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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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应当包含必要的条款,细致而全面。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为规范借用管理,减少办公用品的丢失及合理利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属办公室管理之物品,如需借用,必须向公司相关责任人申请借用,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物品借用单,不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有权拒借。
二、借用人领物品时需当场验收该物品是否合格,如验收合格签字领用后,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则由借用人承担。
三、借用时间以10日为限,到期后,借用人需按时归还。如果超过预定期限的,及时向相关负责人电话或者书面沟通;如后续无借用申请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如后续有借用人,则需及时归还,如无法及时归还导致后续借用人无法及时使用者,则需承担后续人员租赁同样设备费用。
四、借用人归还物品时,需经借用本人亲自归还,如若不能亲自过来归还,须向物品负责人说明并告知代归还者姓名,这中间出现任何问题,由借用人承担。
五、归还物品时,需经物品相关负责人检验合格并确认后方可接收。归还后,物品保管责任人及借用人双方在借用单联上签字以示结清,办公室保管责任人保留单据留存备查。
六、借用过程中,如果物品丢失或者损坏,由借用人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者购买一个同样的物品归还公司。如果是保管责任人丢失,则有责任人承担。
七、借用过程中如出现丢失、损坏或者其他问题,应按照物品实际价值处罚适当的罚款和分值。
八、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解释权最终由办公室。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为了使教师能更好地利用先进的手段,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效率,学校决定将现代教学设备(笔记本电脑)借给有关教师使用。现将有关使用要求规定如下:
一、学校将所有的笔记本电脑编号、登记。借出之后,每年不定期全部检验一次,并对电脑进行保养和维修。
二、借用电脑的人员:本校高中部高二、高三年级任课一线教师(图、音、体和电脑教师除外)。若认为自己确实不需要笔记本电脑的,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领取。
三、凡符合条件并交押金________元的教师,凭收据到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笔记本电脑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或由学校提供密码保险柜统一保管。电脑报废后学校收回,押金退回教师本人。
四、使用者一年后退休、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离职、离开教学岗位的,将电脑折价向学校支付相应的金额之后,可将电脑归个人所有,同时退还押金。折价办法:以学校购买整机价格计算,使用一年后付______%,二年后付______%,三年后付______%,四年后付______%,五年后付______%,六年后付______%。不按上述折价购买电脑的,学校收回笔记本电脑,押金全额退回,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赔偿。
五、使用笔记本电脑的教师必须爱护、妥善保管,按正确的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不得损坏电脑。使用期内如有遗失、损毁的,按第四条折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赔偿。
六、保修期内(三年)的硬件故障由供货公司维修,不属保修项目(显示屏、电源等)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维修费在押金中扣除。
七、正常操作出现的`纯软件故障由使用者及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共同承担,电脑教师有责任帮助全体教师使用和维护好电脑。
八、使用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信息技术培训并尽量多地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教学。基于学校现状,使用者每年多媒体电教授课率:______岁以上的教师第一年每学期不少于______节,______岁以下的教师第一年每学期不少于______节,第二年每学期不少于______节,以后每学期不少于20节;同时所有使用者每学期必须向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一定数量的教学素材资源、五个以上电子教案或课件;若不能完成的,学校将收回其借用的笔记本电脑。
九、不得擅自撕掉笔记本电脑上的编号条码,否则责任自负。
以上条款请使用者认真遵守执行。本规定一式三份,教师个人保管一份,学校总务处保管一份,网络信息中心保管一份。本协议解释权在校长室。
借用者(签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校(盖章):____________。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借用东西也是有管理规定的,那你知道有哪些规定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借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规范借用管理,减少办公用品的丢失及合理利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属办公室管理之物品,如需借用,必须向公司相关责任人申请借用,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物品借用单,不符合规定的,办公室有权拒借。
二、借用人领物品时需当场验收该物品是否合格,如验收合格签字领用后,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则由借用人承担。
三、借用时间以10日为限,到期后,借用人需按时归还。如果超过预定期限的,及时向相关负责人电话或者书面沟通;如后续无借用申请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如后续有借用人,则需及时归还,如无法及时归还导致后续借用人无法及时使用者,则需承担后续人员租赁同样设备费用。
四、借用人归还物品时,需经借用本人亲自归还,如若不能亲自过来归还,须向物品负责人说明并告知代归还者姓名,这中间出现任何问题,由借用人承担。
五、归还物品时,需经物品相关负责人检验合格并确认后方可接收。归还后,物品保管责任人及借用人双方在借用单联上签字以示结清,办公室保管责任人保留单据留存备查。
六、借用过程中,如果物品丢失或者损坏,由借用人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或者购买一个同样的物品归还公司。如果是保管责任人丢失,则有责任人承担。
七、借用过程中如出现丢失、损坏或者其他问题,应按照物品实际价值处罚适当的罚款和分值。
八、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解释权最终由办公室。
为加强学院物品的可持续使用和借用规范化,更好地对物品进行管理,特定立一下制度。
一、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物品的借用管理,适用于学院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二、物品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必须按程序向学院办理报批手续。
三、借用程序
1、借用人填制“物资借用审批单”,内容包括:借物部门、借用人、品名、数量、用途及归还时间。
2、借用部门负责人按实际需要审批签字。
3、借用人凭“物资借用审批单”到后勤处审批,获批准后到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大额或大批量物品借用需经院领导审批。
四、借用制度
1、学院物品仅限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借用。
2、物品的借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可借用。
3、少量物品的借用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批量物品借用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特殊原因需书面说明)。
4、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维护借用物品,归还时不得损坏和短缺零部件,做到干净整洁原样归还。
5、易耗品、易燃品、剧毒品及贵重金属等不能借用。
五、赔偿办法
1、借用的`物品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如损坏、丢失,查明原因后,按价赔偿(由借用人或物品损坏人承担全部费用)。
2、因借用人辞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资产管理科无法追回借用物品时,借用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若在规定内无法追回则由责任部门承担借用物品赔偿费用。
3、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由后勤处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物品注销手续。
六、资产管理科每月25日负责统计逾期未还、损坏、丢失情况,并汇总报送院领导。
为了加强工厂生产资料领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因生产和办公需要,需领用工具时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临时借用程序 指生产、办公、设备维修时需临时借用某些工具,但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时为临时借用。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1.借用人在库房借用登记本上填写详细的借用内容
2.仓库按要求发放要求借用的工具
3.规定时间内归还借用的工具
4.库房销帐
二、长期领用程序 指在某些岗位上从事生产加工和办公时需长期使用时工具领用为长期领用。
1.要求领用人出具工具清单,交车间主管。
2.车间主管审核其领用的必要性后在审核无误后签字批准。
3.仓库根据计划及整体发放的数量,确定是否批准其领用或借用。
4.库房根据清单发放至个人,并建立工具领用卡
三、离职交接程序 指员工离职和岗位调动时对长期领用和临时借用的工具交接手续。
四、具体管理规定
1.临时借用必须在库房办理借用登记,详细登记工具名称、型号、损坏状况、借用时间并留有借用人签字。
2.临时借用的工具,在归还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详细核对物品型号、损坏情况。如因人为损坏按采购金额赔偿。
3.库房未仔细核对造成工具缺失由保管员自行负责。
4.所有员工均享有临时借用权,但除了借用人签字以外,同时还必须有部门(车间)负责签字。对及时归还的工具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当面销帐。
5.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借用工具,库房即时通知其归还,如在通知时间内还未归还视同丢失。库房及时开单交财务在其工资中扣除。
6.对长期领用的工具,领用人员必须在库房办理长期领用登记卡。登记卡上详细记录:工具名称、型号、品牌、损伤、领用日期并要求领用人签字。
7.一线生产员工在工具长期领用时需出具领用清单,再交由车间主管审核领用必要性。经车间主管审核签字后可凭清单去库房领取。
8.所有领用工具责任到人,谁领用谁负责。个人工具有个人保管,公用工具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妥善保管。
9. 所有工具二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所领工具因人为造成损坏,库房不得予以更换。
10.员工在离职或岗位调动后必须到库房办理领借用工具的交接手续,对不能退还的按采购金额扣款。
11. 所有外协单位不得自行借用工具。必须借用时,由库房开具清单,财务审核开单,外协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押金或财务扣款。库房按财务所开单借用工具。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为加强对借用人员管理,规范机关人员借用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人员借用
1、各科室应增强工作计划性,人员借用本着工作急需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人员借用。
2、确因工作需要或遇临时性突击任务,可向局领导申请临时抽调人员。
3、借用国土所人员,原则上只借用“依照管理”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从本系统外借用人员。
4、借用人员必须胜任借用岗位,临时抽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严格程序,健全人员借用手续
1、由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申请应注明借用原因、借用岗位、期限、人数、条件,有借用人选的写明借用人姓名。
2、根据科室申请,由党委确定是否借用,并对提出的借用人选进行考察或确定他人。
3、借用人员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局办公室开出借用人员通知单,落实借用相关事项。
4、未经批准,科室不得自行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借用人员。
5、借用时间到期的,借用人员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用的,应征得局长同意。
三、借用人员管理
1、借用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借用人员事、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以累计计算天数)按工作日比例扣除补助费。事假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补助费,婚、丧、产、公休假除外。
3、借用人员应参加局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习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及时转入组织关系,按时参加支部生活。
4、科室要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胜任情况,帮助借用人员解决工作及生活上遇到的难题。
5、局对借用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办事员每月200元,副股级每月300元,股级每月400元。
本制度从2015年6月起执行。
一、各科(室)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部外人员帮助工作,应工作性质、工作量来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及借用。对应急性工作借用人员借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各科(室)借人应提前由本科(室)以文字申请,经主管部长同意,交由党总支考察并报部长同意后由本科(室)。
三、对借用人员管理。凡借用在三个月的,由党支部考核,其思想。回原时,由党支部对其在借用期间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写出鉴定;借用在半年的,应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参加组织部党组织的活动。
四、被借用人员到部内正式上岗前,由党支部对其要求,即:在组织部工作期间要时刻用组工干部的标准要求,并遵守部内的规章制度,说话办事损害组织的形象,规范其。
五、各科(室)对借用人员及其所在,不许诺任何条件。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一、公司外借的车辆仍归公司所有,不得再行借给他人使用。
二、借用人不得将借用车辆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事务。
三、借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规驾驶,不得醉驾,因交通违规所产生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四、借用人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得逃逸,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
五、借用人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保养车辆,车辆丢失或损毁应当赔偿。
六、借用人若违规使用车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七、除车辆的年检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保养、维修、油费、保险等费用均由借用人承担。
八、借用期限内若公司需要调整的,借用人应配合公司调配。
九、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借用人归还车辆,借用人应无条件按公司要求归还所借车辆。
十、担保人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二
为了加强工厂生产资料领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因生产和办公需要,需领用工具时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一、临时借用程序指生产、办公、设备维修时需临时借用某些工具,但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时为临时借用。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1、借用人在库房借用登记本上填写详细的借用内容。
2、仓库按要求发放要求借用的工具。
3、规定时间内归还借用的工具。
4、库房销帐。
二、长期领用程序指在某些岗位上从事生产加工和办公时需长期使用时工具领用为长期领用。
1、要求领用人出具工具清单,交车间主管。
2、车间主管审核其领用的必要性后在审核无误后签字批准。
3、仓库根据计划及整体发放的数量,确定是否批准其领用或借用。
4、库房根据清单发放至个人,并建立工具领用卡。
三、离职交接程序指员工离职和岗位调动时对长期领用和临时借用的工具交接手续。
1、临时借用必须在库房办理借用登记,详细登记工具名称、型号、损坏状况、借用时间并留有借用人签字。
2、临时借用的工具,在归还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详细核对物品型号、损坏情况。如因人为损坏按采购金额赔偿。
3、库房未仔细核对造成工具缺失由保管员自行负责。
4、所有员工均享有临时借用权,但除了借用人签字以外,同时还必须有部门(车间)负责签字。对及时归还的工具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当面销帐。
5、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借用工具,库房即时通知其归还,如在通知时间内还未归还视同丢失。库房及时开单交财务在其工资中扣除。
6、对长期领用的工具,领用人员必须在库房办理长期领用登记卡。登记卡上详细记录:工具名称、型号、品牌、损伤、领用日期并要求领用人签字。
7、一线生产员工在工具长期领用时需出具领用清单,再交由车间主管审核领用必要性。经车间主管审核签字后可凭清单去库房领取。
8、所有领用工具责任到人,谁领用谁负责。个人工具有个人保管,公用工具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妥善保管。
9、所有工具二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所领工具因人为造成损坏,库房不得予以更换。
10、员工在离职或岗位调动后必须到库房办理领借用工具的交接手续,对不能退还的按采购金额扣款。
11、所有外协单位不得自行借用工具。必须借用时,由库房开具清单,财务审核开单,外协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押金或财务扣款。库房按财务所开单借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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