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经纪人合同(大全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4:4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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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合理且具备可执行性。撰写合同时,双方应当通过充分交流和协商,确保合同内容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请参考下文中的合同示例,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一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v^海商法》的有关规定;《^v^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货物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在(时间)前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份;。
(2)发票一式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装运条件。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
4.单价:
5.总值:.
(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期满次日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三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考试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来源:考试大
3,自始无效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三)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保险责任开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是以收取佣金为报酬的,各国保险法规对经纪人佣金的规定各有不同。
在英国,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佣金率是由保险入和经纪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要求了解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当告知投保人。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其主要方式包括按照保险费比例收取佣金和按照赔付率收取利润分享佣金。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收取经纪佣金,其报酬收入与服务内容紧密相连。如果保险经纪公司应投保人要求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从保险公司处收取佣金,但不能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如果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如果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则由客户支付咨询费,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四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汽车质量: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第三条: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
第四条: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车辆过户: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安户、过户手续,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六条: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__年__月__日__时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第七条: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第八条: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五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具体要求。
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v^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六
邮编:______邮编: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传真: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七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单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v^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v^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v^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九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v^采购法》、《^v^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在每个月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负责汇总《投保车辆保费结算情况表》、《投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并报告给甲方。
8、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有保险公司、甲方代表参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分析例会”;并撰写分析报告给甲方。
9、在第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
保險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為:第一,中介性。保險經紀合同的訂立,其目的不在於實施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而是保險經紀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其提供與保險人訂約的機會,即為他們的締約牽線搭橋,所以作為居間人的保險經紀人並不參加保險合同的具體談判;第二,有償性。當保險經紀人為委托人和保險人介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時,經紀人有取得佣金的權利。
保險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經紀人和投保人,在再保險居間情況下,則為再保險經紀人與分出人。保險經紀人是居間人;投保人或分出人是委托人。保險居間合同的效力表現為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律的基本規則,當合同為雙務合同時,一方的義務往往是另一方的權利;反之,亦然。
1.保險經紀人的義務。
(1)忠實。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地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應按約定為委托人聯繫、介紹保險人,促成委托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不得阻撓委托人(投保人或分出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的訂約活動;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如實告知。保險經紀人應當如實地向委托人告知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事項,不得隱瞞,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或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功。
(3)不作為。保險經紀人不得為無訂約能力人、無支付能力人提供訂約機會,如不得為非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介紹業務。
(4)保密。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以防發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投保人要求保險經紀人對保險人不告知其姓名、名稱、商號,則保險經紀人有對投保人姓名、名稱、商號保密的義務。
如果保險經紀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由於保險經紀人的過錯,導致投保人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再保險經紀活動中,因再保險經紀人的過錯,給分出造成損失的,則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委托人(投保人、分出人)的義務。
(1)向保險經紀人說明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2)委托事項合法。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事項內附加有悖於法律規定的內容。
(3)償付有關費用。如果當事人就居間所需的雜費約定由委托人承擔,則對保險經紀人在居間活動中所花費的雜費,由委托人償付。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的佣金(或稱居間費)在委托事項完成後,即委托人與保險人或分入人訂約後,由保險人(或分入人)向保險經紀人支付,包括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一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和《^v^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v^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v^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v^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v^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v^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二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三)^v^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v^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v^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v^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v^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三
2、对客户面临的风险进行调研、查勘,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3、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其核心为保险方案;
4、协助或代表客户进行保险采购,选择合适的保险人和保险方案;
5、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缴费等手续;
6、审核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技术文件;
9、日常联系、定期报送保险服务情况等其他工作。
保险经纪人岗位要求:
1、掌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
2、熟悉保险产品特别相关的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的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及亲和力;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具有良好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
1、根据客户的要求,给用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知识咨询和服务;
2、推荐保险种类及相关理财产品,并制定保险方案;
3、定期接受专业保险业务辅导和讲座;
4、参保客户的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5、为企业、集团、特定行业等提供团体保险的策划。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清扫保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双方进行清扫保洁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无偿提供保洁工作中所需水电。
2、协调在保洁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3、负责检验清洁质量及时支付乙方费用。
4、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保洁所需的设备及清洗原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所定的清洁卫生要求进行程序化服务。
3、保证清洁过程中无损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清洗过程中损坏应进行合理赔偿。
4、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洁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清洗保洁工作,服务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服务范围:室内一层、二层、三层地面,楼梯楼道,楼梯扶手,厕所,窗户及玻璃,墙壁,会议厅及公共设施表面。共计保洁费用元,支票结账,开发票。
四、违约责任:
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确有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需在终止协议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将按协议30%支付对方违约金。
五、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五
乙方(承包方)。
根据《^v^通则》和《^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共同遵循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承包内容:内墙抹灰(包括润墙、摔浆)。
四、工程价款:单位价格元/m2,阳台个或元/m2.总价计大写元,小写元。
五、结算方式:墙的内门、窗、洞口、按双面计算面积,外窗和阳台洞口不扣除、柱子按展开面积计算,卫生间洗刷间及伙房间的瓷瓦底子墙面与房间墙面价格一样。
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层付款至95%,楼梯间抹灰前甲方付齐乙方的`所有分项人工费。
七、工程工期:分包单项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流程工作面不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因资金不及时,天气变化,停电,停料顺延工期。
八、质量要求: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按当地质检部门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出现单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安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生产事项,不违章操作,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分项工程完成15天内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且出具工程结算单,否则,本合同第四款所显示的总价款就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六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v^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v^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七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v^通则》和《^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共同遵循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
三、承包内容:内墙抹灰(包括润墙、摔浆)。
四、工程价款:单位价格元/m2,阳台个或元/m2.总价计大写元,小写元。
五、结算方式:墙的内门、窗、洞口、按双面计算面积,外窗和阳台洞口不扣除、柱子按展开面积计算,卫生间洗刷间及伙房间的瓷瓦底子墙面与房间墙面价格一样。
六、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层付款至95%,楼梯间抹灰前甲方付齐乙方的`所有分项人工费。
七、工程工期:分包单项工程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流程工作面不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展,因资金不及时,天气变化,停电,停料顺延工期。
八、质量要求: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按当地质检部门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施工,出现单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或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施工安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生产事项,不违章操作,因不听从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分项工程完成15天内甲方必须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并且出具工程结算单,否则,本合同第四款所显示的总价款就起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保险经纪人合同篇十八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艺人开发工作人员,乙方负责推荐优质艺人入驻公司下属公会。甲方负责考核和配合乙方的工作。
二、合作形式和待遇。
1、乙方向甲方推荐优质艺人,甲方给予乙方业绩提成。
2、提成计算方法:甲方按照乙方所招聘艺人为甲方赚取第一个月收益的______%支付乙方相应提成费用,此收益仅包括甲方通过艺人佣金分成所获取的收入。
3、提成支付周期:提成支付日期为乙方所招聘艺人入职后次月月底。
4、乙方推荐的艺人所需的专业表演技能由乙方负责培养及训练,乙方为开发艺人所承担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所推荐艺人需经甲方审核通过,艺人与甲方签订正式《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后方为审核通过。
6、本合同履行对乙方具有唯一性,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签订类似协议以及提供同等性质的招聘、中介和经纪等服务,一经发现,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乙方相应提成。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密条款。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息保密。
五、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如遇国家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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