应会及操作规定;
格,后方可使用。
4.2.6沿途运输安全技术指导
4.2.7载重车司机及安全监护人员,应精神集中,服从指挥,按运输指挥信号行驶;驾驶员及随车人员应确保平板车保持良好行驶状态。
4.2.8应配备有足够的押运人员;
4.2.9雷雨天气时,为防止制动器失灵,应先经过试车并随车准备三角木及防滑链。
4.3吊装安全
为了保证中间节段梁在吊装过程中绝对安全,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4.3.1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
4.3.2掌握和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是否完好,方可使用。
4.3.3检查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4.3.4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4.3.5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4.3.6起吊钢箱梁时,应确认所起吊钢箱梁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4.3.7栓挂吊具时,应按节段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四点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钢箱梁时,应栓溜绳。
4.3.9钢箱梁起吊时,先将钢箱梁提升离车板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4.3.10放钢箱梁时,应缓慢下降,确认钢箱梁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钢箱梁倾斜翻倒伤人。
4.3.11起吊钢箱梁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4.3.12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4.3.13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4.3.14起吊钢箱梁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钢箱梁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钢箱梁上。
4.3.15起吊钢箱梁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钢箱梁,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钢箱梁。
4.3.16起吊钢箱梁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4.3.17起吊钢箱梁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4.3.18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钢箱梁。
4.3.19起重机在架空通信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4.3.20钢箱梁桥面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
4.3.21钢箱梁桥面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4.3.22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3.23钢箱梁桥面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
4.3.24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
4.3.25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钢箱梁起重作业。
4.3.26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4.3.27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物上。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4.3.28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中心位置,当同时使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操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中心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4.3.29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4.3.30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cm,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4.3.31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的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六
1、有品牌要求的首先核实品牌是否符合。
合同。
要求,没要求的可不做这一步。如果品牌不符,应该要求将材料退场,因为该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尽管它可能是合格的。
3、材料外观检查。
4、核查数量。
5、有复试要求的应进行见证取样送试验复核。像钢筋、水泥、砌墙砖(或砌块)、防水材料、钢结构高强螺栓等必须复试。
1、进场材料的清单(注明用于何处);
4、最后附上加上材料进场使用申报表,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报验。
为加强现场施工材料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经指挥部研究特制定以下施工材料进场管理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各施工单位在按照经指挥部批准的《材料价格审批单》采购材料进场卸车之前,应向指挥部材料验收组报验。
2、进场材料应三证齐全,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要与经审批的《材料价格审批单》相符,否则不予验收。
3、经检查验收合格,指挥部参加验收人员应在《施工单位自购材料进场报验单》上签字确认。
4、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在指挥部材料验收组专人监督下,限期运出场外。
5、经指挥部材料验收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自购材料进场报验单》,送指挥部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本规定自×年×月×日实施,凡×年×月×日以后审批的《材料价格审批单》或之前审批×月×日以后进场的材料,结算时须附经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自购材料进场报验单》,否则原《材料价格审批单》无效,结算时不予确认。
7、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建经组负责。 。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七
外委工程施工、外包(租赁)项目安全合同项目委托方(甲方):项目承包方(乙方):
根据生产需要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实施,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甲乙双方在签定商务合同书的同时,共同签定安全协议:
一、安全责任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审查乙方的安全生产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负责乙方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1)告知乙方与该项目合作有关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2)告知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现场及外围环境安全情况。(3)强调安全预防措施的有效实施。
3、负责审查乙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安全预防措施。
4、负责统一协调项目进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对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存在违章作业行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利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以罚金。
5、其他针对具体项目的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定)。乙方安全责任。
1、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2、乙方的法人代表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实施安全负责,负责建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将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3、负责严格按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施工,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若施工方案变化,必须书面征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4、负责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5、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使用设施、设备、工具的本质安全。
6、负责严格按《劳动法》进行用工,为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同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7、若用工人员发生变化,负责向甲方及时上报人员变化情况。
8、负责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向甲方和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不得瞒报和拖报。
9、其他具体责任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1)不按安全作业方案作业,不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方案所造成的事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3)使用有隐患的设备设施、工位器具造成的事故。(4)擅自损坏、拆除和移动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
(5)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
二、由于乙方的责任发生事故(令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上述责任划分进行处理。
三、此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对不遵守合同者,对方有权向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或向包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未尽事宜,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合同起止日期: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安全负责人: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安全责任人:年月日篇二:外委施工协议外委施工协议一.工程简介:
司家营研山铁矿电气安装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为节省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工期与质量,我公司拟将部分电气安装项目予以外委。二.施工范围:
1、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门窗拆除及安装、墙体拆除及恢复、混凝土基础施工及土石方工程。
2、所有的照明及防雷接地工程。
3、部分桥架铺设、电气配管及电缆铺设。
4、部分电气及仪表设备安装。三.工程量确认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用工数量及工种,每天早晚各一次,每月进行核对并上报公司。四.约定条件:
1、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持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证上岗,应操作熟练规范,工作专心热情。由于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赔偿,且甲方有权就此代扣对应的损失费用。
2、乙方必须配备电气施工负责人,甲方只负责将施工内容告知该负责人,现场监工、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应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需在施工前3日将《施工通知单》交予乙方电气施工负责人且此,乙方在收到甲方《施工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达施工现场,施工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施工通知单》内容执行。
4、《施工通知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需在《施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乙方签收人员必须是固定的电气施工负责人,甲方只针对此负责人协商施工事宜。
5、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人员伤亡及设备、电缆等材料的损坏,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6、施工工具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只负责施工材料的供给。五.其他:
附一《施工通知单》。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区域生产安全,依据相关法规条款,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循的原则。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方面上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2、乙方的作业区域范围为*****区域,应对该区域的安全负责。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区域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有权询问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乙方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违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甲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4、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安全负责人,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问题,乙方安全负责人同时负责生产期间的安全。
5、未经允许乙方禁止动用甲方的各种设备设施、备件辅料或产品等物资,以及动火作业。
6、乙方发现甲方生产活动可能影响其安全施工时,应及时提出,在解决以前应停止施工并撤离现场。
7、乙方应对所雇用的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8、乙方自行操作或与第三方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甲方无关。
9、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归甲方所有,由乙方负责清洁处理。
二、乙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乙方应根据甲方所能给予条件依照甲方要求指定改造工程的各项安全文件并落实。
2、生产前乙方应将甲方告知的安全要求,生产区域危险告知等对全体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落实相关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以及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
3、乙方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素质,同时要有安全监督、监护人员。
4、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工具、物料,要妥善存放防止坠落,传递物品禁止抛掷。
5、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协议范围之外区域甲方设备、设施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确需进行停送电或拆接临时线时,应通知甲方安排具操作资质电工进行。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电气焊作业、天车电葫芦作业等)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使用的甲方设备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设备操作规程与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乙方自带设备、工具应依照该设备、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因此引发事故,甲方不予负责。
7、在吊装、运输备件、材料或其他物品时,乙方应安排具该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并安排具操作资质的司索工指挥,若确需使用指定起重设备之外的起重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监护。
8、进入车间区域,必须佩带安全帽,并系牢帽带,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
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班下班时对现场进行打扫,达到甲方现场6s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整理情况作出考核。
10、改造完成后试车必须由甲方安排组织。
11、注意天车作业。天车吊重物时,不得站在重物下面及天车下面,防止重物坠落砸伤。
12、注意叉车作业。叉车工作时,注意不要站在叉车运行线路上,尽量离叉车远点,不要被叉车压伤,碰伤等。
13、双方之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方仅可保留向责任方比例追讨工伤保险依法赔付以外损失部分的权利。
14、甲乙双方交叉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直接原因方对事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如双方对事故直接原因有争议时,由事故受害方上报事故。
15、乙方在本协议签字前,对甲方各项制度要求及工作区域危险因素全部清楚,并知道了防范风险的相应措施。
16、甲方生产作业可能对乙方产生危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及时协商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17、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违反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违反本协议中相关义务、约定,造成自身、甲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以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在自行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附则:主要危害因素告知:
1、乙方生产区域,存在叉车、过跨平车、外来运输车辆的挤伤伤害,钢结构的碰伤伤害、气瓶爆炸、燃气爆炸、热轴烫伤、行车高空坠物伤害、地面水井无盖碰伤、电机及配电箱、电线漏电伤害及行走跌倒等伤害,需引起乙方注意。
2、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天车行走高空坠物导致砸伤、碰伤、电动工具挤伤、电焊、气焊灼伤、燃气、气瓶爆炸、设备碰伤、挤伤,钢砂击打、漏电触电等伤害,需引起乙方注意。
3、附:《****公司危害因素告知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八
中山市辽源五金电器厂制定日期2017-10-25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编号ly-gc-jszl-01版本/版次a-1归口部门技术部页数1/31目的明确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控制要求,规范公司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号方法,确保文件资料的可识别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2..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的技术文件。
3..定义新产品:需进行立项开发的产品,包括全新开发产品、改型/派生产品;常规产品:已批产的产品,包括进行部分设计更改但不改变其产品型号/货号的产品;改型产品:在常规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更改并改变其产品型号/货号的产品;4..职责4.1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技术类文件编制、审核、审批和更改的控制。
4.2品质部负责仪器校准规程的管理。
4.3品质部负责公司常规产品的检验技术类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和更改的控制。
4.4工艺部和车间共同负责工艺技术类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和更改的控制。
4.5各车间负责仪器、设备技术类文件(除仪器校准规程外)编制、审核、审批和更改的控制。
5.管理要求5.1公司技术文件:
a)产品技术类文件:如产品设计方案、产品/零部件结构图纸、产品零部件明细表、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电路原理图(开发商提供)等;b)工艺技术类文件:工艺流程表、工艺卡、岗位作业指导书等;c)检验、测试技术类文件:零部件/成品检验标准、零部件/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产品测试大纲等;d)仪器、设备技术类文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规程、仪器校准规程等;5.1.1产品结构图纸、电路原理图、pcb布版图,产品由开发成员绘制,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5.1.2产品技术规格书、产品电控功能设计方案、结构设计方案。
由开发项目组成员编制,开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必要时由交总裁审批或客户确认)5.1.3产品零部件明细表产品的《产品零部件明细表》由发项目组成员编制,开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山市辽源五金电器厂制定日期2017-10-25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编号ly-gc-jszl-01版本/版次a-1归口部门技术部页数2/35.1.4产品技术标准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由开发部组织编制,开发部经理校对审核,总经理审批。
5.1.5工艺技术类文件工艺技术类文件由工艺技术人员编制,工艺主管审核,制造中心副总批准。
5.1.6检验、测试技术类文件a)部件检验标准和检验作业指导书由检验主管组织进货检验员进行编制,开发人员会签,品质部经理审核,制造中心副总批准;a)成品检验标准和检验作业指导书由品质部主管组织成品检验员编制,开发部经理会签,品质部经理审核,制造中心副总批准;5.1.7设备技术类文件由电工机修部设备管理员组织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制作中心副总批准。
5.2技术文件的保管5.2.1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文件资料定期存放在开发部文员电脑中。
5.2.2其它任何书面技术文件的源文件统一移交给开发部文员保管。
5.3技术文件资料的发放统一由文控中心文员按受控文件发放控制。对于需开模的产品结构图纸可直接由开发结构工程师发放给模具制造商。
5.4技术文件资料的文件更改、回收、作废和销毁:
需对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更改时,由提出部门填写《设计变更单》,开发部经理批准(必要时交总经理批准和客户确认)后,开发部根据要求发放《设计更改通知单》或《工艺通知单》等技术通知到相关部门。各部门应按最新版本进行操作。如需发外文件,由采购部在文控中心处盖“受控文件”后发出。
5.4.1需对客户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更改时,应取得客户的同意。
5.5发放的技术文件资料的更改方法5.5.1划改更改后要在被更改文件中的更改栏内填写本次更改标记、更改处数、更改通知单号、更改日期,并由更改人签字。
中山市辽源五金电器厂制定日期2017-10-25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编号ly-gc-jszl-01版本/版次a-1归口部门技术部页数3/35.5.2换版当整套文件重编后,可更改版本号,并在封面(或首页)的文件更改栏内填写本次更改的日期、更改通知单号,在处数栏依次标上“换版1”、“换版2”„„字样,并由更改人签字。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九
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质[2015]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 按照建质[2015]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 专家组成员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可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54097-2015)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 深基坑支护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基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与审核,方案审核由项目部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并将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科技部经理组织公司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科技部经理签字,并将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收集由专家组成员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及专家组成员签字的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经交底与被交底各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交底在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审核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条款,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全面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制止,必要时采取停工整顿和予以处罚,有否决权。
第十条 工程技术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负责编制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监测方案,负责编制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检查日常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负责随时搜集质量、安全动态,每月填写质量月报和安全月报,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月报分别报公司工程部和安全部。负责施工前工程试验工作和日常施工中的管理工作和与我方有关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组具体负责材料、机具和劳保用品进场、材料复(试)验、机具试运转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员在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汇报并采取措施整改,做好施工日志。
第十三条 施工队长具体负责支护工程的日常施工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项目经理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文件,教育职工按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做到保证支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负责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有分公司的区域性公司,其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可直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的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履行公司相应的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对于单位工程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科技部备案,有关安全月报和质量月报必须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分别上报公司安全部和工程部备案。
第三章施工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设计准备
一、基坑支护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前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1. 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规模和埋置深度。
2. 地质勘察部门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的勘察资料。
3. 到现场调研建(构)筑物场地周围环境、地形、地貌、地表水、道路及附近已有的和在建的工程实况。
4. 到有关部门了解场地周围地下已有的各种管线(设施)布局和走向。
二、 通过计算,进行多方案对比后,选取最优支护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深基坑支护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 绘制全套的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和各节点详图。
四、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场地周围环境,提出对现场监测的要求。包括:观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濒度和临介状态报警值等。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
一、 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各类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
二、 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学习和熟悉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纸后,请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交底、双方会审并做好记录、存档。
三、 基坑支护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2. 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 支护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机械选型和降水方案等。
5. 详细绘制支护体系各桩位或地下连续墙的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各节点详图。详细绘制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底板和各层楼板间相连接节点详图。
6. 详细绘制各基坑内部支护体系各层次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以及各节点的详图。
7. 详细绘制土方放坡坡度,锚杆、土钉和挡墙的构造和节点详图。
8. 详细绘制降水井以及各级轻型井点降水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及具体构造详图。
9. 支护(支撑)体系、降水以及土方开挖等应有详细的计算过程,各种数据来源应准确。保证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行性。
10. 通过计算明确降水停止的具体部位和具体工序。
11. 逆作法施工的具体方法和施工的可行性,明确地下(基坑)施工和地上施工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12. 详细列出基坑(地下)和地上各类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明确技术间隔的时间。
四、 编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我方负责的监测监控方案等。
五、 编制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 编制监测项目的实施细则等。
七、编制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数量和进出场计划。
八、编制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保存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记录,公司科技部应建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台帐,包括方案名称、编制、论证、审核、审批的完成时间和实施的部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总工程师和施工队长分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交底,全体工人已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监测人员和记录人员定岗、定位,分工明确,并已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组织原材料进场,并经复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械装备进场,并经试运转合格。
第二十二条组织各类检测仪器(表)和检测工具进场,并具有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和率定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劳保用品和器具准备齐全,经检验合格备用。
第二十四条现场障碍清除完毕。
第二十五条建议和督促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有监测资质证明的监测检测单位进场,并做好投入监测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四章支护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种类型支护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行做或一根桩或一个单元的工程试验,通过试验确定合理的施工参数。诸如:护壁泥浆的密度、水泥浆的水灰比、砂浆(砼)的配合比、搅拌下沉速度、喷浆提升速度、重复搅拌速度、静压桩的静压力和沉桩速度、预应力的施加方法和施加应力的比例等。为大面积的顺利施工和施工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十七条保证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基坑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础。支护工程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土建工程各工种的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诸如: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质量检查、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竣工工程验收、工程故障和质量问题的报告等。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五章支护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坑施工作业条件复杂,除土建工程各工种外,还涉及诸如机械、电气等多工种联合作业,涉及地下和地面的高处交叉作业等,因此施工中除执行本安全管理规定外,尚需执行诸如土建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有关工种和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现场内工程桩洞口较多,现场内外降水井洞口较多,现场中泥浆搅拌池、循环池、沉淀池、排污渠道等占地面积较大,必须采取各项具体措施,加强总平面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六章技术复核和工程监测
第三十条基坑支护开工前,项目经理会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对工地四周的地形地貌、地上、地下的各类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对进场的机具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专项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的书面资料以及施工队伍的资质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针对各种类型的支护,在大面积施工前进行的单体试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分析,必要时申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公司总工程师共同研究后对有关各施工参数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确保大面积施工时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工程监测、检测单位就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部位的监督监测进行具体会商,以达到基坑工程监测的预期目的。以随时掌握基坑支护、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动态的变化,据此,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应的急措施,为地下工程和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正常施工和使用,提供安全保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技术组根据设计人员提出的对支护工程的监测要求,经过和现场监测单位协商后,编制由我方自行完成的现场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编制、监测项目、监测部位、监测内容、仪器(表)的配置、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反馈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现场监测的项目,主要是根据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周围环境的各种因素提出不同的要求,如表1。
第三十五条监测工作从基坑土方开挖始,直至回填土完毕止监测人员随时根据各监测项目的动态变化的数据,分别绘制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图表,见表2,现场监测的时间间隔见表3。当累计数据接近报警值时,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报告并经和现场监测单位协商,以便共同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论证后处理。
每三十六条记录人员随时做好记录,填写记录表格并签字确认。监测人员随时提供基坑工程现场监测报告,并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记录表格和报告书分别报项目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核后存档。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十
一、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二、施工现场有焊割作业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三、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四、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五、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六、在喷涂油漆漆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溶剂稀释的涂料作业时,不准使用明火。
七、施工现场不准吸烟。浸擦过天那水、清漆等及有油的.棉纱、擦手布等不得随便乱丢,须放在指定的地方并及时清走。
八、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要分批进场,边用边采购,分类堆放。
九、施工现场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距离堆放物品的外缘应大于1.5米,不准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十、施工现场应安防爆灯,禁止使用碘灯,以免灯泡爆破引起火灾。
十一、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十一
进入冬季施工以后,路面滑,容易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但个别施工车辆仍然行驶速度过快、车辆驾驶员麻痹大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预防和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要求各车辆管理单位加强驾驶员的责任心,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进一步增强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工作,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冬季施工顺利进行。为加强施工现场车辆安全管理,对施工区域车辆行驶安全规定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积极参加有关交通安全的学习、培训、教育。
2、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3、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恶劣天气应禁止车辆行驶,特殊情况下严格按照雨、雪、雾等天气情况下安全行车有关规定行驶。
4、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准病车出门,车下检修时必须停熄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或楔紧车轮。
5、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入冬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性全面检修保养,对冬季施工应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措施。
6、检查方向机构、制动器、仪表、雨刮、灯光、轮胎、后视镜等安全部件的灵敏可靠性,关好车门。确认车底及周围无人或小动物方可鸣号起步。
7、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
8、自卸车的车箱(车斗)严禁搭人及过多载物,驾驶室内严禁搭乘闲杂人员。
9、工作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平坦地段,停息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挂低速档位,关窗锁门,绕车环视一周方可离去。
10、所有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5km/h,危险路段、弯道及与村庄交叉路口时,不得超过5km/h,并提前减速鸣笛,做到文明行车。
11、驾驶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现违规现象,一次警告、两次按照安全处罚条例进行重罚。
五项目部安全质量部
2015年11月29日
1 目的:
冬季气温较低,气候多为阴雨、大雾,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及不便。为加强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运输的冬季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安全管理规定:
3.1.1各作业现场需根据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安全。
3.1.2冬季施工生产期间,施工队(班组、车间、工作站)定期进行每周一次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1.3冬季施工生产项目的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针对该项目的'《冬季施工生产安全措施》。
3.1.4进入冬季施工生产,对有条件进行封闭的作业场所,应对其屋顶、门窗及孔洞及早进行封闭。
3.2 大风、大雾、雨雪、低温结冰天气安全措施
3.2.1大风(风力大于六级)、大雾(能见度小于20米)、雨雪天气严禁露天高空作业。
3.2.2 防滑跌安全措施
3.2.3在现场施工区域清除积水、霜雪,防止结冰。
3.3 防冻安全措施
3.3.1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并保证通风良好。
3.3.2对消防器具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3.3作业工器具、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雾水、低温损伤施工工器具、设备。
3.4 冬季用电安全措施
3.4.1对施工、生活用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线路的正常运行。
3.4.2施工配电盘必需装设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只能从漏电保护器后接引。
3.4.3加强电动工具管理,严防电动工具受潮,雨雪天气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编制目的
在2012年冬期施工中为保障冬季施工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的运行,保障施工机械、设备不受意外损坏,保障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和冬季气温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三、冬期施工准备工作
1、项目部成立冬期施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冬期施工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冬施物资供应,负责冬施工作的协调组织,并明确责任,确保冬施中各项工作及时有效进行,避免由于冬施组织不力给生产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造成影响。
2、进入冬季施工组织技术员、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认真学习冬施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按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冬施。
3、项目部设置专人测量施工期间的室外气温、原材料和混凝土的温度,绘制测温点平面布置图,对测温孔进行编号,并作好记录。
4、项目部应及时接收天气预报,随时掌握天气预报和寒流、暴风、大雪警报,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恶劣天气突然袭击。
5、进行冬季施工的生产任务安排和部署:施工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热源、设备计划和部署;冬期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冬季安全生产的要点。
6、根据制定的进度计划安排好施工任务及现场准备工作。如现场供水管道的保温防冻、场地的整平及临时道路的设置等等。
7、根据制定的计划,组织好保温材料、施工仪表(测温计)、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准备工作。
8、冬期施工必须进行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有关冬期施工规范、标准、规定;有关冬期施工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施工方法。同时,进行冬期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
四、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1、对所有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所有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施工现场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消除易燃物和事故隐患。
2、冬期施工所用道路、人行通道、斜道、施工架子等均采取防滑措施。
3、大雪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方可施工,并将所有孔洞加设盖板。
4、施工采暖供热设施必须悬挂明显标志,施工时防止人员烫伤。
5、雨雪过后,做好防滑措施,特别是钢结构、格栅、梯栏等上面作业时注意防滑与清扫工作。
6、作业前,先将脚手架、脚手板上的积雪清理干净。
施工资料管理规定篇十二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未戴安全帽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50元。
二、进入施工现场后,先熟悉周边环境,对隐患部位要特别加以注意,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第一”宗旨。
三、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工作,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其它施工领域,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严禁酒后作业,由于酒后作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工作时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服从班长及甲方管理,工作中不讲条件,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尊重他人,有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七、严禁打架斗殴,一旦发生处理如下:
1、先侮辱或辱骂他人者罚款200元;
2、先动手打人者罚款500元;
3、当事人双方互报医药费;
4、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当事人双方共同按比例承担;
5、事后写保证书,并交纳1000元保证金;
6、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八、严禁酗酒(喝大酒),酒后闹事者:
1、赔偿所有损失;
2、罚款500元;
3、事后写保证书,并交纳1000元保证金。
九、个人严禁变卖工地上的废品,确属废旧物品的由班长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卖,违者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十、严禁偷盗、转移、变卖工地上的任何机具、材料,一经发现、扣除未发工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工地机具、材料丢失时,应及时报告班长,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不得拨打110。
十一、领用工具使用后交还并放回原处,未交还或丢失者原价赔偿;注意爱惜公司财产,重要物品注意轻拿轻放;发现故意浪费公司的材料,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
十二、每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工作中不能消极影响他人;收料及看场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监守自盗行为,公司予以重罚。
十三、上下班时间听从班长安排,下班后必须收拾好现场,做到活完料净场地清。
十四、开槽过程中对遇有各种管线必须加以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跟机械清槽时必须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严禁蹲座在槽底休息。
十五、使用打夯机、振捣器时必须两人配合,一人操作,一人扶线,必须戴绝缘手套,不戴者罚款50元。
十六、搬运物品前必须先观察;下溜、上抛材料时先打招呼,保证上下配合一致;使用手推车及农用车向沟槽倒料时,前方必须打碾;因为自己失误造成他人伤害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由当事人按比例承担。
十七、生活区内临时用电由班长统一安排,未经允许个人不准私接;帐篷内不得使用热水器;宿舍内吸烟要特别注意防火;上班后必须关掉所用带电设备。
十八、公共场合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天桥或地下通道,不闯入封闭式快速路,不翻越栏杆。乘公司车辆外出时,按顺序上下车,不争抢、不打闹、不损坏车辆。
十九、出门在外,牢记安全第一,要珍爱自己,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惹是生非,不让家人担心惦记,不给领导填堵抹黑。
二十、本规定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存一份,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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