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范文(优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6:3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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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龄人口相关保障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探索我院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结合新模式,通过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满足居家、社区及机构集中养老等老年人群不同层面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进一步摸排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确保每年开展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到位,保障镇域内65周岁老年人每年都接受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运动、健康饮食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老年人“三高”、糖尿病等慢性病加强健康教育;将计生特扶对象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与特扶对象签订契约,指定一名家庭医生,为特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特扶老人就医问诊。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二)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
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联系,强化医疗康复功能,为县内1家敬老院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我院为县域内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报,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医疗问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发挥镇卫生院专业医疗特长,定期去敬老院坐诊、出诊,为敬老院内住养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
(三)依托明水县敬老院促进居家医养结合发展。(2018年1月-2018年11月)。
依托敬老院,以智能信息化养老为平台,建立医、养、护、便等综合服务体系的日间照料中心,通过高质量、高效能、高素质的康复师、护师、生活指导服务队等服务团队,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免费上门体检和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知识培训、康复理疗、文娱活动等贴心服务,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好老年人的疾病预防、治疗和疗养问题作为一项为老服务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人员配备,保障经费投入。
各科室要结合实际,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优化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设施配置,为医养结合工作创造条件;民政、社保、卫生院、计生办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医疗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三)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计生办、民政局等牵头单位在对敬老院、“贴心之家”等养老机构及村(社区)卫生室进行常规指导的基础上,还要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医疗、养护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省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卫通〔2020〕5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机构。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福利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可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鼓励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支持中小型医疗卫生机构整合转型为医养机构。(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全市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与在线平台协同运行。(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养老床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向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引导上市挂牌企业中涉及大健康、医药、服务等产业公司积极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拓展产业链。(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分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没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实现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全覆盖。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根据省、市职责权限分工,完善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以及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等形式支持上门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实行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探索提供有偿个性化的上门服务。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健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增加老年医疗康复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中医层面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理疗等医养结合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开展医养结合营养健康服务。推动实施老年人膳食指导等营养专业卫生标准,指导社区家庭、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支持临床营养医师、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等专业人员在社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营养配餐、营养指导等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信息化智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服务监管。医养结合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立项。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及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内容。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消防监管,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突出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料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医养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医养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降低医养用地成本。对于重点保障的医养服务设施用地,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给予保障。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闲置地、存量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公益、非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加强对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按照省局统一安排,动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做好新增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受理、初审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局审定同意纳入诊疗项目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衔接,建立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医保基金统筹等多方共担的筹资机构,确保资金筹集稳定可持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完善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营养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创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不断扩大护理员队伍,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医养结合机构招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老年护理员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师资人才培训;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做强家政养老服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编写养老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普及急救和照护技能,重点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等培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专业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加强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养服务工作,相关专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费用,不断扩大养老机构中医疗护理员在护理员中的占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扶持为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老年人定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和岗位开发设置,力争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或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达到1名社会工作者。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在省级“关爱失智老人”项目、实践育人特色项目、省高校心理健康专家服务队心理关爱项目,“本禹志愿服务队”示范创建、“湖北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活动中给予扶持和倾斜并优先推荐,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动员和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创新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养老服务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团市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妇联、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份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示范省(区、市)创建活动无固定周期。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各地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按程序申报创建。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县(市、区)约100个,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三)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已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创建示范机构约100个(含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1.党政重视,部门协同。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级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制定、落实医养结合费用减免、投融资、用地、审批登记等有关政策措施。本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医保管理措施,制定出台人员培养培训、信息化等相关支持性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能够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3.固本强基,优化提升。以医养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等多种模式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关要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和作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医养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实现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4.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制定、落实医养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定期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规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医养结合数据准确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5.完善支撑,加强保障。实施、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参加职称评定及继续教育。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医疗、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培育和支持助老志愿服务,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志愿服务。
6.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医养结合服务得到当地老年人的普遍认可,5年内无医疗质量安全和涉老等重大负面事件。医养结合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媒体正面评价较多。
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1.申请创建。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以省(区、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附本省(区、市)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进展、下一步创建工作计划等)。
2.支持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支持和指导工作推动有力、示范性强的省(区、市)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3.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申报的省(区、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
4.动态管理。对正在创建和已命名示范省(区、市)的省份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终止其创建工作或取消示范省(区、市)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省(区、市)。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1.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工作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委。
2.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可细化工作标准,完善评估体系,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3.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4.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5.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四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60号)精神,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努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相关机构。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福利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可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实现全省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一网通办”,线下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与在线平台协同运行。(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养老床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私募基金投向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和引导上市挂牌企业中涉及大健康、医药、服务等产业公司积极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拓展产业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没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实现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全覆盖。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研究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补贴等形式支持上门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实行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患者知情自愿的情况下,探索提供有偿个性化的上门服务。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健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增加老年医疗康复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中医层面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理疗等医养结合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开展医养结合营养健康服务。推动实施老年人膳食指导等营养专业卫生标准,指导社区家庭、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支持临床营养医师、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等专业人员在社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营养配餐、营养指导等健康服务。建立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管理与照护制度。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信息化智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服务监管。医养结合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无障碍设施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及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医疗质量监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内容。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消防监管,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府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符合相关条件的,民政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突出服务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医养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医养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降低医养用地成本。对于重点保障的医养服务设施用地,进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大力扶持给予保障。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闲置地、存量地,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公益、非营利性医养服务设施项目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要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上门服务、家庭病床服务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加强对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长期护理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衔接,建立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医保基金统筹等多方共担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筹集稳定可持续。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省医保局、省发改委、湖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完善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营养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将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就业创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不断扩大护理员队伍,培训合格的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医养结合机构招用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从事老年护理员岗位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师资人才培训;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做强家政养老服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编写养老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普及急救和照护技能,重点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等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专业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加强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营养、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从事医养服务工作,相关专业学生到医养结合机构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向实习学生收取实习费用,不断扩大养老机构中医疗护理员在护理员中的占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扶持为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老年人定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和岗位开发设置,力争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或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达到1名社会工作者。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在省级“关爱失智老人”项目、实践育人特色项目、省高校心理健康专家服务队心理关爱项目,“本禹志愿服务队”示范创建、“湖北青年志愿公益项目大赛”等活动中给予扶持和倾斜并优先推荐,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一对一”或“多对一”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动员和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创新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养老服务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共青团湖北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市和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示范机构创建,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工作创新、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五
20xx年,我院在县卫生局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关系,顺利完成了各项指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因人事调整,为了确保医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为了量化我院的工作任务,就院领导分工做了调整,院长武瑞青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副院长蒋晓宇分管医疗、卫生监20**年,我院在县卫生局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患和谐关系,顺利完成了各项指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因人事调整,为了确保医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为了量化我院的工作任务,就院领导分工做了调整,院长武瑞青主持卫生院全面工作,副院长蒋晓宇分管医疗、卫生监督和合作医疗,副院长王慧茹分管妇幼保健、慢病管理等九项公共卫生,院长助理霍瑞萍分管财务、办公室及后勤工作,并完善了医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院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截止5月31日,我院业务总收入8万元,比去年同期降低82%。其中药品收入5万元,医疗收入3万元,诊疗人次数898人,收治住院病人104人,同比降低68%。造成医院前景不佳的主要原因有:(1)我镇外出打工人口甚多(2)自从实施网上采购药品以来,采购药品不能及时到位,品种甚少,无法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导致大多一般病、常发病患者都拥挤于县级医院。
自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院一直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截止5月31日购入药品4.5万元,网购药品占99.9%,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药目录以内的药品(307种)和省增补的209种药品,所购药品做到及时公示并实行零差价销售,绝无加价销售情况。对药品货款结算和支付及时,绝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的现象。
为了推进医改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快卫生所服务人才的培养,提高服务能力,我院制定了乡医培训计划,做到每月开一次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指南》、《处方集》的培训,逐步提升乡医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水平。
确保卫生所的工作有章可循,我院建立健全了卫生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乡村医生工作目标,公共卫生考核分配方案,以群众满意为基准,深化公共卫生服务。一些相关制度并制成版面悬挂于墙,时刻警示乡医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办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
我院能够严格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山西省基本用药目录》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公开了价格,规范了收费,我院既要在诊断、治疗上尽量做到优质高效、安全,又要在治疗费上做到透明、合理,使患者得到真正实惠。不弄虚作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开搭车药,对出院病人实行直补制度,并实行定期公示制度,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新农合这项惠民政策,为下年的积极参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实行重点人群服务,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定期跟踪服务,管理高血压1592人,糖尿病351人,精神病69人,老年人1855人,及时做好档案簿册登记,对慢性病进行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减少或解除他们的疾苦,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2版,更新3次,每个村卫生所制作1版,更新2次,发放宣传资料1600份,举办健康教育讲座3次,3月24日结核病宣传主题日,开展了宣传活动,发放了资料2000份,通过有效的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全镇群众得到了卫生知识宣传的人数达1万人,知晓率30%,此项活动工作使群众改变了不良的卫生习惯和行为,大大提高了卫生防疾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各类卫生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各类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儿童计免接种率95%,三岁以下儿童管理率91%,孕产妇管理率90%。加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我院继续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全体职工进行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事事落实。
经过“三整顿,两促进“我院的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医院向全体职工发出了禁烟倡议书,成立了禁烟领导组,明确职责,并制定了工作制度,在医院各科室设置了禁烟标志,并对每位就诊患者做了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宣传,整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搞好居民健康建档,完成上级80%的任务。
2、继续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将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做好。
3、加强医院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加业务总量。
4、认真抓好行业行风建设工作。
5、加强党员干部和职工素质教育,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过去的半年,在县卫生局的关心和支持下,我院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前面的路还很长很难走,我们一定会配合新院长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争取早日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重任,不辜负上级的殷切期望,努力把xx镇的卫生工作开展好、发展好,使之更好的服务当地老百姓。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六
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做好医养结合及分级诊疗工作的部署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整合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养老等各项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促进社区居民的医疗和养老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群众健康水平。
通过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并整合各类医疗和养老等服务资源,推动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社区居民能够在居住地就近享受医疗、康复、健康体检、养老等各项医养服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分级诊疗等制度的落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水平,实现以医带养、以养促医、医养结合的工作目标。
由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采取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方法,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有序开展。
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5年5月底前),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三元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二阶段(2015年7月底前),在城关街道建新社区、富兴堡街道富兴社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第三阶段(2015年9月底前),完成城关、白沙、富兴堡三个街道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一)设置统一服务平台。
1.设置及要求。由区政府统一设置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养服务网络平台。城关、白沙、富兴堡街道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1个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社区,由该中心加挂牌子并履行医养结合的工作任务,不再单独设置服务站。非新建的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新规划建设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挂“三元区卫计局xx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牌子。
2.举办方式。采取“公办托管、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由区政府提供服务站业务用房,市财政补助设施设备购置费用,区卫计局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个体医疗诊所转型为服务站,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延伸托管。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老年人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康乐等服务项目相结合、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结合、与社区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相结合、与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相结合。
3.加强服务站规划建设。区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和每个社区设置一个服务站的要求,在规划新区、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等项目时,做好服务站点设置规划,规划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处在该社区相对中心位置、交通便利(以临街为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无偿使用。具体布点安排:
(1)城关街道(共9个社区):红印山、崇宁、芙蓉、建新、新亭、凤岗、复康、新龙社区各新建1个服务站;下洋社区由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服务站牌子或延伸服务,不再另行设置。
(2)白沙街道(共7个社区):台江、长安、桃源、桥西、群一、群二社区各新建1个服务站;白沙社区由白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服务站牌子或延伸服务,不再另行设置。
(3)富兴堡街道(共5个社区):东霞、永兴、富文社区各新建1个服务站;富兴社区由富兴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服务站牌子或延伸服务,不再另行设置;由于新南社区毗邻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且人口偏少(约2500多人),日常诊疗业务量不足,因此采取由永兴社区服务站统一提供服务的方式解决,不再另行设置服务站。
4.加强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集中养老机构创造条件,依法按有关标准设置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护理站等。
5.推进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鼓励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病专区,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康复养老医疗机构,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新增养老床位,可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二)建立多方投入机制。
1.明确服务站投入责任。
(1)市级。市财政对服务站的设施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2)区级。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服务站业务用房所需资金的筹集;区民政、人社、残联、卫计等部门对养老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医养结合项目做大做强;区国资委统筹全区国有房产资源,提供部分位置合适的房产作为服务站业务用房,缓解区政府租赁或新建服务站的资金压力。
(3)街道。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统筹各自街道及所辖社区的房产资源,提供部分位置合适的房产作为服务站业务用房,缓解区政府租赁或新建服务站的资金压力。
(4)服务站承办人。区政府提供服务站业务用房后,由服务站承办人负责内部整修、科室设置以及开办服务站所需的其他经费开支,保证服务站正常运营。
(5)社会各界。鼓励社会各界为实施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乐服务的机构进行捐助,鼓励志愿者提供护理、卫生清扫、帮厨等志愿服务。
2.明确服务站收入来源。
(1)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办法,经区卫计、财政部门考核后拨付。
(2)服务站的诊疗服务收入和签约服务收入。
(3)区民政、人社、残联、卫计等部门的有关康复养老等服务项目经费和政府的适当补助,在相关部门考核后拨付。
3.支持享受相关医保政策。由区卫计局协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对服务站和养老机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护理站等符合医疗定点条件的,依申请并经验收纳入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参保人员在服务站就诊的,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的医保待遇。
(三)探索建立多种服务模式。
1.普通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为本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双向转诊、预约诊疗、社区医生签约等服务,并为本社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诊疗、体检、康复等服务,推动基本医疗与养老健康服务有机结合。
2.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在有条件的社区,将服务站与社区居委会业务用房统筹,把医养服务与社区居家养老及日间照料服务相结合,在普通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基础上,为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日间照料的老年人以及社区居家养老的对象实施上门诊疗、体检、康复等服务。
3.与部门养老服务项目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积极与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对接,将服务站与民政部门的老年人日间照料、残联部门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项目相结合,在普通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对部门养老项目服务点的对象实施定向诊疗、体检、康复等服务。
4.与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在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鼓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台江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一医院分院以及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站与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直属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定期主动上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四)规范服务行为。
1.建立档案和台帐。区卫计局与各服务站签订托管协议,并委托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服务站要建立每天业务开展和财务收支情况账册,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社区医生签约服务档案、需提供养老医疗服务的人员资料档案和上门诊疗服务台帐,以便区卫计部门业务考核和经费拨付。
2.明确药品进口渠道。服务站临床用药可自行采购,也可采购三明市药品限价采购目录内药品,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一律按三明市药品限价采购药品价格结算。
3.细化医养服务内容。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公布联系方式及服务流程,制订完善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严格规范静脉输液和抗菌药物使用,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提供及时、有效的健康服务。
4.健全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基层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充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互联互通、有效协同、共享应用的健康信息服务体系。
5.规范医养服务范畴。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对象主要是病情轻的常见病、慢性病和经医疗机构住院后的康复老年人患者,残疾人家庭、计生家庭行动不便的人员。处于急性或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应采取医疗机构住院的方式解决,不适合医养结合范畴。
6.实施慢病统筹管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具高血压和糖尿病的确认证明。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服务站就诊的,给予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医保规定比例报销。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宣传栏等媒介,以及社区居委会入户走访等时机,大力宣传医改工作成效,宣传医养结合服务的内容,让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医养结合的内容、实施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为载体,推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逐步实现“看病就医方便经济、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公共卫生服务可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城乡居民满意信任”的目标。
(二)加强队伍建设。
1.鼓励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资质的个体开业医护人员到服务站或养老机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护理站等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待遇报酬。
2.鼓励各专业的医师到服务站开展多点执业。
3.在服务站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其它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4.集中养老机构要组建专业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承担老年人的生活照护。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提升服务水平。
1.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并结合工作实际,选派服务站、养老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到市级医疗机构进行老年医学和康复护理知识培训,提高基层老年医疗康复水平。
2.服务站要针对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给予免费上门诊疗、康复、送药等服务,以及体格检查、测血压、快速血糖测定,有条件的可以上门开展生化血采样、便携式心电图检查等服务。
3.区卫计局负责定期组织医师和护士到服务站、养老机构开展巡回医疗和护理保健服务。
4.养老机构、服务站要与就近的市级医院建立急救、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和接收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病人,同时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5.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服务站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
1.由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医养结合和分级诊疗工作中的问题;区卫计、财政、民政、人社、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严格履职,加强组织协调及督导考核,落实相应政策措施。
2.将开展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情况纳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年薪考评体系,督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
3.由区卫计、民政等部门负责将服务人群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服务站和养老机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护理站等的准入、考核评估、退出和监管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取消托管资格。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七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龄人口相关保障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特制定本院医养结合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探索我院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结合新模式,通过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满足居家、社区及机构集中养老等老年人群不同层面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2017年10月-12月)。
进一步摸排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确保每年开展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到位,保障镇域内65周岁老年人每年都接受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运动、健康饮食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老年人“三高”、糖尿病等慢性病加强健康教育;将计生特扶对象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与特扶对象签订契约,指定一名家庭医生,为特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特扶老人就医问诊。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二)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2018年1月)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联系,强化医疗康复功能,为县内1家敬老院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我院为县域内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报,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医疗问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发挥镇卫生院专业医疗特长,定期去敬老院坐诊、出诊,为敬老院内住养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
(三)依托明水县敬老院促进居家医养结合发展。(2018年1月-2018年11月)。
依托敬老院,以智能信息化养老为平台,建立医、养、护、便等综合服务体系的日间照料中心,通过高质量、高效能、高素质的康复师、护师、生活指导服务队等服务团队,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免费上门体检和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知识培训、康复理疗、文娱活动等贴心服务,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健康老龄化“十三五”规划具体要求,是幸福养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养老幸福指数的迫切愿望。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推进医养结合,把解决好老年人的疾病预防、治疗和疗养问题作为一项为老服务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人员配备,保障经费投入。各科室要结合实际,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优化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设施配置,为医养结合工作创造条件;民政、社保、卫生院、计生办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医疗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三)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计生办、民政局等牵头单位在对敬老院、“贴心之家”等养老机构及村(社区)卫生室进行常规指导的基础上,还要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医疗、养护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
明水县中医医院2017年10月2日。
明水县中医医院“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成国副组长:穆春河成员:王晓升赵连海杨秀臣刘仁明崔福兰孙文华陶宝玉。
韩艳春。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八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市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到2017年底,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优化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通过各级医疗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为入住医疗机构的康复期老年病人提供疗养床位,打造城市15分钟,农村30分钟医养结合服务圈,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一)20xx年x月前,开展一次对全市入住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老年人健康状况调查统计,摸清入住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二)20xx年x月前,完成全市养老与医疗机构运作情况调查,理清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启动2个社区养老机构与卫生机构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医养结合工作总结经验。
(三)20xx年x月前,完成50张床位以下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联系制度。
(四)2016年x月前,养老服务床位在50张以上规模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护楼等大、中型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做好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挂牌准入工作;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富余的医疗床位纳入养老服务床位范畴,并开展相应的服务工作。
(五)2017年x月前,充实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人员,保证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信息化管理,初步建立起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对接平台,使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实现老年人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健康服务机制,使老年人能及时就医和方便医疗报销。
(一)切实抓好摸底基础工作和试点工作。
1.开展全市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摸排工作,对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进行统计,建立健康档案,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x月前)。
2.开展全市养老与医疗机构运作情况调查,完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各级医院,以及社区(村)医疗站点与其所在地的养老机构配置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理清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为开展医养结合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助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各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x月前)。
3.启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在碧江区启动2个社区养老机构与卫生机构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完善电话约诊、家庭保健等上门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助单位:市老龄办、碧江区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x月前)。
1.对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联系制度。养老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敬老院、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及社区居家养老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当地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其建立就近管理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联系服务制度,填写《铜仁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服务联系表》(附件一),医疗机构要落实责任医生和护士各1名,公布联系方式及服务时间,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相关标准,提供健康服务。按照政府补贴养老服务额度和个人投入养老服务限额,与被服务的老年人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的不同方式,明确相应医疗机构的服务职责,细化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具体内容,规范定期检查和重点监督机制,方便罹患重症疾病老年人得到及时服务和救治。在规划新建、搬迁医疗卫生机构时应优先考虑与养老机构的就近设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xx年x月前)。
2.完善“医养联合体”运作机制,实现急救与休养的无缝对接。在养老服务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完善养老基本信息和医疗健康信息收集,健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实现养老、医疗与服务的“一体化”信息管理。初步建立起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服务信息对接平台,使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通过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联系制度,医院与养老机构分别建立《铜仁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对接服务联系台账》(附件二),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进入“住院状态”,为老年病人在挂号、就诊、检查及办理住院手续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方便老年人快速救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在医院处于康复期的老年病人可进入“休养状态”,养老机构的床位可充任医院康复病房,接收医疗机构的康复期老年病人,作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老年人急性期诊疗的后疗通道,解决出院老年人在回归家庭、社区过渡期的临床护理康复需求。使老年人在疾病加重期或治疗期的“住院状态”与病情稳定期的“休养状态”之间,实现医院与养老机构的无缝转接,解决重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继续养老服务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协助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x月前)。
(三)加强养老机构医疗资源配置。
对养老服务床位在5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护楼等大、中型养老机构,要根据入住老年人数量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引入民间资本,配置符合需要的医务室或附属医院,幅射周边村(社区),开展医疗保健和巡诊等健康服务。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持,协调落实好养老机构附属医院的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相关报销的准入挂牌工作,方便老年人的日常就医报销。暂无条件设置医务室或附属医院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50张床位以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联系制度的做法,实行定期服务。养老机构也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管理医务室、附属医院或提供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助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限:2016年x月前)。
(四)加强老年人专业护理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铜仁学院、铜仁职院师资优势,加快培养老年人护理方面的专业护理队伍,培训专业养老服务人员,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逐步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医疗机构现有资源优势,倡导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每个县级以上医院组建一支规模适度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通过健全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制,动员和吸引更多的民间为老服务志愿者参与到为老志愿者服务工作中,实现老龄工作“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助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团市委、铜仁学院、铜仁职院、各区县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x月前)。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幸福养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市老年人提升养老幸福指数的迫切愿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此项工作上来,按照相关部署,把握时间节点,稳步推进。为加强对养老与医疗服务结合工作的领导,由铜仁市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和领导全市医养结合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推进医养结合,把解决好老年人的疾病预防、治疗和疗养问题作为一项为老服务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到2017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健康养老服务各方面的无缝衔接,并逐步健全医疗机构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服务延伸机制。
(二)加强人员配备,保障经费投入。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解决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优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设施配置,为村(社区)居家养老健康服务工作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民政局要主动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全市社会养老与医疗服务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养老与医疗服务结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通过适时开展工作检查,细化考核措施,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
乡镇医养结合实施方案篇九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老龄人口相关保。
障体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
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群医疗服务。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以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为要求,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探索我院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结合新模式,通过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满足居家、社区及机构集中养老等老年人群不同层面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让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三、
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2017年10月-12月)。
进一步摸排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状况,建立老年。
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
每年都接受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
宣传活动,为老年人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健康运动、健康饮食等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老年人“三高”、糖尿病等慢性病加强健康教育;将计生特扶对象家庭医生制度落到实处,与特扶对象签订契约,指定一名家庭医生,为特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方便特扶老人就医问诊。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群范围,为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二)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2018年1月)。
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联系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
老机构的联系,强化医疗康复功能,为县内。
1家敬老院提。
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发挥镇卫生院专业医疗。
特长,定期去敬老院坐诊、出诊,为敬老院内住养老人提。
供医疗卫生服务,缓解老年医疗护理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
(三)依托明水县敬老院促进居家医养结合发展。
(2018年1月-2018年11月)。
依托敬老院,以智能信息化养老为平台,建立医、养、护、便等综合服务体系的日间照料中心,通过高质量、高效能、高素质的康复师、护师、生活指导服务队等服务团队,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免费上门体检和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知识培训、康复理疗、文娱活动等贴心服务,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健康老龄化“十三五”规划具体要求,是幸福养老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养老幸福指数的迫切愿望。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推进医养结合,把解决好老年人的疾病预防、治疗和疗养问题作为一项为老服务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
(二)加强人员配备,保障经费投入。
各科室要结合实际,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优化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设施配置,为医养结合工作创造条件;民政、社保、卫生院、计生办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医疗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
(三)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计生办、民政局等牵头单位在对敬老院、“贴心之家”等养老机构及村(社区)卫生室进行常规指导的基础上,还要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医疗、养护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
2017年10月2日。
组长:徐成国副组长:穆春河成员:王晓升。
赵连海杨秀臣。
刘仁明崔福兰孙文华陶宝玉韩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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