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统计人员管理办法(大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3:3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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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一

随着现代企业要快速发展,内部凝聚力是十分重要的,而有效的人员管理则是保证公司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方法,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二

一、业务单位承包本公司业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合法的、正式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公司发包部门不得业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做,承包前承包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红章,复印件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公司发包部门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及时到公司安全主任处进行备案。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入我公司作业。

三、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向承包公司宣讲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重点危险点。

四、业务承包单位在施工或操作中会影响他人安全的,需要地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五、业务承包单位对应对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其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的承诺书在其工作人员进公司前交人事行政部。

六、承包单位进厂作业前需要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后。在务工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公司发包部门,并将新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

七、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进出公司。

八、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活动。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及时告知其所在承包单位,由其承包单位在三天内到公司交纳罚。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三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六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七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八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统计人员管理办法篇九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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