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人员合同(精选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17:2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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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合同写作应该与当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和使用。
演出人员合同篇一
《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国旗法》关于国旗图案,升挂国旗,使用国旗的规定。《国歌法》关于国歌名称,奏唱国歌,使用国歌的规定。《国徽法》关于国徽图案,悬挂国徽,使用国徽的规定。
二、《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定义和范围,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用工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纳税义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四、卫生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举报制度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五、安全法律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预防突发事件义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团体、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许可,单位和个人火灾报警和救援义务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娱乐场、运动场等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文艺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的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聚众淫乱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合理使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义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的规定。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律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调查和遣返,外国人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定义,就业许可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的规定。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作品,作品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分类提示,禁止招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九、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和劳动争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程序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与管辖的相关内容。
十一、公司规范法律制度。
《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形式变更,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相关内容。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烈士的历史功勋,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广告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内容的禁止性情形,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所承担的义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关于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的规定。
科目二 演出市场政策和经纪实务。
演出人员合同篇二
(一)提交报名信息。
2023年3月6日9:00至3月27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考试报名入口提交报名信息。考生须按照考试要求和平台提示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等。上传信息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平台。
考生上传的信息资料将用于制作准考证、考试入场核验及考试合格后制作资格证书等,请务必在提交报名信息前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考生报名信息提交后,不予变更。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无法考试、证书信息错误等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交费。
考生可在报名信息提交后登录考试报名平台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17:00。考试费用共计130元/人(每科目费用标准65元/人,不接受单独科目考试及交费)。报名人员完成交费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三)下载准考证。
2023年5月15日9:00起,考生可登录考试报名平台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未交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此次考试资格,不能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演出人员合同篇三
各位考生: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散发疫情,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根据各地对疫情形势的综合研判,经研究决定,原定于2022年9月17日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等考区举行的2022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暂缓举行。其余考区如期举行,如有变化,另行公告。
后续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相关工作安排。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及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报名平台公告。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各位考生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21—61948890。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2年9月9日。
演出人员合同篇四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2.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的重大意义。
3.“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意义。
4.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5.“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6.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8.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论述。
二、文化工作方针政策。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重要精神。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主要内容。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内容。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中关于“中华文化数据库、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的论述。
三、“四史”和国情。
1.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基础知识。
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重要精神。
3.2022年3月以来国内外时政大事。
演出人员合同篇五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考试管理、落实考务责任、严肃考试纪律,确保2023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顺利举行。
(一)加强考试管理。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落实考务责任。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考务责任。确定负责部门和专门工作负责人,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沟通联络工作;派员开展巡考工作,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严肃考风考纪。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6日。
演出人员合同篇六
2、与国际接轨,创造先进的管理文化。
二、以人为本,推动企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三、构筑企业良好的形象,推动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首先是服从与服务的关系,同时一个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还体现在对社会义务的履行程度上,体现在能否实现企业员工、股东与社会的和-谐共赢。
一. 演出时间(暂定): 17:50 – 20:00
17:50 ---- 18:50 (演出时间)
18:50 ---- 19:00 (休息时间)
19:00 ---- 20:00 (演出时间)
3. 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如对现场的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13.演出人员在活动现场外,发生的任何事情,与本次活动无任何关系。
15.全部演员务必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按排,不得带不良情绪演出。
16. 以上规定望各位演员自觉遵守,服从按排。
演出人员合同篇七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此条为新增条件)。
演出人员合同篇八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应当坚持的原则;营业性演出的概念和具体形式;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概念、业务范围等。
(二)营业性演出主体设立审批规定。
1.文艺表演团体。
内地投资者及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审批时限规定及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的有效期。对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的限制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权利义务。
2.演出经纪机构。
内地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机构)的有效期。港澳地区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内地投资者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备案层级。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审批层级及审批时限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变更有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
4.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的备案规定;个体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范围;个体演员可以举办或参加演出活动的类型。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规定。
1.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主体。
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的主体;可以申请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及其应当符合的条件;可以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
2.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要求。
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申请层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时限规定。变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的有关规定。演出活动消防安全、现场秩序方面的有关要求。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的材料;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要求。
营业性演出在广告宣传方面的规定。营业性演出内容的禁止情形和管理规定。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主体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2.违反演出活动审批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措施。对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隐瞒近两年违规记录,提交虚假声明等情形的处罚规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处罚规定。对演出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对假唱、假演奏、为假唱提供条件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3.个人的法律责任。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登记时,对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及对当事个人的从业限制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一)演出活动审批。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中跨地区巡演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办理渠道和具体办理流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二)演出新业态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模仿秀营业性演出管理的通知》(办市发〔2018〕2号)中对模仿秀演出的审批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中对演出新业态的监管原则,对在剧院等演出场所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播放、在线演出等新业态的管理规定。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91号)中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取得的资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管理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号)中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经营资质、报审报备要求、内容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等。
(三)境外演员出入境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中短期工作任务的定义、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的基本办理程序。《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办市发〔2015〕1号)中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
(四)演出市场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的适用范围,失信主体认定情形,文化市场失信主体管理措施,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等有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72号)中对信用修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申请材料及信用修复培训有关规定。
演出人员合同篇九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其中,2022年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时间确定于9月17日。
考试科目为《政策法规及经纪实务》和《舞台艺术基础知识》,2021年考试科目变更为科目一《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演出经纪实务》。
《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新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及民法典在内的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条例。
总的来说,《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是在原来科目和大纲的基础上新增很多内容,同时把经纪实务部分放到科目二中进行考核。
每门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两门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隔,因此总考试时间是120分钟。每个科目为100道试题,满分100分,其中单选题35道,多选题30道,判断题35道。
演出人员合同篇十
首先,了解考试大纲。考纲有指导性作用,换句话说,考纲里有什么,我们就备考什么。
其次,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学习才能有条不紊。
最后是高质量的试题练习。无论什么考试,最基础的备考方法都是看书熟记知识+练习试题。哪里有高质量的演出经纪人试题呢?应用市场搜,演出经纪人,找到带有上学吧字样图标的并安装在手机上。
题库有模拟考场、历年真题、考点练习。多做历年真题,可以了解出题者思路,掌握解题模式;考点练习是针对考点精心设计的强化训练,能更好地吸收巩固相关知识点;考前再多做几套模拟试题,提前熟悉考试模式,掌握考试时间节奏。只要肯下功夫,花时间复习,完全可以通过的。
考试的题型主要是判断题、选择题和多选题。难可能主要难在多选题的部分,没有选到全部的正确答案就不得分。所以很多人会败在多选题上,但是合格标准比较低,两科超过100分(政策法规与经济实务那科过60即可),只要考到一半的分数就能拿证还是很简单的。
演出人员合同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等营销活动,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符合《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
演出经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一)制定培训纲要和考试细则;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
(三)印制、颁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四)制定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可以到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参加考试,合格者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全国通用。
第八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0小时。演出经纪人应当鼓励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九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期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换领新证:
(一)身份证件及照片;
(二)任职证明或者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
(三)从业记录;
(四)继续教育记录。
逾期未换领新证或者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经考试合格可以重新申请。
第三章 经纪规范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客观、准确的服务;
(二)与委托人签订演出经纪合同;
(四)如实记录演出经纪业务情况,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 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擅自开展演出经纪活动;
(二)从事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经纪活动;
(三)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对经纪事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演出经纪合同应当由演出经纪人员签订,并标注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应当在演出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佣金数额,严格按照约定收取佣金,所得佣金是合法收入;签订演出经纪合同后,转委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从事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的演出经纪人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消费水平,合理制定签约演员的`演出价格;应当要求签约演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应当将签约演员情况在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登记;签约演员不遵守合同或者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演出经纪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由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不得在其他演出经纪机构兼职,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时,应当核验演出经纪资格,并登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申报人和演出经纪合同签订人的演出经纪资格。
第十七条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演出经纪人数据库及查询系统,公开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 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应当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行业规范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擅自开展经纪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囤积演出门票或者加价销售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处罚结果,注销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演出经纪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 ,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 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 、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
第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制定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市场政策法规、演出市场基础知识、演出经纪实务 以及从业规范、艺术基础理论。
(二)每年应当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合格名单并核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三)统一印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
第八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条演出经纪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1]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条例》 、《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
(四)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 ,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 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档案,记录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取得、变更、撤销等信息,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演出经纪业务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服务,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素质与水平。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演出人员合同篇十二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21〕129号)出台的背景;演出经纪活动的概念和范畴;演出经纪人员资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对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办市场发〔2022〕148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办市场发〔2022〕151号)中关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注销等业务的办理规定。
二、演出经纪业务。
(一)演出项目经纪。
演出策划、演出制作、演出市场营销、演出合同管理、演出风险管理、项目报批等演出项目经纪的基本内容和业务流程;国际演出经纪惯例,国外演出项目的引进和国内演出项目赴海外演出的市场运作要点等。
(二)演员经纪。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中关于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对演员的管理职责,做好粉丝正面引导的相关规定。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工作者教育管理和道德建设的通知》有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对明星代言活动应当坚持的原则及具体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电发〔2022〕36号)的适用范围、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及禁止情形,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的责任等。
(三)演出票务经纪。
《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中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的资质,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演出经纪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101号)出台背景;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和演员经纪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活动中的管理内容和职责;关于演员经纪公司的执业范围,规范演员从业行为的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演出活动的监管要求。
《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举措。
四、演出安全与应急。
(一)舞台安全常识。
3.《剧院演出安全等级分类》(gb/t36728-2018)中危险源识别、事故等级分类、防护等级分类、隐患等级分类、危险指数评估、演出安全等级分类等内容。
5.《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gb∕t36731-2018)中工艺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wh/t92-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检与检验实施等内容。
6.《演出安全第6部分:舞美装置安全》(wh/t78.6-2017)中适用范围、分类、设计文件、管理规范、操作规程;《演出安全第7部分:舞台威亚安全》(wh/t78.7-2021)中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设计审查与过程监检及验收检验要求、使用与维护要求等内容。
(二)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文市发〔2012〕27号)中关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情形和应急处置措施。
《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中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中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文学艺术基础知识和演出市场概况。
(一)文学艺术史基本知识。
中国文学史基础知识;中外音乐史、舞蹈史、戏剧史基础知识;中国戏曲曲艺史基础知识。
(二)舞台艺术基础知识。
舞台艺术分类;舞台艺术专业术语。
(三)演出市场基本情况。
中国演出市场发展新趋势、新业态;演出行业重要活动、重要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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