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汇总15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22: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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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方案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变数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挑战,并提供有效的对策和应对方法。以下是一些成功方案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一

见习的日子里我受益匪浅,收获到许多在学校不曾有过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弃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总是积极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文明有礼。作为一名见习生,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这是我见习的第一收获,不为见习而见习。

见习过程并非很辛苦,收获有很多。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二

20____年8月23日晚上辖区内接连发生三起交通事故,我们迅疾出警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到了第一起事故现场,我们赶紧登记了相关人员信息帮助将伤员送上120,等到交警赶来相互交接,他们告诉我们前边有一个人被车撞死了,我们又赶紧驱车至现场,打亮警灯设置路标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最后接到110指示又赶到第三起交通事故现场,由于交警警力不足我们在现场足足呆了五十分钟,但是我们无怨无悔,那一刻我站在马路中央无比自豪。

那真是一个多发事故的晚上,究其原因与当天天空飘落的零星雨点息息相关,雨天便增加了警力的需求,很多时候交警因处理事故不能及时赶到,我们都要默默保护好现场,无论风雨交加,无论白天黑夜。

两个月见习时间很快结束了,回想自己两个月生活、工作的种.种,想念着悉心教导我的胡师傅和一同值班的大哥们,还记得大家一起出警一起吃饭其乐融融貌似一家人的快乐情景,真有些依恋不舍。公安队伍就像一个大家庭,我们都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只有大家在一起团结互助才能把事情办好,才能把家管好,才能使大家放心国家稳定。

这次深入基层的见习经历,让我了解了基层公安工作,熟悉了民警生活,培养了警察意识,掌握了一些公安实际工作中的知识和技能,学习了基层公安民警(尤其是胡希健师傅)的优秀品质,使我获益匪浅受用一生,更加坚定了献身光荣的人民公安事业的信心,我自豪身穿国际篮,我骄傲手持指挥棒,我期待着参加公安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三

按照*党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几天来,通过授课辅导、专题学习、讨论交流,进一步增强了认识问题、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紧迫意识和主动意识。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名老兵,必须以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树立起求实担当负责的态度,认真对照反思、强力推动整改,切实把思想上的灰尘打扫掉,为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贡献力量。下面,结合学习思考,汇报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政法干部应坚定信仰。这次教育整顿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核心问题就是解决理想信念问题。我们从加入政法队伍那天起,信仰什么、追求什么,决定了我们的脚步迈向哪,决定了我们的道路通向哪。从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整体情况看,我们的理想信念是坚定的,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意识是毫不含糊的,但从“小四毛案”、“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四大家族案”等,暴露出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个别党员干部,因为违法乱纪,最终堕落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纯、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扭曲导致的思想蜕变、官德异化。试想,一个贪图享乐的干部,他的政治信念会坚定不移吗?一个极端自私自利的干部,会对党和人民忠贞不贰吗?一个连自己的灵魂都敢出卖的人,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吗?我想,对于对照查找出的问题,我们不能仅限于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去分析和看待,更要注重从理想信念的角度去挖根源、找危害。这些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很难在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前坚定立场、站稳脚跟,就可能在利益诱惑面前失去原则、丢掉气节,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大问题。

二是政法干部要严守纪律。要始终坚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用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耐得住清苦,守得住小节,抵得住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净化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思想,牢固树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敬畏党纪国法。要深刻理解、始终牢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红线,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性,绝不做违背党纪国法的事情。要养成洁身自好和谨言慎行的生活作风,把自己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

三是政法干部要管好自己。首先必须以正面典型教育自己,以反面教材时刻警醒自己,带头模范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加强党性锤炼,提高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做到,不为世俗所扰,不为物欲所动,不为美色所迷,从而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保持清廉本色。自己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情趣,抛弃私心杂念,不但在公共场合要做出表率,维护警察形象,而且在独处时也要严以律己,表里如一,八小时以内是如此,八小时之外也一样,自觉做到不放纵,不越轨。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往往被虎视眈眈的犯罪分子作为拉拢腐蚀的突破口,腐化堕落往往是从八小时外的吃喝应酬、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不能自拔而开始的。我们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时刻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许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是这样,随着职务的升高和地位的变化,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自己的成绩当成了应该享受的资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能能够防微杜渐,就可能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自己要时刻以此自警。

四是政法干部要接受监督。要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分析我们身边的民警、辅警违法犯罪的情况,从正反两方面看,实际上监督对我们自己能起到一种保护作用,有人在旁边经常提醒,有相应的制度对我们有所约束,就可以使我们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自己更加健康地成长。

总之,通过这次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严守党纪党规和警纪警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法纪意识、自纪意识,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严于律己、严于修身、严于用权,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五

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推进平安建设,构筑社会治安防范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压缩违法犯罪分子活动空间,确保我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政治社会稳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利用现有社区义务巡逻队资源,参与社会治安巡逻,通过警民联合巡逻、单位协同巡逻、看楼护院等形式,加强辖区“联防、互防、自防”三防一体的防控网络体系,全面维护社区正常治安秩序有一个良好环境,保障广大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保稳定、创平安、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达到“秩序好、发案少、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的目标。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在社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如下:

组 长:   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副组长:   社区民警  。

副组长:   社区治保主任。

成 员:   城物管经理。

   **厂物管经理。

   **小区联合支部。

   钟表生活司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民警室,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负责治安巡逻活动的各项工作、日常检查、补贴发放、工作总结等。

整个治安巡逻活动由领导小组具体安排部署,社区居委会负责指挥协调。以治安巡逻队为主,以各单位治安力量和党员义务巡逻队为辅。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方位巡逻。同时,要加强联防联动,与相邻单位建立互联互动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做到与周边社区无逢链接,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周边的治安秩序,实现社会治安防控全面覆盖。

(一)、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民警的政治思想、巡逻技能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和总结。

(二)负责社区治安巡逻的主要领导将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要加强信息报送。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掌握巡逻情况,做到每日有巡查、每周有讲评、每月有小结,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社区领导小组。

(四)面对特殊时期,调动辖区保安力量和党员义务巡逻队共同参加协防,最大限度为维护社区安全与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一)此次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的成立,是构建“平安”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一方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要发动单位、居民和党员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创新工作理念,克服治安巡逻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坚决杜绝困难面前绕着走、巡逻不认真的做法。要实现社区每个角落24小时巡逻工作无缝衔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真正形成全民动员、警民团结共同防控的良好局面。

(二)巡逻队巡逻时,应严密注意巡逻区域内可疑人、事、物,依法盘查可疑人员。预防、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发现治安事件时,队员要相互配合,一旦发现警情处理不了时,第一时间报110,依法保护现场,疏散周围群众。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详情并做好记录。

(四)巡逻队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巡逻区域、巡逻路段,制定治安巡逻部署图和重大问题处置预案。巡逻中当队员正当防卫或意外受伤,应立即告知巡逻队主管领导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人员赶来处理。

(五)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宣传栏、公告等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统一标志,保持阵容严整。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值勤人员,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袖标。坚持严格考勤制度,树立强烈地社会责任感,树立文明执勤、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

(七)社区义务巡逻队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协助城管、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等一系列公益性服务。

(八)各组长应合理安排巡视路段并对巡逻队员严格考勤,上下班各考勤一次,定时定点巡视到规定地方接受监督签字,作好巡查记录,确保社会治安巡逻取得实效。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六

今年夏天,即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30日,学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实习。对于地处南方的大冶来说,这是个收获的季节,也是个播种的季节,夹杂着满足和希望,这是农民的心情也是我们的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机关作文书工作,有人分在刑侦大队,有人分到治安大队,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实习。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陈贵镇派出所。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最基层的组织,在其所处理的食物和接触面方面,向与机关,无疑是极为基础和庞杂的,其工作内容琐碎而繁复,这就是派出所的特点。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七

近日,陈大爷在安陆市公安局辛榨派出所高兴地领回了被盗的4600余元钱。今年6月,辛榨派出所破获一起系列入室盗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为4名被盗群众追回退还现2万余元。

自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闻命即动,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中,当好群众贴心人。

想群众之想,解群众之忧,安陆公安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退赃力度,用实际行动回应了群众期盼。

王先生家被盗,办案民警为其追回21件失物,其中有2件连王先生自已都不记得。44名农民兄弟买到假化肥,被黑心商人坑骗10万余元。安陆公安民警远赴河南、浙江、广东、陕西等地调查取证,抓获售卖伪劣化肥的李某,为农户讨回了公道。

安陆公安坚持建强“情指勤”一体化合成作战中心,深度开展“所队联勤”,及时为派出所侦查破案提供信息支撑,并通过战法总结、跟班学习、专题培训,为派出所培养实战性信息分析研判人才。

府城派出所开展视频破获攻坚,为群众追回了被盗摩托车、电动车20余辆。“百日行动”以来,安陆公安派出所充分运信息化手段,抽丝剥茧,打掉入室盗窃、扒窃团伙13个,破案100余起,为群众追回被盗财物120余万元。

8月19日,棠棣派出所接到预警:辖区一居民曾某有被诈骗风险。在曾某电话一直占线的情况下,情指勤舆、刑侦大队、派出所一体联动,迅速找到正准备把数万元钱转到“安全账户”的曾某,避免了财产损失。

安陆公安聚焦平安稳定,强化重点管控,强化研判预警,强化阵地控制,24小时全天候联勤联动,有效遏制了案件多发势头。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较2021年同比下降50%,赵棚镇、木梓乡今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零发案。

7月8日,安陆市一酒店会议厅内,几名“讲师”正卖力地向100多名老年人介绍“绿色环保养生产品”,他们还向在场的老年人赠送水杯、鸡蛋等礼品。安陆公安民警及时赶到,避免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发生。民警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据调查,该团伙已用相同手段在外地诈骗作案多起。

今年以来,安陆公安派出所做强“筑墙”“醒目”“敲门”三大行动,组建青年民警反诈宣传队,长期坚持参加“平安早市”,开展反诈等安全防范宣传,组织开展进村组、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户活动,开通反诈彩铃5万余户,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近8万人,筛查电诈潜在受害人员2573人次,及时预警免损300余万元。

8月5日,一男子酒后闯入一居民家中,还手持菜刀。安陆110接到群众报警后,派出所、巡逻民警迅速赶到,将其控制,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陆公安大力推行“五户联勤、十户联防”,整合群防力量,强化显性用警,警务前移,科学布设巡逻力量,确保危急时刻民警及时出现在群众身边。

7月10日傍晚,安陆市太白湖公园大门外,商摊汇集,人来人往,假日经济红火。一个小女孩却无助地站在路边四处张望,引起了应急处突队员李锐的注意。他上前询问,原来是和家人走散了。已经执勤一天的李锐经过努力,带着小女孩找到了她的家人,但他自己却中暑虚脱,被赶来的战友送进医院。

勇救落水老人、被晒成“油焖大虾”的府城派出所民警董浩;从会场直奔水塘救人的辛榨派出所民警黄文;及时救助被马蜂蜇伤昏迷司机的孛畈派出所民警陈鹏……人民公安为人民,藏蓝守护暖民心。安陆公安深入推进“百日行动”,用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九

为了检验自己对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应学院见习的要求,今年寒假期间,我于天等县派出所见习。众所周知,在公安系统中,派出所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组织,是最基层的机构,负责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因此,在其所处理的事情和所接触的方面,无疑是最为基础且庞杂的,其内容工作琐碎而繁杂,这就是派出所。

最初见习的时候,我脑子里有的只是学校里学到的条条块块的理论,根本无法将他们联系在一起,所以,查档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看着,看张警官是如何又快又准的查到所需资料的;接待群众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听着,听民警们是怎样为老百姓排疑解难的;有机会出现场时,我总是在一旁学着,学民警们是如何做好现场访问和调查的;制作文书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思考着,思考民警们对文书斟字酌句的用意。渐渐地,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档案;如何接待群众,如何现场勘察的部分工作。张警官说我学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给我去做。通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辖区的更多情况,也认识了辖区的很多人,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二

为切实加强社会面巡逻防范力度,预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侵财性犯罪,增强广大居民群众安全感,确保辖区社会治安良好,政治经济稳定发展,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治安大巡逻、大防控、动员各方力量,预防控制各类发案。现结合我街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目的,围绕全面深化平安建设这个工作中心,进一步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专门巡逻防范与群众联防相结合,全面加强派出所、综治员两种专业化巡逻队伍,群防群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区防范水平,建立统一指挥,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的巡逻防范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条块结合,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共建平安的良好格局,为实现我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1、通过加强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攻坚能力,收集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信息或线索,及时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加大对积漏隐案件线索的收集工作,盘查可疑人员,力争侦破一批重大积漏隐案件。

2、八类刑事案件特别是“两抢一盗”案件,通过加强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在近期内有明显下降。西关十字周边的社会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

3、加强治安重点整治地段的巡逻防范,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形成重点整治地段巡逻防范长效机制,达到整治一处管理一处,逐步使全辖区治安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社区各单位警务战略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群防群治网络和队伍建设得以强化,可防性案件显著下降。

5、以派出所的警综平台为龙头的技防设施作用发挥最大化。争取辖区技防设施和派出所联网,扩大辖区单位技防设施覆盖面,充分发挥技防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为了有效开展工作,确保我街社会面巡逻防范工作取得成效,按“综台牵头,公安负责,单位参与,专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治安综治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以社区为单位,以公安队伍为骨干,以群防群治组织为基础,建立街道、社区、辖区单位三级巡逻防范网络,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身到社会面巡逻防范工作中来,全力维护社会面,公共复杂场所,校园周边,集贸市场,交通要道的治安秩序,各社区、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防范工作:

1、辖区单位的防范。

辖区单位的防范以自防为主,以机关单位、学校内部保卫组织保安队伍为主体,对自身巡逻防范的时间、区域适当延长和扩大,在人防、物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技防设施的落实,有条件单位,要争取安装视频监控,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2、社区的的防范。

社区的巡逻防范以综治员为主,加强楼院长的管理,充分发挥楼院长的作用,发动辖区居民群众进行群防群治。建立依托社区警务室平台,以社区调委会为主体的多层面社会治安防范网络,通过综治员巡逻和居民群众义务巡逻的有效配合,努力提高社区社会面巡逻防范水平。

1、安派出所:负责全方位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各单位、各社区的专业队伍和治安辅助力量,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网络化”巡逻。对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网吧等重点行业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防范,使治安巡逻防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持久化。加强夜间的巡逻防范工作。

3、各社区:组织综治员、楼管员等专门力量加大对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协调单位组织内保人员加大巡逻防范,扩大防范区域,延长防范时间,配合社区专门力量的巡逻防范。组织社区义务巡逻防范队伍,协助专门力量搞好防范工作。

3、综治办:组织开展社会面巡逻防范工作,协调单位之间、社区之间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检查评比,收集在社会面巡逻防范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上报信息,推广典型。

1、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辖区各单位、各社区,要积极整合内部安全保卫力量,安排巡逻防范队伍,做好日常管理。在派出所的指导下,组建治安巡防小分队,负责本单位内部巡防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安装电子防盗报警设备,增加防范的科技含量。各社区要按照群防群治的工作思路,积极组建专门巡逻防范队伍和义务巡逻防范队伍,坚持每天不间断巡逻,确保社会面巡逻防范工作抓出成效,居民群众安全感稳中有升。

2、坚持多策并举,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专群结合。坚持公安民警专职巡逻与群众义务巡逻相结合,一手抓专职巡逻防控,一手抓群防群治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治安防范水平。二是公开与隐蔽相结合。三是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四是人防与技防、物防相结合,在全面加强人防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技防、物防设施作用,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从现在开始,要24小时开机。五是流动巡逻与固定蹲守相结合。实行24小时社会面巡逻防范,对重点地段进行重点防范打击。

3、立足长远,完善工作机制。各社区、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社会面巡逻防范专题会议,通报治安形势,调整工作重点,各社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掌握巡逻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每周一例会向街道综治办报送情况。对因巡逻防范不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4、各社区、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机制。巡逻防范工作是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举措,充分认识作好巡逻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社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巡防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多种方法筹措资金,确保巡逻防范工作正常运转,加大对巡逻防范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确保巡逻防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5、加强考核检查。街道综治办将各社区、各单位的巡逻防范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工作中成效显著,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可防性案件明显下降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可防性案件,持续上升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在全街迅速形成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推进全街巡逻防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达到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三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措施: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公安派出所巡逻方案篇十五

通过社区治安巡逻,努力实现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两抢一盗”、诈骗等多发财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一些社会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治安状况明显改观,群众安全感增强。

(一)任务。

各派出所实行领导包片,组织社区民警深入社区与街道、居委会积极协调、配合、组织开展防范工作;指导义务巡逻队开展除“四纵八横”外辖区街道、小区、楼院、路段、巷道的巡逻防控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院落落实防范措施,强化人口管理,从中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侦破违法犯罪案件。

(二)措施。

1、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组织,加强社区、治保会、物业保安和义务巡逻队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2、以各派出所辖区管理为重点,通过对宾馆、酒店、旅店、典当行、美容美发、歌舞娱乐等场所的治安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防控责任。

3、下大力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制,把社区民警下社区指导、督促和带领义务巡逻队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工作纳入个人工作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4、加强对重点单位、居民小区、车站、农贸市场、大型商店、超市的治安巡逻,确保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好学校周边的治安秩序,净化教学育人环境。

5,时辖区小街、小巷及重点时段、路段和复杂场所的徒步巡逻,增强群众安全感。农村所要针对辖区实际,在加强场镇治保会工作指导的同时,加强场镇治安管理,组织场镇治保组织开展夜间巡逻和节假日、逢场天的治安巡逻,减少案件发生。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余领导具体抓的格局,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局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加强协作配合、履职尽责。在加强社区治安巡逻工作中,各单位一定与所在地党委、政府、街道、社区取得联系,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求得党委、政府和社区的支持,力争通过努力收到明显成效。

3、突出重点,兼顾全局。分局将以抓城区社区治安巡逻为重点,促进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治安状况的明显好转,带动农村场镇治安上台阶,以达到减少犯罪、震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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