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通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4 0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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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进步。哲学如何引导我们认识自己,理解世界,提升自己的思维和见识?大量优秀学生总结了自己的学习方法和经验,供大家参考。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一

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我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拟使用位于 的建筑物作为 (用途),该建筑物简称时间xx年xx月,原建筑物使用功能为 ;总建筑面积面积 m2,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共 层,拟使用建筑物第 层,使用面积为xxm2,根据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特向贵办申请该建筑物的场地使用证明,并作出如下承诺:

1、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现申请的《场地使用证明》不具有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建筑物产权的证明。

2、 遵守有关规划、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3、 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不擅自变更该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恢复场地原使用性质时,本人无条件服从。

申请人: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二

兹有位于的所属房屋间平方米,自年月日提供给有限公司无偿使用,使用期限年。

房屋所有人签字:。

你要搞清楚,个人和公司是不同的,那房子是你的但不是公司的,所以要写。

追问。

那房屋也不是我的是公司租赁的'。

回答。

那可能是银行在办贷款卡的时候这样好操作或操作的需要。

追问。

请问我该如何写呢。

回答。

追问。

回答。

就是这样。然后看银行怎么说。如果确定行了就找法人签字,当然你给银行之前先给法人看看。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三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座落在桃花仑东路39号房屋3间100?o场地,其中:营业面积70?o,仓库30?o,用于开设铝合店,其产权属于王政所有,使用期限:自20年2月6日起,至20年6月30日止共计一年半。

20年5月30日。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四

经审查,该房屋位于,共层,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年月日(审查单位盖章)审查单位联系人:审查单位联系电话:6。

兹证明朔州市平鲁区佳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分别位于村东坪面积30亩,(经营权归王谋所有),圈牛沟面积20亩,(营经权归陈荣生所有)村南面积10亩,属实。

中钟牌村委会。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五

本人在xx县菜园镇东海路**号有100平方米房屋供xx县东升水产食品厂无偿使用;使用期限长期。

房主:陈民(签名或盖章)。

无偿使用证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但是无偿使用房产,承租方是要按房产原值交房产税的,原值*70%*1.2%,远远大于有偿使用公司代个人缴纳的'房产税,所以还是选择签一个租赁合同,可以把租金写低一些,去地税代-开-房-租-发-票,交一些房产税。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要你与房东签订即可,但税务人员不是蠢人,签订时要合符常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8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即使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合同,其房产税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依照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作为应税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房屋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大大小于按照租金缴纳的房产税。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六

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年月日(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七

高新区工商局:

位于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东站(车留庄镇府驻地)房的产权归杨帆,现由我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潍坊晟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使用,期限由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

自然人产权人签字:

20xx年4月26日。

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篇八

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_______在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其经营地址所在处的房产、场地权属____________所有。其经营用房产、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居民(村民)委员会(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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