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模板13篇)
- 上传日期:2023-11-24 02:4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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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一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有明确规定,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难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都较为完善,这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体现。应该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在深入分鉴定人不出庭原因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在现代诉讼制度,尤其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景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基本的诉讼条件。因为只有鉴定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才能有效地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并防止因角色限制以及在诉讼对抗中取胜愿望的驱动,造成鉴定证据客观性的失真。但根据我国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过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5%。作为鉴定主体,出庭都是其应尽的义务,鉴定人不出庭将会导致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等一系列后果。我国目前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鉴定结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不仅使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对庭审的公正性,包括程序的公正性和实体的公正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缺陷是鉴定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我国没有制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清。我国目前一方面作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规定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直接对鉴定结论的效力进行书面审查,这无疑为鉴定人不出庭大开方便之门。对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不加限制性条件地使用,这是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所没有的。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持怀疑态度。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但却无不出庭的具体责任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致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感,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而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人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二)能力上的不足是鉴定人出庭难的另一重要原因。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存在支付能力的不足的问题,使鉴定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就法院而言,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财政并不宽裕,很多地方一般的办公、办案经费都不能充分保障,如果要求鉴定人出庭,尤其是地域较远的鉴定人,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在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而言,不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可能因要求鉴定人出庭而增加额外支出。鉴定人出庭,除宣读书面的鉴定报告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接受对立和冲突的当事人交叉询问,特别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反询问,这需要具有能够接受质询的心理素质以及较强的法律意识。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要求对专业知识心知肚明,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常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让法官的当事人心悦诚服。对鉴定人而言,目前存在心理承受能力、出庭作证经验、语言表达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不足,使其难以胜任出庭作证的活动。
二、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建议
(一)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同时对鉴定人出庭例外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在强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条件,也没有就违反该项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鉴定人逃避出庭义务提供了方便。为兼顾实际需要和可能的诉讼公正,应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未能质询的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司法公正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应该规定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即经鉴定证据出示,双方当事人对其无异议的,或虽然有异议,但经鉴定人作出合理解释后,被双方当事人认同的,鉴定人不需要出庭;在法庭宣读鉴定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证据无异议的,鉴定人不需要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鉴定人不需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鉴定人不需出庭;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鉴定人不需出庭,在适用过程中,应对"特殊原因"加以谨慎对待,不宜作出过于宽泛的裁量。
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的规定,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拒绝出庭的,可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责令其到庭质证;经训诫后仍不到庭或仍不质证者,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对仍不质证的鉴定人或被拘传到庭的鉴定人仍拒不质证者,应视具体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建议取消其司法鉴定人资格或从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删除;鉴定人作虚假咨询,或因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经过法庭多次传唤仍不出庭参与质证的鉴定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健全与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贴制度。在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的同时,应赋予鉴定人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应是对等的,并有保障权利得以落实的相应制度。鉴定人对于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因作证而影响的正常收入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法律对有关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有相应规定外,尚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鼓励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鉴定人同普通证人一样,由提供鉴定人或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有关费用先由法院支付,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出庭补偿费用应由国家支付。国家应当设立刑事诉讼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基金,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法院统一负责管理,用于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中鉴定人出庭质证费用的规定处理。 2、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司法保护制度。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而言,司法保护措施可以认为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条件。鉴定人不出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措施,面对威胁、侮辱、恐吓鉴定人的行为,难以为鉴定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使他们出庭的心理障碍难以消除。有鉴于此,许多国家或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鉴定人权益保护制度,或在诉讼法典中设专章规定,并把对鉴定人的保护视为诉讼法制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在立法上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对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鉴定人及近-亲属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其保护鉴定人的司法意识。
在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保护制度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工作:(1)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本人,还要保护鉴定人的近-亲属。(2)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的身体及其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还要保护鉴定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应明确实施保护的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保护;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保护;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保护;终审后,若需继续保护,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所在的辖区的公安机关负责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设置,重视鉴定人出庭能力培训。我国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设置的程序规则比较缺乏而且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则设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预备工作;鉴定人必须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如实回答各方的质询;核实鉴定人与当事人及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厉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履行宣誓义务;质证应遵循发问的先后次序和讲究发问的方式,发问的先后顺序应当遵循交叉询问规则。
我国在鉴定人培训问题,历来偏重于鉴定人专业知识的培养,忽视了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然而,鉴定人除撰写书面报告外,还需要出庭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等进行说明,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专家顾问的质询。鉴定人出庭除需充分作好与鉴定工作直接相关的准备而外,,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应具有必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等,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能力和了解相关的知识才能胜任出庭的义务。因此,我国今后在对鉴定人进行培训时,注重鉴定人专业知识培养提高的同时,要强化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方式可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经常进行实战演练。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辞规则的体现,是裁判活动的必备程序。而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这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削弱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完善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成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xx鞋业公司与滨江市xx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xx于2005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三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批准__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____与____案(下称本案)所涉________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询。
申请理由:
申请人__与___案(下称本案)贵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关问题的技术层面____,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因此,确有必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及在相关领域具备权威性的专家对___涉及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说明,故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特请求院会批准申请人传唤专家____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保障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法院。
__年__月__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四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五
申请事项: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签名: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六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3)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240584.91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申请人:xxx。
委托代理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现住址。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申请证人对等情况等证明事项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侵权一案,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八
申请理由:
李_____诉张_____、赵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_____的委托代理人赵__________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___支行个贷部________经理处审查,___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__________从支行个贷部___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________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___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__________强行取走。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王x,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xx兼被害人周xx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1、申请鉴定人刘x、任x、刘x、陈x、刘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x、王x。
x年x月x日。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一)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影响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由于缺乏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必要约束,容易导致轻率、甚至随意鉴定的情形出现。如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也难以认同,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屡发生,不利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
(二)鉴定人出庭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有其现实必要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1、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陈述,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否能够客观反映鉴定对象的真实状态,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往往仅凭书面审查难以做到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认定的最终意见,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不能越俎代庖。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并不具有丝毫特殊的证据地位。正因如此,质证、认证环节对鉴定意见之证据价值的发挥有着不可或缺性。
2、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理念不仅追求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首要前提。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贯彻在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始终。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的辩论和鉴定人对质疑的回答,可以直接考察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易于准确判断有关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法官、当事人和鉴定人直接见面,进行交流,有助于法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诉讼迅速进行。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与两大法系的通常做法相一致。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审查方式都和证人的审查方式一样,在形式上表现为对鉴定人的审查。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官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由当事人引入。两大法系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虽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对鉴定人的审查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所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鉴定人都必须出席法庭,从而实现对其进行的言词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就是有关的一些详细内容,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应该怎样书写这份申请书了吧。司法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如果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要承担法律后果,有时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也应该认真对待。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十
合同编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存在有意回避医方的重大问题以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问题,申请人有实际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说明医院在对被鉴定未收到委托法院移送的本案涉案医院住院病历的情况下,违法下发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鉴定人发现法院送检材料当中无涉案医院住院病历时,从医患双方手中随意取材复印件,检材张数不清,严重不负责。
为查明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后续相关维权事宜,因涉及上述诸多实际发生的问题需核实,请鉴定机构负责人及本案现场在场的第一鉴定人闵银龙本人出庭质证,以真正查明本案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实体上是否存在错误,同时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事项: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___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__年4月30日作出__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代理人:
20__年5月7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理由: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申请人是陈某的辩护人。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交了由海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琼医鉴-009号)。该鉴定书认定陈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中存在诸多事实不清的地方。为了解决本案涉及医学专业方面的问题,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参与上述鉴定的专家组出庭。
请贵院通知。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现鉴定结论已出。申请人经仔细研究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存在有意回避医方的重大问题以及程序上存在明显问题,申请人有实际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1、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说明医院在对被鉴定未收到委托法院移送的本案涉案医院住院病历的情况下,违法下发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鉴定人发现法院送检材料当中无涉案医院住院病历时,从医患双方手中随意取材复印件,检材张数不清,严重不负责。
为查明本案事实,以及申请人后续相关维权事宜,因涉及上述诸多实际发生的问题需核实,请鉴定机构负责人及本案现场在场的第一鉴定人闵银龙本人出庭质证,以真正查明本案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实体上是否存在错误,同时申请人经济较为困难,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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