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合同纠纷(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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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和公平的重要法律制度。合同的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变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这里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对于合同写作的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纠纷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被诉人: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注: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经济合同纠纷篇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__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济合同纠纷篇三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经济合同纠纷篇四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邮政编码:20x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
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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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附:1.证据份;。
2.本反申请书副本份。
经济合同纠纷篇五
申请人:郭天雨,男,19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人,现在汤阴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作。
被申请人:张国祥,男,成年,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村民,住该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依法进行调解处理,是我能顺利的建房。
事实和理由。
1998年根据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总体规划,我的宅基地影响规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为我重新方一处宅基地。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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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篇六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11606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民初字第11606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即继续向上诉人提供50m电子邮箱服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混淆“服务条款修改”与“服务内容修订”的概念。
《新浪网服务条款》第3)条直接以标题形式明确该条款包含两个内容即“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在条款内容上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服务条款的修改”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对“服务修订”规定“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被上诉人并未将电子邮箱邮箱容量在《新浪网服务条款》中规定,被上诉人将50m容量的电子邮箱变更为5m时,也未变更《新浪网服务条款》的内容。因此关于“服务条款的修改”的有关规定应当与本案无关。
然而,一审判决基于上述两个概念的混淆,错误地作出了如下判词“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实现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足以显示四通利方公司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
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即《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
该《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1.3条规定“为获得新浪网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在被上诉人设置的用户注册程序中,既未设置任何程序要求用户浏览该协议,也未有任何程序提示用户点击“同意”按钮。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注册新浪用户时测览过该协议,或点击过所谓“同意”按钮。因此,依据该协议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未经双方签署而未成立,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也因此该协议作为证据也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
然而,一审法院却以“该协议内容与新浪服务条款基本一致,且处于用户可随时浏览的范围内”为由,错误的将这一未成立的协议“予以认定”。
3、一审法院在一审过程中,错误的适用举证规则。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一(即新浪会员注册第三步页面)用以证明上诉人通过该页面选择了“信息增值服务项目”。该证据因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未被法庭认定。然而一审判决竟要求上诉人承担“在注册新浪会员时未选择信息增值服务项目”的举证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而未有任何法律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上诉人举证。显然一审判决地这一要求是未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关于《新浪网服务条款》法律属性的认定。
1、《新浪网服务条款》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格式合同。
在《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第1)条中规定“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用户。”在被上诉人设定整个用户注册程序中,用户只有接受其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才能成为新浪网的用户,而对服务条款中的内容却无途径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更无从与之协商。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之规定,可认定新浪网服务条款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格式合同。
2、《新浪网服务条款》中“服务修订”条款系无效条款。
“服务修订”条款规定“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该条款表明,被上诉人在修改或中断服务时,有权不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广大用户协商,甚至不通知用户,而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该《新浪网服务条款》是关于服务合同的条款,而“修改或中断服务”是对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或对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是在以提供格式条款,不与用户协商的方式,单方面排除用户对服务合同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权利,以及免除其变更、解除合同对用户和第三方的责任。
鉴于上述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因此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特此诉致贵院,望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济合同纠纷篇七
尊敬的团组织:
我是一名来自初一x班的。我上初一已经有3个多月的时间了,在我初中生活中,我已经很好的适应了现在的学习生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相信我还是可以做的更加的好的。以后的路还有很长,不过我相信在我学习了团组织的知识后,我会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的,我应该加入中国共青团!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青团,因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它又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通过对团章的学习,在团组织的教育和帮助,认识到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青年,必须要有强烈的上进心,积极争取我们青年人自己的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对团员还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且共青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同时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目标;共青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青年,团的根本任务是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和创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正是因此,我要求入团的愿望便更加迫切了。
我是一个热血的青年,我想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这并不是为了炫耀自己,而是为了能接受团组织的教育,接受团组织的考验,和给自己一个锻炼的机会。使自己变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如果我被批准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我将遵守团章,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员义务,做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本网。
20xx年xx月xx日。
经济合同纠纷篇八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依法属于侵权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1、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经济损失是由于案外人xxxx的盗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侵权损害,与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
2、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以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是在直接侵权行为人xxxx的盗窃行为查明后才提出来的`。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347项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对涉案财产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直接承担被上诉人全部损失,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被上诉人就同一损失可获得双重赔偿,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事实表明,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系案外人xxxx侵权行为所致,被上诉人依法享有向xxxx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若维持原审判决,那么被上诉人仍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向xxxx行使请求权,这必然导致被上诉人就同一损害可获得双重赔偿,明显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不符,据此原审判决错误。
四、本案上诉人已经尽到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而被上诉人未尽到合理的防范、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无权诉请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上诉人已经通过树立提示牌、设置保管箱和配备客房保险箱等多种方式,以保证被上诉人的财产安全,尽到了全面的防范注意义务。而被上诉人睡觉前未关闭好房门,贵重财物随意放置,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其无权诉请上诉人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
经济合同纠纷篇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工程质量鉴定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12日,申请人为装修位于xx市×××小区一栋别墅(面积为640m2),向三家装饰公司进行定向招标,因被申请人证照齐全,具备施工资质,且工程设计符合申请人意愿,竞标价与标底相近,最终中标。被申请人提出,该装修工程采取包设计、包材料、包工的三包方式,工程总价款为664000元,签约时申请人主动增加6000元为不可预见费,正式签约的价格为670000元整,工期为100天,从xxxx年9月20日起至xxxx年12月31日止,违约责任为被申请人每延误一日交工,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xxxx年9月27日、9月28日分两次向被申请人共支付了268000元,被申请人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的领工、设计及施工人员全是临时组合的,工人现用现找,设计尺寸连连出错,采购材料全拿回扣,施工材料劣质低档,工地管理一片混乱,装修质量屡出问题。申请人几次决定让被申请人退场,但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一再表示会加强管理,充实力量,保证质量及工期。申请人考虑工程已经铺开,解除合同会造成很大损失,故勉强同意其整顿、整改。但未到二期工程款付款时间,被申请人提出工程款用完,不提前付款可能会导致停工,无奈,申请人于xxxx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268000元,但付款后,工地设计、领工、材料员陆续走掉,工程进入无序状态,以至于现场连施工图纸都找不到,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也借故回广东不露面,新派一个姓林的领工,工程干干停停,工地最少时只有两人干活,虽经多次交涉,被申请人只做空头保证,工地局面没有任何改观,一直持续到xxxx年1月24日工程队停工,室内装修也只完成了三分之二,且大部分装修不合格,主要体现为墙纸开边发霉,墙面凹凸不平,阳台屋顶漏水,油漆全部作废。在申请人的再三催促下,被申请人经理郑举东才返回xx,又提出只要付了尾款,保证达到申请人满意,如工程款不足,自己掏腰包也要做好。当时工期已拖延二个多月,为了工程尽快整改及完工,申请人只得于xxxx年2月1日支付了全部尾款134000元。第二天工地虽恢复施工,但工地仍无设计人员,也无领工指导,施工仍在无序中进行。绿化项目换了两个工程队都未做完就撤了,围墙工程申请人只好自己外包了,预算中的电照、卫生间配件均以无钱购买为由不给安装,申请人只能自己另行购买安装,最后连被申请人的.经理郑举东也再次躲回广东。xxxx年5月份工地基本停工,在申请人的严正交涉下,被申请人又提出先解决增加预算部分再开工,申请人严辞拒绝,被申请人于xxxx年6月2日草草收工,要求申请人验收。xxxx年6月17日,申请人委托海南华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表申请人会同被申请人验收,结果表明工程粗劣,材料低档,连现场都未清理,如阳台改造、家具油漆、成品门、塑钢窗、水池防水等不合格项目多达69项,质量低劣之甚,数量之多,令人咋舌!xxxx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初步验收整改意见》,限被申请人七日内整改完毕,但被申请人仅对个别项目做些表面修复,敷衍了事!
此后,从xxxx年6月17日至12月2日,申请人又先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四次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但结果如出一辙,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为推脱责任,先后报来净增项预算86270.116元、194637.33元、377560.89元、422958.14元,且要求先行结算,申请人考虑边整改边结算也可以,同意对其增减预算进行审核。工程这才开始整改,但被申请人只换了二楼走廊地砖,就把房门锁死,再也不见踪影。xxxx年7月24日,华硕公司代表申请人审核工程实际造价为545420元,被申请人见此恼羞成怒,又于xxxx年12月26日制作了一份《结算清算编制情况说明》,工程款由原来的670000元又增至1326218元之巨。为妥善解决问题,申请人于201月9日,组织专业人员对该《说明》再度审核,在充分考虑增项、减项、不合格项目三个因素后,由华硕公司进行重新审价,最后的结论是工程增项部分为146323.12元,未做减少部分为162058.13元,质量不合格扣减部分为157767.81元,事实证明:合格工程项目费用仅有496400.18万元!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3529.82元(670000-496470.18=173529.82元)。另外,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402000元(300×0.002×670000=402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缺商德少诚信,为赚钱不顾工程质量,导致装修工程无法验收,延期交付长达十个月之久,并非法留置房产,导致该房产长期无人管理,损失与日俱增,申请人为彰扬法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敬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证据目录一份。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来自:在点网)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
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10年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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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名称被诉方名称。
地址地址。
代表人姓名代表人姓名。
职务职务。
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是否经过调解。
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原诉方:(盖章)。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时间、收到人仲裁机关对受理此案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三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反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附:1.证据份;。
2.本反申请书副本份。
范例1: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经贸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c职务:总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反请求事项:
1.付清剩余购物费××万元;。
2.补付货物调价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市政府所下达《关于××年××的通知》;。
2.××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反申请人××的审核报告。
范例2: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xxx年x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
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xxx年x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
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xxx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四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xx3085。
法定代表人:韩z,董事长。
上诉人因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公司)诉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化工)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z法民管异初字第000z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z法民管异初字第00z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初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揽合同。
(一)合同约定。
《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中列出了“安装工程附件表”,约定了工程地点,明确了安装工程范围。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是明确载明了安装工程总价。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是明确而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
《安装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4)项约定“资质要求:依法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同时,起帆起重机公司也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资质证书”。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的认定。
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分别于4月26日和5月18日颁发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dtqj()04x02和x(2012)04x4]中,明确表示起帆公司为“施工单位”。监检项目第四项为“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具体包括“5现场施工条件”、“6部件施工前检验”和“主要零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安装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并非一审法院隐含认定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管辖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五
申诉人: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被诉人: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经济合同纠纷篇十七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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