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度考核制度(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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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制度篇一

为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教师的自我发展,客观全面科学地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使年度考核发挥评价应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教师队伍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鹿城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坚持“考核与奖金挂钩,拉开档次,优职优酬,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原则。

1.由考核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2.宣传:学校负责传达上级有关年度考核的文件精神。

3.自评:被考核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民测:在校区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工作。

5.考核:校考核小组认真了解被考核人的.总体情况,严格把关;根据全体教师的工作实际情况,考核小组集体评定等级,以分数从高到低排出名次。

6.公示:学校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考核小组反映。

7.确认:考核小组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8.上报审定。

考核分四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次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等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全勤。

3.“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年缺勤超过3个月。

4.“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年缺勤超过6个月。

1.考核指标共四项:师德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工作能力;工作实效;民意测评。

2.采用“一票否决制”:教师在本年度有带寄读生、体罚学生、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指标分量定:考核小组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量定教师个人的指标分。指标分按三个等第给分,分别为a等(90分),b等(80分),c等(60分)。a、b、c三个等第的人数比例按校区在编在职教师数的20%、70%和10%执行。

4.综合分的量定:师德表现、工作能力、工作实效、民意测评等指标分分别按25%、25%、30%、20%计入综合分。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列即得出先后名次。

5.综合分的排名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最终依据。

1.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1)当年到龄退休人员;

(2)区外新调入和试用期人员。

2.请病假、事假、哺乳假人员:按等次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奖金。

3.下列人员不享受年终目标考核奖:

(1)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没有考核结果的人员;

(3)在编不在岗人员;

(4)其他规定应不享受的人员。

综合分排名前15%确定为“优秀”等次;余下85%根据考核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各等次比例之和应为100%。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我校20xx年终目标考核奖人均总额为5000元(具体视考核结果上下浮动)。具体等次比例及奖金发放系数如下:

考核等次占教职工总数比例奖金发放系数。

优职15%以内1.2。

合格85%以内1。

基本合格0%-5%0.8。

不合格0%-5%0。

年度考核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年度考核制度篇三

第五条集团根据所属单位、岗位、人员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高层管理人员、主要生产经营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实行年薪制;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一些新聘的简单劳动岗位人员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六条岗位绩效工资制是集团主体工资制度,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市场价位工资制是辅助工资制度。

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

第七条集团岗位绩效工资由三个单元(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组成。(如图)。

岗位工资50%。

绩效工资44%。

各种津贴6%。

集团将依据企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经济报酬的内部动态比例。在员工收入中,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原则上保持在5:5,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比例保持在7:3,其它员工比例保持在9:1。各种津贴包括:工龄津贴、生产性津贴(夜班津贴)、其他津贴等。

第八条岗位工资是依据集团各个岗位价值度和贡献度合理确定岗位劳动报酬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是根据集团绩效、单位绩效和个人绩效分配的工资单元。

第九条集团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

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500元,管理及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基数为800元。

年度考核制度篇四

第十四条岗位工资采用系数法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相应的比例。

集团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严格按照集团业绩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必须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工作实效和业绩贡献。

第十五条集团对分公司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实行统一政策、承认差别、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集团建立三级业绩考核体系。第一级由集团对分公司进行考核;第二级由分公司对分公司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级由分公司各单位对班组及员工个人进行考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责任指标和非经济责任指标。

年度考核制度篇五

第二十条集团严格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岗位调整后,应对其岗位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如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则相应上套级别。

(三)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管理及技术岗位系列中,员工从同系列高岗位调整到低岗位,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实行该岗位相同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四)员工在生产操作及服务岗位和管理及技术岗位之间跨系列变动,自正式到岗任职后的次月起,原则上实行新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集团根据效益增减情况,结合战略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状况,选择岗位工资基数上调、保持不变、下调三种办法。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两年上调一次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下降较多的情况下,相应下调岗位工资基数;在效益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或在集团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不调整岗位工资基数。集团调整岗位工资时,视情况调整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贴标准。

年度考核制度篇六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1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区域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1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2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 月 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1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2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七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八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待有查处结果再予确定。

第十三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考核小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本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度考核制度篇七

第三十四条后勤服务人员可以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工资收入。第三十五条市场价位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相对固定,占后勤服务人员收入的80%左右,绩效工资根据工作成绩经考核后发放,占其收入的20%左右。

第十二章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集团新进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试用期月工资标准。

中专毕业生50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800元。

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集团对新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外的其他员工原则上实行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所试岗位第一级别80%的岗位工资标准;在试用期满经考核上岗后,根据所在岗位,实行本岗位第一级别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集团对关键岗位新聘用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紧缺人才不实行试用期,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或协议工资标准。

年度考核制度篇八

目的在于透过对员工必须期的工作成绩、工作潜力的考核,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带给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透过这些评价可促使员工有计划地改善工作,以保证公司营运与发展的要求。

2、考绩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考绩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考绩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营私舞弊。

本规则除下列人员外适用于公司全员。

1、考核期开始进人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一)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部门主管考核。如试用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缩短、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他部门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每月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以带给考核的参考。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门主管参考平时考核记录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送复审。

(一)人事考核的种类。

人事考核能够分为两种:

1、潜力考核,就是参照职能标准,以员工在必须时间当职务的潜力,进行评定。

2、业绩考核,就是参照职务标准,对员工在必须时间务工作完成的状况,进行评定。

(二)人事考核务必把握的潜力。

1、第一次考评者,务必站在直接监督的立场上,并且,对于想要个性强调的评分和评语,以及对评定有显著影响的事项,务必予以注明。

2、第二次考评者,务必在职务、级别上高于第一次考评者。有关需要个性强调的评分和评语,或与第一次评定有明显差别的地方,务必予以注明。

个性在遇到与第一次评定有显著差别的状况下,需要倾听一下第一次考评者的意见,有必要的话,相互商讨,对评定作出调整。

在不能做出调整的状况下。至少就应把第二次评定的结果,告诉给第一次考评者。

3、裁定、拍板者,参考评定经过报告,作出最终评语。

4、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部门,二次考核能够省掉。

5、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的进行,考核者务必遵守以下原则:

(1)务必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务必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发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4)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潜力开发,透过被考核者填写自考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对上级的意见和推荐,以便上下级之间相互理解。

为了把考核的结果,应用于开发利用员工的潜力,应用于人事管理的待遇方面的工作中去,做法如下:

1、教育培训。

管理者以及教育工作负责人,在思考教育培训工作时,应把人事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考资料。借此掌握教育培训,进而是开发、利用员工潜力工作的关键。

2、调动调配。

管理者在进行人员调配工作或岗位调动时就应思考事争考核结果,把握员工的适应工作和适应环境的潜力。

3、晋升。

在根据职能资格制度进行晋升工作时,就应把潜力以及业绩考核的评语,作为参考资料加以运用。考核评语是按职能资格制度要求规范化的。

4、提薪。

在一年一度的提薪之际,就应参照潜力考核的评语,决定提薪的幅度。

5、奖励。

为了能使奖励的分配对应于所做的贡献,就应参照业绩考核的评语进行。

部门经理透过面谈形式,把考核的结果,以及考核的评定资料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本人,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自我培养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盼、目标和条件等等。

(一)考核表的保管。

1、保管者。

考核表由规定的保管者加以保管。

2、保管期限。

考核自制成之日起,保存十年。但是,与退休、退职人员有关的考核表,自退休、退职之日起,保存一年。

(二)表资料的查阅。

管理者在工作中涉及到某员工人事问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时,能够向考核表的保管者提出查阅要求。

(一)在取得考核者资格之后,务必经过考核者培训。

(二)培训包括:

2、确认考核规定;。

3、理解考核资料与项目;。

4、统一考核的基准。

年度考核制度篇九

第二十二条工资总额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检查、审计、监察。

第二十三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体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原则,在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员工薪酬与企业价值的共同增长。

(二)工资总额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所属公司自主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控制在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适当比例内。

(三)坚持按劳分配,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绩效分配机制,使员工的个人收入与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二十四条集团每年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和各所属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当年的工资总额计划。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其员工的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集团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是:生产、经营单位由集团按照目标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计发工资总额。管理性质(包括筹建)的单位采取工资总额核定的办法,员工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和各种津贴总额构成。

第二十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决定,负责核定和调整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并对所属公司、总部职能部室工资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九章年薪制。

第二十七条第八条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领导层成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确定和发放其年度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实施年薪制的人员范围是主要分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第二十九条建立领导成员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先考核经营业绩,后兑现绩效年薪收入的程序。

基本年薪不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相对固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计算并支付。

年度考核制度篇十

第三十条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集团对急需并具有特殊作用的关键岗位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标准以国家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基础,根据所聘用的岗位需要和所聘用人员的实际能力加以确定。分公司与所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标准、业绩考核指标、支付办法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签订协议。第三十一条协议工资标准随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变动情况和所聘人员工作业绩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实行协议工资制的员工不实行集团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薪酬福利制度。

第三十三条协议工资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执行协议工资制的资格要求:

必须是属于相关紧缺专业、在集团内无可替代的;。

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

必须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

二、协议工资标准(税前)的确定:

聘用人员的全部月收入标准如下:

2、部门经理5000—7000元/月;。

3、技术、主管2500—4000元/月;。

4、一般管理人员1500—2500元/月。

年度考核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我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职工的素质,强化干职工的管理,在全院干职工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机制,制定干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基本标准为: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3)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责任事故。

(1)科室召开会议,先由被考核个人。

总结。

述职。

(2)科室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成立医院考核领导小组,在科室对每个职工提出考核意思的基础上,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年度考核。

(4)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考核等级,院办负责将考核结果公示并通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5、考核结果使用。

(1)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者:

a、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绩效工资。

b、员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或职称的资格。

c、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d、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具有聘任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优先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

a、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不发年终绩效奖,并予以批评教育。

b、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文件规定给予辞退。

6、员工对年度考核有异议者,在公示期结束前可书面向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超过时间则视为认可考核结果。

7、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解释权在院务会。

年度考核制度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教师考核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并有利于教师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县教育局关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考评方案的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考核制度。

1、激励性原则,考核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出满勤,爱岗敬业,注重师德,钻研业务,更好地教书育人;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全面性原则,在考核中坚持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领导、教师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全面评价,既要防止求全责备,又要防止以偏概全。

3、客观性原则,考核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力求做到考核内容真实全面,考核方法科学简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4、导向性原则,在考核过程中要重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以精神鼓励为主,积极引导教师参与考核工作,引导教师立足岗位比奉献,比贡献。

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分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教师的政治思想及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及业务能力、教学工作和教育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全面评价,占50%;这50%的比例中,教师互评占30%,考核小组评议占30%,校长考核占40%。二是教师一学年(两学期)的总积分的平均分,占50%,以学校办公室统计为准。

1、我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小组部署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2、我校年度考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集中在6月底考核,以考核内容的.各项积分总和进行排名,以教育局分配的名额,从第一名起为每年的县级或市级秀,额满为止,县市级优秀以的名额按积分从高到低为当年度优秀,以上级部门划定的标满为止,当年享受了县市级优秀的教师不能占取年度优秀指标。

3、全体教师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的总结。总结要求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并形成文字材料,总结材料交考核小组。

4、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材料,开始进行考核。

5、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充分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

6、考核小组进行审核鉴定,签写意见,评定等级,汇总结果,上报教育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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