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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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一支适应集团公司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需求的兼职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队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南风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兼职教师是指集团公司聘请的在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过程中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向受训者传授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职教师根据培训课程安排和培训要求具体承担教学、教学管理任务。
第二章专兼职教师条件
第四条:品行端正,仪态大方,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传授知识能力。
第五条:专业对口,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重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能制作所讲培训课程的教学课件或电子教案。
第六条: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具有完成所承担的培训教学工作的能力和学科水平,能不断以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新技术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七条:能认真执行所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和有关规
定。
第三章聘任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审慎”的原则,建立兼职教师队伍。
第九条:南风学院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培训计划对各类培训课程的要求,依据兼职教师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者与其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属各单位,可根据专兼职教师条件推荐兼职教师人选,以满足对口培训对教师的需求。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干部上讲台、培训下基层”的规定,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均为公司兼职教师。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所承担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授课。第十三条:了解所承担培训课程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及与此相关知识的衔接和连贯;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原则,不断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第十四条:认真备课,每门课应有教案。对重复课,原则上一本教材应有一本完整的教案,每次授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第十五条: 参加南风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
第十六条:认真辅导学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做到百问不厌。不断探索,总结和研究成人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特点及规律,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七条:授课任务结束前,拟定具有同等程度的培训课程试卷两份;并将试卷交培训办班单位以便及时印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教书育人,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课程结束后,及时收集有关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指导今后的教学工作。主动接受配合办班单位及南风学院的教学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兼职教师待遇
第十九条:专兼职教师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后,按标准领取兼课酬金。具体标准如下:
1.授课:集团公司高层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每学时50元,集团公司中层及副高职称人员每学时35元。其他人员每学时20元。
2.制定试卷(含标准答案)每份20元,判卷每份0.5元。
3、编制专业教材每千字30元,复审、校对每千字0.3元。
第六章 兼职教师培养
第二十条:选拔优秀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大力加强教师培养,并逐步推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根据培训教育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教
师到相关业务、科研单位学习进修,以便掌握新的理论与技术。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业务、科研单位或高校聘请一部分固定的兼职教师,加强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 兼职教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以及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业务等培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兼职教师资料库。
第二十三条: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及难以完成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南风学院会同人力资源部,解除聘任协议。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常规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战略发展的要求所举办讲座的专家学者的薪酬按照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的教育培训的教师的酬金按规定支付。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篇二
寿县教育局文件
寿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寿教人[2007]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寿县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
1、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教育教学需要,在编制限额内由教育局提出增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由教育局、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公开择优聘用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受聘任教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服务期5年。
2、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学校应依法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工作态度较差、表现欠佳的,要限期改正,否则,依法予以解聘。
二、流动
3、教师的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教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严格控制教师向城区、县属学校及超编乡镇流动;严格控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
4、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对口支教和轮岗交流工作,采取上挂、下派、轮岗等各种形式开展教师交流工作。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学区范围内进行交流。提倡、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师资紧缺的地方任教。城区中小学、农村完职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超编学校教师均要分期分批到农村缺编及边远学校支教。有农村任教经历,原则上作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县以上优秀教师评选依据之一。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必须要有在农村薄弱学校支教或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编制限额内,教师在本乡镇范围内流动的,由中心校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每年暑期集中办理。超编学校应通过竞争上岗等方法,将富余人员分流到本乡镇缺编学校。
教师跨乡镇流动,由县教育局根据编制余缺、学科需求情况,统筹考虑,实 行有序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乡镇、学校向缺编乡镇、学校流动;超编乡镇、学校严禁进人。
县属学校教师在县内流动,编制限额内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每年年终由县教育局统一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进入城区学校的,须经县编委同意。
6、教师借用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时限。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超过15天的,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7、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县教育局根据需要可指派专人到民办学校承担教学任务和指导工作。在批准同意的期限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工资保存在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由原单位使用。其年度考核由民办学校出具工作表现,原单位定等次。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恢复原待遇。不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8、辞职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及中心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三、进修
9、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脱产进修。在教师缺编的情况下一般不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脱产进修的人员,或进修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的,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10、教师参加本专科脱产进修,须工作满3年以上,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协议须明确进修时限、待遇、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等。入学后15天内,由学校、中心学校报教育局备案。
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及相应的津贴补贴。
11、脱产攻读教育类研究生的,必须工作满五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签订回校工作协议,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报考;经批准同意读研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工资保存在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工作满三年后分年度予以返还读研期间的基本工资。变动工作单位的,自变动次月起不予返还。
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规定的脱产学习一年期满后,须回原校工作。脱产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由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对脱产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的,自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并由其本人在离校15天内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或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12、在职教师不予参加普通高校非师范类专业学习,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报考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须经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回校工作协议,保留关系,工资存放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后分年度予以返还。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予以辞退(解聘)。
四、病、事假
13、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实行上班签到制,禁止教师顶岗代班。
14、教师因病请假,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中小学,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4-7天的,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8-14天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15-30天的,由中心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县属学校,14天以内由校长审批,15-30天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有重大疾病须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及中心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资料,报县教育局审批;事假须严格控制;婚、产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病、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核
15、县教育局和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及工作业绩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16、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实行绩效挂钩。将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权放给学校,由学校按国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17、建立教师奖励制度,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18、教师有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按《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六、纪律
19、严禁教师擅自离岗。凡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或中心学校上报县教育局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20、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借用中小学教师;擅自到外地外校任教的教师,按旷工论处。
21、学校校长对教师在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或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人事管理混乱,教师乱借用、乱调动的,县教育局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擅自离岗人员达2人次以上的学校、中心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寿县教育局
2007年7月16日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篇三
金塔三合学区关于制定 教师队伍管理措施及办法
(2012-2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印发金塔县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
1、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教育教学需要,在编制限额内由教育局提出增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由教育局、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公开择优聘用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受聘任教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服务期5年。
2、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学校应依法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工作态度较差、表现欠佳的,1 要限期改正,否则,依法予以解聘。
二、流动
3、教师的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鼓励教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严格控制教师向城区、县属学校及超编乡镇流动;严格控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
4、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积极开展教师对口支教和轮岗交流工作,采取上挂、下派、轮岗等各种形式开展教师交流工作。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要在学区范围内进行交流。提倡、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师资紧缺的地方任教。城区中小学、农村完职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初中、中心小学和超编学校教师均要分期分批到农村缺编及边远学校支教。有农村任教经历,原则上作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县以上优秀教师评选依据之一。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必须要有在农村薄弱学校支教或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编制限额内,教师在本乡镇范围内流动的,由中心校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每年暑期集中办理。超编学 2 校应通过竞争上岗等方法,将富余人员分流到本乡镇缺编学校。
教师跨乡镇流动,由县教育局根据编制余缺、学科需求情况,统筹考虑,实行有序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乡镇、学校向缺编乡镇、学校流动;超编乡镇、学校严禁进人。
县属学校教师在县内流动,编制限额内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每年年终由县教育局统一报人事编制部门备案。进入城区学校的,须经县编委同意。
6、教师借用须经县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明确借用时限。未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或借用期满未返原岗超过15天的,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7、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须办理辞职手续,否则,由原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县教育局根据需要可指派专人到民办学校承担教学任务和指导工作。在批准同意的期限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工资保存在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由原单位使用。其考核由民办学校出具工作表现,原单位定等次。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恢复原待遇。不按时回原单位工作 3 的需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8、辞职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及中心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三、进修
9、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有计划地脱产进修。在教师缺编的情况下一般不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出脱产进修的人员,或进修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的,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10、教师参加本专科脱产进修,须工作满3年以上,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协议须明确进修时限、待遇、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等。入学后15天内,由学校、中心学校报教育局备案。
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及相应的津贴补贴。
11、脱产攻读教育类研究生的,必须工作满五年以上。由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签订回校工作协议,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报考;经批准同意读研者,行政、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工资保存在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工作满三年后分予以返还读研期间 4 的基本工资。变动工作单位的,自变动次月起不予返还。
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规定的脱产学习一年期满后,须回原校工作。脱产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由学校按擅自离岗人员上报予以辞退(解聘);
对脱产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的,自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并由其本人在离校15天内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出,或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12、在职教师不予参加普通高校非师范类专业学习,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报考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须经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并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回校工作协议,保留关系,工资存放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学习期满返校后分予以返还。学习期满15天内不返校者予以辞退(解聘)。
四、病、事假
13、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实行上班签到制,禁止教师顶岗代班。
14、教师因病请假,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中小学,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校长审批;4-7天的,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8-14天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15-30天的,由中心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县属学校,14天以内由校长审批,15 5 -30天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有重大疾病须请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同到县级以上医院鉴定后,由所在单位及中心学校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医疗资料,报县教育局审批;事假须严格控制;婚、产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病、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核
15、县教育局和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及工作业绩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16、建立教师激励机制,实行绩效挂钩。将教师绩效工资的分配权放给学校,由学校按国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办法执行。
17、建立教师奖励制度,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奖励一批 6 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
18、教师有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按《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六、纪律
19、严禁教师擅自离岗。凡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或中心学校上报县教育局按程序予以辞退(解聘)。
20、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借用中小学教师;擅自到外地外校任教的教师,按旷工论处。
21、学校校长对教师在岗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或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人事管理混乱,教师乱借用、乱调动的,县教育局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擅自离岗人员达2人次以上的学校、中心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县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校教师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7 行。
三合学区
2007年7月16日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篇四
附件3:
东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情况调查问卷
尊敬的老师:
您好!感谢您参加本次问卷调查!东莞民办教育是本地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一样,都是本地教育发展的主力军。本调查旨在了解东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现实现状,以更好地分析东莞民办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决策部门制定相关民办教师政策提供数据依据与有益参考。本调查采用匿名方式,调查数据只为科学研究而用,对您提供的信息绝对保密。谢谢您的支持!
——东莞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课题组
一、单项选择
1.性别:口 男口 女
2.年龄:口 20周岁以下口 20一25周岁口 26一30周岁口 31一35周岁口 36一40周岁口 41一45周岁口 46一50周岁口 51一55周岁口 56一60周岁口 60周岁以上
3.您的婚姻状况:口 未婚口 已婚
4.您的最后学历(学位):口 研究生(硕士)口 本科(学士)口 大专口 中专及以下
5.您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口 有口 没有
6.您的专业技术职称是:
口 中学高级口 中学一级口 中学二级口 中学三级
口 小学高级口 小学一级口 小学二级口 小学三级口 未评级
7.您现在所在学校是: 口 小学口 初中口 高中
8.您在这所学校工作的年限:
口 1一3年口 3一5年口 5一10年口 10一15年口 15年以上
9.您的专业与您任教的科目是否一致:口 是口 否
10.您是否担任班主任工作: 口 是口 否
11.本学期您每周实际授课时数:
口 6课时或以下口 7一8课时口 9一10课时口 11一12课时 口 13一14课时口 15一16课时口 17一18课时口 19一20课时口 20课时以上
12.您每天实际的相关工作时间(包括管理工作、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等):
口 6小时及以下口 7一8小时口 9一10小时口 10一12小时口 12小时以上
13.您每天实际从事非教学工作任务(包括跟校车、值日、开会等)的时间:
口 1小时及以下口 1一2小时口 2一3小时口 3一4小时口 4小时以上
14.从参加工作至今,您调动过几个单位:
口 一个口 二个口 三个口 四个口 五个或以上口 没有调动过
15.近三年您参加过几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口 一次口 二次口三次口 四次口 五次及以上口 没有参加过
16.近三年您参加过几次由学校组织的培训:
口 一次口 二次口三次口 四次口 五次及以上口 没有参加过
17.近三年来您参加过哪些形式的培训:(可多选)
口 一个月以内短期培训 口 一个月以上研修培训 口 到公办学校交流锻炼
口 在职攻读研究生、本科口 其他(请填写)
18.目前您的平均税后工资收入为每月:
口 2000元以下口 2001一2500元口 2501一3000元口 3001一4000元
口 4001一5000元口 5001一6000元口 6001一7000元口 7000元以上
19.您所在学校是否办理了国家要求规定的“五险一金”:
口 未办理口 办理但不齐全口 已完整办理
20.目前单位为您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为每月:
口 100元以下口 100-150元口 150-200元口 200-250元口 250-300元
口 300-350元口 350-400元口 400-500元口 500元以上
21.您认为比较合理的民办教师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口 2000元口 2500元口 2800元口 3000元口 3200元
口 3500元口 3800元口 4000元口 4000元以上
22.您觉得您在民办学校的工资待遇与本地区范围其他行业同条件人员相比是:
口 较高口 差不多口 较低
23.目前您对职业压力的感受:口 较小口 较大口 非常大口 没有感觉
24.您对目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感到:
口 比较满意口 感觉一般口 不太满意口 很不满意
25.您认为您的教师权益得到了:口 完全保障口 基本保障口 部分保障口 没有保障
26.您觉得您现在的社会身份是:口 教师口 打工者口 企业员工口 其他
27.您对教师职业的想法是:
口 不管环境如何,愿意一直从事教师职业口 既然当了教师,就尽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口 作为谋生手段口 如有机会,将会离开教师队伍口 其它(请填写):
二、多项选择
28.目前您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了哪些方面的问题:(任选六项)
口 学生基础差、学习兴趣不高口 教学设备不足、工作条件差口 工作负担沉重
口 工作业绩得不到合理评价 口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难 口 缺乏学科带头人的引领
口 不受领导重视口 人际关系紧张口 子女上学或就业难口 身体状况不佳
口 退休有后顾之忧口 培训进修机会少口 经济负担过大
29.目前您参加培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任选三项)
口 教师少、工作任务重、离不开口 学校不提供便利条件、缺少培训经费
口 培训地点太远、交通不便口 培训激励机制不完善
口 培训课程设置不合理口 培训部门师资力量薄弱
30.您认为影响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主要因素:(任选三项)
口 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口 教师职务晋升难口 制度不公平
口 回流公办学校口 民办学校缺乏凝聚力口 学校管理者(举办者)不尊重教师
三、建言献策
31.您认为教育行政部门最应该为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做哪些工作?
。本次调查到此结束,再次感谢您的配合。祝您工作顺利,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细则 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篇五
镇原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和“文教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体 制
第三条 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人员流动等管理职能,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级中学校长、乡镇学区主任的选拔任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学区作为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派机构,应对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履行对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各项管理职能。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编 制
第六条 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学校教师编制调整方案,报县编制部门。由县编制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在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总数内发文予以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对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第八条 严禁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的,必须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第四章 资 格
第十条 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对新招录的非师范类教师,必须实行定期专业培训,并限期一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
第十一条 无教师资格证或不具备相应等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学岗位工作,不得评选优秀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 对品行不良、违纪违规、师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上报县人社部门处理。
第五章 职务职称
第十三条 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程序。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中校长和乡镇学区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体育局共同考察提名,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任免;乡镇小学校长由乡镇学区考察任免,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完初中校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积极试点中小学校长公推公选制度。逐年确定部分校长岗位,按照一定程序公开选拔优秀教育管理人才担任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职务,或者引进优秀人才担任校长职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般不能参加校长公推公选。
第十五条 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一般3年为1个任期。教育主管部门要和中小学校校长按签订目标责任书,校长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述职,接受上级督导评估。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落实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校长考核分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治校能力、业绩贡献、勤政廉洁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 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免、调配、解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后,实行评聘分离。凡被聘任者方可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到基层偏远学校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 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后,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外,必须在教学一线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每周任课时数和教学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对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教师考核工作以乡镇学区、初级中学和县直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人社、教育部门要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政策依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各乡镇学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分阶段性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同时作为教师聘用、评优选模、晋升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学校可根据实际,实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考核、排名、定等的办法,不互占优秀指标。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时,近五年考核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推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近3年考核必须全部在合格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七章 师德师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管理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高尚的师德形象。
第二十六条 严格师德评价考核。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完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督查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推行学生、家长、学校和上级部门“四位一体”的动态考核机制,定期予以公示。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选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八章 激 励
第二十七条 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每2年在教育系统开展1次“名教师、名校长” 评选,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县政府审查后授予相应称号,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师奖励长效机制。每年评选100名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建立骨干教师评选激励机制。每两年评选1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完善校长培养选拔机制。县委组织部要按照数量充足、专业配套、素质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为选拔优秀校长做好人才储备。校长人选的确定,应按照先进库、后提拔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引进优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根据全县完全中学和示范性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每年可对第一学历为师范类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教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引进。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和西北师范大学重点紧缺专业毕业生的签约引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做好核定发放工作;根据班额大小和工作实绩,提高班主任工作津贴;拉大县城、公路沿线与边远山区农村教师补贴差距,确保艰苦偏远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加快教育均衡发展。
第九章 惩 处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一)连续两年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倒数第一的;
(二)违反上级规定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班的;
(三)因人为责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黄牌警告的;
(五)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管理制止不力,包庇放任或隐瞒不报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等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力、审查不严、程序不当,造成信息和材料失实,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校长私自批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雇人顶岗、离职进修的;
(九)在考核的民主测评中,班子“不满意”票达40%以上或个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4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雇人顶岗,经商、炒股或从事第二职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
(三)收受或者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的;
(四)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教师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八)品行不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九)因个人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在校内外参与滋事、斗殴、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一)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未被聘任,待岗期间拒绝组织调配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遵守本岗位工作制度,经教育一年内仍无转变,群众意见大,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章 培养培训
第三十六条 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人社部门统一领导,以乡校为主组织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分层培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长期和近期规划,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机制,落实职称评定、评优选模、提拔使用与继续教育挂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开展教师全员培训。积极开展新课程和新技术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抓好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骨干教师、非师范专业教师、新录用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的主要范畴。鼓励和引导富余青年教师进行转岗培训,解决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加大经费投入,真正建立 “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师培训模式。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等资源,加强县级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按照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师离职进修管理。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提高教师学历规划,并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做好学历认定工作。教师离职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师离职进修的学校和专业,必须为本科以上师范院校师范类紧缺专业。
(二)凡准备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于每年参加考试前1个月递交申请,经任教学校同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成人离职进修考试。被录取者8月份向教育、人社部门正式申请离职进修,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离职进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进修。擅自离职进修者,由学校从其离职后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报请教育、人社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离职进修教师工资按以下办法执行:进修本科学历期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并补发进修期间停发的津补贴。考取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停发工资,保留公职,考取委培和定向研究生的每月发给800元生活费,研究生毕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工资,补发进修期间的全部工资(每工作满一年补发一年,三年补发完毕)。离职进修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教师离职进修期满,5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否则收回进修期间领取的全部工资和津贴。
第十一章 流 动
第四十条 教师流动管理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负责,人社、编制部门配合实施。每年8月份,县教育体育局根据中小学校教职工自然减员和学生人数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凡要求调动的教师,必须参加工作满3年,且工作表现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对要求从小学到初中、初中到高中逆向调动的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要求,并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调动。
第四十一条 教师流动必须严格按编制控制,既要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又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每学年县内教师流动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左右,学区内小学之间教师流动控制在学区教师总数的10%左右。晋升中高级职称或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后不满5年或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不得从农村学校向城镇学校调动,不得从薄弱学校向示范学校调动,不得跨系统和跨县市调动。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末位交流制度和对口帮扶支教制度。对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学综合考核排名靠后的教职工实行末位交流,完(职)初中和县直小学交流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2%,乡镇中心小学和幼儿园为4%。凡被确定为末位的教师,一律进行交流。县镇学校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到基层偏远学校开展对口帮扶支教。
第四十三条 从严控制教师跨系统调动。县直部门和外市县选调教师必须先征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调动。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不允许调出本县教育系统。农村特设岗位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不能跨系统调动,否则取消服务资格,自主择业。
第十二章 请 假
第四十四条 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教育系统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7天以内由教育体育局局长批准,8至15天由教育体育局加注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15天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教师请假7天以内由学校或乡镇学区批准,8至15天由乡镇学区、初级中学或县直学校审查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批准,15天以上的,县教育体育局审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人社局审批。请假期满按时返回单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事必须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超过20天者,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
第四十六条 教师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可休假5至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路程情况续假。
第四十七条 教师的婚假、产假等假期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教师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教师旷工、请假超假的,每旷工一天或超假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因病请长假的,不享受绩效工资,执行病假工资,即:连续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十条 教师患精神病、麻风病和癌症等不能治愈的重大疾病,必须持有权威机构或省级专科医院的诊断资料办理请假手续,不执行病假工资。
第五十一条 凡未经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学校越权办理请长假手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保 障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深入贯彻《教师法》,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制定规划,完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教师队伍管理列入目标进行考核。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管理职责,做好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管理的工作合力。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和地方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四条 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待遇。充分尊重和积极鼓励广大教师的劳动创造,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定期慰问离退休老教师和困难教师,定期表彰奖励教师队伍管理先进单位,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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