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申诉状怎样写(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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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一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
被告:武胜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武胜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1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年1x月14日向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武胜,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武胜县镇沿口建设巷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1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1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二
原告:付,女,55岁,铁路第一中学老师(今年退休),系死者周之妻,住xx市xx区x村x栋x户。联系电话:(宅),手机:
被告: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张,厅长。
第三人:铁路局。
诉讼请求:
1、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和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1)周死亡原因,根据xx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铁路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该份死亡证明书证实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周所在的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
(3)周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经理职务,也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由周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理公事。
(4)与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
(5)周x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07年的工作计划和06年底工作小结。当天晚上周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2、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死亡不属于工伤。
(1)铁路局车辆段x年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以及x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答复,均以xx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xx市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生亡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因此,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x年12月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x年3月之前交给人事科的)。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和亲属到车辆段党委书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铁路局公安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公安分处,复印件是铁路车辆段领导在x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
(2)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之内,而在x年12月10日周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3)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xx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被告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工伤认定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2、被告认为周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周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曾在x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出认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
x年七月八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三
第二被告:伍,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案由: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木里县人民政府将本案有争议的土地颁发给伍和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20xx年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1999年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99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20xx年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20xx年伍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张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xx年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女儿张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找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20xx年原告以伍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败诉。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呈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签章)。
20xx年5月8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四
原告方,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五
原告:,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原告:,男,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被告:,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分配国家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费给原告;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如前诉求。
此致
起
申明德。
二〇一四年月日诉人:1。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七
原告:。。。。。性别:男出生年月:。。。。。
住址:。。。。。。。。。。邮编:。。。。。
被告:上海xx区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河路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孙,区长。
诉讼请求: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9月11日,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称《规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xx区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年签订的《上海市xx区xx村地块改造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
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44号答复书中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
从以下几点,我们认为被告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商业机密的理由并不充分。
1.从网络、媒体,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关于该协议中所谓商业秘密的信息(限于篇幅,仅举一例)。
现在明珠城的开发已近尾声,相关信息原来真正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已陆续得到公布或已不再属于商业机密(如签定日期、土地批租时间等)。那么,剩下的部分还有多少“商业秘密”可言。我们不知道被告关于“商业秘密”的审查结果从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实依据!
2.我们曾经于x年5月,申请公开《协议》时,被告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普府信息[]4号)为由,拒绝公开。x年9月10日,我们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第282号)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后。我们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得到不予公开的理由变为商业秘密。可以看出,不予公开《协议》是其最终目的,至于是什么理由并不重要。
二、要求公开的理由。
1.《协议》的合法性。
《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我们从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开该《协议》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响。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5月23日。按时间推算《协议》签订的时间应该是在x年6、7月间(而相关其他证据表明其实际接触时间可能要追溯至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者管理规定》第五条(四)和第八条,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连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都没有达到,却能取得有《一级资质证书》的开发商才可以承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签订的时间、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签署过程是说明其合法性的依据。这部分内容当然不应该作为“商业秘密”,而需要进行公开。
2.《协议》涉及的范围。
经查阅普城投(x年)第15号,xx村(二期)约有1971户居民(如果追溯至x年上半年,就会牵涉到xx村(一期)另外约有多户居民)。也就是说《协议》关系到的4~5万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沪府发()18号《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存在鼓励居民有偿回搬和减免或缓交土地使用费的政策优惠的内容。
开发商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拆迁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权利。这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但在xx区建设委员会x年批转的关于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并没有“有偿回搬”的条款。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种场合、媒体宣传的是“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优惠政策。开发商无偿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我们拆迁居民却没有一户被允许得到回搬的安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在这里并没有得到体现。我们希望按照《条例》第九条(一)、第十一条(一)(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协议》,至少要公开涉及相关沪府政策和拆迁居民切身利益的《协议》的部分内容,以正视听。这部分当然也不能视作“商业秘密”。
三、作为权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对于公民享有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协议》关系到xx区xx村拆迁的性质和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关系到xx村4000余户拆迁居民(数万人)的切身利益。《协议》本身的相关内容也是解释该基地动拆迁疑问的事实依据之一。
作为被拆迁人,我们也是当事人和权利人,我们有权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迁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涉及数万甚至更多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面前,任何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国家机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数万甚至更多群众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面前,任何对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除外)拒绝公开的作法都是不负责任的。
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刻保持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依法监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众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贪污、腐败的根源。
通过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复决()第23号的复议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要求公开的《协议》是“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xx区政府旧城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的政策依据。而自20xx年至今,每年xx区财政局拨出的补贴金额,少则上千万元,多则四、五千万元。公众对如此巨额资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据及其法律基础存在疑问,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相关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应该透明、不加隐蔽地公开,让人们群众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以消除公众的疑虑。《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和政府机关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信息并不是目的,通过信息公开,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增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防止腐败滋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自身合法权益,才是信息公开的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协议》不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涉及到广大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关系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因此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措辞是粗糙的,其在实际处理上也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应该按照《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协议》;至少应该部分公开《协议》中不再是商业秘密的,与政策、法律法规、公民切身利益等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时间、签署过程等等)。
依法获得准确、完整的答复是原告所应当享有的权利。针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的申请,xx区人民政府有义务依法进行完整和正确的答复。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被告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作出准确地公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八
上诉人:
原告: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16排螺旋ct平扫和ct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20xx年12月1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xx年7月12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还伤到了左眼,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7月19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7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20日内报被告。原告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于8月5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造成,与原告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20xx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ct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未经调查核实,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九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十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x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李___答:“我们按x%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十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本案事实是: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行政申诉状怎样写篇十二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拘留15天及对伤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_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6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_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李_______答:“我们按8%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至于税务干部孙__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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