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餐饮业安全责任书(优秀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06:23:57 |
  • ZTFB |
  • 10页

才华横溢,卓有成效,来一份总结吧!总结要全面地反映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或学习情况,尽量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描述。通过阅读这些范文,你可以学习到一些优秀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法。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一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特制定饮食品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本单位负责人刘洪任安全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教育,食品管理人员秦开秀,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查验并检查食品的安全性。

二、饮食从业人员不能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我餐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本餐馆饮食行业。并第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不进质量不合格的.饮食品和有问题的饮食品。

四、保持餐馆内外清洁、卫生、不与非饮食品混放,防止污染。

五、经常抽查饮食品、菜品、肉品是否变、污染,或超过保持期,发现不合格的饮食品时,立即停业经营,下架。

六、由安全员检查内部工作人员上岗前工作服和个人卫生。

七、对本餐饮馆天天进行灭蝇灭蚊,做好清洁,以及对所有餐具消毒。

八、保持餐饮馆内卫生间通畅、无异味、定期消毒。

九、对涉嫌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二

3、专营烧烤食品的餐饮业须必需设置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凉晒间。

4、一般餐饮业可在烧烤间内分别设置腌制区域、烧烤卤肉区域和凉晒区域;

5、烧烤间的工具、用具、容器必需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6、烧烤用的调味品必需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调味品。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烧烤用的.畜产品、生肉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

9、烧烤间必需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三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按格式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采购索证资料一览表》模版。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8、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应有满足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甲方聘请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负责人。乙方在甲方场所内工作期间,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政策法规,把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加强对本部门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政策法规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并引导每位员工主动发现和消除部门内的安全隐患。

二、制定相关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制度,以及消防安全器材专人管理和巡查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指标的措施。

三、在日常管理中跟进落实以下具体事宜:

1、认真执行酒店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2、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服务,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落实;

3、确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

4、针对本部门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经常性检查电器、开关、线路、插座是否正常完好;

6、停止营业时,重点检查火锅、灶间、煤气钢瓶阀门、煤气管道阀门是否关闭;

7、组织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不得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9、不得违章关闭或移动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卫生;

10、定期清理厨房内的排烟罩及灶台,并做好记录;

12、积极协助保安部处理好各种报警及抢险、救灾工作;

13、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消防安全方面上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保安部,重大问题要立即报酒店领导。

14、部门责任区域:

15、保证本部门一年无消防事故。

四、责任人需定期按照本责任书内容和要求,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完善各种设施设备。如有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处理,视情节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五、消防安全实行部门负责制,在本部门管辖区内,如发生消防、食品等安全事故,将视情节严重性,对乙方每次予以300元至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如因乙方渎职行为给酒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鉴定结果,视情节严重性,对乙方追究相应责任比例的经济赔偿。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存档一份,责任人一份。如有变动及时更改。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五

一、职工食堂每日供应三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餐时间。

二、公司员工进入食堂就餐一律要挂工号牌,凭餐卡打饭菜。

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

四、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五、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六、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七、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八、就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食堂或带回办公室占为已有。

九、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事务部有权报人事部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浮动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1、仪容仪表制度。

a、上班期间需穿着配备工作服,帽子,口罩,时刻保持整洁干净。

b、头发需整齐干净,女性不宜披肩及刘海过长。男性头发标准为前不遮眼,后不盖领,两侧不过耳。

c、不得留长指甲,指甲要清洁不得藏污垢。女性指甲油只可用无色。

d、男的胡子需修剪整齐干净。

e、上班期间不允许佩戴项链,戒指等各种首饰。

f、言行举止应表出现愉快,殷勤而有礼,女员工适宜淡妆。

2、更衣柜制度。

a、每位员工配有一个更衣柜,由员工使用。

b、衣柜钥匙由办公室统一发放,如丢失不得擅自更换锁,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并照价赔偿。

c、个人物品一律存入更衣柜,不得带入工作区。

d、不得将钱财及其它贵重物品存放在衣柜内,若发生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e、不得与他人私自更换更衣柜。

f、保持更衣室清洁。破坏更衣柜或更衣室内其它设施的,照价赔偿。

g、离店时应将衣柜钥匙交还公司。

3、准备工作。

a、整理仪表;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化妆并互相检查校正,严格按要求清洁个人卫生、特别注意头、指甲、手指、口气等敏感的卫生环节。

b、调节心情;静气地调节好不愉快的情绪。以愉悦、自觉、自信、豪迈的状态投入工作。

c、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参加评选人选为经理、大堂经理、部长、服务员代表,评选时间为每月一次。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六

xxx酒店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xxx酒店安全、保卫、消防等政策法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部门安全、消防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和违法违纪行为。餐饮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餐饮接待服务过程的始终,是一项复杂、持久、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安全,一切服务和生产就无从谈起,因此,为明确餐饮部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制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做到部门有消防安全负责人,班组有消防安全员,并保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部门的经营管理同计划、同步骤、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工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张贴在明显部位,做到员工熟知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三、坚持部门每月、主管每周、班组每日的消防自查制度,并有文字记录,做到有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四、重点防火部位明确,管理措施落实,做到“四有”,即有制度、有灭火器材、有义务消防员、有责任人。

五、对员工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对新员工(包括临时工)坚持安全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制度,对重点工种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制度。

六、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完好和应有的使用效果,保证各疏散楼梯,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七、加强预防投毒事件的管理,非厨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八、有消防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并有文字记录。

九、部门办公室下班时要切断室内无关电源,办公室及营业场所人员下班前,注意锁好保险柜,办公室门窗;各级工作人员不得将营业款、公款、票据,工作岗位钥匙,存入自己的更衣室,应按制度存放。

十、部门有工程维修时,要派人陪同并对本部门的财产安全负责。

十一、部门应教育员工遵守店纪店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经批准私拿酒店物品出店。

十二、保安部提出的治安、消防隐患、要按期整改,不得搪塞,敷衍或拖延不改;部门调入调出人员要事先通知保安部备案。

十三、对本部门因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对因违法违纪作记过处分以上的员工要通知保安部。

十四、部门对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及重大事故后不报,本部门自行调查处理无结果后报保安部贻误战机的,追究部门经理责任。

十五、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

十六、严格遵守包房检查制度。凡客人用餐完毕,当值服务员必须检查该包房。否则,若因没及时查房,事后发现房间设备、物品有损坏、遗失,食用食品和酒水没能登记,没能发现烟火隐患及其他异常情况所引起的后果,由当值服务员负责并赔偿。

十七、当遇到行凶、抢劫事件,团体斗殴事件,发现爆炸可疑物品或爆炸事件等,立刻通知保安和上级。若因通知不及时造成事态扩大,则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十八、责任区域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消防中心,并向上级汇报,控制现场,保证向外准确联络。若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火情扩大,则对此次火灾负主要的责任。

十九、严格遵守情况汇报制度。在餐饮部所属范围内涉及与消防安全有关的一切事件的苗头、倾向,必须及时了解,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好所发生的时间、事件经过,及时向上级或保安部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造成事态发展、扩大,则由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二十、严格遵守《餐饮部安全操作规程》,若违章操作而造成伤亡,一切责任自负,若造成酒店财产损失,则造价赔偿。

二十一、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和陶醉在客人的花言巧语中而失去警戒。若因自己行为不端,或客人要耍流氓时不报警,则一切后果自负,与酒店无关。

二十二、确保所辖责任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严防被盗,若因监护不力造成物品流失,则照价赔偿;发现电器设备有不安全隐患及时报修,否则后果自负。

二十三、员工若因维护酒店利益、名誉而身体受到伤害,则按国家及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若因非公伤致伤、残、死亡,一切责任自负,与酒店无关。

二十五、对不能正常运转或运转异常的设备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工程部维修。否则,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二十六、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则本部门出现责任事故,由本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十七、本责任书年月日至年月日生效,一式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七

为有效地杜绝酒店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酒店客人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常抓不懈、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日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1、严格执行消防工作有关法规和安全防火规定,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指导。

2、自觉接受安全防火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配合做好防火工作。

3、树立全员安全意识,层层签定责任书,将安全防火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4、厨房内的燃气供气管道、阀门装置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发生泄漏。如发现燃气管道、阀门泄漏,首先应紧急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5、厨房中的灶具与可燃物应有足够的间距,以防烤燃可燃物。

6、油炸食品时,锅里的油不应该超过油锅的三分之二,并注意防止水滴和杂物掉入油锅,致使食油溢出着火。与此同时,油锅加热时应采用温火,严防火势过猛、油温过高造成油锅起火。

7、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被油污染处应每天下班后清洗,厨房要组织员工每周集中彻底清洗一次;厨房内的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安排清洗油污一次。

8、厨房内使用的电器开关、插座应安装在远离燃气、液化气灶具的地方,以避免出现燃气外泄开启时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应时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短路。

9、厨房应要求员工严格按规定进行正确操作,严防事故的.发生。厨房在卫生清洁时严禁用水冲浇电器,以防漏电带来的人员触电危害。

10、厨房生产人员下班时应关闭所有的燃气阀门,切断燃气总气源、火源、电源并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下班离开。餐厅主管和值班厨师在每日下班前要做收市前的防火、用电安全检查,重点是燃气管道和配电盘箱电器及线路的安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做详细记录,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11、严格遵守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厨房员工要按照操作程序操作燃气灶具和大功率电热设施。如因管理和使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和生产等安全事故,酒店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当出现恶性安全事故时,宾馆将根据造成的危害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员工餐厅负责人为员工餐厅的安全责任人,如厨房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并承担全部管理及直接的责任。

12、安全部在员工餐厅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员工餐厅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生效后同具法律效力。

餐饮业安全责任书篇八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