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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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03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03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三
安置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企业和搞好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地方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和丙方、丁方组织协调,就甲方因探采矿工程需要拆迁乙方房屋并使用乙方土地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层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农村住宅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土墙土木结构,附属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迁人家庭基本情况。
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年满18岁的有_____人,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补偿价格包干,甲方只支付补偿费用,不承担安置及搬迁等相关责任。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
(三)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每人元包干,按乙方家庭xx年12月底有效户口人数确定。经协议各方审定,共计应补偿人。
(四)被拆迁房屋、附属构筑物、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及各种搬迁补贴等,共计补偿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
2、各种搬迁费用、临时过度性租房补偿等包干补贴______元。
(五)拆迁期限及补偿款项按如下办法支付: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60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并拆除其需搬走的所以附属物,并将搬迁后无争议的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含乡、村两级)后三日内首付_____%,乙方拆除其需用物品并完成搬家后付_____%,乙方搬迁后交场地给甲方使用时付_____%,共计100%。
3、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作为乙方家庭代表人,授权其作为家庭代表人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
4、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统一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搬迁安置、财产分配、补偿费用分配等事务安排及纠纷,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因实行货币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对乙方提供安置办法及安置用地,组织临时过度安置和正式安置工作,丁方监督指导。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2、协议生效并如约支付费用后,乙方如不按期进行和完成搬迁,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本协议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同时,甲方可向有关机关申请拆除。
五、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丙方、丁方乙各执一份。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家庭18岁以上成员(签章):
安置方(丙方):_______________见证方(丁方):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30日生,住_______________市河南街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住所地: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梅行初字第__________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aa,男,a族,a年a月a日出生,
住址:aa,电话:aa 。
被申请人:
aa区人民政府, 地址:aa,
法定代表人:aa,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a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的“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设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谋利。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原有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土地的理由。
二、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有公开。《a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极少被征收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收人没有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被征收人也没有对补偿方案发表意见。
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违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a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a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a区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小高层)和2.6万元/m2(多层);2015年12月14日,a区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对这些实例征收人视而不见,却要以12000元/m2的价格对被征收人补偿,这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补偿价只能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公平协商确定。
五、房屋评估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一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不同房龄、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a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a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项目招商公告》。
2、《a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a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a公务员小区a号楼a单元a户的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a公务员小区a号楼a户、a号楼a单元a户的房屋出租广告。
5、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a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一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报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问题补充:市北区房屋征收行政复议书,请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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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附件: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追问:
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追问:申请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撤销《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青北政发(2012)21号)》及《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事实和理由:
关于房屋征收共二条
一、房屋建成仅十三年,旧城改造不应瞎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共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拆迁浪费特别巨大,约需3至4亿人民币。
2、登州路58号建于1999年,系青岛市旧城改造项目,建成后仅使用13年,期间还对外墙二次粉刷、亮化。这样的短命建筑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3、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所谓 “市民广场”是平衡整个地规划块指标的,是与房地产开发相配套的,项目的核心目的是土地整理出让。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对青啤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开价10亿美元招商,并在政府网站这样推介:“总规划建筑面积为31万平米,分为多个板块,形成“品”字结构。其中,青啤市民广场建筑面积2.78万平方米;青啤商务广场用于商务办公面积为4.88万平方米;商业广场建筑面积为2.36万平米。内设精品酒店、体验式酒店、设计品牌店、精品旗舰店、特色餐饮、啤酒大公馆等一系列项目。”
4、啤酒街商家违法占路经营、污染环境和噪声扰民 应由城-管制止,不是征收房屋的理由。
二、若干前置必备要件没公开,项目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还未可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房屋补偿共五条
一、行政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没能参与制定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征收之前,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事宜并不知情,征收人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应享有的权利。据悉,仅被指定的几个人秘密参加了征前会议。所谓的“被征收人代表”并没有经过大家的推选和委托、授权。
二、补偿方案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就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没给予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时也曾解释:“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标准是:经济适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等。市北区政府一方面以旧城改造为名征收房屋,一方面不执行国务院的住房保障政策,制造住房刚性需求。与此同时,市北区的公务员们却在大肆倒卖、租赁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的保障房。
四、补偿价格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显失公平,且假借订立补偿协议,恶意进行磋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结构住宅,同区位、同期销售的楼盘有“君利依山美居(小高层)”和“万泰随园(多层)”项目,开盘价分别是2.2万元/m2和2.6万元/m2;2015年12月14日,市北区镇江路22号地块(多层)以15060元/ m2楼面地价成交,完工后各项成本相加也不止2.2万/m2。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以不到1.2万元/m2的低价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五、房屋评估不规范。共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1、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七条,确定房屋估价公司时不公开,没有检-察-院、公证处和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现场监督。
2、违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违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青建发(2011)120号)》第十三条,没有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不但明显低于同区位、同结构的新建房,也低于同小区(荣华小区)、同结构、同房龄的二手房。
3、评估过于粗泛,失去分户评估的意义。很多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住宅估价完全相同,很多不同户型、不同层高、临街与否的商铺估价完全相同,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人为操控的结果。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青岛市北区招商促进局(旅游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的《青岛啤酒文化休闲商务区项目招商公告》。
2、《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3、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14号楼2单元803户卖房广告和看房协议书。
4、市北区枕海山庄公务员小区7号楼802户、4号楼1单元1601户租房广告。
5、市北区标山路80号“君利依山美居”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6、市北区上清路23号“万泰随园”项目的开盘价信息。
7、同小区(荣华小区)、同房龄、同结构的二手房市场价信息。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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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路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关于_______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_______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_______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_______住宅楼_______%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七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八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是否合法与是否重新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那么你知道土地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10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积355。6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0。3亩,超占面积为803。08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0。3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803。08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xx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xx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_年_月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_]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_乡_村三队村民,_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_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_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_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_平方米,_年_月_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_年_月_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_年_月_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_]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_]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_]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_]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民政府,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____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____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致
_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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