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汇总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3: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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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实现个人成长和进步的必经之路。在写总结时,要客观、冷静地观察和思考,避免个人主观色彩过重。小编整理了一些精彩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指导。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一

为了学校校车管理有条不紊、规范、强化职能,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学校要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

(一)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学校、车主、家长“三位一体”的责任网络和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乘车学生管理网络。

(二)把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到人,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学生安全。

二、履行职能,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校车、驾驶员档案,详细掌握本校乘车学生情况以及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每个站点乘车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组织学生上下车,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

(三)(镇)政府、行政村有专人负责组织本辖区乘车学生按时,有序上、下车,确保不漏一车,不漏一人。

(四)学校与镇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三、注意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一)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宣传厨窗、板报、安全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教育家长和小学生、儿童不乘坐超员车、报废车、拼装车、货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等各类非法营运车辆。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行。

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学校与校车签订校车安全教育责任状,学校与车主签订责任状。

(一)建立校车及乘车学生档案。

(二)运营校车,必须有座位险,有消防等安全设施,有接送学生记录。

(三)有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学生乘车家长、乘车日记。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站点、定线路。

(四)车主及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及疲劳驾车,严格按照校定载客人数载客,保证营运车安全,技术状况等合国家标准。

(五)建立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有专人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规现象,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及部门。

(六)制止车主及驾驶员不准载学生进入加油站,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人员。

(七)对校车管理一定要做好做实,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xx年3月。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总公司全体人员,各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区域应配电容量配置设施设备,并留有余地。

第七条员工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下班时应切断办公设施设备的电源。

第三章加班事项。

第七条每日19点后仍需在办公室进行办公人员视为加班。

第十条加班人员离开前需确认周围电器设备及空调开关关闭后方可离开(包括洗手间各项设施)。

第十一条加班人员离开前应确认锁门事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x年9月1日开始生效执行。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三

一、范围:包括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工和返聘干部。

二、时间:双休日加班,平时下班后加班。上报天数每人每月不超过六天。

三、程序:科长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综合科汇总填写《加班月统计表》,报处长审核。

四、加班补贴每天按捌拾元(80元)计。

五、各科科长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加班任务,个人要有原始记录;五月份以前尽快统计上报,六月份以后按季度上报。

六、寒署假加班,如实上报,依程序审批发放补贴。

七、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四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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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五

为做好对加班的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以达到有效加班、有效休息和统一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要提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凡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不要加班。确需加班,要保证加班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

二、凡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须由处室主任填报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附后),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班。

三、因时间紧、事情急,未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者,必须在事后立即按上述要求补办加班申请。否则视为未发生加班。

四、如遇到大型活动需多人加班,由组织该项活动的处室主任办理全部加班人员申请手续。

五、办公室对加班情况每月统计清算一次,学校视情况确定加班补助或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处室主任安排加班人员调休。

六、各处室所报的加班人员、起止时间、事由等内容要具体真实,处室主任和分管校长要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督查和核实。

七、办公室每月对上个月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八、严格责任追究,如有虚报加班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回加班费,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9座以上的机动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核发《校车许可证》。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校车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章校车许可管理

第六条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

校车图案和标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机动车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三)16座以上机动车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机动车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或者其他类型的汽车安全带;

(六)学校、幼儿园租用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

第八条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或者设置统一的校车标识,经发证机关检验合格后,领取《校车许可证》。

第十条《校车许可证》应当载明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载人数、车属单位、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名称、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校车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校车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

(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许可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十四条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车所有人应当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六条校车所有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帐:

(一)20座以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二)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第十七条校车应当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装置。

第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应当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严禁超载。

第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使用校车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校车许可证》,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运载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校车许可证》持证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校车驾驶人与《校车许可证》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未运载学生时,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者在公交站台上下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校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扣留校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校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校车许可证》。

第三十条校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维护校车,属于营运机动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许可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三十五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地学校使用校车在本市运载学生上学、放学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七

管理是指某一组织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能够自行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它是人类组织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活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现公司各中心内部已建立多个微信群,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各中心最高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建立,并将微信群信息报人力资源暨行政部备案。

(一)建群要求。

1.新建微信群必须指定微信群名,明确应加人员、微信发布内容及群管理员;

4.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二)信息发布要求。

1.各中心、部门建立微信群只用于公务交流及有价值之财经、科技及管理信息分享,各群组员应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2.不得发表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之图片,不可恶意刷屏。

3.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粗言秽语;

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相关生产信息等内容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5.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之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1.各微信群管理员均需至人力资源暨行政部登记备案,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1深圳市显创光电有限公司。

和言语。

(四)微信群成员职责。

1.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

2.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3.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

1.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者直接清退出群。2.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3.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擅自拉不相干人或外部人员进群者,一经发现直接清退。

(六)保密要求。

1.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

2.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3.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

(六)监督考核。

1.人力资源暨行政部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进行处理、清退。

2.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的传达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依公司《奖惩作业办法》予以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集团公司微信工作群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微信工作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工作交流,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应与工作有关,主要发布各类工作性通知、活动和教育、宣传等信息,避免一些简易性、日常性工作内容占用公共资源,要确保发送内容的严谨性和姓名职务的准确性等。微信工作群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群成员不得发布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群内交流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掺负面情绪;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坚持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

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微信工作群的运行管理。各部门、子公司、直属企业确因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群,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微信工作群的日常使用管理。个人因工作需要建立的工作群,“群主”是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群内发布的信息负责。各微信工作群实行实名准入和请出制度,群成员必须为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对已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移请出群。

要切实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宣传力度和微信工作群的监管力度,对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要坚决抵制、迅速处置,对传播未经证实或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制止。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依据党纪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为充分发挥微信(qq)在工作部署、沟通联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各工作群内容规范、运行高效、信息畅通,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完善区级重点工作微信群审批备案手续的通知》、区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街各科室、各社区建立的各类工作群,含长期使用和临时建立、适时解散的专项工作群。

1.设立报备。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凡因全街面上工作需要(含涉及阶段性中心工作)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必须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街道宣传办批准并经街道党政办、街道纪工委备案,邀请街道宣传干事进群。

2.动态清理。各科室、各社区应不定期对已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进行规范清理,严格控制群数量,能合并的尽量合并,避免多头设置。对于一些僵尸群、无人管理工作群,一律予以关闭。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或不需要再保留的各类微信(qq)工作群,应及时解散,并及时报告街道宣传办。

3.人员准入。坚持“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严格实行实名制和请出制,入群人员一律由群主根据工作需要确认拉入或请出,入群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信息(单位+姓名)。除群主外,其他群员一律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人员入群;不属于群成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及时移请出群。

4.专人负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各社区根据发布内容性质,由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责任。切实加强对工作群的管理,群主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发声。街道宣传干事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反馈舆情。

1.严守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在网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网络行为。

2.工作导向。所有微信(qq)工作群均应坚持工作导向,发布内容主要为工作部署、情况通报、工作交流、案例分析、学习教育、先进经验分享等,严禁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微信(qq)工作群只限于本人使用,严禁家人、朋友以及他人使用。

3.高效务实。群成员应适时登录工作群,及时查看信息,完成相关工作要求,防止影响工作。各群在发布基层动态时,应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工作过度留痕倾向。发布通知及相关信息应按照纸质材料同等要求,文字精炼准确,图片真实清晰,严禁言不及义。信息发布要正面、务实、有效,文字不超过200字(确有需要超出的,提倡转换为链接、文档、图片等形式);同一工作内容配图,最多不超过2幅(点面结合)。不得以微信(qq)作群工作场景截图代替对工作的实际评价。禁止同一信息反复发布、多头发布,不发纯点赞或表情,避免重要信息被淹没。

4.禁止涉密。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在群内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将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

1.对于违反《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于违反《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要求:

一、市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群主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工作群的日常使用和及时维护。

二、建立此微信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日常工作交流,涉密内容严禁在群内发布。工作时间内不允许群成员发布和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三、群内交流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

四、微信工作群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准入对象经群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入群。群管理员定期对群内人员进行筛选,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及时进行删除,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进群。

五、不准随意截图或转发涉及微信群成员的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要注意做好工作群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为保持工作群信息畅通、及时、高效,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现有群成员范围内确定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联络员,负责群内工作信息的传达贯彻,做到回复迅速及时、传达全面准确。其他人员不需在群内回复。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八

校车管理工作是我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我校的校车管理工作,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1、开学初,车队老师跟车,核对学生信息(姓名、站点和接送情况),名单上要接送的学生若要改不接送,车队老师须交家长的说明字条给校车管理员。

2、车队老师必须在下课铃后5分钟内(值勤老师在20分钟内)到达集合地点管理车队学生,维持车队纪律,严禁学生在车队内讲话、随意跑动,确保车队安静有序。

3、车队老师每天要认真清点车队人数,对于缺勤学生必须询问班主任、或查看当天缺勤学生表,落实学生缺勤原因。因工作疏忽导致学生离校,追究其责任。

4、车队老师要求学生戴好车牌上车,做好每天有检查、有登记。

5、严禁车队老师在放车时间段随意离开本车队做私人事情,管理好本车队学生,防止学生在车队打架、推拉等现象。学生上车安全有序,禁止疯跑上车。

6、车队老师不得擅自给学生调车,车队有要调车的学生及时上报校车负责人。

7、车队老师有事不能送车队,本人及时告知校车负责人,严禁私自找人代送车队。

8、当车队出现人数与学校所发的名单不一致时,送车老师必须及时上报黎必。

9、车队老师必须每天询问车队情况,并将车队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如实填写。遇上需要跟车解决的问题,送车老师必须跟车去解决问题。

10、班主任每天询问班级学生乘车情况,配合车队老师处理班级学生车队问题。

11、班主任每天提醒学生佩戴车牌上车,并随时检查学生车牌佩戴情况。

12、班主任不得留车队学生在校,因班主任的疏忽导致学生未上校车责任自负。

13、因特殊情况学校需要车队老师跟车的时候,车队老师服从学校安排。

14、a号车学生离开等车教室后,必须关好所在教室窗、灯、风扇、门,整理好班级桌椅。

15、送车老师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晴天方案”、“雨天方案”和“中途下雨天方案”。

说明:对违犯上述要求的教师,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提出书面警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教师大会上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予以辞退。

校长办公室。

20xx-8-30。

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篇九

一、范围:包括在编干部职工、临时工和返聘干部。

二、时间:双休日加班,平时下班后加班。上报天数每人每月不超过六天。

三、程序:科长如实填写《加班登记表》,报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综合科汇总填写《加班月统计表》,报处长审核。

四、加班补贴每天按捌拾元(80元)计。

五、各科科长严格把关,合理分配加班任务,个人要有原始记录;五月份以前尽快统计上报,六月份以后按季度上报。

六、寒署假加班,如实上报,依程序审批发放补贴。

七、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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