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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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的一种具体计划或方法。一个完美的方案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能够解决具体的问题和挑战。如果你想提升方案制定和执行能力,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一
88。
(
桂政办发〔。
2017。
21。
号
)
2017。
2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8。
年
3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2019。
年
11。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
88。
号文件和桂政办发〔。
2017。
21。
号及北政办发〔。
2017。
25。
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北海市统一部署,从政府领导层面、部门监管层面、企业主体层面和社会监督层面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培训、健全应急机制。积极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完善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整治行动,严格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安全监管。
进一步认真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科学划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边界,依法明晰各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填补职责空白,明确重叠区域的角度侧重,防止推诿扯皮。
“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控体系建设,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各种手段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领导。区安委会视情况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017。
年
3
月中旬前,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按要求召开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
.
2018。
年
1
71。
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转发。
的通知》(北铁安监环保〔。
24。
号)中风险排查管控的方法,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2018。
年
2
月前,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完成本辖区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3
.
2018。
年
3
月前,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公安分局、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企业开展“回头看”。其中,列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属于国防科研及生产、市政工程设施领域等的高危化学品,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管控;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高危化学品管控。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在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公布后,全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4
.全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其中,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018。
年
6
月前,建立各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5
2017。
年
6
2017。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6
.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安监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017。
年
8
月底前进一步摸清全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
2018。
年
3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进一步深化提升,
2019。
年
10。
月底前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实现关闭、转产、搬迁。
7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8
积极配合国家层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持续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017。
年
9
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初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新增(新发现)隐患整改进度,杜绝边清边占,防止新增隐患。
9
2018。
年
6
月前出台《北海市铁山港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全区港口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10。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
11。
.全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相关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北海市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12。
.在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专门法律颁布后,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实施该专门法律的办法,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法制办启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程序,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措施和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
13。
.区质监分局、安监环保局、工信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企业标准。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规定。
14。
.危险化学品产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按政府职责分工,区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安监环保局等单位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规划,落实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规划符合安全要求。
15。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16。
2018。
年
3
月底制定本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17。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18。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区各有关部门应持续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19。
.区工信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分局、安监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0。
.区安监环保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按工作时间节点要求,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同时,加快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21。
.全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2。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23。
.全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4。
2018。
年
3
月底前完成)。
25。
2018。
年
3
月底前完成)。
26。
.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2018。
年
3
月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
75%。
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27。
.全区各有关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
28。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29。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30。
2018。
年
6
2018。
年
6
月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
2018。
年
7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31。
.
2018。
年
3
月底前,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公安分局、交通陨石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
32。
.区财政局牵头研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我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全区各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各级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的需要。全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作用。
33。
2019。
年
10。
34。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35。
.区安监环保局牵头,区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广电局等按职责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6。
2014。
4
2015。
70。
2018。
年
3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
年
4
2019。
年
10。
月深化提升)。
37。
.区教育局、人社局、安监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区安监环保局牵头,教育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从
2017。
年
2
2019。
年
11。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全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
88。
号、桂政办发〔。
2017。
21。
号和北政办发〔。
2017。
25。
号文件精神及本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全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
全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25。
2017。
年
3
月
23。
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按季度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及电话:庞健,
传真:
0779。
—
8610133。
邮箱。
tsgajj@。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二
根据2月7日全市危化品安全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区领导要求,为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绝对安全,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
学习。
领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危化企业爆炸、浙江温岭危化运输车爆炸和黎巴嫩贝鲁特港大爆炸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担当,坚决打击危险化学品制售运等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管控安全风险,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台账,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实现各环节安全监管全覆盖,不留“盲区”、“死角”。
(二)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年度目标实现和“十四五”良好开局。
三、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易燃易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行业经营、储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区规资、发展改革、招商投资等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区产业规划布局,依法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化工项目。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发挥社区网格作用,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隐藏在居民楼内的危化品非法储存、使用行为,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发动社区居民提供打非治违线索,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辖区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生产经营环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日周月”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整改台账,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四、重点整治内容。
1、严查危化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制度;2、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和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整治;3、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4、查处非法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醇基燃料等危化品;5、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风险管控;6、围绕“三个能力”(处置能力、防范能力、监管能力)开展危化废物处置整治;7、围绕“人、车、路、货、企”开展危化品运输安全整治。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2021年2月9日前,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相关单位要分别制定完成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治工作方案,迅速全面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1年2月10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对本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整改;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按职责分工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一次督查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整治“五落实”要求建立清单并跟踪整治逐一销号,严格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该改必改、该罚必罚、该关必关。
(三)完善机制。2021年2月10日至12月底,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风险隐患研判管控;摸清全区危化品企业底数和分布,列出清单;建立重点整治对象台账,落实监管力量,细化整治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配备危化领域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促进检查监督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切实筑牢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研判能力,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整治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抓好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务必在岗位、在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职能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
企业。
安全。
监管责任;要细化分解专项整治。
工作。
任务,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各部门、街道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大格局。
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应于2月10前报送安全整治工作联络人登记表(见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工作信息;实时报送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三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四
为切实做好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运管处《关于加强冬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特制定我区加强冬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是交通运输行业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遵循“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以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储运、治超源头企业为重点,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证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专项整治重点为农村区域旅客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存储、货运站场、源头治超企业、机动车维修和检测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把交通运输经营者资质关。
各企业要在部署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不断加强基础性工作,严把运输、物流、仓储、维修等企业经营者资质关。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经营者要根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车辆、装备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事宜。三是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完善并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严格落实安全值班制度,要求各相关企业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强化危险品运输、存储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危险品储运企业重点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及安全保障系统等的监控和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的防冻、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二是督促企业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冻保暖工作,针对冬季低温、雪多、路滑、雾多、风大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是抓好危险品储运领域的“打非”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四是严格要求危险货物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或者喷涂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和消防设备。
(三)强化旅客运输管理。一是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和交通事故规律,结合我区旅客运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次和从业人员,严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定期、不定期地反疲劳、反超速、反超载等专项安全检查。二是督促客运企业按规定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和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安全检查,严格配备各项防火、救生设备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超监管力度。一是各货运企业和源头治超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出库场、站场。二是要结合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采取定点巡查、联合检查、突击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搅拌站、沙石料场站、建筑工地、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相关运输企业等源头企业开展深入详实的排查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保持源头治超高压态势。
(五)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安全检查。一是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维护和等级评定,未按规定维护和等级评定或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以及未经年度审验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二是加强对非法改装、改造车辆的市场监管。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准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六)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对招聘的驾驶员应严格上岗资格审查,切实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新近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二是督促危险货物运输、存储经营者建立健全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档案。三是严格要求经营者每月至少安排驾驶人员、危货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不断健全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局运管科、物流科、各运管所协调配合对各交通运输企业,重点对危险货物储运企业的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货运场站、仓储库区的安全救生、安全保障等设施设备进行冬季安全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相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其他设备设施组织一次全面的冬季维护。要求源头治超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治超责任制,严格履行治超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严防死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要专人负责,整改合格后要签字登记,一定要确保经营状况良好和装备的齐全有效。
(二)局维管科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装备检查。对营运车辆冬季检修维护和此次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同时注明检修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员。
(三)局驾培科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和行车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做到依法经营、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安全行车。二是营运车辆驾驶员配备要符合规定,驾驶员具备道路运输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三是严格要求驾驶员坚持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遵守各项行驶规定。四是督促企业根据气象信息状况,合理安排车辆运输和及时调整运行路线,并提前做好应对的各种准备。
(四)局稽查大队要加强冬季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检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从业人员资质、超员超载及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情况,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市场经营环境。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今年11月23日至今年11月28日,局各相关科室要结合行业实际和全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完成行业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和期限,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局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整治活动开展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全局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李义柱局长任组长,王国华、赵寿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指导、协调、督导各相关部门冬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汇总相关信息并整理上报等工作。
(二)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危险品、客运企业运输车辆的稽查力度,重点打击无资质运营、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定期检测、超范围运营、客货混装运输、危险品违规运输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辖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排查摸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责任、措施和联系方式,切实掌握企业现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监督整改落实。局各科室、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调部门协调,坚持齐抓共管。要与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形成互动机制,坚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扩大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四)加强信息反馈,扩大宣传范围。局各职能部门要将此次冬季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企业,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各相关科室和运管所要在每周五将整理汇总检查情况表及工作信息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法制科)。同时要充分利用此次安全大检查的时机,认真总结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经验,确保冬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见成效。
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
危险品运输车。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五
68。
27。
号)、《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
(
防安委办发〔。
29。
号
)
8
认真贯彻落实彭清华书记和自治区、市、区领导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区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包括在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
重点是: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区;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硝酸铵、氰化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涉及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等。
1.
危险化学品罐区:
(
1
(
2
(
3
(
4
)避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修、检测;
(
5
(
6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能力;
(
7
445。
号令)硫酸、盐酸等许可备案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关闭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
“两重点一重大”企业:
(
1
(
2
(
3
(
4
)修订和完善,并严格执行;
(
5
2016。
13。
号)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控;
(
6
(
7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
2012。
103。
2015。
113。
号)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8
sis。
);
(
9
(
10。
(
11。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是否正常可用,安全仪表、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1.
(
国务院令第。
46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2。
52。
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等情况。
2.
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情况。
涉及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遵守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规定的情况;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报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情况。
8
号),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要摸清底数,深入动员、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过组织专家会诊、明察暗访、联合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明确治理责任,采取下达整改指令、专项督办、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不留后患、不走过场。
区安委办将全过程对大检查情况通过暗查暗访、
“双随机”、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巡查。全面总结大检查工作成效和经验。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8
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取证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督促企业按“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各乡镇(街道)、农林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成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各相关企业要于。
年
6
月
28。
28。
日前报送区安委办,于。
9
月
25。
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送区安委办。
联系方式:
2211465。
邮箱。
:fc32732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2月7日全市危化品安全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区领导要求,为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绝对安全,区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危化企业爆炸、浙江温岭危化运输车爆炸和黎巴嫩贝鲁特港大爆炸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担当,坚决打击危险化学品制售运等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管控安全风险,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台账,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实现各环节安全监管全覆盖,不留“盲区”、“死角”。
(二)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年度目标实现和“十四五”良好开局。
三、职责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易燃易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行业经营、储存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区规资、发展改革、招商投资等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区产业规划布局,依法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化工项目。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发挥社区网格作用,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隐藏在居民楼内的危化品非法储存、使用行为,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发动社区居民提供打非治违线索,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辖区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生产经营环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日周月”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整改台账,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四、重点整治内容。
1、严查危化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制度;2、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和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整治;3、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4、查处非法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醇基燃料等危化品;5、石油天然气管道高后果区风险管控;6、围绕“三个能力”(处置能力、防范能力、监管能力)开展危化废物处置整治;7、围绕“人、车、路、货、企”开展危化品运输安全整治。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部署。2021年2月9日前,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相关单位要分别制定完成本行业领域、本辖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治工作方案,迅速全面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1年2月10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对本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落实整改;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按职责分工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一次督查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整治“五落实”要求建立清单并跟踪整治逐一销号,严格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该改必改、该罚必罚、该关必关。
(三)完善机制。2021年2月10日至12月底,各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风险隐患研判管控;摸清全区危化品企业底数和分布,列出清单;建立重点整治对象台账,落实监管力量,细化整治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配备危化领域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促进检查监督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切实筑牢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研判能力,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整治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抓好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务必在岗位、在状态,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二)加大检查整改力度。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照职能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要细化分解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各部门、街道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大格局。
(三)严格督查督办。区安办将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整治台账、排查检查记录、依法严格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辖区各相关单位应于2月10前报送安全整治工作联络人登记表(见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工作信息;实时报送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区政府领导的要求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总局、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区2021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刚才,区安全监管局通报了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年重点工作任务,燕化公司、城关街道办事处分别汇报了本单位2021年主要思路,讲的很好,我全部同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多年以来,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但是,2020年月份以来,我区相继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起总局,市局,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关注,给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带来了巨大压力。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我区危险化学品领域仍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潜在的事故隐患并未得到根本消除,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我们绝不能过高地估计安全生产形势,绝不能过高地估计大家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绝不能过高地估计当前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希望全区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以此为警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做到安全生产。
(二)我们的安全监管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提高。
一是我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多达家,企业点多面广,遍及个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难度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盲区”,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票据经营单位的管理没有做到全覆盖;二是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有反弹态势,区打非办委托第三方对2020年全区退出企业进行核查,发现仍有三宗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销账单位没有彻底整改,此外,区安全监管局今年以来已经接到起举报,较去年同期增长%,查实起,较去年同期减少%;三是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任务的加重、工作标准的提高,对安全监管队伍和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乡镇专职安全员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高。
一是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除燕化公司外,其余均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工艺简单、装置水平低,企业规模小、效益差,安全投入无保障,发生事故的风险较大;二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不懂、不会、不敢管的问题比较普遍,突出地表现在直接作业环节管理不到位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制度不完善,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全面,作业审批不严格甚至没有审批程序,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控不严;三是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存在隐患排查不愿查、不会查、不能深入查的问题,一部分企业自己查不出隐患,即使查出来隐患,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为资金、方案、停产损失原因不能及时整改。
同志们,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性,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重大泄漏、中毒、爆炸和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来不得丝毫懈怠和侥幸。我们既然从事了这项工作,就不能仅是担心害怕、得过且过,要正视问题,主动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真正做到少出事或不出事,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2021年,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以强化安全综合治理为抓手,全面落实市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各项要求,切实抓好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关于具体工作任务,区安全监管局已经进行了详细部署,在此不再重复。再强调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完成大安全保障任务。今年重大活动多,重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生产是首要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要环节,确保安全生产、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
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疏解、清退工作。历史上形成我区危险化学品产业聚集、企业众多,我区开展疏解、清退工作难度更大。但是,这项工作是落实首都功能城市定位、实现x区产业功能升级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一定要敢于担当,不打折扣地完成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
三是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储油储气行为。在打非问题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治理措施,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惩处打击各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三、细化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2021年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任务都是沉甸甸的,做好每项工作,都需要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协同合作,共同推进。
一要认真组织部署。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做好统领工作,各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区安委办要发挥安委办职能,主动作为,推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要严格开展检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开展专项检查,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切实做到“三个零容忍”: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零容忍”,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为的“零容忍”,对发生责任事故不严肃追责的“零容忍”。
三要企业全面落实。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人,要开展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加强信息化应用,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实体单位要通过企业安全管理平台每半月上报一次隐患排查情况。
同志们,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监管压力很大,任务繁重。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深入分析形势,提高思想认识,慎言成绩、警示高悬,怀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进一步增强做好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篇八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松阳县“五措施”做好岁末年初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认真研判安全风险。督促企业认真研判安全风险,重点研判节前赶工期、抢进度、原料采购、产品运输等安全风险;研判放假期间装置停车、检维修、危化品储存等安全风险;研判节后装置开车、员工流动等安全风险;研判冬季寒潮、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安全风险。督促相关企业每天10点前在省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完成风险研判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公告。
二、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生产装置、罐区、危化品仓库、堆场;全面排查防冻、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防静电等措施落实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责令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开停车及高危作业风险管控。对节假日期间涉及开停车的企业,督促企业组织安全、设备、工艺、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制定开停车方案,认真落实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方案有序开停车,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到岗不开停车,及时处置开停车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尽量减少节假日期间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必须开展的,加强作业风险管控,一律实施升级管理。
四、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督促企业做好异常状况应急准备,重点防范停电、停水、停气导致的安全风险,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突发情况下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督促企业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和应急救援队伍24小时值守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预警管控。充分运用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对预警次数多的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研判及承诺公告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动态参数及视频监控不在线的企业,要采取线下警示、约谈、通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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