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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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一
加强校园的管理,给学生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校园管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学生家长、各界朋友:
您好!
首先,感谢一直以来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
高中生活是您孩子成长的关键阶段!伴着春风,我们迎来新的学期,为做好相关工作、帮助您及孩子更好地了解我校、新学期的学习生活做好充分准备,为了给您的孩子创造一个安全、静心、舒心的学习环境,使您的孩子能够安心、静心的坐下来读书学习,特将有关事宜通报如下:
我校地处城郊,且实行封闭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准学生擅自请假离开校园,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校园的,必须班主任电话告知家长,家长同意学生请假离校的情况下,学生持政教处正规。
请假条。
方可在学校门卫处登记离校(如果学生请假,班主任不在学校时,可以让班主任给政教处值班老师打电话给您的孩子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无请假条,一律不得离校。即使您前来接孩子也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除周六中午学校开放时间外,其它时间禁止学生家长进校园探望学生。周六中午来校看望学生时,也请您在门口耐心等待放学后方可进入,并且要在午休之前离开。
对于强行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谩骂闹事等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学生家长,学校除对相应学生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量化积分考评细则对学生和班级进行量化积分考评扣分。
对家长进校(含通过围栏递饭)送饭的学生直接做劝退处理,对叫外卖的学生也直接做劝退处理。器,微信编辑首选。
接送学生的车辆禁止入校,敬请停放在校门外区域的安全位置。
以上规定,重点是保证校园安全,也是保证师生在校平安工作、学习,不便之处,请家长及社会人士谅解支持。
另外,请家长能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范未然。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禹州市第一高级中学。
年2月10日。
为了更好的加强校园及家属区的治安安全,经学校研究决定,所有门岗将由“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接管。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与我校签订的。
合同。
要求,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学校的各个大门。希望全校各单位能教育所属教职员工及家属子弟,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自觉遵守学校的出入门管理规定;外单位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需出示证件并接受检查和登记;所有出入人员必须配合门卫维护学校的门岗工作。广大干部、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搞特殊化,按规定出入大门(机动车辆和送货车辆需有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出入手续)。对于不服从管理,打骂执勤人员的,将根据情况在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保卫处。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工作,保持信息畅通,保障校园安全,学校要求各部门在对外单位租借或使用我校的会场、场地开展工作、举办活动、举行会议和培训等事宜,一律须事先向校办公室和保卫处提前报备。有关场地的借用和作用办理手续仍按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校办公室)。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二
为全面打赢"百日攻坚战",根据市委、市政府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城建检察大队将对城区市容环境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区五一九路、八一路、华光路、李纲路、熙春路为城市管理一级严管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
二、市区主次干道不得随意设置(摆放)店招,广告牌,不得随意晾晒物品等。
三、早、夜市经营者必须进场进店或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文明经营,不得随意占道,污染城市环境卫生。
四、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遗撒。
五、遵守社会公德,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市城建检察大队将以拍照、摄影等方式对市民不文明行为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予以曝光,严禁将宠物进行放养,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六、对于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市城建检察大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三
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环境卫生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四
各区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座谈会暨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开展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为抓手,促进市场文明诚信水平提升。
要创新工作方式,结合各区县实际做好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的提升。一是要加强对已获得称号的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动态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考查和退出机制,通过集中复查、重点检查、互查、暗访、社会监督、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的跟踪考核和日常监管,对履职不到位或者问题突出的市场取消其称号。二是继续以星级经营户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化创建活动。在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全面推行星级经营户评定活动,要结合各区县市场的实际情况,指导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开展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星级经营户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可分三个等级,达到一星级经营户占场内经营户总数的20%,二星级经营户占场内经营户的10%,三星级经营户占场内经营户的5%。三是进一步细化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尤其是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工作要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参评的比重和分值,推动市场和社会的广泛参与,提升文明诚信市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加强市场公平秤和经营者计量器具的管理。
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内计量问题比较突出,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针对市场计量问题提出建议和提案,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督促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履行好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公平秤维护、检定、使用等管理制度,计量纠纷、消费投诉的处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活动,对利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的层次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断健全市场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一是针对各类专业市场不同类型、不同属性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合理配置市场监管力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二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的要求,采集信用信息,分类整理,并将有关信息按时保质输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和日常监管系统,作为日常监管市场和评定市场信用类别的依据,促进市场监管到位。三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功能,加大对违法违规多发市场的监督抽查频率,建立市场主体联合协同监管和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x年5月24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五
近年来,市政府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绿化建设,不断绿化美化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石都花城”的品牌形象已具雏形,尤其是木棉、美丽木棉、紫荆等绿化树木已成为城区的景观树种,但由于个别市民不讲文明、不重公德,随意损毁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严重了影响城市绿化工作。为切实加强管理,巩固绿化成果,现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城区街道绿化树木进行修剪、整形或砍伐;。
2、严禁采摘木棉、美丽木棉、杜鹃等绿化树木的花卉、果实;。
3、严禁攀、折、钉、拴绿化树木;。
4、对破坏城市绿化的不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同时,敬请广大市民群众加强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市公用事业局。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六
绿化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各种绿地、林地、公园、风景游览区和苗圃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绿化管理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为加快花园式城市建设步伐,切实把我市的街道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街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骨架,街道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规定保证街道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街道绿地的管理。
二、街道绿化带、行道树、加宽林带及沿街各单位门前绿地内的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
三、街道两侧凡占压城市道路红线,侵占行道树位置,挤占街道绿地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临时建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限期拆除、腾迁。对拒绝拆除、腾迁者将依法予以无偿拆除。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属行道树位置和街道绿地植树位置被硬化和挪作它用的,一律由占用单位限期补植。
五、严禁损坏街道上的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临街各单位凡拆围墙建筑临时建筑,一律不准占用已形成的家庭绿地,不准砍伐和移植临街的树木花草。
七、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供电、通讯等部门施工时,凡造成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时,按照双方兼顾的原则,应提前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八、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三区,要立即组织人员,在市工商、市容大队的积极配合下按照市、区两级管理范围层层签订“门前三包”中的绿化责任状,切实把行道树和门前绿地管理落实到沿街各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起街道绿化档案。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干涉制止。对于保护街道绿化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
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
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的爱绿护绿积极性,发展壮大护绿使者队伍,将绿化管理网络的覆盖面扩大到社区,确保全体市民对城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通过设立破坏绿化公开举报电话,在绿化网站开设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市民的建议和意见,力争使每一位市民都成为绿化义务巡查员、监督员。
要继续深入开展“市民林”认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绿化意识,使植树造林、认育树木成为市民诠释情感、寄托祝福的一种方式,让建绿护绿成为市民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绿化的自觉行动。
四、培育绿化养护管理市场,提高绿化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化是提高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加快城市绿化市场化步伐。
1、要积极引入绿化养护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实行招标养护。未按规定实行养护招投标的绿地,市、区财政不予支付养护费。
2、参加绿地养护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园林绿化施工、养护资质。市城区绿化办要加强城区绿地养护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3、绿地养护单位要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绿化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检查评比,并根据检查情况核拨养护费。对绿地质量没有达到养护标准的,要通知养护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履行养护。
合同。
的养护单位,绿化管理单位要核减养护经费,乃至取消养护单位的养护资格,被取消养护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杭州城区的绿地养护招投标。
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绿化筹资渠道。
在保证市、区两级财政绿化建设养护管理专项经费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入多元化绿化筹资渠道,鼓励企业、机关团体、个人出资建设绿地、认养绿地;有偿出让公共绿地冠名权;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同时,同步建设管理项目周边的绿地;鼓励乡镇、村自筹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绿地,实现“一村一园”的目标;鼓励各行业出资建设管理体育公园等行业类公共绿地。对上述项目的建设,市财政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园文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多管齐下,保障绿化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城市绿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各级领导务必牢固树立绿化意识,把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作为民心工程、生态工程和竞争力工程,全力抓实抓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注重城市绿化量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绿化质的提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绿地责任单位和养护单位的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市、区两级绿化养护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养护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巡查结果,对不认真履行养护合同的养护单位,要给予经济制裁;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实行市场禁入。尚未建立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市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小区绿化改造较好的城区。市政府将把绿化养护管理的评比成绩纳入对各城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城管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探索建立强有力的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维护绿线管理的法定性、权威性,确保现有绿地不受侵占、破坏。各城区执法局要加强对破坏绿化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随意践踏损毁绿地行为的管理,并会同各区绿化办建立绿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查处绿化养护单位上报的占绿毁绿案件。
附件:1.最佳、最差道路(街道)绿地评选方案(试行)。
2.最佳、最差道路(街道)绿地评分细则。
3.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方案(试行)。
4.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分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五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市政府投入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绿化建设,不断绿化美化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石都花城”的品牌形象已具雏形,尤其是木棉、美丽木棉、紫荆等绿化树木已成为城区的景观树种,但由于个别市民不讲文明、不重公德,随意损毁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严重了影响城市绿化工作。为切实加强管理,巩固绿化成果,现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城区街道绿化树木进行修剪、整形或砍伐;。
2、严禁采摘木棉、美丽木棉、杜鹃等绿化树木的花卉、果实;。
3、严禁攀、折、钉、拴绿化树木;。
4、对破坏城市绿化的不法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同时,敬请广大市民群众加强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市公用事业局。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七
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
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三月二十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八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饮酒(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运输、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未按期审验驾驶证,以及伪造变造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
严管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面包车及其驾驶人,特别是旅游包车、“营转非”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其驾驶人。
1.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计时造假的驾校及人员,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规范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2.严格职业准入。驾驶人在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时,必须取得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吸食毒品记录。
3.严格执行清退制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大中型客货车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除依法处罚外,相关监管部门督促车属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2个月内发生两次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速50%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4.严格“控速”。大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夜间速度不超过限速值的80%。大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以该路段标准为准。
5.严格动态监管。凡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并暂停营运资格审验,对车属运输企业责令停运整改。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设备,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6.严禁公路营运客车违反夜间2时至5时停运规定(接驳运输路线除外),严禁公路营运客车未安装使用安全带、未履行安全驾驶承诺、未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上道路行驶。
7、严禁“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经营行为,“营转非”客车必须粘贴、喷涂统一标识。旅游包车无《包车营运标志牌》或持假《包车营运标志牌》、超范围运营,以及“营转非”客车涉嫌非法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
8.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500米以上公路隧道。严禁企业未取得运输资质、车辆未取得运输许可、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为证照不全、无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不合格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装载危化品。
9.严格对新登记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查验和源头把关,严禁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上路行驶,行驶中必须保持紧急切断装置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0.严禁车辆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标牌提供接送学生服务。校车在非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雨雪沙尘天气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校车未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上道路行驶。
11.严禁面包车超员、违法搭载货物,未粘贴核载提示牌上道路行驶。
12.严禁货车逆向行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13.严禁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上道路行驶。
14.严禁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15.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
16.严禁不避让校车、危害校车通行安全。
17.严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18.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
19.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
20.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21.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22.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工商、交通部门依法吊销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于不服从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监管不力,放任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黄牌警告,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安监、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或者半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对安全隐患整改或监管不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主体责任部门的责任,涉嫌渎职、失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年8月19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九
校属各单位:
为了以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60周年校庆,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校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整治校园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喂鸡、养狗、种菜。
严禁在校园内的喂鸡、养狗和种菜。已经在校园内的喂鸡、养狗和种菜的,请当事人自通告发出一周内将鸡、狗、菜自行处理掉。
二、严禁无证经营、违规经营。
严禁在校园内违规摆摊设点、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严禁在校园内搭设临时商业宣传台站;严禁学校传达室、门卫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严禁校内商业门面占道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三、严禁车辆违规行驶、乱停乱靠。
进入校内车辆必须照章行驶,并按学校指定位置停靠,确保校园内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四、严禁乱挂横幅、乱贴广告。
严禁在校园内擅自悬挂横幅、随地张贴广告,凡需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必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指定位置和时期。
此通告发出一周后,学校将组织保卫处、后勤处、宣传部、学工处、工会、团委、离退处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通告要求落实的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年三月三十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
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七)携带各种宠物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五、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二)借树搭棚、围圈树木和吊床;。
(三)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城市沙滩内所有的收费、经营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抢险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行驶和停放。
八、对在城市沙滩内经批准开展的各项活动,各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每年城市沙滩夏季开放游泳期间,为控制超负荷的人流,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有进入城市沙滩的游客必须购票进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一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治安管理通告,仅供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枪支、民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对违反《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枪支配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的枪支,要予以没收。
(二)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窝藏、销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三)对卖淫、嫖娼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予以收容教育,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没有收容教育所或容量不足的地区,可先在治安拘留所内执行收容教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纵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严格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查处。
(四)对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除收缴赌资、没收赌具和淫秽物品外,必须予以治安拘留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除收获前自动铲除外,要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吸食、注射毒品的,除收缴罂粟壳,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外,对行为人必须予以治安拘留;吸食、注射毒品,符合强制戒除条件的,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予以劳动教养。
三、加强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前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数量、容量严重不足,不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报告“两所”建设的困难和对治安工作的影响,努力将“两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两所”基本建设的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两所”建设的指导工作,加快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建设。对已建成的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的质量。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经常检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对治安处罚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片面追求罚款指标等现象要及时纠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予以纪律处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
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教学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
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尊敬老师爱护学生互敬互爱。
二、未经学校许可,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严禁任何人闯入学校滋事生非,无理取闹、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夺师生员工财物,损坏学校设施,扰乱教学秩序。三、严禁携带各种犯罪凶器、爆炸物品、有毒物品进入学校。严禁传抄和传阅淫秽书画、照片。严禁收听、传唱反动、黄色歌曲。严禁聚众斗殴和赌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人人有责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各省辖市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印章治安管理,有效地服务了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但在一些地方,少数印章企业不服从公安机关管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印章,以及一些刻字业非法刻制公章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非法刻制印章参与伪造证件。在一些大中城市,假证件、假文凭、假印章“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为了保障印章刻字业合法经营,更好地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组织等的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印章治安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印章刻字业历来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管理的特种行业。公安部1993年lo月2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了对印章刻字业的设立、印章治安管理以及违反印章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国务院1999年1o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各类印章确立了明确规范,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管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
二、开展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印章刻字业的清理整顿。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印章刻制厂、点,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擅自刻制公章,或者不具备刻制公章资格私自刻制公章,以及违反其它规定刻制公章的,立即予以纠正,该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存在严重治安问题又不服从正当管理的,应不予通过年度审验,直至予以取缔。各印章刻制厂、点一律不得跨本地行政辖区设立印章承接点,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跨地区刻制印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刻制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批准。对无证的刻字摊点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三假”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涉及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澄清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底数,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建立健全印章信息登录、刻制核准、资料备案等规章制度,规范印章治安管理。
合同。
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税务章,以及洼法定代表人名名章等,都必须推行新型防伪代码印章,进行印章防伪信息数据统一管理。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逐步做好旧印章更换及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工作。同时,各地要注意掌握和研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公安部颁布的印章治安管理法规和规章,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宣传非法刻制印章以及“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井处理,广为宣传,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要进一步加强对印章刻字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防范各类造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确保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防洪堤坝的抗洪能力,在坝面泥泞期,除公安、救护、消防、防汛车辆可以行驶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二、为保证行洪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开挖河道,改变原有流势;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植造阻水林木、倾倒灰渣、垃圾,滥采乱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内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河道内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继续扩建,并由设障单位作出清障方案,市、县防汛指挥部监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内、背水面五十米内范围为护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护堤防、涵闸、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滥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和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除防汛抢险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或装卸货物。对破坏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堤防管理部门和护堤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五、严禁滥砍盗伐护堤林木和护岸林木。违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加管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三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环境安全,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要结合自身的'生产情况及环境特点,重点针对环境安全的环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要落实各种防范措施和责任,杜绝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滴、漏、跑、冒等现象,各种气态、液态化学物品储罐要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护设施,避免因泄露等造成环境污染。要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加强停产期间的环境管理。企业设备维修、停产检修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清洗废液直接排放,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4、加强环境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5、各相关单位登陆163邮箱,下载以下附件。
特此通告。
x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xxxx年3月28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0xx年2月21日。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篇十五
尊敬的学生家长、各界朋友:
您好!
首先,感谢一直以来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
高中生活是您孩子成长的关键阶段!伴着春风,我们迎来新的学期,为做好相关工作、帮助您及孩子更好地了解我校、新学期的学习生活做好充分准备,为了给您的孩子创造一个安全、静心、舒心的学习环境,使您的孩子能够安心、静心的坐下来读书学习,特将有关事宜通报如下:
我校地处城郊,且实行封闭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准学生擅自请假离开校园,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校园的,必须班主任电话告知家长,家长同意学生请假离校的情况下,学生持政教处正规请假条方可在学校门卫处登记离校(如果学生请假,班主任不在学校时,可以让班主任给政教处值班老师打电话给您的孩子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无请假条,一律不得离校。即使您前来接孩子也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除周六中午学校开放时间外,其它时间禁止学生家长进校园探望学生。周六中午来校看望学生时,也请您在门口耐心等待放学后方可进入,并且要在午休之前离开。
对于强行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谩骂闹事等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学生家长,学校除对相应学生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量化积分考评细则对学生和班级进行量化积分考评扣分。
对家长进校(含通过围栏递饭)送饭的学生直接做劝退处理,对叫外卖的学生也直接做劝退处理。器,微信编辑首选。
接送学生的车辆禁止入校,敬请停放在校门外区域的安全位置。
以上规定,重点是保证校园安全,也是保证师生在校平安工作、学习,不便之处,请家长及社会人士谅解支持。
另外,请家长能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范未然。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禹州市第一高级中学。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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