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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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篇一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龙泉驿区公益律师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组成的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区域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盈利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益慈善之心为他人,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依托,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调配合政企公益活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各种义务性和无偿性活动,不求私利与报酬,改善社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泉驿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龙泉驿区司法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

(六)参与社会各种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处,维护社会稳定。(七)配合公、检、法、司、工、青、妇、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承办具体案件。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许可证书,个人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证书;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积极投身协会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篇二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在业务范围之后载明如上文字)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 x x x x.x x x x x 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名)。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篇三

北戴河咖啡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 * * *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 * *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篇四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章程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协会五社联动永泰城篇五

《内蒙古公益研究院》

章程草案

讨论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内蒙古公益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58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遵纪守法拥宪、建树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理论研究、立足地区实际、关注慈善事业、开发企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内蒙古公益文化、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自主创新、延伸慈善事业链条、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号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地方性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前景、问题、对策及发展模式,为政府提供实情和建议,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研究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关系,研究民社会责任承担的要素及策略,构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业链条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广公益、慈善文化,找寻传统与现代公益文化的有机链接;促进公益、慈善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举办“公益内蒙古论坛”和专题讲座,为公益事业和企业文化发展搭建和激发创新思维、交汇不同观点、传播最新知识、交流启迪思想、促进合作发展的学术平台。

(五)开展各类社工培训,培养公益专业人才,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自愿履行本院会员义务的社会团体、单位、基金会和热爱社会组织事业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备案存档;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要资料的审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独立财务帐号,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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