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门前三包责任制书(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4: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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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一

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担负起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责任,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是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环境治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下文是海口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市容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市容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

责任书。

;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公安交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卫、市政、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镇街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镇街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八条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街、市、区城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镇街和区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镇街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报告。

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半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城管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区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区城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区城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录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责任人为经营性单位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还将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四条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曝光。

交警部门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市城市主城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乡规划法》、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不含批发市场)。

第四条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市场投资运作、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商务部门是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农业、卫生、食药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菜市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规范;。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和净菜加工专业市场。

第三章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投资建设菜市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菜市场建设制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城投公司收储的老城区不宜整合的小地块,可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单独投资新建菜市场。

已经出让的小地块,可由投资者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新建菜市场;尚未出让的小地块,可采取划拨方式向投资者供地。

对市区内现有符合城市规划的老旧菜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对菜市场实施改、扩建,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新建和改扩建的菜市场,菜市场的产权人或开办者均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产权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

各城区、各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上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菜市场。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菜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配建菜市场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等内容,成本价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时,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按规划条件建设菜市场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对菜市场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区分,对菜市场用房部分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菜市场土地性质及其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对各城区、各开发区新建和改造菜市场予以适当补贴。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菜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登记注册地商务部门。

申请开办菜市场应当提供与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摊位费的监管,指导菜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要求合理设置场内交易区域,并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人员:

(五)配备经定期培训考核,并佩戴统一胸牌上岗的市场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管理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与菜市场经营场地相关的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菜市场内经营肉品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菜市场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并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等器具。

第二十三条菜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经依法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菜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菜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及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菜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菜市场合法、合规运营。

第二十六条菜市场产权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菜市场的产权人、开办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按照《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的约定,要求其限期恢复菜市场用途,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菜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三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四

各位领导:

自《xx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会办发[]6号)实施以来,各片区包片领导高度重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狠抓落实,县城各责任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均有明显改观,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领导重视行动快。3月28日,县里召开创卫工作推进会以后,城区“门前三包”工作随即启动。各片区包片领导高度重视,相继组织本片区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片区创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部分片区进行了实地踏看和调研,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制订了整改方案,层层分解了目标任务。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抓,扎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的开展。

二是宣传深入氛围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墙报、简报等媒介,大力宣传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等内容,使该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局印制“门前三包” 责任书8000余份,并配合责任单位与门店经营户进行签订,督促他们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实现门前净化、序化、绿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了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是措施过硬力度大。各单位严格按照创卫工作的要求,每星期五下午组织干部职工定期打扫责任区卫生。对于一些难点、棘手问题,我局积极配合,共同加以解决。如根据片区领导的指示,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各片区需要拆除的广告牌、临时搭建物依法进行拆除;对西区商贸城内的违章建筑依法开展了为期10天的强拆行动,拆除违章搭建物125处,面积1300平方米,使商贸城秩序得以恢复;在片区领导的组织指挥下,对影响创卫工作和重点工程施工的大石板林产品市场门口、政务中心门口和西区四星级宾馆旁边等处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了强拆。为督促“门前三包”工作有效落实,县创卫办聘请20余名退休老同志,每天对各片区情况进行巡查,每周进行一次评比打分。县电视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进行公开“曝光”,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开展。

四是责任明确效果好。自“门前三包”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按照责任路段划分,严格对照标准,狠抓工作落实。各门店经营户“各人自扫门前雪”,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应该说,“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的积极参与,广大门店经营户的大力配合,城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均有新的变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部分单位认识不足。对“门前三包”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主人翁意识,没有把“门前三包”作为一项自觉自愿的行动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而是把落实“门前三包”工作当作是一种负担,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一些单位除了星期五组织干部职工打扫责任区卫生外,对本责任区存在的其他如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问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完全依赖包片领导和执法单位。有的单位仅停留于参加片区创卫会,有的甚至仅停留于陪片区领导巡查,相关工作则不闻不问,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

2.门店业主意识不强。大多数门店经营户没有认识到“门前三包”的`主体责任,认为只是城管执法部门和责任单位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干,没有任何的实行行动。一些门店经营户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往人行道、绿化带、机动车道倾倒污水和垃圾现象屡见不鲜。对过往行人扔在门前的垃圾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将自己店内的垃圾往店外一扫了之。而且,部分门店经营户对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普遍持抵触情绪。据统计,县城共有大小门店2500余间,目前各单位已签订的责任书仅90%左右。

3、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按照“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各单位对责任路段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负责辖区内所有的创卫工作。但是,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片区领导在调研中作了明确指示,也难以整改到位。5月8日,县创卫办对城区各片区创卫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通报了发现的58个问题,涵盖了创卫工作的方方面面。应该说,其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责任单位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5月25日,市城乡清洁工程检查组向县里反馈检查情况时,毫不客气地指出城区各片区存在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牛皮癣”等突出问题,表明我县创卫状况令人担忧。现在,距省里创卫验收仅4个月时间,如果再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势必会影响到创卫目标的实现。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五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统一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环保、建设、房管、交通、安监、国资、商务、卫生、食药、工商、生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企事业单位和商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管理的责任区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工作原则)“门前三包”责任制遵循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内容)“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主要包括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到每日清扫、随时保洁,实行垃圾袋装化、容器密闭化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定期清洗、粉刷、维护建(构)筑物临街墙体、匾牌、橱窗、亮化灯饰等,确保无垃圾堆积、无污水漫流、无瓜皮果核、无烟蒂纸屑、无废弃物、无乱贴乱画、无乱拉乱挂现象。

(二)包绿化。主要包括责任范围内绿地、树木的管护,保持绿地、树穴干净整洁和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不得破坏绿化设施和违章占用绿地,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和在树干上刻字、拉绳、挂物,对破坏绿地和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

(三)包秩序。主要包括责任范围内经营秩序的维护,确保规范经营,无店外经营、无摆摊设点、无乱停车辆、无占道宣传、庆典等现象。

第七条(责任区划分)“门前三包”责任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临街单位(经营户、住户)“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建筑物立面、围墙、围栏至城市道路道牙为界,左右以通道或隔墙的中心线为界。有围墙(或围挡)的`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建筑工地等责任区域以围墙(或围挡)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牙为责任区域。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以相邻交接中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边线、屋后延伸至共用空地中线为责任区域。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做好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门前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牌的要求)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须在其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三包”内容、范围及具体负责人员。

第九条(管理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挂牌公示、台账、巡查、联动、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十条(表彰奖励)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规定要求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年度内两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管理单位挂牌警示、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单位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三条(鼓励措施)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任何个人可以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违法后果)“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规定)“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六

各责任单位、商铺: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城区整体环境面貌,以整洁、靓丽的环境迎接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的召开,我们真诚的向各责任单位、沿街商铺发出如下倡议:

一、履行“三包”义务。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是人们的殷切期盼,净化家园、美化环境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责任单位和商铺要切实增强环境意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人人出一份力,处处添一分美。

二、打造整洁环境。各责任单位和商铺自觉管理好院内、院外卫生,每日清扫保洁,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粉刷整饰墙体立面,维护彩砖、地面、台阶等设施。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同时,及时劝阻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随地吐痰、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三、加强绿化管理。开展庭院绿化,做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管护工作;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维护市容市貌。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保持建筑物立面整洁,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做到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扮靓家园,人人有责。让我们积极行动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用我们的热情和行动,以干净、整洁、靓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迎接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召开。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宣传、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同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其它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协助做好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做到地面和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干净整洁;白天降雪应在雪停后一小时内清扫完毕,夜间降雪应于次日早上十点前清扫完毕;不得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放在绿化带边和树穴内。

(二)包绿化管理。协助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做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协助做好停车管理;制止占道经营、随意张贴、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得店外经营、乱拴乱挂、乱搭乱建,做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合理规范设置、车辆摆放整齐、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营业期间全天候保洁,收市后半小时内应当清扫干净。庆典宣传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所产生的废弃物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各区与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按年度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约定“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明确限期整改、考评公布、行政处理、媒体曝光、履约责任保证等处理措施,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应当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确定一名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或惩处。

第十九条“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阻碍“门前三包”管理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实施侮辱、殴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前三包责任制书篇八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市容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市容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工商、公安交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卫、市政、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镇街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镇街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镇街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八条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镇街、市、区城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镇街和区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镇街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报告。

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组织数字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半小时内须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城管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市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的相关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及《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区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区城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区城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处罚信息将录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责任人为经营性单位的,其行政处罚信息还将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四条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曝光。

交警部门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对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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