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汇总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20: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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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一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主要是查各级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各单位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查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火工产品及放炮管理、敲帮问顶工作到位情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三专两闭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畅通、通风设施是否牢固可靠;防突工作面“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安全现场办公:每月3日、13日、23日定为全公司安全现场办公日(若遇周六或周日则顺延至下周一)。

2、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实行下井天数考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5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10天;总工程师8天;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10天;机电副总工程师10天;生产部正副部长10天;生产部采掘技术员18天;生产部机电技术员15天;调度员10天;通风科科长10天、科员15天;地测办主任和副主任12天、科员15天;安监室主任12天、主办15天、采掘管理人员22天;采掘队队长和书记各15天、副队长20天;辅助队队长和书记12天、副队长15天)。

3、安全查岗:不定期对部分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特殊检查:新采掘工作面投产前、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前进行检查。

三、基本要求

1、公司安全现场办公日要求井下各队队长、安全生产各部室管理人员及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参加,由安全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季节变化状况,布置安全检查的重点,按采煤、掘进、机运、通风四大系统划分若干小组进行分区域全面检查。

2、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牵头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查岗活动,由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部分管理人员参加。

3、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准生产。并由安全监察室填写“安全监察人员意见书”一式三份,送交被检单位负责人、调度室各一份,安全监察室存档一份。

5、下井检查必须作好记录,谁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由谁负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填写“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表” 一式三份,送交被检单位负责人、调度室各一份,安全监察室存档一份。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按公司《“三违”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保管员要每天进行火工品库的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去库房内对民爆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民爆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缺失。并认真做好民爆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三、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保管员日常发放,安全责任人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保管员日常发放,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的`各个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五、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民爆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整个库区的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按不定期,不定期时,不定人进行检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保管员、爆破员等。

八、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部门,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九、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十、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二

为加强我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园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到实处,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园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园校舍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下旬检查一次,不得漏检。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二、检查项目:

1、校舍的门窗、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隐患。

2、校舍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3、学校用水,电路、电器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

4、学校运动场地、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

5、对教学楼和宿舍楼的楼梯、走廊、防护栏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学校每星期都要对学校厨房的食品和小卖部出售的食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7、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8、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三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师幼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幼儿园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幼儿园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园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三。检查项目:

1、园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幼儿园批准才能更改。园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园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

3、园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幼儿园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

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

6、幼儿园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室内外设施要安全可靠。

8、要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四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矿井、地面单位检查、考核,相关职能部(处)室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其它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

相关规定及要求:。

1、

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对生产矿井的检查覆盖面要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覆盖100%。

2、

公司各专业处室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率达到60%以上,但相邻两个月必须全部覆盖所有矿井,分管副总经理带队应不低于50%,并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3、

矿井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的专业安全大检查,检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带队,同时做到有记录、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

4、

公司各专业处室、各生产矿井和地面单位,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按冬、夏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冬防及夏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井下,检查、协调安全生产。每月公司党政正职入井不少于4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各矿党政正职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6、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制度。矿井跟班带班领导、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等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巡回检查,不间断的对作业现场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井下各生产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存档备查。其中各单位对公司及各专业处室所查隐患,要严格按照规定反馈整改意见。

8、

凡不按规定组织检查,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次;不按规定整改落实和反馈整改信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条,单位分管领导100元/条。

9、

对不按规定带班入井和入井次数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五

区域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一、公司安全检查(一)安检部每周不定期下矿进行安全检查,并保证各矿巡回安全检查覆盖率要达到l00%,重点矿井重点检查;(二)公司各级人员下矿检查无论是井下或是平地,都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杜绝走马观花和好人主义,要大胆制止“三违”和查处安全隐患,凡是查出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隐患,要按照公司规定处理;(三)公司各级人员检查后要及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矿相关领导要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定时间、定人员解决,矿及公司安检部要有专人负责隐患的整改情况;(四)安检部每次下矿检查,要对上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并查出新的问题和隐患;对重复隐患和不按签字时间整改的隐患,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五)各级人员下矿检查的《隐患通知书》要交安检部存档,对重大隐患要建立台帐,由安检部下达“安全隐患信息卡”,并督促整改复查;需要公司部门帮助解决的,要及时汇报公司领导,采取措施解决;(六)在规定的冬季“四防”和夏季“三防”的时间内,要对照文件要求,每半月不定期检查一次,重点检查范围:主、副井口及绞车房、变电所、配电室、风机房、木料场、机修厂等重要场所,对查处的问题和隐患,由矿领导签字,限期整改;凡是到期没有整改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每次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七)要严格执行安检部内部工作汇报制度,下矿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都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共同商议解决办法和途径;(八)各专业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和防治水等的专项检查,并在公司月例会上通报;(九)对上级监管部门查出的各类隐患,各矿要及时反馈到公司安检部和有关的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检部负责监督整改;二、矿安全检查(一)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四定”原则,开会进行落实,对不按时整改的隐患,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二)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监员负责进行班排查,并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当班难以处理或没有处理好的,要汇报给矿值班领导或安全矿长,有矿值班领导或安全矿长安排下一班处理,当班安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把隐患整改详细情况给接班安检员交代清楚;(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次下井,要对井下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领导,制定措施,安排处理;(四)对上级领导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有矿长负责,安全矿长监督,制定整改措施,安排整改;(五)各矿由矿长负责安全矿长监督,每月进行一次矿井的重大隐患排查,并建档管理;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末,由安全矿长负责,上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公司。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六

1.1为切实加强公司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增强和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追究和处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船舶发生的各类事故中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上海浦远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安全生产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船舶发生各类责任性事故(包括海损事故、机损事故、污染事故、货损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船舶滞留等)时,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责任人,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各责任人确有过错的进行安全责任连带与处罚。

非责任性事故或无过错的管理人不属本办法的连带与处罚范畴。

1.3 本办法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船舶岗位安全责任处罚暂行规定》《船舶经济考核办法与机关员工经济考核办法》等有关管理文件共同形成公司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

2.            船舶事故的等级及责任

2.1 本办法所述的船舶事故等级,是以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事故具体情况的认定为依据。具体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个等级。psc、fsc检查滞留相当于大事故。

2.2按照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本着过错责任制的原则,界定相应的安全责任。

2.3安全责任人分类

2.3.1直接责任人:(1)船舶各类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员。(2)根据船员职责分工,船舶设备或事务的管理责任人。(3)引航员在船操作时的船长。

2.3.2管理责任人:对船舶所发生的各类海损、机损、污染、货损、人身伤亡和船舶psc、fsc检查滞留等,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各海务监督人员、机务监督人员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

2.3.3领导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船舶的船长、轮机长、政委等领导,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各级主要负责人员。

2.3.4船舶事故发生后,船舶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程序及时报告。对船舶和有关部门不按或授意不按公司规定,故意采取隐瞒事故真-相或拖延报告时间者,一经发现,除按本办法进行事故连带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规者进行加重处罚。

3.            连带处罚规定

3.1根据(1)船舶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2)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责任相当、次要责任、无责任);(3)分类责任人的过错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4)事故发生过程中和善后处理中是否有加重、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负有不同责任的人员进行连带与处罚。连带主要是以行政处分方式进行,处罚主要是以经济扣发方式进行。

3.2行政处分种类分为:书面警告、降职、留用察看、辞退。

经济扣发种类分为:扣发当月业绩奖金、扣发年终奖金、扣发一次性奖金。

3.3连带与处罚实施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跨年度累计。在一个连带与处罚周期内,各类责任人的连带与处罚不随岗位变动而作混合认定,在原岗位所受的连带与处罚不带入新岗位累计。

3.4当事故发生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属于海损、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海务监督部负责调查,属于货损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由航运业务部负责调查,属于机损、污染事故,及其引起的火灾和psc、fsc检查被滞留由船舶技术部负责调查,属于人员伤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查。当“事故调查工作小组”报告事故等级已属大事故,应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公司安委办牵头组成综合“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5 “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完成事故调查,对事故作出结论,提出对事故(包括滞留)的相当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交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审核认定后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决定。人力资源部负责连带和处罚的实施。

3.6对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则上四个月内完成内部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得出结论。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结论在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七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理规定》、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文明施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安全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安全行为规定的,经说服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报请有关导进行处理。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八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是:根据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促进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级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发生。要不断改进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学习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自查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严排细查,以查促管,限期整改的原则,本着对学校师生负责,对检查质量负责的精神,做好监督检查、整改工作。

四、学校安全检查以综合性检查为主,要不断创新检查方式。综合性检查包括:学校分管安全工作人员定期汇报,检查教室、各库室、学生宿舍、食堂、学校小卖部等学生活动场所。现场察看各种设施和常规管理,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重点检查漏雨渗水,电线线路老化,线路不规范,电器开关裸露等局部不安全现象;教室、宿舍、实验、微机、图书等功能用房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及二十四小时值班情况。食堂管理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

五、校内其他设施情况检查:

(1)厕所、水池、储藏室、楼梯及栏杆、校墙、路灯、旗杆等公用设施有无安全隐患。

(2)实验室电路是否规范,危险药品是否规范有序;实验课是否规范操作。

六、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责任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限期整改。

七、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对部门负责人、各班主任、科任教师的考核之中,与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

八、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按学校要求履行职责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处分。停职审查等处罚办法。

务川自治县立诚中学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使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车辆经营处于良好安全技术状况,保持车容整洁,促进司乘人员对车辆的维护和和保养,提高车辆的完好合格率,公司安全生产自查采取定期(每季度)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公司安全员主动到车上检查。

第三条 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及时修复,仍不合格不予报班。

第四条 驾驶员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负责任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条 春运、黄金旅游期间车辆运行监督控制: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学习,下发文件和制定安全行车防范措施,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驾驶员必须由安全经理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司乘人员的教育;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对车辆的检验,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

第七条 停车要停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

第八条 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经理,较大隐患上报总经理。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期进行维护,对不按时进行维护的车

辆,不予报班。

第十一条 车辆的日常检查、监督由安检室和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严格按照车辆日常检查制度执行,确保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可靠。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旅客携带“三品”上车,对托运物品认真检查,严禁夹带危险品。

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总经理负总责,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管理部具体实施。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 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

2. 监督检查客运站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认真落实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 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 监督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完善“黑名单”制度,禁止少数素质低下、信用不良的从业人员再次进入本行业经营的情况。

4. 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监督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2、监督检查营运车辆“一车一档”制度的落实。

3、监督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被公安交-警、运政部门查实的超员、超速50%以上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的情况。

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船舶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篇十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八)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九)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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