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规实训报告(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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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一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县纪委及县政府法制部门大力监督和指导下,城管局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立足自身职能实际,以依法行政为总要求,以城市管理为主线,以以服务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城区管理水平为目标,综合施策,认真贯彻执行城管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好实现了服务群众与城市管理工作双提升的预期目标。现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城管局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始终站在全县工作大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在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重大意义,坚持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摆在全局工作首位。一是加强领导。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执法、纪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科、综合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城管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及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等方面的`牵总协调。二是明确责任。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明确专人负责,并授权政务服务大厅城管窗口全权负责城管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业务办理工作,严格执法“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的“五个一”要求,实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人管、有人办、有人抓,做到主体明确,责任到位。
二、公开透明,规范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
为确保城管承担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既符合行政许可法定要求,又贴近受众业务办理实际,城管局:一是及时精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照县政府下发的有关编制、公开行政审批目录清单通知要求,逐项、逐条清理了本部门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3部法律法规设置相关要求。二是细化具体实施规范。坚持把服务群众生活、生产融入到城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之中,对城管部门具体承担的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及场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挂贴宣传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城市饲养家畜禽、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城市建筑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等8项行政许可审批中每一项业务办理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流程和投诉维权等内容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范要求,保证了实施的规范性。三是坚持做到信息公开。根据城管自身特点和岗位实际,城管局把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流程及相关收费依据、标准等涉及到内容,以印制作成明白纸、公开城管局投诉电话、行政大厅城管窗口查、法制日上街宣传、电话解答、人员指导等方式对外予以全面公开。同时,又以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在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宣传,确保了城管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方便群众办事。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二
纵观几年来飞行员辞职事件,呈现以下发展脉络:
一、至今涌现了两次飞行员辞职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间,原因在于民营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8月15日,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正式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民营航空公司的陆续出现为飞行员流转提供了市场环境。但实际上,飞行员辞职的浪潮从初就已经开始涌动,到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第二次浪潮发生于-间,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致使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缩减飞行员福利待遇引发不满,飞行员纷纷跳槽另觅它途。两年间,该院共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28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18件,判决6件,调撤率高达78.6%。
二、飞行员解约诉辩方向发生变化。
之前,飞行员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则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及法定赔偿金。因为在,五部委出台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表明,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费用之后,飞行员才能顺利“赎身”。诉讼实践中,当飞行员尚未确定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时,航空公司便依据该规定将索赔法定赔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法院在航空公司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一般会在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招录费、培训费等各项损失。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22、23以及25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说明,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种条件的,违约条款无效。依此,只要飞行员能够证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法院就会认定其为正当的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这与一般劳动者无异。
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解约后仍难真正“赎身”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解约,并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转移飞行员的飞行、人事档案等,但判决却很难执行。因为飞行员的档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内保存,由于未就飞行员跳槽达成一致意见,航空公司的损失尚未弥补,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转移档案的义务。而档案是飞行员重新飞的必备条件,这样导致很多离职的飞行员很难找到其他的飞行岗位,即使与新东家达成了签约意向,也不能承担飞行任务。民航总局109号意见第三条规定:飞行人员辞职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复飞,该公司仍须按五部委文件的规定,与辞职飞行员原单位主动协商,对没有经过协商而私自流动的飞行员,各地区管理局不得办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签手续,不准予其参加新公司的运行飞行。“不能飞”使飞行员的薪资福利等待遇大幅缩水,造成经济损失,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交付转移等行为义务难以强制要求义务人履行,导致飞行员虽然胜了官司仍难以真正“赎身”重新飞。
五、飞行员辞职浪潮反映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飞行人才的供给难以满足民航业迅猛发展的需求。民航业改革使得民营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国内航空业对飞行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有资料显示,“十一五”期间民航业需增加飞行员9100人,但受教学资源、体制等多方面限制,飞行员培养数量难有大的突破,飞行员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成熟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抢的对象,尤其是民营航空公司提出诱人的条件到国有航空公司挖人,因此导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屡屡对簿公堂。
二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管理尚不规范,缺乏有效流动机制。航空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很多诸如超时飞行、克扣工资、承诺不兑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对飞行员缺乏有效的人性化管理,尤其航空飞行是一项高危行业,很多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的疗养、休假制度都没有完全落实。在直接关系飞行员工资薪酬的飞行小时的计算上,航空公司更是管理混乱,这些都是飞行员起诉时提出的解约原因。而现有的.民航有关规定特别强调对于飞行员流动性的限制却缺乏对于航空公司的约束,引起飞行员对现状工作的不满,使得双方的矛盾常发却缺乏畅通的流转渠道,最后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是飞行员培养途径狭窄,缺乏有效的新陈代谢机制。飞行员的培养是飞行员新老交替的必备条件,但就我国目前的飞行员培训市场来看仍不能满足要求,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难以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飞行员,新鲜血液供给不足,使飞行员短缺现状得不到缓解。
六、为妥善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针对民航业特点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保障飞行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实现,以人本管理稳定飞行员队伍,预防和减少罢飞、返航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乘客的飞行安全。
二、继续完善飞行员培育市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校,提高飞行员培养扶植的力度。因为在现有条件内,飞行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各航空公司之间争夺飞行员只是飞行资源的分配发生变化,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飞行员短缺的现状,也不利于创造有序的飞行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入外籍飞行员以及军转民等渠道扩大国内市场飞行员的存量。
三、建议飞行员在作出辞职决定时应持慎重态度,充分估计辞职事件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后,本着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因为通过诉讼的方式即使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航空公司仍控制飞行档案等材料,飞行员将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待业时间,不仅在经济收入上造成巨大减损,而且对于飞行技术也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发生纠纷后,希望飞行员能够理性思考,争取实现与新、老单位之间三方的互动协商,就“转会”费用问题尽快达成一致意见,使各方利益保证最大化。
四、建议民航局、人事部门等联合制定飞行员正常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竞争才有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飞行资源的配置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只有让飞行员流动起来才能真正增强民航业的发展,最终让更多的乘客受益。限制不是出路,探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飞行员流动机制,同时制定有效的“转会”制度,既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满足飞行员跳槽需求。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三
1.1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1.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1.1.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139177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1.1.3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1.1.4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1.1.5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1.1.6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1.1.7自《职业病防治法》分布以来,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1.1.8我国以及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12项配套规章和15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
1.1.9根据统计分析,可以推测,如果不加以干预,到我国尘肺病患者将累计达到60万人,将达到72万人;随着我国入世,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职业卫生必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职业病防治工作必然得到进一步加强。
1.2国外职业卫生现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who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职业卫生策略和ilo全球消除矽肺计划的实施,我国职业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在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不仅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低于我国,而且政府关注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
1.3.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20起回升,职业病检出率在0.4%以上,但仍未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1.3.3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1.3.4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1.3.5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1.3.6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1.3.7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1.3.8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四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同时,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问: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如何报告?何时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问: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问:对企业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问: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问:个体户也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吗?
答: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
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制度具体实施时间,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工商总局发布消息称: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国企业年检正式取消。
届时将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全国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2013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五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六
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790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3.1%,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42.7%;中部地区农民工7942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4.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1.4%;西部地区农民工6546万人,比上年增加409万人,增长6.7%,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5.9%。
(一)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长较快,中西部地区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
从农民工的就业地区来看,2011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16537万人,比上年增加324万人,增长2.0%,占农民工总量的65.4%,比上年降低1.5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438万人,比上年增加334万人,增长8.1%,占农民工总量的17.6%,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215万人,比上年增加370万人,增长9.6%,占农民工总量的16.7%,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分省看,就业地区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这4个省吸纳的农民工占到全国农民工总数的近一半。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七
1、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4、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7、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8、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9、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10、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2、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16、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17、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18、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9、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
(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4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臵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4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0、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6、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2、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1、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7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8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5、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8。
6、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87、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8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9。
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2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2、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23、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2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13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3、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4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42、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45、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46、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8、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9、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53、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4、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55、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56、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57、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5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59、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160、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17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9、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18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8、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9、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19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2、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6、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臵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9、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200、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单选题。
1、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a)作用。
a.监督b.指导c.督促d.引导。
7、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接收。其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d)。
8、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d)。
a.当天当天b.立即当天c.当天立即d.立即立即。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c)。
a.登记记录b.监测报告c.应急救援预案d.管理档案。
12、违反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
c.规程和行业技术安全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15、每个矿井必须有()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c)。
a.四b.三c.二d.一。
16、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d)。
a.厂长b.班长c.组长d.矿长。
18、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d.相互协调。
21、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取得省以上安监部门许可。(a)。
a.国家和省b.本省c.省和地方d.各地市。
2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a)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300b.200c.500d、100。
29、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c)的原则。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d、十五万。
c.予以经济处罚d.予以取缔。
c.降级或者撤职d.警告。
3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c)。
a.予以关闭b.给予经济处罚c.责令停产停业d.予以取缔。
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d.三万元。
b、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c、记过、降级直至扣发当月奖金;d、通报批评。
37、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a),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a)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a、60日b、50日c、40日d、10日。
3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d)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a、40日b、10日c、20日d、30日。
40、(c)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a、事故当事人b、单位领导c、任何单位和个人d、执法者。
4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c)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撤职b.记过c.警告直至记大过d.开除公职。
4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b)年。a.1b.3c.5d.2。
44、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万以上5万以下b.10万元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二十万。
4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__d___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a.所有行政人员。
b.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c.在生产过程中有责任的所有工作人员。
d.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46、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与_____处分。(d)。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开除。
4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a)。
a、32;12b、24;12c、32;24d、32;20。
三、多选题。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e)。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abcd)。
a.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b.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c.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d.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abcd)。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d.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臵,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有()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八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然而,与此地位不相符合的是我国禽肉出口量仅为生产量的3%左右,典型的生产上的“巨人”和出口上的“矮子”。美国、荷兰、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饲料原料价格较低,设备先进,大规模饲养成本比我国低20%~30%。1996年,欧盟禁止我国禽肉产品进入其市场,使我国失去了欧盟市场3~4万吨的冻鸡产品份额;而日本也一再对中国肉鸡采取歧视性采样检查,以限制中国廉价肉鸡对其国内的冲击。我国肉鸡产品的年增长率从1996年的14%陡降为2000年的4%,预计再有10~15年的时间,中国家禽业便可全部与世界接轨,而肉鸡业首当其冲;肉鸡业显然面临极大的挑战,肉鸡生产中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肉鸡品种、品质。
我国肉鸡生产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主品种多为“舶来”的快大型白羽肉鸡如艾维茵、双a等,中国本地品种较少。在白羽肉鸡育种、饲养生产等方面,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弱势明显,表现在生产成本过高和鸡肉的安全性等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口关税的大幅削减,外国廉价鸡肉势必大量涌入,给国内的快大型白羽肉鸡生产造成更大压力。
2饲养管理水平低。
我国的肉鸡养殖基地主要在农村,因此,饲养的基本条件、饲养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肉鸡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定向培育成的快速生长型禽类,要求在高度集约化生产状态下进行养殖。所以,在肉鸡生产中必须要人为地为其创造良性的生态环境,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但我国农村肉鸡生产中,缺乏合理而又规范化建筑的`鸡舍,没有良好的隔热材料,缺乏降温系统,缺乏机械通风设施等。这些都是造成鸡舍高温、高湿、空气不流通,而导致疫病发生的原因,直接影响到肉鸡的品质。另外饲养管理缺乏规范化的技术措施,如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空气净化、限制饲养和光照程序等往往不能正确执行,有些养殖户随意操作,构成对鸡群健康的威胁,造成较高的发病率。这些都是鸡体携带诸多病原微生物的主要原因。
3药残超标。
当前我国鸡肉出口受阻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药物残留超标或含违禁药物。由于肉鸡饲养周期短、密度大、发病率高,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用大量抗生素预防疾病,这导致我国鸡肉药残事件屡屡发生,降低了我国鸡肉在国际市场的信誉。这主要是源于我国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源头———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不力所致。我国现有2000多家兽药生产企业,良莠不齐,而美国仅有1000多家,且均达到gmp标准。
4疫病种类多。
中国肉禽业受沙门氏菌、大肠杆菌、新城疫等诸多疫病困扰,而且我国养鸡行业几乎每两年新增一种疾病。而农村养鸡户在疫苗的选择、使用、保藏上不加注意,往往造成免疫失败,更加重了疫病的流行。诸多疫病的广泛流行以及农村养鸡户自身知识所限,导致治疗及时,使中国肉鸡业经济损失巨大。此外,也为中国鸡肉的出口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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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实训报告篇九
“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应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企业)、青少年、农民。
四、“六五”普法长效机制机制。
(一)构建普法工作领导机制。
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领导机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实施党政一把手问责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督促、统一检查,形成以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构建普法工作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特别是普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落实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普法经费按人均0.3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普法经费按人均0.5元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级各部门普法经费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门专项支出。
(三)构建普法工作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四)构建普法工作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整合资源,使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工作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五)构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考核和评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疲劳状态。认为经过20xx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因此对“六五”普法应搞什么、怎么搞还不清楚,特别是长期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会存在凭经验、凭老做法工作的情况,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创造力;二是各级普法办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县级普法办公机构一般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公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又没有相应的规格,很难承担面大量广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只剩下留守妇女、儿童和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农村普法成为盲区,难度增大。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五五”普法成果和“六五”普法宣传启动,增强全社会公民对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六五”普法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明确各级普法机构编制、规格,人员,赋予相应的职权,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县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应为常设机构,3至5人,副科级别,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人,各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1人负责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业务工作。明确县、乡(镇)、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职权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职能作用。三是加强对外出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有必要建立由劳动就业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培训的普法教育模式,对即将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民,劳动部门和中介组织可以将法制学习列入就业培训的内容当中,通过考核、发证或推荐就业等机会引导外出务工农民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外出务工农民不懂法,克服企业自行学法的片面性。利用春节期间和农忙季节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时机,到车站、码头等聚集地设立律咨询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四是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手机载体、网络载体、报刊、电视等现代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大特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六五”普法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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