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汇总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23: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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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桶;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堆放点,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一)管理处。
2、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业户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4、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
5、环境责任人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二)清洁单位。
1、垃圾中转站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3、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中转站地面;
4、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5、每周对垃圾中转站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四、垃圾中转站的卫生标准。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垃圾站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周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一、多媒体教室为专用场所,使用时,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作为它用。
二、多媒体教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室内所有设备一律不得出借,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维修登记表》。
三、教师要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操作技能,以便正确使用设备。
四、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系统软件,未经杀毒外接存储器,一律不准插入多媒体电脑使用。
五、教师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相关设备的开与关,不宜过于频繁,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尤其是投影机关后,待风扇停转彻底冷却后,才可切断总电源。
六、室内禁止吸烟,应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七、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使用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使用结束时,按操作规程关闭设备电源,关好门窗,经管理人员认真检查方可离开,保证安全。
九、加强安全教育,注意防火、防盗、防磁、防雷、防触电、防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侵入。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管辖范围的垃圾筒及用户生活垃圾。
垃圾筒及地面目视无污迹、周围无积水、无腐烂变质发出的臭味,垃圾筒内平时的垃圾不能超过筒内容积的2/3。
1.手推式垃圾收集车两部,车厢内设黑色大塑料袋,外部设帆布上盖;。
2.3~5只大号垃圾筒;。
3.区外垃圾清运点安装水龙头一个,准备5米长胶管1条;。
4.拖把、地擦、拖把桶各1只。
(一)垃圾收集。
5.每日定于晚上20:00分开始逐户上门收集垃圾;。
8.对于装车时散落在地面的垃圾或汁液,要及时清扫或用拖把拖干净;。
9.日常临时清理的垃圾,同样运送到清运点装入大垃圾筒,并盖好筒盖,以防滋生蚊虫;。
3、每日工作完成后将清洁好的工具有秩序地摆放在清洁器具存放点。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为保障园区及楼宇内的公共卫生、维护正常的装修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z家园范围内的所有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二条z家园装修垃圾清运费的缴纳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安管部为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负责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全面工作;客户中心负责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缴,协助安管部对装修垃圾清运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由安管部全面负责,客户中心负责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安管部巡逻队及相关岗位对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具体管理,巡逻队每日不定时对一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巡检。
第七条客户中心楼管员与安管部巡逻班长共同负责核对每天园区装修淤泥具体的清运数量(单位:车/次),客户中心主管与安管部主管共同核对每天具体的清运数量并签字确认,以便核算。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业主办理装修许可证时,凡自愿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需在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的同时,向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委托书》;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需向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承诺书》。
第八条清运装修垃圾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园区及楼宇内的公共卫生,不损坏园区的公共设施(设备)。
第九条装修期间,任何装修单位不得将装修垃圾余泥摆放在走廊、消防通道及园区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条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每日必须将装修所产生的垃圾、余泥以尼龙或麻包袋包装并搬运至物业公司指定的堆放点。业主自行负责清运装修垃圾的,每日必须将装修所产生的垃圾、余泥以尼龙或麻包袋包装及时清离园区并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第十一条清运装修垃圾余泥时,各装修单位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清运时,装修垃圾每次不得超过8包,同时注意保护电梯清洁。
第十二条各装修单元在垃圾清运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安管部相关工作人员每日对园区及各楼宇装修垃圾清运进行巡检,各岗位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1.0目的。
为有效规避和预防各项目建渣清运管理风险,规范建渣清运业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清运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住宅及商业物业管理事业部各区域公司、项目建渣清运管理。
3.0术语及定义无。
4.0职能职责。
4.1物业管理中心:负责本制度的编制、解释、修订与宣贯工作,监督评价制度的实施效果。
4.2区域公司品质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对项目建渣清运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提出建议。
4.3项目职责。
4.3.1负责建渣清运业务的立项及请款。
4.3.2负责建渣清运业务的现场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现场品质。
4.3.3负责对建渣清运业务的日常监管,协助商家解决业务过程中的困难,以维护良好合作关系。
4.3.4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地实施供应商季度评价。
5.0工作程序。
5.1清运要求。
5.1.1乙方在接到甲方清运要求通知后24小时得到响应,确定清运时间,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进场清运。
5.1.2建筑垃圾清运时间:春、夏季节每周21时至23时,秋、冬季节每周20时至22时。若清运作息时间有所变动,以甲方(实施项目)需求为准。
5.1.3乙方进入甲方场地进行建渣清运处置时,建渣车辆必须限速行驶,速度在5公里/小时以内。
5.1.4入甲方物业服务区域的乙方建渣清运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准带泥行驶,运输时建渣应采用措施进行遮盖,避免建渣散落。
5.1.5乙方建渣清运车辆在出入甲方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小心驾驶,严禁碰撞各种设施及绿化带,如有损坏,应按价赔偿。
5.1.6乙方在清运工作中必须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管理,清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小区交通秩序,并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区域停放。
5.1.7为保证项目现场品质,清运前项目必须配合清运单位做淋水降尘举措,装载完毕后乙方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建渣池周边区域及清运路线的清洁卫生。
5.1.8若因乙方驾驶过程中造成本物业区域内的财产损毁或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建渣池修建由乙方负责建渣池的修建,修建标准如下:。
5.2.1现场打围包装尺寸、大小可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打围高度不得低于2米。
5.2.2建渣池必须四面围合,牢固可靠,正面采用开、关门的方式进行,能够确保堆放期间开、关正常。
5.2.3材质可采用砖墙、彩钢、钢铁架、尼龙滑轮,较厚木板等进行包装,四面必须围合不能在视线观望下可见。
5.2.4不能妨碍垃圾装载、清运,禁止出现垃圾外溢、洒落等现象。
5.2.5建渣垃圾池应设置在小区偏僻位置,同时便于清运要求,避开客户高接触点、机动车主通道等,避免客户住宅直线距离(50米之内)。
5.2.6根据消防管理要求,乙方不得在清运现场违章搭建,同时应在建渣池配备灭火器具,每个建渣池配备的4公斤灭火器不低于4具。
5.2.7乙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将建渣清运至合法倒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本合同的清运工作整体转包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5.3计量要求。
5.3.1乙方装载车辆初次进入物业服务区域,需经项目管理人员对乙方车辆的装载体积进行测量,由双方签字确认,每次装载以满车为单位。不同车型装载体积重新测量。
5.3.2装载完毕后,甲方项目现场秩序维护部人员和设施设备维护部人员需同时对装载体积进行确认,并填写《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交乙方确认,签字确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双方各持一份,同时,乙方车辆离开物业服务区时必须从有安装摄像头的区域经过(清运动线无摄像头项目现场拍照取证存档,以作为结算依据)。
5.1.3费用结算时,乙方需提供所持有的《建筑垃圾清运结算记录表》,甲方核实后,按实际建渣清运体积计算。建渣清运价格为单价包干,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建渣池修建及维修费、建渣装卸费、运输费、运转费、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
6.0罚则。
6.2若违反本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商家清运数量进行核实,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00元罚款。
首先要弄清楚概念。装修公司收取垃圾清运费,是负责将装修产生的垃圾从房屋内部清理到物业指定存放地点,这样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由业主与装修公司协商决定。
而物业公司收取装修垃圾清理费则是由物业找专人专车将装修垃圾从小区存放点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填埋处理的地方,并且这项收费不同于平常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费标准主要由物业公司酌情制定。
因生活水平、物价、人工费用不同,各地方对物业公司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也不一致。以武汉市为例,物业公司可以按照面积或者户型来计算收装修垃圾清运费。
具体来讲,按面积来计算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米不超过3元;而按户型来算的话,规定100平米以内不超过200元,100平米以上、150平米以内不超过300元,150平米以上不超过500元。
当然,如果装修的垃圾不是很多,而业主又不想花钱清运,也可以自己处理。这样就省下了给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用。
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环卫部门都有严查工程土、装修垃圾倾倒的情况,发现私自清运,又属于乱倒乱堆不符合处理标准的,会施以罚款严惩。
总的来讲,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管理比较混乱,很多城市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对清运装修垃圾的价格进行统一规定。即使有相关规定,很多物业公司并不参照执行,而是自行定义价格,并且标准不一,让业主头疼不已。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五
1、范围。广场各商户的营业垃圾。
a、保证当日垃圾当日清运。
b、自备垃圾清运所需的车辆、设备、物品等。
c、每次垃圾装车后,要清扫垃圾房及清运车周边的场地,使现场无垃圾、无异味。
d、每日清运垃圾必须按规定时间清运。
e、清运人员着装要整洁统一。
f、不准在清运区域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喝酒、打牌、吸烟等。
g、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其周边设施、设备。
4、垃圾清运满车标准。垃圾城车厢内全部装满,并高出车厢0.5米以上。
a、认真查阅垃圾清运单内容,并核对车次。
b、在签字时要仔细检查车辆是否装满,并达到满车标准。
c、商管员签字后,由安管员检查核对并签字,清运单才能有效。
d、清运公司每次清运完毕后,要留下一张清运单以备查核。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六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8、清运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50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七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2.《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八
为了便于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资源的可回收利用的意识,真正发挥垃圾箱的作用,特规定如下:
全体教职工和小朋友必须将各类垃圾按规定投入垃圾箱内。其中,分类垃圾箱仅供校园内随手拾起的轻便垃圾投放,然后由专门人员集中倒入垃圾回收桶。室内清扫的垃圾均应直接投放于垃圾回收桶。
。
具体如下:
不可回收垃圾(别名:有机垃圾、餐余废弃物、湿垃圾)包括:瓜果皮、蔬菜、剩饭菜、变质食品等。
可回收垃圾(别名:无机垃圾、可再生废弃物、干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别名:危险废充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
三、园内垃圾的清运由外场地清洁工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
四、幼儿园设置清洁卫生责任区,由保洁员负责责任区内分散垃圾的收拾及检查。班内的垃圾由保育员具体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无异味。
五、可回收的垃圾和有害的垃圾统一归放到资源回收站,由门卫统一处理。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九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
1、垃圾清运实行“定点定车定人,固定清运”的原则,压缩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大约9:00结束,台式车根据实际运量进行清运,提早结束。
2、压缩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台式车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要经常清洗车辆,检修车辆,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3、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在清运过程中,必须做到分类清运,压缩车、挑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5、每个垃圾台、点必须一天一清理(特殊天气及不可抗因素除外),不得有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的现象发生。
6、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压缩车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7、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8、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一
1.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为宾服务。
2.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
3.诚实守信,保质保量,不得出售有害产品。
4.遵守纪律,做到不旷工、不早退、不迟到、不擅离职守。
5.及时对商品进行整理,保证产品陈列美观。
6.接受监督,虚心听取经验。
7.交接班时,做好物品盘点工作。
8.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评价。
二、超市商品保管制度。
1.根据商品的储存条件,分类进行保管。
2.统一货物编码,标明商品存放的精确位置,并以明显的字迹将编码标明于货位、货架上。绘制库房商品储存位置平面图,以便全面反映库存情况。
3.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消除导致商品腐烂、变质等隐患。
4.控制库房温湿度,在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计,利用密封、吸潮、通气等方法加以调节,以适应保管商品的需要。
5.经常检查库存商品,及时发现在存储过程中数量、质量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1.保持营业场所环境卫生。
2.根据商品的性质,清理商品上的灰尘。
3.清洁卫生后,必须把商品迅速整理、摆设、陈列好。
4.服务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避免吃生葱、生姜等异味实物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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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二
1、垃圾清运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2、每日上午对责任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池等进行清运。
3、保洁车辆、保洁工具,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清运设备正常,规范安全使用,上班时间内必须穿环卫服。
4、做好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群众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制止,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反映。
5、完成村两委交办的突击清洁任务。
二、管理办法。
1、清运员实行择优上岗,采取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每季度进行考核,如工作责任心差,又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进行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2、清运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清运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每季度考核由村两委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实行百分制考核。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按照“各自分工、统一收集、处处清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自行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可采取收取群众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解决。
(四)奖惩政策。
1、奖补。
20xx年处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处村两级垃圾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农村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垃圾中转站和环卫公司垃圾运输费用的奖补。
(1)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处政府对各村环卫人员按照该村总人数每月人均0.5元的标准补助进行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2)垃圾中转站奖补。处政府鼓励各村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由处政府会同市住建局规划布点,垃圾中转站土建工程由各村负责,垃圾中转站设备费用由市处两级共同承担。
(3)处级环卫公司补贴。处政府对环卫公司车辆运输、车辆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确保环卫公司正常运转。
2、处罚。
(1)凡主次干道、村庄内外、大街小巷、宅前屋后发现1处垃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或农作物秸秆)罚村1000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每平方米为一处,农作物秸秆3平方米为一处)。所有罚款由处财政代扣。
(2)凡每次检查被市通报处罚的,罚款由相应村承担,处财政代扣。
(3)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运行经费的奖补,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月考核结果,对未达到标准的扣除运行经费奖补资金,运行经费奖补资金扣完后累计扣罚。
我处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5日至3月7日)。各村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干部群众参与垃圾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高群众的卫生保洁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更好地推动该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8日至3月15日)。各村要组织群众结合实际,以治脏治乱为重点,积极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要彻底清理房前屋后、村内村外、道路两侧的杂草、杂物和垃圾,力争通过大整治,使村庄的环境面貌有较大的改变。各单位也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改善办公和生产环境。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20xx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要求,做到每户配置一个垃圾桶,有环卫队伍,有垃圾处理制度,有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经费运行正常。确保垃圾有人收集,有人清运,及时得到处理。有条件的村要尽快建设垃圾中转站,条件不允许的村要建设简易垃圾填埋点。简易垃圾填埋点的选择要远离村庄及主次干道,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各单位也要建立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3月21日至3月25日)。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和单位垃圾集中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村和单位环卫队伍建设、垃圾处理制度制定、垃圾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经费运行、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建设等情况。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且不再享受处政府关于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办事处成立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和组织领导。各包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经常深入到村指导工作;各管理区、包村干部作为主要责任人,要深入一线督导工作进度,一线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重在实效,贵在坚持。一是各村要把落实垃圾处理经费来源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各村要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工作,建立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处理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三是各村要制定《村民卫生公约》,与各家各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细分卫生区。四是定期开展群众卫生评比活动,巩固保洁成果。对“卫生户”、“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通过评比活动来增强群众卫生保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强化督查,兑现奖惩。要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处党政办、一体办负责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坚持一周一检查,一月一考核,一年一总结,实行奖惩兑现。同时各村和各单位也要对环卫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考核激励机制。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五
一、多媒体教室为专用教学场所,使用时,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作为它用。
二、多媒体教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室内所有设备一律不得出借,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维修登记表》。
三、教师要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操作技能,以便正确使用设备。
四、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不得自行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系统软件,未经杀毒外接存储器,一律不准插入多媒体电脑使用。
五、教师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各相关设备的开与关,不宜过于频繁,间隔时间不宜过短,尤其是投影机关后,待风扇停转彻底冷却后,才可切断总电源。
六、室内禁止吸烟,应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七、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使用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使用结束时,按操作规程关闭设备电源,关好门窗,经管理人员认真检查方可离开,保证安全。
九、加强安全教育,注意防火、防盗、防磁、防雷、防触电、防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侵入。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
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处罚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xx)21号)同时废止。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七
为进一步完善我处“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机制,加强全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效改善村处环境卫生状况,创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处、村环境,根据中共胶南市委办公室、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xx】3号)文件要求,经办事处政府研究,制订如下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向处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商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村垃圾处理经费,集体有经济来源的,可自行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可采取收取群众生活垃圾处理费方式解决。
(四)奖惩政策。
1、奖补。
20xx年处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处村两级垃圾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农村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垃圾中转站和环卫公司垃圾运输费用的奖补。
(1)环卫工人工资补贴。处政府对各村环卫人员按照该村总人数每月人均0.5元的标准补助进行补贴,每月发放一次。
(2)垃圾中转站奖补。处政府鼓励各村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由处政府会同市住建局规划布点,垃圾中转站土建工程由各村负责,垃圾中转站设备费用由市处两级共同承担。
(3)处级环卫公司补贴。处政府对环卫公司车辆运输、车辆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确保环卫公司正常运转。
2、处罚。
(1)凡主次干道、村庄内外、大街小巷、宅前屋后发现1处垃圾(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或农作物秸秆)罚村1000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每平方米为一处,农作物秸秆3平方米为一处)。所有罚款由处财政代扣。
(2)凡每次检查被市通报处罚的,罚款由相应村承担,处财政代扣。
(3)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运行经费的奖补,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月考核结果,对未达到标准的扣除运行经费奖补资金,运行经费奖补资金扣完后累计扣罚。
我处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5日至3月7日)。各村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干部群众参与垃圾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高群众的卫生保洁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更好地推动该项工作的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3月8日至3月15日)。各村要组织群众结合实际,以治脏治乱为重点,积极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整治活动,要彻底清理房前屋后、村内村外、道路两侧的杂草、杂物和垃圾,力争通过大整治,使村庄的环境面貌有较大的改变。各单位也要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改善办公和生产环境。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20xx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要求,做到每户配置一个垃圾桶,有环卫队伍,有垃圾处理制度,有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经费运行正常。确保垃圾有人收集,有人清运,及时得到处理。有条件的村要尽快建设垃圾中转站,条件不允许的村要建设简易垃圾填埋点。简易垃圾填埋点的选择要远离村庄及主次干道,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各单位也要建立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3月21日至3月25日)。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和单位垃圾集中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村和单位环卫队伍建设、垃圾处理制度制定、垃圾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经费运行、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建设等情况。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且不再享受处政府关于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办事处成立农村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和组织领导。各包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经常深入到村指导工作;各管理区、包村干部作为主要责任人,要深入一线督导工作进度,一线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重在实效,贵在坚持。一是各村要把落实垃圾处理经费来源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头等大事来抓,确保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各村要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工作,建立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处理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三是各村要制定《村民卫生公约》,与各家各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细分卫生区。四是定期开展群众卫生评比活动,巩固保洁成果。对“卫生户”、“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通过评比活动来增强群众卫生保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强化督查,兑现奖惩。要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处党政办、一体办负责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坚持一周一检查,一月一考核,一年一总结,实行奖惩兑现。同时各村和各单位也要对环卫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的考核激励机制。
附件:铁山街道办事处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篇十八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4、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5、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6、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7、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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