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大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00: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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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一种对某一主题或事件进行说明和阐述的书面或口头表达方式,它包含了对事实、数据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通常用于向上级、同事或公众汇报工作、研究或调查结果等。报告的撰写能够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总结结论以及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沟通和工作工具。在报告中,可以引用相关资料和文献,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一

(二)基本情况。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二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县消防安全总体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大队结合日常消防工作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开展专题研究,对我县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和综合分析评估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xx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大量兴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项目快速推进、地下设施广泛利用,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大型石油天然气企业发展迅猛,公众娱乐场所逐年增加,诱发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逐年增多,城市火灾负荷不断增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严峻挑战。近几年,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全县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这些建筑楼层高、体量庞大、功能复杂,给防火灭火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受举高车高度限制以及缺少大型的移动排烟设备,一旦火灾蔓延,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老城区、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薄弱。xx街道解放街、环城路、高家桥3个片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米,常住人口约2万人,片区内建筑多为老旧木质及砖混结构民房,大多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电线大多为高架线路,长时间风吹日晒,老化现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由于电容低,不适应现代化家电需求,住户私自接线,极易引发火灾。这些老旧城区建筑耐火等级低,人口密度高,道路狭窄,乱搭乱建多,同时,由于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进行扑救,延误救火时机,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后果。随着冬季到来,各种集会庆典、家庭活动频繁,用火、用电、用气猛增,尤其是屡禁不止的电烤火箱大量使用,进一步增大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四)“三合一”“九小”场所较难防控。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xx县核心商业区和大型市场等附近,聚集着大量利用临街商业用房或私人住宅改建的餐饮、游艺、经营等场所,以及其他集生产、经营和住宿的“三合一”及“九小”场所。这些场所存在从业人员留宿的情况,且经营者不按照安全用电的操作规程,私拉乱接电线,有的电器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转;有的在具有大量可燃物的场所生火做饭、吸烟、烤火。这类场所不但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而且十分隐蔽,这类场所的大量存在,极大地增加了火灾防控面积和难度,火灾潜在诱因急剧增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同时,由于这类场所居住人员大多由社会低收入人群组成,关乎民生,在执法过程中极易激化社会矛盾,虽然消防部门在执法中进行过专项检查,但威慑效果不明显。

(五)商贸市场消防安全隐患较大。xx县商贸市场分布于文化广场及公社大道周边。商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小的数百平方米,大的数千平方米,难以进行防火分隔。商贸市场可燃物多、人员多、电气照明设备多。一些商品本身属非燃烧材料制成,但其包装箱、盒却都是可燃物品;商贸市场陈列和堆放商品的柜台、货架,有不少仍用可燃材料制作;商贸市场建筑的装饰材料,也多为可燃物质。以渝东南边贸市场为例,总面积90000余平方米,商户360余家,商品乱堆乱放,电线私拉乱接,棚户违规搭建;为节省经营成本,使用住宅或租赁经营地旁的住宅作为仓库使用,“居民仓库”隐蔽性强,缺乏相应的消防配套设施,已成为一大火灾隐患。

(六)两大园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够。xx县工业园区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物流园区主要是家居、建材、钢材、机电商场和危化品聚集区,建筑面积较大。虽然园区是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县政府扶持下,起着推动全县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但部分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未及时跟上,消防手续办理不及时时,消防安全隐患激增。火灾隐患突出为工业园区,一是园区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厂房及车间内装修全部采用彩钢板进行隔断(因彩钢板夹心材料为易燃聚苯乙烯材料),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三是厂房和车间擅自改变功能,使消防安全出口、通道及防排烟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四是园区企业10余家厂房未办理消防手续,属于非法建筑。

通过分析当前我县消防安全现状,梳理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职能部门仍片面地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消防部门的职责,不能有效的履行本部门的消防监管责任,多部门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现象仍客观存在。二是部分街镇对消防工作的落实停在表面,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往往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重部署,轻落实,重发展,轻安全,消防工作图应付的现象严重。三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一些社会单位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视消防安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体意识淡薄,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各种“习惯性”违法行为等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一些单位重建设、轻管理,导致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部分建筑无物管公司或物管公司管理不善,特别是多产权建筑,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消防设施无人管,损坏后无经费修复,发生火灾后无人会用等情况,火灾隐患突出。

(二)消防装备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一是消防大队装备器材及配套训练设施落后。大队辖两个中队共有11台消防车(有1台已达到报废标准),只按照国家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低标准配齐了消防车辆,其中主战车辆为新大康水罐消防车,性能比较落后。消防中队作为一个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只具备了基本的灭火救援装备条件,与特勤队站的配备标准相差很大。二是消防特种装备和训练设施欠缺,达不到公安部《关于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建设》的需求。由于特种装备的缺乏,在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高难度灾害事故上,难以发挥出有效作用。目前缺乏高空训练、地下救援、攀绳横渡、深井救援、攀爬训练、石油化工火灾扑救训练等设施和场地,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导致战斗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量薄弱。一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名无实。政府志愿消防队及村(社区)志愿消防队队员无人员编制,无经费保障,造成人员变动频繁,使得基层消防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和事故处置、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二是基层消防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不强。全县27个镇街均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但消防监管人员均身兼数职,导致日常消防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落到实处;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治安防范工作任务重,加之部分派出所重视不够,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三是消防现役警力严重不足。大队专职从事防火监督的人员共4人,除负责全县127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以及全县27个镇街、18个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外,还要承担行政审批、专项整治、火灾调查、消防宣传和各类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以及其他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四)火灾隐患存在并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相继开展了“清剿火患”、“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场所、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等一系列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终保持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火灾隐患在不同领域仍大量存在。一是部分场所在未办理消防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或投入运行,导致火灾隐患先天存在。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思想特别严重,人为制造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两个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问题,存在“先建设、后申报”、“先使用、后验收”的情况非常普遍。二是“九小”场所、“三合一”等场所火灾隐患比较突出,且经整治后的隐患反弹现象严重。三是由于管理的不确定性、人员的流动性和设施设备运行的动态性等客观和主观原因,导致火灾隐患边整改,边产生,反反复复,始终无法彻底消除。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量使用,新的火灾隐患不断产生,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严重淡薄。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虽然有了质的改观,但由于基础的薄弱,人民群众的思想较之发达地区还相对落后。不论在生产还是在生活上,大多数人在利益与安全的天平上还倾向于前者,心存侥幸,消防安全意识依旧淡薄,乡镇农村尤为明显。这种思想的存在约束了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的自觉性,增加了“全民消防”工作推进的难度。对火灾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主动学习消防知识,缺乏日常火灾防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火和自救逃生知识,不知道如何报火警,更不会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特别是在老幼病残、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中尤为突出。

(六)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一是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批企业入驻,却存在市政消火栓缺乏缺水的严重现象;县城高楼大厦的不断崛起,人口增多,人均用水量不断增加,市政给水管网滞后于人们的生活、生产和商业的用水需求,城市管网的输水能力不足,无法保证正常消防用水所需的水压、水量要求。二是市政消火栓数量严重不足。市政消火栓数量普遍不够,缺口量大,成为消防供水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个别街镇的场镇消防基础设施薄弱,道路狭窄,消防车不能能行,同时没有消火栓,没有消防水池。部分新建场区的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建设也还远达不到城市安全的要求。有的市政消火栓建设严重不足,有的建设好了,但都存在无水、水压不足、锈蚀不能使用、被埋压、圈占等,真正能使用的不多。

(一)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季度通报机制,各乡镇(街道)、部门定期向消安委上报消防工作总结,对消防责任不落实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启动县消防安全总体规划,将消防公共基础建设纳入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中来。

(二)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四个能力”。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一般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档案,推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三)立足部门联合,加强综合整治。加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建立火灾隐患常态整治机制。加大以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天然气、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及城乡结合部为重点的排查整治力度,组织工商、安监、质监、文广等行业部门,依法采取查封、停产停业、挂牌督办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打击、震慑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比如对于渝东南边贸市场的整治,建议由xx街道牵头,联合国土、安监、房管、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成立综合整治办公室,开展宣传引导,采取加设喷淋等技防措施,同时将一部分商户引导分流到到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对于西街棚户区消防安全治理,联合xx县建委、xx公司,按解放街片区、环城路片区、高家桥片区逐步整治。对两大园区的消防安全治理,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于消防相关手续不完善或存在隐患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业责令退出。

(四)调动多方力量,形成“全民消防”。充分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协调本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免费开设消防专栏,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定期发布消防新闻、日常防火知识、火场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结合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发布防火提示。同时,借助楼宇视频、电子显示屏、宣传专栏、流动宣传车等户外媒体,针对密集人群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使消防安全常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完善消防设施,打牢基础建设。一是对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的区域、建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完善消防设施。二是普及各乡镇、街道市政消火栓安装,对原有损坏和缺失的消火栓进行修整和补充。建立消火栓维保机制,消防大队将发现的市政消火栓的缺失情况及时报给市政园林局,园林局联系水务公司进行维保。三是强化现役消防力量建设,配齐配强执勤备战及训练器材装备。加大消防车辆、灭火及抢险救援装备的投入,尤其是针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高难度灾害事故的特种装备。依托应急救援支队,加快高空训练、地下救援、攀绳横渡、深井救援、攀爬训练、石油化工火灾扑救训练等设施和场地的建设。

(六)健全消防队伍,壮大消防力量。一是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xx)要求,建议在县级中心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有行政编的人员担任队长,强化领导。落实专项经费,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执勤、快速响应体系。二是巩固现有乡镇兼职(志愿)消防队力量,并依托社区、村干部、民警、治安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等建好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灭火实战演练,做好就近处置火灾等突发灾害事故准备。三是依托应急救援支队,全面开展各类救援训练,加强各应急救援分队大型综合应急救援应急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响应能力,努力打造一支训练有素、作风优良、反应迅捷、能征善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三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一份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获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自接到消防安全检查通知后,我校立即组织进行了一次大检查,校长亲自带领学校安全员、总务主任、水电工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专用教室、教室、财务室等进行了全面自查,对报警装置进行检测调试,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和责任状的要求去做。

通过自查自纠,让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主动地落实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好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四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参照消防法条文释义中的要求)。

(一)概况:xxxxxx。

(二)基本情况:xxxxxx。

二、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对照上述十三条内容检查出的问题)。

四、评估结论;(分好,一般,差三种)。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含整改计划、临时措施)。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五

实验小学消防安全大排查评估报告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意识,我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现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通报如下:

组长:xxx(全面负责)。

副组长:xxx(协助校长工作)。

成员:

为了使师生能全面、快捷的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安全常识,学校通过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班会课专题教育、校园广播站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家庭防火知识及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识。通过宣传,师生的安全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能够做到自检自查,防范于未然。

责任明确,未发现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限期整改。

1.实验室应注意改进的问题:仪器存放归类不科学,要整改。

3.消防栓有损坏现象。

4.个别灭火器药粉过期。

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意识要时时有、处处有。学校要求各部门、处室要以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为契机,巩固已有成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首位,各处室、部门应加强协调协作,发现隐患及时沟通解决,做到万无一失,确保校园平安。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六

通过对xxx大酒店的消防设施的功能性评估,使酒店和消防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了解其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掌握评估对象的主、被动防火能力及外部灭火救援能力,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少酒店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止酒店发生火灾或意外发生火灾时能够保证人员及时、安全的撤离,尽快扑救火灾,降低火灾损失,提高酒店的安全程度。

(一)地理位置:

(二)设计用途:

(三)防火等级:

酒店已配备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有定期检查维护计划且落实较好。

酒店有消防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各自任务划分明确,职责划分清晰。

酒店目前已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

酒店制定了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到目前为止已演练数次,效果良好。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标准,酒店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应急广播、防火分离、消防专用电话、消防电梯等设施进行检测,并聘请专业消防设施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对发现的消防隐患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酒店设消防经理1名,消防值班员6名。消防技术员4员,组织机构较完善,人员配备到位。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七

二、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三、解决方法及措施。

一、商厦基本概况。

(一)建筑基本信息。

华贸商厦始建于20xx年1月,于20xx年1月开业,本商场为框架式结构,总建筑面积420xx.4平方米,(含公寓及设备用房),商场总建筑面积29898平方米(不含五层办公区)商厦由地上4层、地下1层、总建筑高度73.85米。

(二)设备设施概况。

1、消防设施概况。

商厦配备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对讲系统、餐饮区配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高压配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等。

商厦的消防设备设施情况:消防主机为海湾安全技术生产的jb-qt-gst5000型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动报警未端在各楼层弱电机房区域分布。其中消防火灾感烟探测器个,对商厦火情实时监控报警;消防喷淋头近4100个,商厦的消防系统由2台喷淋泵、4台消火栓泵(室内、室外各2台)全线供压。商厦备有容积为9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及18立方米的消防水箱(数据来自工程提供)。室内消火栓280个(含门市),每个消火栓下面配备有2个4公斤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1)、防火卷帘系统,商厦负一层(含华润万家)共有6个防火分区,一层3个防火分区,二层3个防火分区,三层3个防火分区,四层2个防火分区组成。

2)、消火栓系统共有消火栓泵4台(室内、外分别2台):

室内消火栓泵,流量40l/s,扬程123m;室外消火栓泵30l/s,扬程54m稳压泵1台,消火栓分布为负一层75个、一层64个、二层64个、三层40个、四层35个,室外消火栓6个,水泵接合器7个。

3)、自动喷淋系统共有自动喷淋泵2台:流量60l/s,扬程。

120m;。

4)、消防广播系统一套。

5)、防排烟系统,共有4台,加压送风机14台,每个封闭。

式楼梯间楼梯前室装有正压送风装置,上述各分系统全部与消防自动报警主机相连,能实现自动、远程控制等方式动作,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同时能实现远程手动控制。

2、特种设备设施。

商厦共有货梯2部(华润万家使用)客货电梯2部,自动扶梯10部,负一层高压配电机房4台20xx千万干式变压器4台,高低压配电柜若干,燃气锅炉1台,230千万麦克维尔螺杆式空调机3台,各楼层配电箱若干。

(三)安全重点部位。

(五)工作重点和目标。

工作重点:

1、每周营业员晨会,通报近期社会消防安全事件,总结经验教训,深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每月对餐饮商户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并进行现场考核。

3、公司领导班子每周带队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4、每日专人对广场内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汇报。

5、每月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安全会议,对本月出现的问题、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6、每季度召开主力店、餐饮商户、重点商户安全分析会议,对出现的重点问题进行沟通。

工作目标:

1、新入职人员一周内消防安全培训;。

每月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每季度进行全员消防演习;。

二、安全隐患分析。

(一)员工安全意识淡漠。

的隐患问题不能及时整改。

(二)消防车道(商厦西侧通道、北直梯前通道)。

商厦位于商业核心区域,人流车流络绎不绝。直梯前消防车道经常被餐饮送货车以及雨雪天不听劝阻的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所阻塞,因商厦停车区域少的原因商厦西侧消防车通道只能划作员工及顾客非机动车停放,在火灾及紧急情况下消防车无法快速通过进行灭火救援。

(三)安全疏散通道。

商厦内共有9个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现实际开启的通道不能使用的有餐饮区金权道后厨、南侧货梯通道因华润万家卸货平台不能通道室外。通室外玻璃门应向外侧开启。二层veromoda南通道被阿特蜜女包遮挡导致通道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二层南扶梯上口处被卖场遮挡不符合疏散通道要求,一层金迈王北通道被泰和源鞋遮挡不符合要求,且二层、三层、四层分别有两个通道位于卖场经常出现商品影响情况,封闭式楼梯间楼梯前室内未实现消防应急照明切换(物业工程人员已在落实当中)疏散通道不畅通,在突发情况下人员无法快速疏散。

(四)消防及特种设备设施。

导致电梯困人。员工及商户不规范使用电梯,经常出现电梯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五)电器线路。

1、商户。

商户为增加卖场氛围,在商厦公共照明提供下,场内分别装有大功率金卤射灯设备,增加了商厦各楼层配电设备功率,且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加强监管,存在安装不规范、产品与实际运用不匹配、亦有不合格产品,存在隐患。

2、工程。

因前期工期紧张,施工过程中电气线路有未按图施工情况,各配电室线路安装不规范,施工人员线路连接随意,各分支线路未做明确标识,个别线路路由未进入桥架安装,有强电、弱电共走桥架路由现象。存在隐患且不能有效控制能源,个别水路管线存在保温安装不规范、接口滴漏现象。现物业工程人员正在进行区分排查。

3、员工操作。

员工在开闭店操作电气设备不规范,物业人员虽对员工进行过讲解,实际过程中员工经常出现违规操作行为。

(六)消防管理。

及和推广存在一定的盲区。

三、解决方法及对策。

(一)消防车道。

1、外场设置专人对车辆进行引导;。

2、制定外场消防安全巡查机制;。

3、向执法部门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举报;。

(二)安全疏散。

1、安排专人巡查安全疏散通道;。

2、四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三)消防设施。

1、安排专人巡查消防设施;。

2、营业两小时巡查一次并进行现场整改;。

3、对整改拒不执行单位向执法部门举报;。

(四)装修材料。

1、装修前须获得消防部门装修审核意见;。

2、装修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3、装修期间必须提供材料检验证明;。

(五)电器线路。

1、每周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2、对违规行为强制要求整改;。

3、电气线路加装电气火灾报警装置;。

(六)消防管理。

1、主力店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姐;。

2、主力店每月召开安全大会;。

3、每月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目标,公安部在全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内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高层住宅、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高度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多,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消防监督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增大,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已成为当今社会,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面临的一大新课题。

20xx年6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内实行“户籍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的录入工作;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利用统计分析功能查找整改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一)实行“户籍化”管理,是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在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的基础上,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和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制度。“户籍化”管理制度确保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二)实行“户籍化”管理,是提升消防部门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其中必须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是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扩展,建立了消防安全基础档案信息库,提供了“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和“三色”预警、信息交流、在线学习考试、统计分析等功能。消防部门担负着业务培训、分类指导、检查督导等重要任务。消防机构要通过“户籍化”系统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利民服务,并定期向重点单位消防政策法规、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和消防安全常识。同时,督促指导所有重点单位在系统中建立户籍化档案,及时审查录入的信息,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虽然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制约“户籍化”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点单位消防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建档率不高。截止20xx年11月份,全国尚有10%的重点单位未在系统中建立户籍化档案,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单位建档率不到40%。业务水平不高。虽然多数重点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了消防管理工作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业务水平亟待提高,从业人员对“户籍化”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尚未提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在思想上轻视、在工作中敷衍了事,在信息录入上被动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主体责任尚未真正得到有效落实。

(二)消防机构对单位的督促指导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到位。根据《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部门要实行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并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虽然近年来消防部队编制得到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现状,但是与消防部门担负的任务不断外延的现实相比,警力不足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火灾防控、消防安保等工作牵涉警力相对较大,消防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使得消防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加。而推行“户籍化”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难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由于信息采集录入的不完善,导致“三色“预警的指导性不强,通过“户籍化”管理系统进行分析研判的有效性不强,从而使得动态监管缺乏针对性。

(三)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行“户籍化”管理工作中,思想、行动、措施尚未真正统一到公安部统一部署上来,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检查督导不够严格,部分部门存在尚未制定督导方案、督导流于形式,整改措施缺少针对性等问题;试点成效不够显著,推广“户籍化”管理工作必须试点先行,全面推广,部分县市存在试点建设进度缓慢,典型引领效果不够显著,没有真正创建提供可学可看的工作样板;问责不够严厉,在推广工作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捆绑制度尚未真正形成,部分地区实行的“领导分片联系、参谋包干到点”的责任模式尚未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建议在深化“户籍化”管理工作中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有效措施。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消防工作负有法定主体责任,从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消防安全管理人,再到单位普通员工,层层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便构建起了单位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网络。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中的督导、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将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机制必将不断完善。

(二)强化“户籍化”消防管理宣传培训。消防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人、管理人进行集中培训,大力宣传“户籍化”管理的意义和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对“户籍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培训中要详细讲解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核心内容,指导完善户籍化管理档案,并积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制度。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常识,具备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能力,真正成为单位消防管理“明白人”。

(三)强化督导不断完善消防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单位越来越多,消防人员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难免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为适应新形势,消防机构应将部分监管督导职能交给消防服务机构。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服务机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行业自律、中介组织自我约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宏观监管的消防运行机制。将原来社会单位因业务水平限制难以完成的消防管理工作委托给具有专业水平的消防服务机构来完成,消防部门就可以从具体的消防事务管理向宏观的消防指导、服务转变,更好的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机制。

(四)积极完善多层面“户籍化”管理方式。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单位“户籍化”工作,充分利用消防监督“网格化”的管理经验,对辖区内的建筑进行网格划分,实行网格区域责任人负责制,将大片的监管工作细分为小部分,网格责任人对所管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逐一排查登记,逐级汇总报告;对收集掌握的火灾隐患,逐项上报、逐项查处、逐项反馈;对分类建立的工作台账,进行动态更新,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对已消除的隐患及时撤销,实现定人定格、定岗定责、定期定量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立体防控”的多层面“户籍化”管理网络,确保辖区建筑有人抓、有人管。“网格化”配合“户籍化”的管理模式将使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更加完善。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九

社区将突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再一次检查。为了切实作好消防安全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有关精神,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项综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1、精心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职责。社区以小区保安队、为消防安全防范主力军,做到管理有序、措施得力、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细化”了工作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汇报。保安人员负责各小区,从而使消防安全防控网络辐射到辖区重点地段及各小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我们认为防火工作务必天天讲,时时抓,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在防火检查中,我们始终做到对辖区基本状况底数清,状况明;重点隐患不失控;严防范,做到不留死角,遇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社区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及社区保安队员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中,查处存在灭火器过期的消防安全隐患的店面有:xx城茶馆、xx茶馆、xxx、家具店、xx、xx小饭馆、xxx馒头店、xxx网吧、味名坊、xxx美容厅、保xxx、xxx、xxx休闲部、xxx幼儿园、xxx市场等当即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要求一周内整改到位。并予以警告,消除了火灾隐患,确保了一方平安。

2、宣传教育活跃,群众意识增强。为了进一步搞好消防安全工作,我们一方面充分利用墙报、横幅、黑板报、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制作专刊3期、横幅5条。同时邀请专家为辖区居民进行“消防知识进社区”讲座,使他们会使用灭火器、会报警、会逃生自救。

我们明白消防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做好消防安全基础工作,营造全社会人人重视消防,时时防火,处处防火的消防安全氛围,需要我们扎实有效地工作,寻找消防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迈入一个新台阶。

平铺直叙,用词简达。

白牛镇一初中。

20xx年春季开学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

自查报告。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及邓教办《关于开展20xx年春季开学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重点对开学条件保障、学校校舍和食品饮水、卫生防疫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部分隐患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开学要求。现将学校对校园保安、校舍安全、食品饮水、卫生防疫、安全教育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在把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校园安保:学校按标准配备安保器械,配齐配足安保人员(2人);在校园关键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认真落实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盘查询问制度,并做好记录,禁止外来车辆入校;在学生上下学、上操、下课期间等重要时段,学校安排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持秩序,保障学生安全。

(二)校舍设施安全:我校教学楼三楼属临时搭建房,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早已废弃不用。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教室、实验室、寝室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到位;消防设施器材按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后勤处加强用电、用火管理,不定时检查整改。

(三)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严把学校超市和食堂从业人员营业资格、健康体检、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开展预防传染病教育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师生人身安全:学校建立了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次次有主题;学校制定了完善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学校重视学生教学活动、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与村委治保人员配合定期对校园门口、校园周边进行排查,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高危人员和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各类隐患;学校能够及时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每学期进行管制刀具排查不少于三次;学校相当重视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了有关人员安全责任,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学校重视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落实自行车管理,强制禁止不满12周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1、学校房屋部分门窗、玻璃破损。

2、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

3、校门前没有人行横道线,限速标识和限速带需要安装。

4、学校监控覆盖面不全。

1、加强值班教师的教育、管理和检查。

2、尽快修缮门窗、玻璃,同时加强对全体师生的应急演练和教育。

3、把压力不足的灭火器全部充压、修整。

4、在学校门口两侧划人行横道线,安装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5、在合适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基本达到校园全覆盖。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十

我司对xx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xx位于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评估内容:

1、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问题: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四、评估结论: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

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十一

为认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我校对学校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1.占地面积:学校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21号,占地面积15675.55平方米。

2.建筑面积:学校总建筑面积7291.08平方米,现有2幢主要教学楼,属框架结构,都按要求配备了消防栓和灭火器。第一教学楼4798.40平方米,第二教学楼2492.68平方米。

3.人员情况:学校现有教学班级32个,在校师生1230人。

1.学校依法通过了消防行政许可;

2.学校建立了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学校每天开展了防火巡查、每月开展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5.学校按规定配备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6.学校内部、外部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学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存在锁闭、占用、堵塞现象;

8.学校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存在占用、堵塞现象;

9.学校没有学生宿舍和教师宿舍;

10.学校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11.学校外墙门窗上没有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学校不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

13.学校没有自动消防设施;

14.学校没有消防控制室;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学校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每天巡查,领导小组每月一次消防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组织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师生熟悉自己的逃生路线,教师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学校制定了详细的'疏散逃生预案,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教职工明确职责,学生熟悉逃生的路线。

1.重点部位、疏散通道设置了安全出口标志,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

2.利用班队会、5分钟安全教育提醒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学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篇十二

为响应县防火委员会关于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也为了落实县供销社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进行自查的要求,11月28日上午,由xxxxxx牵头,带领办公室、防损部、营运部的负责人对佳美生活广场总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收银台西侧消防栓前堆放商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门店马上安排人进行调整,确保消防栓前通道的.通畅。

二、主通道自北向南第五根柱子上的应急照明灯指示灯不亮。要求办公室安排电工张师傅当天检修,如损坏不能再用,由办公室负责购进,3天内落实完毕。

三、洗化区、服装区、副食区共有3具灭火器存在安全隐患,一具保险栓上的铅封损坏,两具压力不达标,要求办公室重新购置,3天内落实。

四、生鲜区消防通道处一个安全通道指示标志牌指示灯不亮,要求办公室安排电工张师傅当天检修,如损坏不能再用,由办公室负责购进,3天内落实完毕。

五、西边一处消防出口被锁闭,要求门店当即打开,并安排专人值守,保障安全出口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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