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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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是一种通过直观的事实、数据等进行解释和阐述的文字形式,旨在让读者了解事物的原由和规律。总结中的反思和收获是重点,要突出重点加以归纳。如果大家有任何关于总结写作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给予帮助和指导。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一

新宁县罗干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址:新宁县白沙镇罗干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联系电话:13873936005。

20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16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罗干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03]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罗干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罗干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16]15号)新宁县罗干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罗干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罗干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16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二

武环保停建〔2015〕1号。

陈维禄:。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武夷山市岚谷乡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禄352103197602114514。

我局于9月24日对你目前建设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以上事实,有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9月25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三

责令就是责成:指定人或机构办某事,要求负责完成。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武环保停建〔20xx〕1号。

陈维禄:。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武夷山市岚谷乡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禄3521034。

我局于20xx年9月24日对你目前建设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以上事实,有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9月25日。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詹志强。

我局于20xx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xx年6月2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17日。

新宁县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址:新宁县白沙镇xx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联系电话:

20xx年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20xx年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20xx年,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xx]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xx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xx]15号)新宁县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xx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5月2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四

新宁县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址:新宁县白沙镇xx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联系电话:

20xx年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20xx年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20xx年,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xx]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xx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xx]15号)新宁县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xx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5月2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五

黄折徕:

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02099437。

地址: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7月17日现场监察,你在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建设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衡南县人民政府对你厂依法进行取缔关闭(南政发[2014]7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15年7月17日《环境现场监察文书》、2015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停止排污,并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14]7号)要求予以依法取缔。

如你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六

永环停建字〔2016〕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詹志强。

我局于2016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6年6月2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七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丽执法()责停决字〔〕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在违法进行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听候处理。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八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詹志强。

我局于20xx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xx年6月2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xx年6月17日。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篇九

武环保停建〔20xx〕1号。

陈维禄:。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武夷山市岚谷乡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禄3521034。

我局于20xx年9月24日对你目前建设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以上事实,有武夷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机制竹炭项目。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拒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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