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优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3 10:5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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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总结经验,我们才能不断地提升自我,实现个人和国家的长足进步。培养语文兴趣,是掌握好语文的关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绘画技巧和艺术作品,供大家学习和欣赏。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史县实际,特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1、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xx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规定专柜经营,堆放整齐,分类堆放。
4、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批发进货,决不从不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5、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配备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6、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商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每个零售点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为安全经营,规范经营,奠定资金保障。
1、认真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负责。
2、经营负责人必须组织销售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3、根据烟花爆竹的`各个销售时期,特别是“三大节日”期间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安全抽查。
4、经营负责人全面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二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人:
电话:
经营地址: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三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七条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xxx年11月1日至xxx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经营单位:
负责人:法人:
xxx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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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四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人:电话:
经营地址:xxx。
x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五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xxx年2月11日至2xxx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xxx。
负责人:xx。
负责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六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七条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xxx年11月1日至xxx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经营单位:
负责人:法人:
xxx年十一月一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七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xxx年2月11日至2xxx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xxx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八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x年2月11日至2x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
经营单位:
负责人:
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九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是经营单位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二是经营单位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是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1个8kg的灭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八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箱数,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防伪标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对无证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九是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签订责任书时经营单位须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人:
日期: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十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人:xxx。
电话:xx。
经营地址:xx。
x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十一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朝阳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配戴胸牌上岗销售。
四、销售摊点严禁经营和销售未贴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不得燃(试)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除没收所售无标识的商品外,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指定地点设置帐篷进行销售。并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六、安监站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证多用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对不按许可证批准数量储存的,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责任人:
日期: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篇十二
我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及《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监管,并做...
二0一五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1二0一五年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做好我区20xx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当前烟花爆竹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线索,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攻势,结合严厉打击、科学防范、综合治理等有效监管手段,加强对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打防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部门)签订如下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1、切实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2、实现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与村(居)委会和烟花爆竹经营户签订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把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内容,强化全民安全防护意识,调动群众参与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积极性。
4、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居)委会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检查,尤其是曾经有过非法2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农户及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相邻区县的边界等重点地方。要落实专人负责清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在辖区内客运场(站)及交通主干道上设立危爆物品检查站,防止烟花爆竹以及其它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和区外非正常渠道流入我区的“三危”物品。
6、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辖区内烟花爆竹实行“三专”(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管理),不准在门面外销售,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每户最多储存30件,每件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严禁超量储存、非法储存。
9、明确经营户销售的烟花必须粘贴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识,爆竹还需加贴盖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章的区域标识10、认真执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月报制度,按时报告“打非”工作开展情况。
二、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1、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
2、严格督促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
3、开展对重大危险源排查,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3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
4、落实好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5、建立村(居)、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
6、组织有关单位、村(居)、社区,集中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
督促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备消防力量,配备简单灭火器材,积极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掌握灭火知识,在第一时间对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
7、开展综合执法,严格生产、经营、储存等源头监管,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的渠道。
8、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督促天燃气、下水道、化粪池等有关业主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9、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督促客运单位加强对车站及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部门)责任人:
责任人:
二0一五年月日二0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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