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事项决定(大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9:0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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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依法决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六)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授予“荣誉市民”等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及其协议;。

第五条下列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和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规划、水域利用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九)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决定篇二

各位领导:

4月6日,县人大常委会以人常[]9号文件,印发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精神及时、全面地得到贯彻落实,县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积极学习,提高认识。

《规定》印发后,县长专题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县政府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规定》中应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报告事项,以及应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要求政府班子成员及与会同志,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内容,依法抓好落实工作,推动政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责成县政府办对《规定》事项进行责任分解,专人负责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县政府办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以政办[2005]36号文件,将所涉讨论、决定、报告及备案事项进行了责任分解,共涉及报告事项29项,备案事项3项,涉及承办责任单位29个,涵概了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税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生、环保、国土保护及利用、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建设、社会保障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为保证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和县政府要求,对所承担报告和备案事项认真研究,加强沟通,并适时办理落实。同时,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把《规定》的落实工作,作为检验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自觉、经常地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依法履行和发挥职责。为抓好落实工作,县政府办还明确1名副主任和具体人员分管和专抓此项工作,对《规定》应落实工作事项,县政府办定期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合理作出安排,保证了大部分报告和备案事项适时得到认真落实。

三、建立档案,通报情况。

为保证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不缺项、不遗漏,县政府办专门建立了《县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报告和备案工作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登记表》,对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责任单位、落实时间、存在问题,逐项认真登记,并定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通报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推动和促进了各项重要工作的'开展。

《规定》实施以来,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乡镇合并、城市规划调整、城投资金贷款、年度财政预决算、城市创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重大工作事项,都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进行了汇报或备案;目前,就今年以来“为民办好10件实事”和城市创建“10个一点工程”进展情况、财政收支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太极文化村旅游开发建设、城市创建、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社会保障,以及工业规划区规划建设、引黄补源工程建设等,县政府已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近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进行汇报。

今年是《规定》实施的第二年,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认真落实,县政府及主要领导已责成县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和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为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切实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沟通,真正把《规定》中涉及的各项报告和备案事项,以及其他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工作事项,安排好,落实好,为构建和谐温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重大事项决定篇三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重大事项决定篇四

1、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县纪委,按规定审批。

2、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变更(除随军、招生、婚嫁等“农转非”和农村户口迁往异地外),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

3、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向县纪委申报。

4、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应向县纪委报告。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6、经县计生委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8、每半年填报一次《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及《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9、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报告。

中共xx县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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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篇五

立案决定书,是指立案审批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决定立案调查的正式公文,也是对立案(呈批)报告的正式批复。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

××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x8年10月20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乡副乡长×××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县纪委。

x8年10月20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例文是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中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为基础,通过修改完善制作而成的。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公文中比较简单的一种,属于填充式文书,制作时按规定格式填写即可。从办案实践看,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立案决定书一般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出。即使是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立案决定,也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制作立案决定书,正文中注意写清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可表述为:“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县纪委决定”、或“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年×月×日常委会议批准”。

二是立案依据的法规必须写明条款。这不仅是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也便于立案对象及有关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应当写清立案对象的单位和职务。实践中有被忽略的情况。

四是慎用“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案决定书样式中使用了“严重违纪问题”的表述。这里的“严重违纪问题”是相对其他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问题而言的,意即达到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但是,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这种表述理解不够准确,容易产生误会和对立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为“违纪问题”。

五是抄送机关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即对立案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组织部门。立案对象为村组农民党员、乡镇站所党员的,抄送机关为乡镇党委,实践中时常出现抄送上级组织部门的情况,这是不规范的。

重大事项决定篇六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文档为doc格式。

重大事项决定篇七

1、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可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5、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重大事项决定篇八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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