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精选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01: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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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能够建立商业信誉,增强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合同的签订应经过双方准确理解和确认,确保意愿的一致性。下面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希望对您理解和运用合同起到一定的帮助。

技术合同认定篇一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技企事业管理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技术合同认定篇二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篇三

摘要:在网络推广营销中,目前一般主流搜索方式是元搜索(也称综合性搜索),再高级一点的就是目标搜索,还有垂直搜索、地域性搜索、...

摘要:在网络推广营销中,目前一般主流搜索方式是元搜索(也称综合性搜索),再高级一点的就是目标搜索,还有垂直搜索、地域性搜索、个人化搜索等等,个人化搜索对搜索引擎要求高,目前主流搜索引擎技术还不够完善所以没有流行,但是肯定是以后搜索技术的一个发展方向,那么针对靠网站推广搜索引擎吃饭的seo行业来说,了解个人化搜索是必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化搜索的意义,广义上讲个人化搜索分三个方面:

地理定位,来自不同地区的用户看到的搜索结果不同。

社会搜索,不同社会化网络推广营销联系的人,会看到不同的社会化网络内容。

历史数据,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数据返回不同的结果。

这里重点讨论用户历史数据这个方面,关于历史数据就相当于用户搜索历史、点击、访问数据,提供不同的、更合适特定用户的排名结果。从网络推广营销seo角度来看那就是针对用户体验入手,用户体验没有做好没有人会愿意经常点击这个网站。假设用户搜索“seo博客”这个关键词,然后用户经常访问zac老师的博客,这样会被网站推广搜索引擎记录,其实现在主流浏览器已经有这个功能,久而久之针对这个用户搜索引擎更多的返回zac老师博客的页面。关于历史数据方面网络营销搜索引擎有两种对待方式,第一种用户不注册,那么返回的页面将保存在指定电脑中,使用别的电脑时返回结果将会不同,另一种是需要注册成为该搜索引擎会员用户,当使用其他电脑登录时只要登录该网络营销搜索引擎,返回的页面将不会产生变化。

明显,未来的seo必须更注重用户体验和黏度。只有用户认可、愿意多次访问的网站,才能够保持更多用户搜索时出现好的排名。另外域名权重以及网站推广权重更为重要,用户不会随便翻几十页之后再点击一个网站,一般权重高的网站都排在首页,以后的排名竞争将很大程度上以权重高低来较量,只有大网站、权重高的网站,出现在首页的机会更多。当然,目前来说个人化搜索还不够完善,没有运用到网站推广搜索引擎中,不用过多担心,但是,针对做seo的朋友来说必须要提前了解。

总结:这里可以说对个人化搜索有了大致的了解,个人化搜索是搜索引擎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由于个人化搜索返回结果大不相同,因此造成的网络推广营销排名结果差异更大,那么传统意义上的网站推广关键词排名将失去意义,这无疑将让传统意义上的seo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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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篇四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交易额。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委托开发所得的技术性交易收入经认定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军品项目须先到江苏省军工学会注册登记),再持该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方可开具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二、免征营业税条件。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下列各项属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项目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民用工业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公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三、办理程序及相关事宜。

(一)、应遵循的原则。

1、凡未经技术“认定”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免营业税及所得税;

2、交税在先,认定在后的技术合同,已交税部分不予退回;

3、校财务处在收到经省技术市场认定、地税局核准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清单”后,方可开出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4、免税的技术交易专用发票第2联(收执方付款凭证)由课题组复印交校科技处备案。

(二)具体办理程序流程图如下:

技术合同认定篇五

搜索引擎一直在提高自己对于动态页面的支持,到目前为止,google、hotbot和百度等开始尝试抓取动态网站页面(甚至包括url带“?”的页面)。但这些搜索引擎抓取动态页面时,为了避免“搜索机器人陷阱”(spidertraps,脚本错误,这种错误会让搜索机器人进行无限循环的抓取,无法退出)“,都只抓取从静态页面链接过去的动态页面,而从动态页面链出去的动态页面都不再抓取,即不会对动态页面中的链接进行深入访问。另外搜索引擎上的技术掌握也是如此。

asp。

asp(activeserverpages:web服务器端动态网页开发技术)被用于基于微软的网络服务器中。使用asp开发的网页,一般后缀名为。asp。只要避免在url中使用符号“?”,大多数搜索引擎都能够支持用asp开发的动态网页。

coldfusion。

如果你使用的是coldfusion,那么你就需要在你的服务器端重新对其进行配置,使其能够将一个环境变量中的符号“?”用符号“/”代替,并将替换后的数值传给url。这样一来,最后到达浏览器端的就是一个静态的url页。当搜索引擎对该转换后的文件进行检索时,它不会遭遇“?”,因而可继续对整个动态页的索引,从而使你的动态网页对搜索引擎仍然具有可读性。

apache服务器:

对于那些发布后无须多少更新的网页内容如新闻,可采用该重写转向功能。

建立静态入口:

在“静动结合,以静制动”的原则指导下,还可以通过对网站做一些修改,尽可能增加动态网页的搜索引擎可见度。如将动态网页编入静态主页或网站地图的一个链接中,以静态目录的方式呈现该动页面。或者为动态页面建立一个专门的静态入口页面(gateway/entry),链接到动态页面,然后将静态入口页面递交给搜索引擎。

对一些重要的、内容相对固定的页面制作为静态网页,如包含有丰富关键词的网站介绍、用户帮助,以及含有重要页面链接的网站地图等。网站首页尽量全部采用静态形式,并将重要动态内容以文本链接方式全部呈现,虽然增加了维护工作量,但从seo的角度看是值得的。也可以考虑为你的重要动态内容创建静态的镜象网站。

付费登录搜索引擎:

当然,对于整个网站都采用与数据库相连的内容管理系统(cms)发布的动态网站而言,提高搜索引擎可见度的最直接办法就是进行付费登录,直接提交动态网页到搜索引擎目录,或做关键字广告,保证网站被搜索引擎收录。

其次当然不可少前面所说优化的基础,那么要想提高用户体验,你必须从内容入手,唯有高质量有价值的内容才能留得住客户,从而带来更多的网站流量。因此在这里应提醒一下一些站长,不要一味地采集大量的内容来充实你的网站,一篇高质量的原创文章抵过十篇采集的文章,不信,您可以试试看。高质量的原创文章对于搜索引擎的收录也是十分好的,当你的网站内容有了一定的质量之后,搜索引擎蜘蛛就会经常来光顾你,当你网站的内容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后,蜘蛛就会依赖你并给你的网站提升权重,从而获得一个很好的排名。

技术合同认定篇六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一般来说,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

(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

(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认定篇七

摘要:针对不同搜索引擎做不同的网站,使用不同的优化手法,比如针对百度然后禁止google、雅虎、搜搜等其他网站推广搜索引擎收录。然后...

摘要:针对不同搜索引擎做不同的网站,使用不同的优化手法。比如针对百度然后禁止google、雅虎、搜搜等其他网站推广搜索引擎收录。然后再做一个适合google胃口的网站也禁止其他搜索引擎的抓取。当然,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自从google退出中国市场,百度就已经霸占整个搜索引擎界,所以基本上只优化好百度就足以了。

今天主要说下针对英文站的优化,英文站所对应的网络推广营销搜索引擎是google,简单的说,优化英文网站与优化中文网站没有本质区别,从关键词调查,到网站推广结构,再到页面优化,以及外部链接建设,整个过程和方法是一样的。

中英文网站优化的区别很大程度上就是百度和google算法上的不同。大家可以看下以前我分享的博文百度和google算法不同这篇文章。优化英文网站最重要的倒不是过多考虑网络推广营销seo方面的不同,而是需要你英语过关。英语不过关,可能从网站推广关键词研究阶段就有些困难,关键词需要自然的融合到文章中,不管是外链还是站内文章,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另外一点做英文网站也应该考虑欧美用户的网站使用习惯。比如网站的简洁程度,网站的结构,网站的文章长短和翻页等等。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据调查发现英文用户点击链接习惯于在原窗口打开,这点跟中文网站用户有所不同。还有一点就是英文网站最好放在美国或者欧洲服务器上,国内服务器有的在国外打开速度极慢,严重影响用户体验。

总结:从实践上出发,网络推广营销只要抓住seo的根本原理,做好基础优化,一般来说在所有搜索引擎中排名都会不错。不同搜索引擎算法上的细微差别造成网站推广排名不同是正常的。但对一个好的网站来说,不会有天壤之别。

技术合同认定篇八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公司电脑的技术支持,系统装机服务和日常维护。

第二条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安装的电脑,包括甲方自行购买及甲方员工为开展日常工作所需使用的电脑(含台式计算机、服务器、个人笔记本及平板电脑)数量及型号。

2.在系统故障或需要维护和升级时,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

第三条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公司提供电脑的配置信息后十日内完成技术服务和支持工作;。

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故障排修和系统维护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对甲方要求进行立即响应。

3.应对甲方交给的物品和资料等妥善保管;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4.应对甲方使用软件和由乙方提供的硬件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稳定性负责,不得在进行技术服务中使用和安装非法的软件和硬件系统。

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暂定三年,如甲方对乙方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盖章)签名:_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_____。

技术合同认定篇九

根据《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

【特定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宽泛的,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所能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但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以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为标的,则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完整性】。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会就咨询服务项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但这与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区别。

【权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法定性】。

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技术合同认定篇十

黄色食物可以健脾,增强胃肠功能,恢复精力,补充元气,进而缓解女性荷尔蒙分泌衰弱的症状。黄色食物对消化系统很有疗效,同时,也对记忆力衰退有帮助。

代表食物:豆腐、南瓜、夏橘、柠檬、玉米、香蕉和鹌鹑蛋等。

黄豆:帮助胃肠恢复动力,是天然植物性的雌性荷尔蒙,可以帮助女性荷尔蒙的调整。也有助于缓解更年期和经期的症状,还可以预防与荷尔蒙有关的癌症。

南瓜:提高精力,补充元气,提高代谢。

夏橘:具有驱风、芳香、滋补的作用,并能缓和精神紧张症状。

柠檬:消除疲劳,促进血液循环,增加免疫力,延缓皮肤衰老。

柿子:健脾开胃,润肺生津以及改善心血管功能。

香蕉:强化消化系统功能,清除血液中的毒素,并有抗忧郁及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2黑色食物补肾。

黑色食物有助提高与肾、膀胱和骨骼关系密切的新陈代谢和生殖系统功能。可调节*生理功能,刺激内分泌系统,促进唾液分泌,有促进胃肠消化与增强造血功能,对延缓衰老也有一定功效。

代表食物:黑芝麻、黑木耳、黑豆、香菇、黑米、虾、贝类等。

黑米:具有滋阴补肾、补血益气、增智补脑、增强新陈代谢的作用。

黑枣:有增强体内免疫力的作用。

黑豆:有补肾、强筋骨、暖肠胃、明目活力、利水解毒的作用。

黑芝麻:具有养肾、健脑润肺、养血乌发、防衰老的作用。

黑木耳:清胃涤肠,增强肌体免疫力。

3绿色食物补肝。

绿色食物含有对肝脏健康的叶绿素和多种维生素。能清理肠胃防止便秘,减少直肠癌的发病。另外,还能保持体内的酸碱平衡,在压力中强化体质。

代表食物:菠菜、绿紫苏、白菜、芹菜、生菜、韭菜、西兰花等。

菠菜:有养血、止血、滋阴润燥及抗衰老、促进细胞增长的作用。

西兰花:可增强肝脏解毒能力,并能提高肌体的免疫力,减少乳腺癌的发病几率。

韭菜:能温补肝肾,增进胃肠蠕动,有散血解毒的功效。

上文介绍给大家的这些食物对于我们的日常养生有着不同的养生功效。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食物。在此,还要提醒大家,食物虽然可以调理我们的身体,要真正的养生还是要注意日常的生活习惯。

技术合同认定篇十一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签订
受让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持有设计、制造、安装以及销售的技术秘密,并有权向甲方许可上述技术秘密;
甲方愿意利用上述技术秘密设计、制造、安装并销售合同产品,但不单售零部件。
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确规定的含义,用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定义的:
a.技术秘密:指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合同产品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秘密技术资料和实际技巧,包括已申请专利部分和未申请专利部分的一切所需资料。
b.合同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技术秘密设计、制造的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产品:指甲方根据乙方许可的技术所设计、制造,并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考核验收的各型号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产品。
d.技术资料:指附件二中所列乙方用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数据以及乙方现有的一切有关的其他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e.补充技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进一步开发的与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技术。
f.改进技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开发的,对本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技术作出的改进。
g.净销售额:指从合同产品的总销售价中扣除运输费、包装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后所剩的金额数。

2.1本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2方同意甲方享有在_____厂设计、制造合同产品的权利及在除港、澳、台之外的中国境内使用、维修和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销售权不包括单售零部件。
2.3甲方承担义务不向国外及港、澳、台出售合同产品及零部件,如有违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技术秘密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5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使甲方技术人员尽快掌握上述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6乙方将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7乙方授予甲方使用乙方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商标如下:_______________

3.1入门费: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__元。该入门费包括资料交付前的费用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种技术服务和培训费。
3.2提成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__________元。
3.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二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第三年最低提成合同产品的数量为__________台。
3.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第四个年度算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作为使用费。

4.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转帐支付。
4.2入门费一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合同生效后7日由甲方将入门费的2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b.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第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将入门费的50%即__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c.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后3日内,支付入门费中其余30%即__________元。
4.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考核产品验收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甲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费。
a.每年12月31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单据后15天之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4.4在合同生效满3年后,第四年度开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费。
a.在每一年度最后一日后的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销售价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对销售量和销售价的确认书以及该年度使用费计算书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使用费。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和内容,通过邮局将资料挂号寄给甲方。
5.2甲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资料后7天内须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给乙方。
5.3乙方在技术资料寄出后48小时之后,须将合同号、寄出资料的挂号单复印件、资料目录清单、件数用挂号信通知甲方。
5.4如技术资料在邮寄中有丢失、损坏、短缺等现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再次免费补寄给甲方。
5.5每包(箱)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写明: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件号、箱号
5.6技术资料包(箱)内须附详细的技术资料清单二份,标明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号码。

6.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的原则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免费把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改进发展技术的处理意见,但其所有权属于提供技术的一方。
6.3未经乙方确认的技术资料,甲方保证不先实施于合同产品。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属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改进和发展技术,其所有权归双方共有。
6.5甲乙双方对双方所取得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享有优先使用权,所有方应提供各种帮助,使对方顺利实施其改进和发展技术,但如果没有得到所有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改进和发展技术。

7.1为验证乙方在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考核甲方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由甲方和乙方技术人员共同在甲方工厂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五。
7.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如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应共同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7.3如考核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按7.2条规定双方签署合格证书。
7.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例如提供技术资料、培训、技术服务不正确等原因,乙方应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且自费派人参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乙方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费用。
7.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产品按7.5条规定签署合格证书,仍不合格,则双方应协商研究本合同进一步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保证和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确的技术资料,并保证按时提供。
8.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时免费向甲方提供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资料。
8.3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充分实施该技术秘密,并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操作。
8.5甲方保证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实行的任何改进和发展技术,都将免费及时地提供给乙方。
8.6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按时支付使用费。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则应在规定期满后的15天内补交使用费,并加10%的利息。
8.7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图纸和技术资料用于实施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9.1乙方保证是合同所述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甲方,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仍由乙方出面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资料流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9.3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9.4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部分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专利局(处)调处,调处费由双方均摊。
10.2调处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0.3除了进行调处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用电报或信件通知对方,并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事故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提交对方确认。
11.3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上述事故为理由终止合同,也无权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迟履行的损失赔偿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

12.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为_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2.3根据双方中任何一方提议,本合同可按双方满意的条件延期,并在本合同期满前6个月进行商谈。
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会计人员对合同产品的销售情况要单立帐簿,在每台(批)合同产品的销售单据上,应对1.10款中所列的各项支出分别列项。对没有分别列项或项目不全的单据,将被视为已经扣除上述各项支出计算的单据。
12.5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本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2.6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方已经完成制造或接近完成制造的合同产品,应视为已销售的合同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12.7本合同附件一至六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8对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约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附件一 合同产品品种、规格(略)
附件二 技术资料清单(略)
附件三 技术培训(略)
附件四 技术服务(略)
附件五 验收标准及办法(略)
附件六 技术资料的修改及确认(略)

技术合同认定篇十二

技术。

合同。

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所订合同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的认定规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

20xx年七月十八日    。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村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分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三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五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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