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辞职规定(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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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更多。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三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

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还必须要提醒hr的是?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五

甲方:

乙方:

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聘用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试用期员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工作部门。

____职位(工种)。

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发生的医药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急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则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参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法适当给予报销。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条工作安排: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培训。

第五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奖惩: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终止合同或签定正式合同,本试用期合同自动作废。

第八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六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七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知识。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没有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九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二

1、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三

员工辞职经常发生在生活中,当员工辞职的时候应该要了解一些劳动法的规定。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辞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辞职行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辞职,也就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单方做出的,已经达到即生效(包括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亦是形成权,单方做出即可生效),无论对方作出如何的意思表示,都不影响单方解除权的效力。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撤回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

因此,劳动者辞职的法律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撤回是可以的,但要在到达之前撤回,一旦到达即生效,撤销的话就要看对方的脸色了,除非对方同意撤销,否则难度极大。

劳动者的辞职信一旦到达用人单位,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到30天的期限,则劳动合同即予以解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是否同意。

劳动者什么时候可以离开呢?不管何时离开,总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办理好工作交接是最基本的职业准则和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谓善始善终即为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工作到满一个月,那就一个月后再离开,劳动者应遵守预告解除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预告期满(30日),否则就构成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个时间,是为用人单位调整人员、招聘新员工、工作交接等预留出的必要的时间。

那么,用人单位能不能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在辞职申请上注明工作到一个月后离开,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如果劳动者在辞职申请上注明工作到一个月后离开,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满一个月再行办理离职手续。实务中,用人单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一般应当支付工资到满月更为恰当。

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在三十日后多留劳动者两个月?答案是可以,但要有几个条件:

1、劳动合同书规定。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离谱,基本上会得到支持。

2、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通过的规定,当然是合法的。在这个前提下,注意合理性的问题。

3、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岗位比较特殊,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三十日根本无法完成,确实需要更多的时间。

4、交接工作的需要。交接工作在三十日无法完成的,可以有一个缓冲的.合理期限。但是记住,工作要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能以招不到人而强留人。三十日已经给用人单位留了招聘的时间。

总之,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基础上,要具有合理性的解释。但无论怎么样,都绝对不能超过三个月。

在辞职报告第一行正中写上报告的名称。一般辞职报告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报告”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报告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正文是报告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报告请辞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报告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报告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

辞职报告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辞职报告的写作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从法律意义上说,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决定着劳资双方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体现出当事双方对《劳动法》的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都必须以此为基础来承担或解除。而且,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流动呈现出越来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 “慎始善终”仍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因此,辞职报告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准则。虽然要求言简意赅,但它在写作时,对相关内容的表达强调具体、清楚、明白。

比如,对自己“个性化”请辞理由的陈述就要写得具体明确。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离开心安理得、不留遗憾,又是对自己曾经效力过的单位关心和负责的体现。又如,请求离开的时间安排要具体可行,而且要尽量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离开的时间,同时也注意给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体的时间,也可以采用征询对方意见的方式来确定。

此外,对自己离开前后的相关工作的安排要具体细致,尽量争取把因为自己的离开所带来的工作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例如,辞职报告的写作中要强调,在辞职请求未获批准以前,自己依然是单位的一员,会站好最后一班岗;会尽量清楚明白地做好相关业务的交接;还会做一回好老师,带一带接替自己工作的新人,把自己在任职期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资源,例如客户资源、业务网络资源等大方地留在这里等等。

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相互关心。

对于情感化原则我们不能做庸俗化的理解,它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化的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呼唤人性的回归和人性的美好。“忠厚诚恳”、“诚实守信”、“重情重义”、“善良宽厚”等永远都是美好人性中光彩夺目的内容。因此,用规范化的辞职报告这种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就是把一种冷若冰霜的人事更替行为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化和情感化的色彩。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在写作辞职报告的时候,做到以情驭文、以情动人。

这种“情”包括了辞职者对单位的感激之情、歉疚之情和关怀之情等等。纵使是一笔带过,也足以让对方感到温暖。其中,“感激之情”主要针对单位给自己曾经提供的业务培训、自己在单位中积累的工作经验、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所建立和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等。

对于任何一个辞职者来说,相关的业务经验和人际关系作为一种永久性的“财富”,都是即将离开的单位所给予的,是一种“隐性”的收获,是自己“厚积薄发”的基础,可以使自己一生受益不尽。因此,饮水思源,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提出辞职,借辞职报告的一角抒写自己的感谢之情始终是非常必要的;“歉疚之情”主要是对自己的离开为单位所带来的损失和不便表示由衷的歉意。原单位接受和认可自己的辞职请求,在很大的程度上出于被动,必须用很长的时间和努力来弥补自己的请辞所带来的损失。此外也包括对即将离开的单位的“关怀之情”。不管自己今后要面临多少新的选择,曾经付出过的、曾经得到过的、曾经服务过的、曾经依赖过的,都曾是自己在人生历程中所留下的足迹,岂有不关怀之理?比如说,自己对单位的现状有什么具体看法、对单位未来的发展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议,以附件的形式写出来,也是体现自己忠厚诚恳和重情重义的好方式。

当然,情感的表现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因为感激之情表达得过于热烈会让人觉得言不由衷,不舍之意表达过于缠绵又会让人觉得虚假造作。

辞职报告的写作必然要面对“写什么”特别是“怎么写”的问题。因此,这种艺术化的原则首先体现于对辞职报告写作内容的选择。比如就辞职的原因来说,自己之所以请辞,一般都和所在的单位、部门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有些可能还是令人不愉快的。而且对于对方来说,自己的辞职原因可能也是他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在写作的时候,有些“个性化”的原因不妨写得明确一点。

比如在对自己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强调更进一步深造和锻炼的必要性;对自己生活上的困难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而且单位又不能有效地帮助解决的问题可以直言不讳。但有一些原因没有必要直截了当地写出来,比如自己和单位在价值观念上的不同、自己对单位的运作模式和经营方法的批判与反对意见,或者是自己和单位曾经有过的不愉快等。

其次,在具体写作的时候,态度要诚恳,措辞用语要使对方能够接受。如果想借辞职报告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或怨恨,那是一种不妥当、不明智的做法。不但会让对方不高兴,而且还可能给自己以后的名声和工作带来不利。如果你实在想一吐为快,可以考虑换一个环境和方式。措辞用语要简洁精炼、委婉动人。另外,在语体的选用上最好是白话语体,语言平实达意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堆砌辞藻,把辞职报告写成为文采出众的抒情散文,这样就难逃卖弄之嫌。

最后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去选择这种规范的请辞的方式,但是,在结束一段工作经历的时候,尝试着写一份精彩的辞职报告递交上去。也许,自己会从中得到很多意料之外的收获。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四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五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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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六

大家好。我现在进去了一间公司。她说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没有签合同。现在我在她那工作了8天。想不做了。那8天工资可以拿回来吗?她可以以没有招到新人来接替我为由不给我走吗。要我继续做到他招到人为止吗?请大家给我一点意见。谢谢大家。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七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八

摘要:试用期是每个员工步入正式工作生涯的必经阶段,在试用期间,员工可能因为兴趣或者能力等原因会选择辞职,那么试用期辞职要走什么流程,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试用期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呈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就可以依法辞职,不算违约,同时可以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切应得的报酬,如试用期已过则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才行!至于你说你和公司没签订合同那要看你进该公司的实际时间来定,如是进厂一个月以后还没订合同的话就没有必要提前了,你可以即时通知即刻离职,无须等公司批准,而且不但可以拿到工资而且还可以依法得到一笔经济赔偿,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辞职规定篇十九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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