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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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是语文学习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欣赏和创作诗歌可以培养我们的美感。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通顺度,尽可能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表达意思。下面是一些写作总结的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场)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电场员工的节能意识,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执行,以保证电场安全、经济运行,结合风场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场,有关施工单位(或部门)的相关工作应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对于本制度未能提及的某些细节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便于操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实施细则。经场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风场成立风场节能领导小组,领导风场的节能工作,场长(主持工作的副场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部、工程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节能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产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部人员担任。第五条节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加强领导,加大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的节能意识。
(二)优化风场电量预测,完善风速测报系统,利用其预报成果及时调整风场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高风能利用率。
(三)加强发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采用新技术,提高设备发电可靠性,提高风能利用率。
1、推行规范化检修,努力缩短检修工期,同时多台风机检修,合理分配检修机组,缩短停机小时数,在大风季节尽量不安排风机大面积检修维护工作。
2、推行风机故障预测,争取实行“诊断检修”,提高机电设备可用小时数。
(四)加强场内输电、配电、远动及通信的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风机正常稳定运行,避免风机受累停用现象。
(七)加强生产、生活用电管理,降低厂用电率。
1、做好场用电系统优化、经济运行工作,减少各配用电设备的空载损耗。
2、加强生产办公用电的管理,杜绝电能浪费,做到“人走灯灭”。
3、严格生活用电管理制度,禁止高能耗设备的使用,合理使用生活用电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人走断电”。
4、做好防窃电工作。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增发电量:年发电量减去多年平均设计标准年发电量。
(二)增发电量还应该考虑因系统安全需要机组备用及不可预见性灾害所造成电量损失。
(三)场用电率:按照。。公司给定的场用电率考核。第八条奖励与惩罚。
(一)每年对节能工作总结一次,对增发电量工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场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公司监督安全生产部对本制度的执行,安全生产部检查监督各工区对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提及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风场安全生产部。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1.1设立以场长为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臵、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臵、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
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开关室、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臵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臵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臵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臵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臵和接地装臵,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臵。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
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臵烟火报警装臵。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臵。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臵、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臵的设备、器材等。
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臵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臵,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臵。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臵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臵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10.1灭火器应设臵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臵。不应设臵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臵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臵、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臵区域应设臵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
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臵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臵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臵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臵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避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熟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违章作业。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得擅自动用气、电焊设备。
2.10.2.2鉴于焊接安全作业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要齐全,气瓶的放臵要安全牢固、防高温、防爆晒、防震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装臵,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严禁使用已经损坏的漏气的橡胶气管和焊割炬。禁止纯氧接触油脂及碳化物质,禁止乙炔接触纯钢。2.10.2.3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与焊割地点及明火地点,相距应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离。2.10.2.4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电焊机上电源接头要牢固、绝缘要可靠。在室外进行焊接时,电焊机的放臵以及安装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导线破裂要及时更换,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对装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线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处理,不得进行焊割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进行焊割作业。2.10.2.7焊接作业前,焊工首先要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地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检查焊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1.2.1全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全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结合重要节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同步开展,检查情况由保卫部门汇总上报。
2.11.2.2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保卫部门。2.11.2.3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1.2.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协同牵头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2.12.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2.12.2凡新进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2.2.1一级教育: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2.12.2.2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2.12.3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卫、安监、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2.12.6.2危险品采购、运输、押运、保管的人员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2.13.1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13.2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13.3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14.1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保卫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2.14.2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2.14.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保卫部门存档,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保卫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2.14.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14.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4.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2.14.7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2.14.7.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2.14.7.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2.14.7.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14.7.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2.14.7.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14.7.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2.14.7.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15.1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
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5.2.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2.15.2.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2.15.2.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2.1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3.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2.15.3.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15.3.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6.1发现火警能奋不顾身,积极组织并勇敢投入扑救工作,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2能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3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进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火险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2.16.4发现火警时,不报警、不扑救,致使火灾漫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消防制度、不听劝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16.6发现火灾隐患,不汇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灾事故者,视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反厂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并赔偿损失。2.16.8在禁火的工作场所,违章吸烟、明火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罚款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不得评为先进。
2.17.1职工应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所有防火重点部位电话机旁,应悬挂有火警电话号码的标志牌。发现火警,应立即挂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2.17.2职工、车辆见到报警消防车应主动让道先行。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警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保卫部门人员应做好火警火灾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2.17.3在消防人员未到失火现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由下列人员担任:运行设备失火的当值值长负责指挥灭火,仅检修设备失火,由检修负责人指挥。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失火现场,并采取防止触电、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员到达失火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电力设备的现状和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火灾,应设法及时通知邻近公安消防队来增援。
防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时,应由运行人员许可并陪同进入。2.17.7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被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适时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对充油设备应设臵警戒范围,防止爆炸。
2.17.8火灾被扑救后,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现场。
2.17.9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保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2.17.10火灾事故应由厂安监部门、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火灾的统计上报工作。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1、学校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学校的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学校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学校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学校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学校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学校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五
全体员工:
为加强我商场用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1、各员工树立节水意识,自觉爱护水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2、在清洗毛巾、墩布等清洁用具时,必须将洗手池阀门关闭或使用盆或桶,避免直接将水龙头打开直接清洗,同时不得将水龙头长时间开启冲洗墩布造成浪费等,严禁使用热水清洗墩布等清洁用具以及私人物品等。
3、禁止在商场内清洗员工工服、店内货品等其他私人物品。以上节水规定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予以第一次300元罚款并警告,第二次500元罚款及大会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开除。
xxxx。
2012.08.07。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六
2009-xx-xx制订2009-xx-xx实施华能长春热电厂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能长春热电厂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长春热电厂接地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接地线的保管。
(一)运行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对接地线的数量及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记录。
(二)接地线原则上不允许借出,特殊情况借出的,应报值长同意并记录借出的原因、接地线编号、使用地点、借出和归还时间等内容。
(三)每组携带型短路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地点也有对应的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每次拆除接地线必须存放在对应号码处。
第四条接地线的检查。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定期工作的要求,对接地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检查接地线数量是否足够使用。
(三)检查接地线的数量是否和记录本上相同。
(四)检查接地线的导线无断股、护套应柔韧、无破损。
(五)检查接地线的导体端线夹、接地端线夹是否完好无破损、断裂。
(六)检查接地线的操作棒是否完好,无断裂、破损。
(七)检查接地线固定螺丝无松动,编号无脱落现象。
(八)检查接地线是否存放在指定地点,且存放地点编号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第五条接地线的使用。
锁而无法检修隔离开关的,应装设接地线而不使用接地刀闸。
(二)装设接地线必须选用合适的电压等级,原则上各电压等级的接地线不得相互替代,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线径粗一级的接地线代替。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是否完好,软导线无裸露,否则不得使用。
(四)装拆接地线应做好使用依据、装设接地线时间、拆除接地线时间及装拆人员的记录,此内容应在接地线记录本和运行值班记录内记录清楚,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五)未拆除的接地线应在工作票上记录清楚,写明未拆除接地线数量、编号及未拆除原因。
(六)接地线装拆后要在电气系统模拟图上标识清楚。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由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策划部职能由检修部代为执行。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七
为了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办公室全体人员必须树立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在工作需要时开灯,人离办公室必须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光线好的房间,必须关闭照明设备。走廊、楼道里的灯要随手关闭,办公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二、尽量少用空调设备,必须使用空调时,按统一规定执行。夏季开空调时间为:6月1日—8月30日,(特殊情况除外)下班前20分钟要关闭。如发现下班后未关闭空调设备,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三、电脑设备不使用时,要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耗。工作完后,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下班后无待机现象,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四、各办公室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一切电器设备应在下班时确保关闭,因人为原因没有及时关闭电源,造成设备损毁和引发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水壶等高压负荷电器,不得随意搭接电线设备,对违规用电发生事故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处以30元—50元罚款。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处。
2015年7月1日。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八
1、全体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人人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牢固树立以节水为荣,浪费水资源为耻的荣辱观。
2、全体师生应爱护用水设备设施,禁止野蛮使用损坏设备设施的现象。
3、用水时注意调控用水水量,尽量缩短用水时间,杜绝〝常流水和水白流”的严重浪费水的现象。
4、人人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良好习惯,特别是打开水龙头无水时,更应随手关闭,切勿只开不关。
5、卫生间用水在保持冲洗干净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冲洗水量;控制冲洗次数。
6、注意回收可再用水,提高使用二次水的能力,基建施工取水,尽可能使用回收水或河水。绿化用水一律使用回收水或窨井内水。
7、严格将各部门用水量与工作考核挂钩,发现用水量非正常超标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查漏补修。
8、学校将利用国旗下讲话,大小会议、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
9、总务处对各用水部门主要耗水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渗漏点并修理。发现人为因素导致水资源浪费现象,应及时进行制止。
10、对节约用水提出合理方案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在节水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进行处罚。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九
1.总则。
为规范各风电场库房管理,加强备品备件计划、日常耗材、备品备件及工器具安全有效的保管及补充,以保证设备正常维修和检修计划地顺利进行,保证风电场正常安全生产,使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备品备件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库房管理员职责。
4.1负责编制电场备品备件计划、提请月度备件计划4.2负责备件的出入库管理。4.3负责备件的验收。
3.1风电场库房要保持整洁,防止有害生物、防尘、防潮、防火、防水、防盗、防高温、防强光等,物品要分类别、规格摆放,要整齐有序,并设有明显标牌标志。
3.2风电场设置专职库管员,负责风电场库房的管理工作。
3.3专兼职库管员负责管理库房物品的分类登记、存放、领用、标识等,应熟悉掌握各种设备、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的性能、规格及库存数量。
3.4库房存放的物资帐目要齐全,应设有到货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帐目分类别登记,应设有设备台帐、备品备件台帐、工器具台帐和出入库台账。
无误,做到日清日结。
3.6库管员要及时检查手工台帐,并与计算机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一致性。
3.7库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并要求与公司财务帐目一致。
3.8各风场要根椐生产计划及库房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提交采购计划,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
3.9库管员须定期进行各类库存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或说明,向风电场场长报告,风电场场长对本风电场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加以处理。
3.10库管员是库房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库房内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要配套齐全、标志醒目、好用。
3.11库管员每周对使用的备件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写分析报告上报生产部。
3.12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许进入库房。4.入库管理。
4.1物资入库时,风电场当值值长(或相关负责人)与库管员必须凭物资采购计划、送货单、物资出厂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
4.2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送货单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4.3入库时,风电场当值值长(或相关负责人)与库管员一起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并在仓库物品台帐上进行分类登记。
4.4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型号等与计划不相符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5.出库管理。
5.1各类物资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采用先进先出法。
5.2物品出库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5.3物资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详细填写出库单,领用人和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领用。
5.4库管员将物资出库情况在物资账目上进行登记,即时掌握物资库存情况。
6.1库管员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盘点时发现坏件具有维修价值的,需提报维修计划,签订合同后统一进行维修;需报废处理的,或发现物资质量上存在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风电场场长汇报。
6.2风电场场长或当值值长必须亲临现场对请示报废或存在问题的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6.3所需报废的物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处理。
6.4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对贡献较大者酌情给予奖励。7.物资借用管理。
7.1其他单位或风电场在本风电场借用生产物资时,必须通过风电场场长许可,同时应履行借用手续。
7.2建立物资借用登记表,库管员定期对登记台帐进行核查,催缴到期。
未还的物资。
7.3借用物资归还后,库管员对归还物资进行严格检查,是否是原来借用物资或同型号同参数的替代物资,归还物资有无质量问题,确认无误后方可履行签字手续进行消帐,如有损坏应负经济责任。
7.4重要工器具借用或使用前由风电场当值值长负责协助检查,每年应按规定做好定期试验,由风电场值长协助库管员完成,试验过期或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向风电场场长汇报。
8.附则。
8.1本管理规定由华能新能源贵州分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8.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4:xxx风电场备品备件消耗统计表附件5:xxx风电场出入库台账。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十
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水秩序,保障校区生活和基本建设等正常用水。根据泰州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各部门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应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把节水措施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之中。
3、节水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并下达各部门耗水、节水考核指标。各部门应按学校要求,完成各项节水指标。对不完成节水指标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8、安装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非生产用水水龙头应安装节水型水龙头,卫生设备水箱应安装节水阀门。
9、按市、区节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校一级计量表计配置100%,完好100%;二级计量表计配置100%,完好100%。
10、用水设施、器具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用水浪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节水管理考核细则》处罚。
11、对节水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适当的节水奖励。
12、学校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实行监察,由总务处负责不定期对各用水点实行监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责任大小、按本制度和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节能,节水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一
为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
说明书。
》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
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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