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BOT投资案例(实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5: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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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该经常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强项和弱点,并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法。写总结时应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色彩过重,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下总结范文包含了一些典型问题和思考,我们可以从中寻找自己的共鸣和切入点。

BOT投资案例篇一

笔者与m交谈后惊讶地发现,他所知道的和他的实际操作完全是两码事!他虽然知道入市前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操作计划,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计划,或者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到了该止损的时候,他经常盼望价格能够朝向他有利的方向回转,希望亏损能够减少,不愿意面对砍仓带来的损失。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下不了手”。而当他实在受不了了,终于砍仓的时候,往往砍在最低或最高点。另外,当市场方向不明确,并没有给出入市信号的时候,他往往会频繁交易,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手痒”。

知行不能合一,是很多交易者都存在的问题。所有交易者接触期货一段时间后,对股票市场最基本的原则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了解。但是失败的交易者都是在某些地方违反了这些原则。明知故犯!这是个很有趣的现象。

行为金融学认为,人是不理性的,或者说,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在金融投资领域,在需要作出判断的时候,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其本性往往会导致错误的操作。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人的本性入手。

一方面,不断重复正确的操作,强化正确的记忆,少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做交易日记,从自身的成功和失败例子中学习,不在同一个地方被绊倒。一笔交易成功与否,并不是看交易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而是看是否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如果是按计划做的,即使亏损也是正确的交易。如果没按计划做,即使盈利也是错误的交易。

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推升自身“真、善、美”的一面。要想做好股票,先要做好人。去除心中的“贪婪和恐惧”,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老子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信矣!

BOT投资案例篇二

295。

――公允价值变动。

25。

――投资收益。

10。

借:其他综合收益。

25。

贷:投资收益。

25。

增资日,改按权益法核算:

投资成本为930万元(330+600),甲公司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050万元(3500×30%),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50万元。

120。

贷:营业外收入。

120。

记“其他综合收益”的两种情况。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新准则新增科目,在长期股权资产核算会计处理时有着相应的变化。“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后来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主要是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能够记入损益类的情况,但是还不符合结转损益类的情况,就应该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下面4种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二是,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后来符合一定条件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情况,在新准则前提下,还在资本公积――其他核算科目下,主要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贷方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行权时,按照实际行权数量确定的金额,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借方转出,贷方记入股本科目,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科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投资单位除了实现净利,其他综合收益增加以外导致其他资本公积增加的情况,投资方应该按照持股比例确认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当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例2.甲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有关资料如下:

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400万元购入a公司40%的股权,对a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750万元(包含一项存货评估增值100万元;另一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0a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上半年发生净亏损1000万元),投资时评估增值的存货a公司已经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500万元。

1月至6月期间,a公司公告并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实现净利润370万元,a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减少500万元。

207月1日,甲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即出售其持有a公司股权的62.5%),出售股权后甲公司持有a公司15%的股权,对原有a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160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960万元。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500万元、损益调整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600。

937.5(1500×25%/40%)。

――损益调整。

312.5(500×25%/40%)。

――其他综合收益。

250(400×25%/40%)。

投资收益。

100。

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60。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收益。

60。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借:其他综合收益。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BOT投资案例篇三

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之一,为了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人们对健康的投资越来越重视。近期,我参与了一项健康投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健康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在这个健康投资案例中,我选择了定期进行体检。我每年的体检项目包括身体各项指标的检测,例如血液检查、肝功能、肾功能等等,以及普通的内科、外科检查。通过对自己的各项指标的了解,我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治疗。比如,我曾发现自己的血压偏高,于是我开始控制饮食,适量锻炼,同时采取了一些药物治疗,使血压得到了控制。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及时的体检对于健康的投资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定期体检,饮食和运动也是我在这个案例中重点投资的两个方面。我开始注重膳食的营养平衡,增加了蔬菜水果的摄入,减少了盐、油和糖的摄入。同时,我也开始每天坚持运动,比如晨跑、夜跑或者健身房锻炼。通过保持良好的饮食和运动习惯,我逐渐感到身体的变化,比如更有精力、更容易入睡、体重得到控制等等。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正确的饮食和适当的运动是健康投资的基础,只有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才能拥有健康的身心。

在这个健康投资案例中,我还尝试了一些其他的健康方式,例如瑜伽、冥想、阅读健康相关的书籍。这些方式让我更深入地了解健康的概念,学习到一些自我调节和放松的技巧。我发现通过冥想和瑜伽可以帮助我放松身心,减轻压力,增强抵抗力。同时,阅读健康书籍也让我对健康的定义和维持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除了身体的健康,心理健康也是一项重要的投资,只有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才能真正享受健康的生活。

最后,在这个案例中,我也学到了和家人、朋友分享健康的重要性。健康是一种珍贵的财富,而和他人分享健康将使这种财富更有价值。通过和家人一起调整饮食、一起运动,我发现了更多快乐和幸福。和朋友分享健康的心得和体验,可以相互激励和支持,一起努力追求健康的生活。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健康不仅仅是个体的事情,而是和家庭和社交关系紧密相连的。

通过参与这个健康投资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健康投资的必要性。定期体检、饮食和运动习惯的调整、心理健康的关注以及和他人分享健康,都是健康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只有不断投资于健康,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BOT投资案例篇四

徐翔,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976年生,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徐翔投资。

成功。

的案例,欢迎阅读!

20xx年7月7日到现在,股票投资收益为38倍,这不是神话,这是中国最牛私募公司—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

徐翔,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976年出生,17岁带3万入市,对股市很有天分,19岁时曾被上海黑帮胁迫,替黑帮操盘,相传两大黑帮为争他做操盘手而打了一次。几年后,90年底末成为浙江龙头老大,被称为浙江敢死队“总舵主”,而叶大户当时只是“堂主”。目前他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40亿元。

徐翔不是普通人———数十亿元身价以及旗下管理的数百亿元资产,足以令他以“傲视群雄”的姿态站在众多投资者面前。但至今为止,这位“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头号人物一直很低调,基本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在20xx年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的情况下,他管理的泽熙瑞金1号居然还逆势而上。

“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1993年,还是个高中生的徐翔带着父母给的几万元本钱进入股票市场。“那个时候,宁波老百姓家里几万元很正常,而且家里就我一个小孩。”徐翔说。

18岁,徐翔放弃高考,专心投资,并得到家人同意。

徐翔对股市热点的把握非常敏感,个人资产迅速累积,成为营业部高手。

“我。

学习。

股票,看书,听券商培训,也看国外投资方法。三人行必有我师,对宏观经济,也懂一点。”徐翔表示。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高起高落。这批人以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为核心,成员20人左右,核心是徐翔、徐晓、张建斌等。徐翔在成名后更被媒体封为“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三大短线高手中,徐翔是其中的头号人物,也是最年轻的一位;2号人物姓吴,35岁左右,这两位不仅经历相似,连炒股水平也是旗鼓相当;3号人物徐海鸥的,975年出生,上大学时就开始炒股,1997年在北京商学院毕业后没找工作,直接回宁波专职炒股。在做散户时,徐海鸥与徐翔结识,便从散户室搬到4楼,为小他1岁的徐翔做助手,并逐渐成长为“敢死队”的核心成员。

名气渐响之后,徐翔的一举一动开始为外界所注意,特别其在营业部的仓位、持股,很容易被泄露,有人专门分析其持股以跟风投资。徐翔对此颇为苦恼,称很希望阳光私募能争取到机构席位,摆脱跟风者。

20xx年,徐翔从宁波迁到上海,经历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20xx年成立泽熙投资,经过三年的发展,目前总管理规模在70亿元左右,规模仅次于目前阳光私募中管理资金规模排名第一的上海重阳投资。“我们70亿的投资中,有至少40至50只股票。”徐翔说。

泽熙旗下的五只管理型产品均已运营满二年,在二年期的业绩排名中,五只产品曾经同时实现20%以上正收益,同时排前十名。其中,泽熙瑞金一号曾一度翻番,大幅度跑赢市场及同类产品。

泽熙投资的业绩到底来源于徐翔投资手段高明,还是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之嫌,都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0xx年7月,因为外界传言泽熙投资违规被查,徐翔曾首次接受证券媒体的采访,否认违规操作和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传闻。

进入20xx年12月,泽熙投资旗下产品由于折戟酒鬼酒,业绩大幅下滑。在一些排名中,泽熙投资的产品已经全部跌出前十名。

抄在地板上卖在半空中。

徐翔的每次操作都十分灵活,惯用的招数就是跟庄,而且每每都比庄做得更精准。比如一般庄埋伏个大半年吃个50%,徐翔往往在庄做的主升浪中赚取最大一截,比如短短2、3月吃个40%后火速退出,重新寻找新的目标。

他操作的原则是,我一向跟着市场走,我也不知道下一步我会买什么。他从来不买。

创新。

高的股票,因为对他而言,太不。

安全。

他看好一个股票后,宁可买个地板价但他的盘感过于出众,往往他买的时候就是爆发前夜,抛的时候也往往是近期最高点。

对徐翔而言,买到地板价,抛在最上方,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当然,他也不可能每仗必赢。

抄底断崖股:重庆啤酒。

徐翔被认为是一个抄底型选手,参与过重庆啤酒、双汇发展和酒鬼酒的逆市抄底活动,很多突然连续涨停的股票都与他有关。

20xx年年末,重庆啤酒乙肝疫苗揭盲数据。

失败。

被认为长期以研发乙肝疫苗为概念炒作股票此后连续11个跌停。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

二次揭盲失败后,市场哗然。重庆啤酒继续跌停,20元左右徐翔再次入场抄底买入3000万股。此后,重庆啤酒一路涨到35元。徐翔在短短一个月内获利数亿元。

“重庆啤酒我20元左右进去的,抄底然后反弹抛出,这就是赌一把,别人不敢像我赌这么大,这就是因为别人没有钱。”徐翔轻描淡写。

在徐翔眼里,这次抄底就像澳门赌博一样“赌一把”,有的人一把十万元,有的人只能一把几千元。徐翔甚至后悔当年投入抄底的筹码不够,“如果比例大的话,我今年业绩现在应该很好。”徐翔表示。

“任何断崖形状的下跌都会有一个反弹,徐翔摸准了这个规律。”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

泽熙投资员工也表示,徐翔喜欢断崖形状下跌的股票,这些股票从底部回到原来一半位置,也有50%涨幅。

折戟酒鬼酒“地雷”

20xx年11月23日,酒鬼酒被曝塑化剂超标,此后酒鬼酒连拉五个跌停板。

根据酒鬼酒三季报,泽熙一号持有300多万股酒鬼酒,成本应该在50元左右。五个跌停后,股价在30元左右,泽熙亏损6000万元左右。

在酒鬼酒的第一个跌停日,泽熙投资成功卖出100万股,机构席位买入。

“当时媒体认为是大成基金接盘泽熙,因为当年徐翔接了大成基金的重庆啤酒,而其他机构要买可以等几天后再买。”一位私募人士表示。

徐翔否认了与机构勾兑的说法。他承认100万股是自己卖的,但“朋友打电话过来问我谁买的,我都不好意思说。好比在澳门赌博输掉了几百万元,走到门口捡了几万元。别人来问我谁给的?没错,这几万元是我拿了,但里面输了几百万元,这点有什么意义?”徐翔说。

徐翔表示确实有人在跌停之前出货,但“如果我跑了,肯定有人说我内幕交易。因此我买卖都不对”。

12月初,市场发现徐翔再次抄底酒鬼酒,显然有意复制重啤一役。

“市场往往会对股价矫枉过正,当股价低于企业的内生价值时,就值得投资。”

但徐翔说“看错的时候、割肉的时候更多,是偷偷摸摸剁掉,及时止损”。

泽熙投资员工也表示,徐翔喜欢断崖形状下跌的股票,这些股票从底部回到原来一半位置,也有50%涨幅。

定增。

从泽熙投资最早成立的泽熙1期不难发现,真正给徐翔带来巨额回报的不是那些涨停板上抢来的股票,而是参与诸如恒星科技、康得新等大牛股的定向增发。

20xx年1月,泽熙投资设立了专事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平台: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

同年9月,鑫科材料()发布的定增结果显示,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下称“泽熙增煦”)认购4980万股,占总股本的7.96%。泽熙增煦借此一举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泽熙增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泽熙投资,这也是泽熙投资首次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增发行。而且首次定增也为泽熙投资带来了不错的回报,泽熙增煦当时认购的定增价为5.16元/股,如今鑫科材料股价在8.5元/股附近,回报已经超过60%。

最新的案例是文峰股份(行情601010,问诊)。20xx年12月23日晚,文峰股份公告称,大股东文峰集团以8.64亿元将其所持公司1.1亿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郑素贞,占总股本的14.88%。文峰集团称,减持系募资投入新兴产业需要,项目盈利后优先置入上市公司。而郑素贞正是徐翔的母亲,今年4月至今任泽熙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

控制上市公司。

随着投资思路的改变,泽熙投资也开始从幕后走到了前台,频频干预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甚至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因此引发不少争议。

此外,泽熙投资还展现出更大的野心:控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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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案例篇五

拥有对方想要的资源,可以使我们在销售和谈判当中实现不谈而胜。在谈判中让对方愿意与你合作,那一定是利益的一个合理交换,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投资谈判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我是个穷怕了的人。当初听朋友讲某某炒股赚了一套房子,某某又赚了一辆“皇冠”,于是就毫不犹豫地将仅有的3万多元积蓄全部投入股市,也想尽快翻它几番买股票后,看到其它股票天天飞一样上涨,而自己的就是趴着不动,即使有涨的也是慢慢悠悠,进二退一,心里就烦躁不安,干脆就卖了手上的“死马”和“跛马”,去买别的“疯牛”。

其结果是刚买进的“疯牛”拼命跳水,刚卖出的“死马”和“跛马”却活了过来,连拉长阳线。我又赶紧弃“牛”换“马”。

这样左冲右杀的结果很是惨烈,几个月下来,保证金账户不仅未见多钱,还少了几千元。我就像战场上下来的败兵一样垂头丧气。

盲目作战败多胜少初入市时,我对股票一无所知,仅知道“买了股票等涨了就卖”的加减法,至于股票为什么会涨,什么股票会涨,什么时候会涨,怎样从宏观基本面、政策面、微观经济面及股票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分析与判断等根本无知。

我吃够了缺乏知识的亏。“知识创造财富”的确是至真的真理。缺乏主见错上加错稍稍掌握了一些股票知识,也有了一点耐心,尽管自己买的股票横盘几个月,我仍相信它总有涨的一天,有一要好的朋友也是股民,得知我买的是平着爬的“乌龟”股票后,从许多方面向我分析论证该股票的缺点,并用他买的“黑马”与其对照,我信了朋友的话,抛掉“乌龟”,买进“黑马”,结果又错了,“乌龟”好像一下子长了翅膀向上飞了起来,“黑马”却趴着不动。

还有一次,老婆吃饭时郑重其事告诉我,她一个同事透露,某某股票有大庄家在做,庄家目标至少做到翻番,还说我买的那一只股票可能是个“地雷”,因为中期报表会亏损。我想,老婆总是最贴心的人吧。于是第二天赶紧抛掉了将要爆炸的“地雷”,买进那只有“大庄”在做的股票,结果又是(卖)错上加(买)错。我有好长一段时间听到那首“你总是心太软”的歌就会脸红,我又何尝不是耳根太软呢。

炒股,弄得神经紧张,无心工作。

人一天天瘦下去,还要受老婆埋怨与责怪“钱未赚到,天天炒炒炒,炒到家也不管了”。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开始对我有意见。现回想起来,那段时间我如此炒股,苦了自己,影响了正常工作,搅乱了家庭生活,还亏了血汗钱,多头不讨好。

上海一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当初是从中国台湾地区股市1000多点开始进入的,一直做到10000点,入市50万的资金滚到了8000万,其实她在10000点的时候,就把股票全部抛了,手上握有的全是现金。

全部认赔清仓,三年的财富又都化为灰烬。

归其原因,我们客观地说,她还是非常聪明的,但是为什么后来又进场了,她当时自己就以为自己是股神了,可以掌控股市,股市不过是她的超级提款机而已。在此,我劝告大家,现在股市好,可能未来股市更好,但是如何清醒的看待股市,如何看待自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笔者与m交谈后惊讶地发现,他所知道的和他的实际操作完全是两码事!他虽然知道入市前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操作计划,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计划,或者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到了该止损的时候,他经常盼望价格能够朝向他有利的方向回转,希望亏损能够减少,不愿意面对砍仓带来的损失。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下不了手”。而当他实在受不了了,终于砍仓的时候,往往砍在最低或最高点。另外,当市场方向不明确,并没有给出入市信号的时候,他往往会频繁交易,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手痒”。

知行不能合一,是很多交易者都存在的问题。所有交易者接触期货一段时间后,对股票市场最基本的原则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了解。但是失败的交易者都是在某些地方违反了这些原则。明知故犯!这是个很有趣的现象。

行为金融学认为,人是不理性的,或者说,人不是完全理性的。在金融投资领域,在需要作出判断的时候,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其本性往往会导致错误的操作。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人的本性入手。

一方面,不断重复正确的操作,强化正确的记忆,少犯同样的错误。比如,做交易。

日记。

从自身的成功和失败例子中学习不在同一个地方被绊倒。一笔交易成功与否并不是看交易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而是看是否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如果是按计划做的即使亏损也是正确的交易。如果没按计划做即使盈利也是错误的交易。

另一方面,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推升自身“真、善、美”的一面。要想做好股票,先要做好人。去除心中的“贪婪和恐惧”,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老子曰:“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信矣!

BOT投资案例篇六

20xx年2月,泽熙投资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获得工大首创的大宗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此后要求罢免已被刑拘的公司董事长龚东升董事职务,同时提名了三名董事人选,即原泽熙投资总经理助理徐峻、现泽熙投资高级研究员史振伟、现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高级研究员鲁勇志。随后,提名3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徐峻还当选工大首创董事长。由此,泽熙联手雅戈尔。

成功。

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在资本市场上获利颇丰之后,转向实业或许是泽熙系亦即徐翔家族资本运作的新方向。

“股市里只有不断进化,才能不被淘汰。”徐翔的这句话,或许是其投资生涯最贴切的写照。

徐翔是谁?作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他被称为“投资天才”、“私募大佬”,更因“宁波敢死队”、“一字断魂刀”等操作闻名a股。然而,纵横中国资本市场多年的徐翔,近日却因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涉嫌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起家之路:3万元入市做短线。

徐翔出生于1977年。上世纪90年代中期,18岁的徐翔放弃高考,成为一名专职投资人,拿着父母给的3万元玩起了股票。

最初几年,徐翔。

学习。

操盘的方法很简单,看书、参加股票培训、留心朋友们的分析。多年之后,徐翔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曾这样解释他的成功:“一点点运气,以及勤奋和努力。”

几年之后,徐翔声名鹊起,宁波银河解放南路营业部正是其发迹之地。当时在该营业部4楼的贵宾室里,有专门做超短线的“三大高手”,徐翔正是其中之一。三人手握三四千万资金,在当时的熊市中,占据了营业部的绝大部分成交量。几个人的操盘风格十分凶猛,洞悉庄家动向,果断吃进,火速撤离,市场将他们称为“宁波涨停敢死队”,甚至出现了“炒股不跟解放南,便是神仙也枉然”的说法。而徐翔则更胜一筹,赢下了“宁波涨停敢死队舵主”的称号。

市场传言,在宁波的几年,徐翔至少获利20亿元。

业绩神话:产品五年收益30倍。

20xx年,徐翔从宁波迁至上海发展,经历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20xx年,他成立了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此从个人投资者转为阳光私募,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股东名单中,其三名自然人股东为徐翔及其父徐柏良与其母郑素贞。此外,公司备案的监事一职由徐翔的妻子应莹担任。据称,“泽熙”二字是徐翔深思熟虑所取之名。在中国历史人物中,徐翔最崇拜。

毛泽东。

和康熙,故将公司取名“泽熙”。

20xx年3月,泽熙的第1期产品成立,初始规模10亿元。该产品成立之初便遭遇了a股市场大跌行情,但是产品净值却逆市走高,两个月跑赢大盘约50%,泽熙投资由此名震江湖。

紧接着,徐翔又在连续4个月之内集中成立了4只股票策略基金,总体收益率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居前。

泽熙公司业绩堪称神奇:以20xx年成立的“泽熙1期”产品为例,截至今年10月30日的近五年累计增长率达3270.16%。仅今年1月以来,其旗下多款股票型私募产品的20xx年收益率均超过200%,甚至在今年股市大跌中,泽熙旗下基金也获得了超高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来说,为了获得更高管理费收益并分摊风险,隔段。

时间。

发行一只新产品是常态,而泽熙只守着这5只基金从不扩张,给市场留下了一个问号。更为神秘的是,这5只基金从来不做客户推广,没有人知道谁认购了徐翔的基金。

知情人士表示,泽熙公司办公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徐翔有一个独立办公室,在公司徐翔向交易团队直接下达交易指令,因此其他人极少能知道徐翔做了什么操作。”

投资风格:频涉“黑天鹅”个股。

人们常常喜欢用动物来形容资本市场。大家追逐牛市,害怕熊市,最恐惧的则是“黑天鹅”,这种猝不及防的重大利空事件可能会让投资者蒙受比熊市更惨重的损失。

可是徐翔却偏偏喜欢追逐“黑天鹅”。频频涉足“黑天鹅”个股,将其打造为“垃圾牛股”,更成为泽熙的标志性风格。

重庆啤酒、昌九生化、獐子岛,这些近几年来a股中典型的“黑天鹅”事件,其背后都出现了徐翔的身影。他在股市上制造了一个又一个堪称经典的案例。

20xx年年底,重庆啤酒突然宣布乙肝疫苗研发项目失败。在连续9个跌停之后,重庆啤酒股价已经从80多元跌到不到30元,这时徐翔出手了,但该股依旧没有停止跌势,于是徐翔在20元时再次买入3000万股。此后一个多月,重庆啤酒涨至35元,徐翔成功逃顶,在短短一个月内获利数亿元。

20xx年年底,獐子岛突然公告称,受北黄海冷水团异常变化的影响,公司预计损失7.63亿元,獐子岛股价应声跌停。连续跌停三天后,12月10日,在收盘前几分钟,公司股价瞬间飙升,就在打开跌停板的一分钟内,成交额高达4.88亿元,超过当日总成交额的50%。次日,公司股价低开高走,并于午后收于涨停。两天的龙虎榜显示,12月10日的买单主要来自徐翔,第二天在涨停时,已全部出货完毕,仅仅两个交易日,徐翔净赚4400万元。

运作疑云:产品“几乎不公开卖”

上海一位曾在泽熙公司供职的金融人士表示,泽熙公司比较怪异的是它几乎不扩大规模,也几乎不与销售机构合作,每年都把红利分掉,也就是说泽熙的产品外面是买不到的,公司内部的研究员也不知道怎么买,也不开投资人会议,投资人是谁也不知道。

同时,泽熙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也多年递增,有数据显示,早在20xx年末,其作为私募管理的客户资产规模就超过了100亿元。

尽管泽熙公司的产品“几乎不公开卖”,徐翔的父母却在资本市场齐成“牛散”,在泽熙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多家合伙企业股东信息和一些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名单里,频频闪现二人的身影。据一位泽熙前研究员说:“事实上,徐翔的父母并不涉及公司事务,几乎不来公司,也很少听说实质参与公司运作决策。”

争议不断:成功之路毁誉参半。

作为a股市场的传奇人物,徐翔的成功之路一直毁誉参半,他是众多“小散”的偶像,也常常成为被质疑和批评的靶标。

波段操作、追逐题材、快进快出等等构成了一个在二级市场上的短线交易高手徐翔;另一方面,“老鼠仓”、“涉嫌内幕交易”等的传闻也一直缠绕着徐翔。

熟悉徐翔的一名券商高管表示,由于过去的交易经验,徐翔摸准了一些市场短线的规律。比如炒作新股,他知道哪一类股票容易被散户关注,他自己就是散户出身,所以了解散户心态。

近几年,关于泽熙模式究竟是手法高超还是内幕交易的质疑一直不断。20xx年5月,市场传言泽熙因东方锆业重组交易而遭到监管部门调查。

最近几年,徐翔投资的一个重点就是定向增发概念股,其基本操作手法是,定向增发消息公布前买入,等到有关公司高送转的消息出炉后立刻抛出。徐翔何以如此神奇地踩准步点?一位券商高管表示,上市公司要定向增发,必须讲故事。而有人若要想知道这些故事如何结局,不过是花点成本。

20xx年4月,泽熙投资作为持股超过3%的股东提议宁波联合实施高送转,结果导致该股出现“井喷”的走势,但其提议却遭到上市公司方面的否决,市场质疑徐翔利用其影响力左右上市公司的股价,即使其没有在股价上涨过程中套现,也涉嫌操纵股价。

“投资没有那么简单,只靠交易就能赚钱。交易只是投资中很小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要做很多工作。”在20xx年的一次采访中,徐翔如是说。他说这句话想表达的意思本来是投资前要对公司和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后筛选出股票,但是在今天看来,徐翔“除此之外”要做的工作,或许涉及更多见不得阳光的内幕。

大佬落马:庞大资产牵涉多家上市公司。

徐翔被控制以后,也有业内人士将矛头指向了阳光私募领域。8月9日,中欧基金董事长窦玉明在一场演讲中称,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的交易策略仍是依靠“内幕消息”。

深圳一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以徐翔为代表,阳光私募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对于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其实并不“阳光”。某些所谓的阳光私募,还常常在市场上频繁地进出,操纵股价,甚至成了一种潜规则。此次徐翔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被查,或许只暴露出阳光私募违规行为的冰山一角。

徐翔的被查,对江浙游资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一名宁波证券业人士称,现在游资对操作股票已经非常谨慎,不敢像原来那样随便将一只股票打涨停或者跌停了,一些股民用来规避监管的炒股软件和服务器也偷偷停掉了。

多位私募界人士表示,徐翔涉案表明,无论是经营数据、资本运作,还是重大。

合同。

批复进展,这些信息既可能带来诱人的收益神话,更可能成为违法违规的“延时炸弹”。

法律人士也表示,泽熙公司普遍被认为国内仅次于重阳等私募巨头的大型私募,其连带的资产处置、法律定责可能开创a股多个首例。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说:“如果徐翔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罪名最终成立,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私募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索赔,那么这起案件有望开启国内投资者向私募机构依法索赔的先例。”

据了解,对徐翔等人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事实,监管机构已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调查。目前案侦工作仍在严格依法进行中。

11月10日,徐翔事件继续发酵。其母郑素贞所持文峰股份和大恒科技的4亿股、总市值超43亿元的股票被冻结,时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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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案例篇七

20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river电厂等等。

bot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是中国首家bot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中国引进bot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中国利用bot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bot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广西来宾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

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BOT投资案例篇八

正文:

国际bot投资合同国际bot投资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下称b)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__,以及_____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______工程。

2.2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_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b应负责:

1)安排。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___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___%。

4.4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___国议会签发主权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___%由b提出,由____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人,由___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___国银行和______国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_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所占工程费用___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___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___国政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BOT投资案例篇九

9月贵州茅台股价在21元左右,公司公告业绩预增,引起我的关注(从公司上市起我便对其进行跟踪),兼于公司优异的质地,数十年稳定的经营史,极高的商业信誉,为世界级名牌白酒,在中国高档白酒市场具有垄断优势,又具有特许经营权等诸多特点。公司产品单一,简单易于理解,经营稳健但并不保守,也绝不盲目扩张。公司在垄断国内白酒市场的情况下,还在积极扩展国际市场,并将茅台品牌的消费做成成功人士身份象征的饮品,在通货膨胀大行其道的世况下,公司通过提高售价以应对而不至于失去广大客户,近期又登出公司将其下各种品牌白酒全线提价的公告。预测公司业绩在2元左右,根据风险控制指标:当时整个股票市场平均动态市盈率26倍左右,26/2=13(股市整体风险控制指标基数);白酒类上市公司平均动态市盈率25倍左右,25/2=12。5(白酒类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基数)。贵州茅台动态市盈率21/2=10。5倍,远低于12。5及13的白酒类公司和股市整体的风险控制指标基数,符合我们的选股标准,公司的复合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预测未来十年仍将保持或超过这个水平,买进长期持有。

BOT投资案例篇十

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bot项目,隧道全长50km,包括两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一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隧道将英法两国连接起来。1986年2月签订特许协议,1993年项目建成,特许期为55年。项目发起人由英国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法国建筑商组成。

项目总投资为103亿美元,其中股本17亿美元,借款85亿美元,在项目资金结构中负债权益比率为83:17。

50家国际银行参加了信贷协议谈判,1987年9月由215家国际银行组成的辛迪加与欧洲隧道公司签署了信贷协议。信贷协议谈判是与股本筹款同步进行的。信贷协议规定贷款偿还期为,且要求严格执行特许协议、铁路使用合同和建设合同。

1986年底以前发起人投入的2.8亿美元作为一期股本。1986年底私营机构投入了3.7亿美元作为二期股本,保证了这一阶段项目所需要的资金。1987年、1988年、1989年三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分别筹集8.0亿美元2.75亿美元和2.75亿美元股本金。

一期股本由发起人投入后,在签定特许协议之前部分银行作了临时贷款承诺。一期和二期股本注入之间,开始谈判信贷协议,三期股本发行之前形成了贷款辛迪加。1988年9月辛迪加第一次向欧洲隧道公司支付了贷款。

从实际运作过程看,在建设过程中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成本严重超支,在项目建成后由于其它交通设施的竞争,其效益也不理想,该项目到目前为止,不是一个很成功的bot案例。

BOT投资案例篇十一

投资驱动案例作为一种常见的学习手段,通过模拟真实的投资环境,让学生们亲身体验投资的过程和风险,培养他们的投资意识和能力。在参与了一场以投资驱动案例为主题的学习活动后,我深受启发与感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案例背景和分析目的。

此次投资驱动案例活动的背景是一个模拟的投资市场,学生们扮演投资者的角色,在有限的资金和信息下进行各类投资,通过短期交易获得盈利。该案例的分析目的是让学生们学会分析市场趋势、选择投资标的以及制定投资策略,从而在风险和回报之间进行权衡。

第二段,分析投资决策的过程和方法。

在投资驱动案例中,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市场情况和企业数据,确定投资标的和持仓比例。首先,我们要关注宏观经济环境,了解市场趋势和政策变化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其次,需要研究公司的基本面和财务报表,评估其价值和风险;最后,要综合考虑市场预期、行业竞争以及技术创新等因素,制定投资策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如技术分析、基本分析和资产配置等,以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益。

第三段,分享成功投资策略和经验。

在与同学们的讨论交流中,我学到了许多成功的投资策略和经验。首先,多元化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资产,可以有效规避单一投资的风险。其次,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也是盈利的关键。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企业状况,及时调整持仓比例以应对风险,可以更好地保护资金和获利。另外,与团队合作也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投资驱动案例中,我们可以与伙伴们交流和讨论,分享观点和经验,共同应对挑战和取得好成绩。

第四段,总结失败的教训和经验教训。

在投资驱动案例中,我也经历了失败和挫折。最重要的教训之一是不要追涨杀跌,要避免盲目跟风和盲目抄底。在投资市场中,价格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只凭一时心情决定买卖。另外,避免过度自信也是一项重要的经验教训。投资市场充满变数,没有人能够总是正确预测市场走势,所以保持谨慎和理性的态度非常重要。

第五段,总结收获和展望未来。

通过参与投资驱动案例,我不仅学到了投资理念、分析方法和决策策略,还提高了沟通合作的能力和金融知识的水平。这里的成功与失败都没有真实金钱的损失,使我能够学以致用,接触真实市场前提下的交易。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希望能够在真实的投资市场中,获得更好的收益和经验。

通过参与投资驱动案例,我对投资的认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投资是一门学问,需要持续学习和不断实践,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同时,投资驱动案例也是一种促使我们思考的有效方式,通过分析、决策和实践,我们能够培养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和抗压能力。希望通过这次投资驱动案例的学习,能够为我们今后的投资之路铺平一条成功的道路。

BOT投资案例篇十二

投资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为个人带来丰厚的回报。然而,投资并非只是简单地投入资金,而是需要明确的目标和策略,并通过深入了解市场和案例来进行决策。在投资驱动的案例中,我深有体会到投资决策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投资驱动案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投资是一项需要长期耐心和持续学习的活动。在案例中,我发现投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不断地分析市场、评估风险和调整策略的过程。没有耐心和持续的学习,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成功。因此,我决定在投资中保持谨慎,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我认识到投资不仅仅是基于直觉,还需要科学的分析和数据支持。在案例中,我学会了如何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潜在投资机会的可行性和前景。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我能更好地评估风险和回报,并做出明智的决策。这个过程教会了我如何用数据说话,以减少投资中的主观情绪影响,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案例中的投资驱动还让我认识到重要的管理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投资决策往往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研究分析市场,并协商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对于取得成功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视角,通过合作和分享,我们可以互相补充,减少个人盲点,并做出更准确和全面的决策。

此外,案例中的投资驱动让我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投资不是没有风险的,而是需要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在案例中,我学习了如何评估不同项目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保护投资本金。这教会了我如何在投资中保持理性和冷静,并在面对风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最后,投资驱动案例给我带来了对投资之外的社会责任的思考。在过去,我可能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太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然而,在案例中,我看到有些投资选择并非只关乎回报率,更需要考虑到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这使我深思自己在投资中应该如何更好地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投资驱动案例给了我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让我认识到投资是一项需要长期耐心和持续学习的活动,需要科学的分析和数据支持,需要团队合作和风险管理的能力,同时也需要思考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我相信这些体会将在我的投资之旅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投资的挑战。

BOT投资案例篇十三

许多消费者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都关注房子的位置、价格,很少关注《购房合同》中的细节,特别是对定金、订金的概念模糊,一旦出现纠纷,不好解决。

案例一:商女士一直想购买一套二手房。2009年8月,经过多地查看,看中了陈先生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谈好交易价格40万元,与陈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当场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

谁知,第二天陈先生的朋友看中了这套房子,愿意出43万元购买这套房,一次性付款,陈先生随即将房屋卖给了朋友。

本来商女士谈好的房子,陈先生却私自转手给了他人,而且不愿退还双倍定金,只想还回商女士的2万元。商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后,商女士收到了陈先生退还的4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

定金——合同履约的保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房者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二:卢某在某二手交易网站挂出了自己欲出售房屋的消息,经过网站媒介的作用,李女士看好了他要出售的房子,两人见面后,谈好房款为35万,李女士向卢某交了5000元订金,当场手写了收条。然而让卢某没有预料到的是,在正式办理交易手续时,李女士却说他的房子价格有点儿贵,希望再便宜点儿。卢某不同意,李女士就提出不买了,要求退还订金。卢某说你都耽误我卖房子了,我没向你要钱就不错了。可咨询了律师后,卢某才发现一字之差区别很大,只好自认倒霉,退还了人家5000元钱,房子没卖出去,还耽误了很多功夫。

律云律师观点:

订金——预付性质的支付。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卖房者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综上,关于定金与订金区别,消费者在购房前要弄清楚。

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订金”。

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时候,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认购时交纳的是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

BOT投资案例篇十四

本协定系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中国主管机构名称,说明该主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如“电管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适当组建的、其主要办事处设在_______的一家私营公司_______(项目公司名称)订立。

说明。

鉴于,电管局要求开发新的动力设施以保持和推动经济增长;。

当事各方兹协议如下:

一、特许。

第1条 用语定义。

1.1 用语定义。

1.2 其他说明。

本协定中:

“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凡提到的日、周、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周、月和年。

第2条 特许。

2.1 特许的授予。

电管局授予公司以在第2.4条规定的特许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站以及向电管局出售电站的电力净输出和发电能力的专属权,但须受本协定各项规定的管束。

2.2 公司根据特许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公司应在特许期内负责电站的设计、建造、检验、运营和维护,费用和风险由公司自己承担,但本协定中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2.3 运营项目的权利。

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运营构成电站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

2.4 特许期。

特许期自目标完工日开始,为期_______年,除非按照本协定另作改动。在特许期终了时,公司应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无须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将项目移交电管局。

第3条 先决条件。

3.1 应由电管局履行的先决条件。

电管局根据本协定履行义务的一个先决条件是,电管局至迟应在自本协定规定日期起的_______天内或在当事方可能书面商定的较晚日期前收到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电管局要求的下述文件:

3.2 应由公司履行的先决条件。

公司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公司应于_______或于当事方可能商定的较晚日期收到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公司要求的下述文件:

3.3 先决条件未履。

如果到本协定规定的日期尚未达到上文第3.1或3.2条所述任何先决条件的要求,该项条件的受益当事方可延长履行条件的时间,可放弃此项条件,也可以书面通知另一当事方的方式终止本协定。如以此种方式终止本协定,任何当事方均不应因此种终止造成的损失或赔偿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3.4 生效日。

各当事方应在另一当事方应履行的所有先决条件已符合要求或予以放弃时向该当事方提出书面通知。上文第3.1和3.2条所列各种先决条件得到履行或以书面形式放弃的日期应为本协定的生效日。

3.5 电管局履行付费义务的补充先决条件。

电管局履行其接受或支付约定能力或在与检验和验收无关的情况下接受或支付电站的电量净输出义务的一个补充先决条件是,电管局应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下述文件:

二、项目建设。

第4条 现场的购置和使用。

4.1 土地的购置。

电管局应负责现场及其通道的购置。电管局至迟应于_______允许公司使用现场。电管局应保持现场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和债务负担,但对公司根据本协定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留置权和债务负担除外,以使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对现场的自由专属使用权。

4.2 现场使用的限制。

电站应设在现场,未经有关政府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现场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

4.3 购置成本。

公司应向电管局预付购置现场及其通道的款额为_______的费用。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公司应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项目设计:

5.2 设计标准审查。

公司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附录10所列初步设计标准以及所有列明的可适用的技术规格进行审查并编写书面报告,以便就其中存在的任何不致处或模糊处向电管局提出建议或请求对其做出澄清或给予进一步的揭示,如果公司未能通知电管局、未能发现初步设计标准中存在的任何错误和疏忽之处,或未能将实际发现的任何错误或疏忽之处通知电管局,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

5.3 公司改动设计标准的权利。

公司可以在依照第5.2条编写报告时对设计标准提出改动或澄清,只要此种改动或澄清能够加快建设、减少建设或维护费用或改进项目的质量。电管局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就提议的改动是否可以接受向公司提出意见并就报告中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澄清请求做出答复。

5.4 设计的审查和核准。

公司应于适用于本协定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3所列程序将详细的设计图纸提交电管局审查。电管局应及时审查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如认为设计图纸不能接受,电管局应迅即通知公司,公司则应及时提供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更正,公司无权以因需提供此种澄清而造成延误或花费为由要求任何赔偿。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13规定的可适用期限内对设计图纸提出异议,即应认为电管局对此种设计图纸和规格并无异议。公司不得在未事先征得电管局的书面标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规格做出任何更改。

5.5 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对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电管局未对设计图纸、规格或其中的任何改动提出异议解释为电管局放弃本规定为其规定的权利,或对公司根据本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解除。为此,公司:

第6条 建设。

6.1 公司的主要义务。

公司应依照本协定负责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不限制前一句中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公司的责任应包括如下方面:

6.2 电管局的主要义务。

电管局应负责:

6.3 交通道路。

电管局应于本协定适用的重大日期或其之前依照附录1所列规格建造和完成交通道路。电管局应在特许期内维护交通道路,成本和费用自负,但交通道路因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和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读职而受到损坏者除外,此时无论是由电管局还是由其承包商进行一切此类维修的费用均应由公司承担。电管局应自生效日起为便于进行初步合同工作而向公司提供进出现场的适当通道。

6.4 现场的准备工作。

公司应依照本协定的所有要求为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的准备工作,费用自理。

6.5 建设工程的质量。

公司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本协定所列标准和规格(包括但不仅限于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实施建设工程,或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以适当的、娴熟的方式利用新的优质材料和设备施工。

6.6 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

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根据附录14中说明的原则设立由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依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方案。公司应经常向电管局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制结果的完整文件。在不影响公司对本协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电管局有权参加或审查公司和任何建设承包商的质量管制检查和方法,以证实有关的建设工程符合第6.6条中的质量要求。公司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

6.7 建设人员。

公司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公司应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电管局审核。

6.8 设备和材料。

公司应提供或安排提供实施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费用由公司支付。

6.9 建设承包商的选定。

公司为了履行根据第6.1条所承担的义务,应有权挑选一合格的承包商作为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承包商。公司和建设承包商还应有权将合同授予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商。建设承包商应按第19条的规定根据电管局核准的建设合同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承包商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提名选定,但须经电管局核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造承包商,均应由电管局推荐。

6.10 图纸和技术细节。

或电站的“最后”设计图纸和图样的副本以及_______(_______)份电管局合理请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的副本,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各项:

6.11 电管局提供的电力设施和服务。

电管局应配合建设工程承担下述工作:

6.12 项目时间表;重大日期

6.13 进度报告。

公司应(每月)(每季度)向电管局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进度的报告,报告应比较详细地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电管局可能会适当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进度报告是对公司依照第6.7条向电管局提供的关于质量管制方案的资料的补充。

6.14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6.15 设计的改动。

公司可在建设期间随时对已核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但所有此类改动均应符合适用于项目的各项设计标准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条例。未经电管局的书面核准,公司不应做出任何此类改动。

6.16 监测。

电管局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电管局承担。电管局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应给予并责成建设承包商给予电管局可能适当请求提供的进人现场的便利(包括为电管局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援助和设备,以使电管局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任何此种监测和检验均不得干扰建设工程的进展。公司应为电管局及其适当授权的代表和代理人检查现场提供并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设计图纸和图样的副本。凡系对机密资料或专利资料的此种检查,均须遵守第15.3条的保密规定。

6.17 工程的拒收等。

电管局应有权在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拒收任何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并要求公司对此工程作出纠正或改用合适的材料及设备。

6.18 义务的不予免除。

电管局未能监测、检验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解释为放弃本协定对电管局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公司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7条 检验。

7.1 检验程序。

当事各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附录5所列程序执行检验方案,以证实项目符合本协定中确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电管局应接受任何此种检验期间发出的全部电力,并按相当于能源费用的数额支付检验期内提供给交付点的能源费。

7.2 检验期间的燃料。

检验期间使用的所有燃料均应由电管局提供,并应符合燃料规格,其一切成本和费用一律应由电管局自理。凡与检验期间使用的燃料有关的供应、数量、检验、充足性、安全性、储存和损失风险,均应受第10条和附录4中规定的管束,但附录5中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7.3 检验的参加。

电管局应有权由其代理人和专家出席在现场的任何检验。如已依照第7.4条发出书面通知,且电管局已以书面形式谢绝参加检验,则可在无电管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按通知时间进行检验。

7.4 检验通知。

公司至少应提前十四(14)天或在经各当事方商定的更短期限内将其提议开始在现场进行任何检验的日期书面通知电管局。此种通知应说明提议开始检验的日期和时间,并应在其他方面符合附录5的要求。

7.5 证书。

单元的建设工程后,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电管局。

公司和电管局应在此种通知后迅速按附录5中的规定进行联合检查,以证实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依照本协定完成。电管局随后应立即出具证明该单元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完工证明”)的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将出具完工证明之前尚需进行的工作通知公司。如果电管局未在附录5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检查、出具此证明或发出通知,即应认为已在附录5规定的日期出具了完工证明。2号单元的完工证明也应视电站的完工证明。有关的完工证明一经出具或被认为已经出具,即应认为单元或电站已交付使用和已到完工日。

7.6 提前完工。

如果某一单元的完工日在该单元的目标完工日之前到达,电管局应向公司支付数额为_______的提前完工奖金。

7.7 不予免责。

电管局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并出具完工证明,并不免除公司对项目设计或建设中的缺陷或延误的各种责任。

7.8 检验争端。

如果电管局与公司之间对本协定第7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依照第20条解决此种争议。

第8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8.1 完工延误。

8.2 因公司延误的约定赔偿金。

如果公司因其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非因电管局的过失而未能在某单元或电站的目标完工日后的三十(30)天内交付该单元或电站,公司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单元或电站(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电管局偿付约定赔偿。

(二)发生在上述第六十(60)天后的延误,应按每单元每日偿付_______美元的款额。

为偿付此种约定赔偿金,电管局应有权动用保证金,直至其全部用尽,而在此之后公司即不应再因建设工程完工延误而对电管局负有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8.3 长期延误;放弃。

如果因为公司的过失而非因为电管局的过失:(a)电站未在电站目标完工日(目标完工日以可因不可抗拒力情况造成的延误、电管局造成的延误或电管局准许延期而延长的情况为准)以后三百六十五(365)个日历日内按完工日完工;(b)公司放弃或被视为已经放弃电站的建设,则公司在依照第8.2条支付或应付电管局的任何款额付讫之后,应以约定赔偿金的方式向电管局偿付以保证金支付后的差额部分。

8.4 被视为放弃。

如果公司采取下列行动,即应认为电站的建设已被放弃:

8.5 退还保证金。

电管局至迟应在电站完工日后的_______(_______)天内退还全部或尚存保证金。

三、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9条 运营和维护。

9.1 公司的主要义务。

公司在整个特许期间应按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方式负责电站的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间始终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经营电站,使其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而稳定地供电。

9.2 计划断电供期。

公司应有权利用附录7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以便对单元或电站进行计划中的检修、维护、检查和维修。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六十(60)天而且至少在特许期期间每年年底前六十(60)天之内议定下一年期间计划中的年度断供期,但断供期应根据附录7中规定予以修订。公司在出现任何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时立即通知电管局,并应向电管局书面提供对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可能的期间的最接近的估计,对这种未计划断供或强制断供的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

9.3 安全和技术准则。

各当事方应在不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一天时组织一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_______名和电管局代表_______名组成。指导委员会应不定期地举行会议,但最初时不得晚于一号单元目标完工日前_______个月,以讨论并商定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以便在运营参数和电管局系统要求范围内或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结合电站运营予以实施。一俟这类运营程序和安全与技术准则得以议定,公司即应照章对电站进行运营。

9.4 供电。

供电的确定应按附录7的规定行事,以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因素为基础,包括第9.2条及适用情况下的第9:5条中所规定的计划断供期、强制断供期的未计划断供期等因素。各当事方应商定年度供电表,并应在考虑到各当事方的要求的情况下不时对供电表进行审查。在议定这类供电表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到电管局的要求并应尽最大努力予以满足。

9.5 (略)。

9.6 电管局设施的维护。

电管局应按照其内部运营程序、标准和准则安全而谨慎地运营和维护或安排运营和维护输送线、电网和电管局其他系统和设施,以确保电站电流净输出接收和配电系统的可靠性。

9.7 检查和维护手册。

公司应根据运营参数编制电站检查和维护手册,手册中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例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以及调整和改进检查和维护方案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表。公司应允许电管局查阅和审查这种检查和维护手册。

9.8 维护不履。

公司应按电管局可满意接受的形式和金额提供保证、信用证或其他担保,以支付未能妥善维护项目的费用。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本协定维护电站,电管局可将未履一事通知公司。如果公司在收到这一通知后未能迅速进行纠正性维护,电管局可自行维护,风险和费用由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允许电管局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而进人电站。电局应确保所有进行这类运营的人员在尽可能少干扰电站运作的情况下从事自己的工作。

9.9 公共安全。

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会发生不安全情况,电管局可对现场或运营或电站的进人实行限制,直至电管局确信电站已经安全时为止。电管局应指示公司在其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公司对这类限制进人或运营的情况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9.10 电管局的进人。

电管局可随时进人电站监督运营和维护工作。

9.11 运营和维护承包商。

公司为了履行其根据本第9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有权选出一名合格的承包商作为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对各单元和电站进行管理、运营、维护和维修,但须有电管局事先的书面许可。电管局有权在公司予以执行前根据第19条规定对拟议的运营和维护合同进行审查。电管局在公司提出核准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合同的书面请求后十五(15)天内如无书面反对意见提出,即应认为电管局已同意提议的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和提议的运营和维护合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的任命并不免除公司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10条 燃料供应。

10.1 燃料交付。

一切燃料均应按照附录4中所确定的交货时间表交付。当事方彼此间应及时协商,以编写对这类交付时间表的修订或修改,说明拟由电站使用的燃料的预计时间和数量。煤炭和石油均应交付至附录4中所规定的适用的转交点。

10.2 质量。

一切燃料均应符合附录4中所述燃料规格。

10.3 检测。

在每次将燃料交付至转交点前,将由各当事方对适当的抽样联合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保切实符合附录4中的燃料规格。一切检测均应严格按照附录4中所确定的检测程序进行。

10.4 供应。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所要求的充分的燃料储备的供应。现场发生任何意外的燃料短缺时,公司应负责迅速通知电管局。应要求公司在设在现场的储存设施中保持不少于三十(30)天的燃料供应。

10.5 储存和安全。

交付至现场的煤炭应存放于附录4中所指定的煤堆中。交付至现场的石油应储存于公司建造的贮油池中。一切燃料一经交付至适用的转交点,即应由公司负责其安全,并应由其负责根据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煤堆和油贮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

10.6 损失风险;保险。

在燃料交付至转交点后,即应由公司负责并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燃料损坏或损失的风险。公司应确保(并应就此向电管局提供证据)一直就损坏或损失同某一著名保险公司进行了燃料的全额更新价值保险,而且任何保险收益都由电管局收取。对于保险未予包括的任何这类损坏或损失,公司应立即向电管局做出偿还。

第11条 供电;收费。

11.1 供应。

公司应根据电管局按照附录7规定发出的发送指示在交送点将电站电流净输出送交电管局,电管局应根据这类发送程序接收并支付所有送电,但应以附录9所列运营参数为限。在特许期间,公司应将电站约定能力专用于电管局,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同意或指示情况下,不得将电流净输出中任何部分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11.2 数量。

公司交送电管局的电量应根据附录6中规定予以监测、测量和记录。

11.3 通知。

只要发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电站不能按规格规定在运营参数范围内运营的情况(不包括计划断供),公司应立即向电管局发出通知。只要发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电管局不能按照电管局以前发出的发送指示接受送电的情况,可行时还包括第9.5条所述各种情况,电管局应立即向公司发出通知。

11.4 收费。

只要公司未违反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受有关这类违约的规定或有关人力不可抗拒情况的规定的管束的情况下,电管局应按附录3中所列并作了更具体说明的数额向公司支付下述约定能力费和电流净输出费:

11.5 收费发票。

在本协定规定期间每一月月底前,公司即应就该月向电管局送出根据附录3编制的发票。电管局在收到发票后______(______)天之内应按每张发票上款额向公司付款。

11.6 付款。

向公司支付的一切费用均应以附录3规定的货币支付并应按附录3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转人规定的账号。

11.7 收费争议。

如果电管局对任何发票中所列款额表示异议,则应在收到该发票三十(30)天内告知公司并支付无争议部分数额。有关尚剩部分的争议应按第20条中规定予以解决。发票到期日以后向公司支付的一切款额均应加上按任何融资文件规定应付公司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11.8 中国银行账户的使用。

公司与项目有关的需要外汇的所有财会事项,包括还本付息和收人的汇回本国,均应通过经各当事方核可的某一中国银行账户完成;但是,外国贷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用以支付外国承包商或卖主所提供的服务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外汇,则可无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账户划拨而可直接向这些人支付。

11.9 对外币账户的表示同意。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在必要时取得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外汇银行账户的开户和经营及收人的保留所表示的同意,包括对不仅限于向这类账户中支付所有在融资支付项下收到的外汇和从中提款。电管局应确保公司获准将为根据本协定实施和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从中提款。电管局应确保公司获准备将为根据本协定实施和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账户划拨至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账户,包括但不仅限于融资文件、建设合同、运营和维护合同和与项目有关的保单中所合理要求的账户。

11.10 外汇。

公司应有权将项目收人从人民币兑换成_______,以便在特许期间支付项目费用、还本付息和在符合第11.11条规定情况下支付股本盈利。电管局应确保时常为这种兑换提供外币。如果公司有时候不能将其人民币兑成_______,电管局在接到公司书面请求时应负责在公司提出要求兑换的书面请求三十(30)天内按照当前的政府汇率进行这种兑换。

11.11 利润的汇出。

公司有权在每一财政年度底将其年利润汇往国外、条件是:

11.12 财务报表。

公司在开展其业务和活动时应保持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健全的国际金融和商业标准和惯例行事,并应通过编制并向电管局送交下述财务报表而对其业务的各个方面作出充分证明:

四、项目的移交。

第12条 特许期后的移交。

12.1 移交的范围。

公司应在移交日在了清和清除一切债务、留置权、不动产债务、抵押权、物权担保、环境污染和除不对电站价值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不干扰其运营的电管局物权担保和其他日常性不动产债务外的各种类型或性质的债权的情况下,向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公司在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电站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其使用现场的一切权利。公司还应在该日向电管局提供运营手册、运营简介、移交说明、设计图纸以及电管局为能继续电站运营而可能直接或由其委派人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 最后检修。

公司应在经与电管局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内对电站进行一次计划中的维护性全面检修。

12.3 备件。

各当事方应在移交日前至少六(6)个月内举行会议并就拟移交的备件清单、移交的技术细节和有关保证安排成一致意见。在移交时,公司应向电管局移交足以满足电站为期( )个月正常需要的备件。

12.4 保修。

在移交日时,公司应保证电站处于良好运营状况,维护妥善(正常耗损除外)而且符合本协定规定的一切安全和环境标准。公司还应进一步保证它将对自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期间项目任何部分因材料、工艺或设计的缺陷或因公司(或运营和维护承包商)在特许期间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普通损耗除外)实行纠正。电管局在发现任何这类缺陷或损坏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此类通知无论如何至迟应在十二(12)个月保修期到期之前发出。公司在收到该通知时应尽快纠正缺陷,费用由公司自理。如果公司在电管局通知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纠正缺陷,则电管局有权自行或雇请第三方纠正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纠正工作的合理而必要的费用。

12.5 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公司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所有未到期保证和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移交给电管局或其委派人。

12.6 技术的移交。

在移交之日,公司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公司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电站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或副许可证的方式。

12.7 培训电管局人员。

公司应根据附录6所列培训方案自费安排向电管局指定的为电站运营所需的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和电管局应开展联合测验方案,以确定指定人员已接受充分培训而能接管电站的独立运营和维护工作。

12.8 合同的取消,转让。

在接受第12.5条和第12.6条管束的情况下,如果电管局提出要求,公司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应由公司予以取消,电管局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负赔偿责任,而且在这方面公司应给电管局以赔偿并使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公司应努力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电管局。

12.9 为公司所有物品的迁出。

公司应在移交日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将为公司所有的一切物品自现场迁出,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如果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这类物品,则电管局在将其意向通知公司后可将这些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这种移运和存放所涉及合理的费用和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12.10 风险的转移。

在移交日之前,公司应承担电站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损失或损坏系因电管局违反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例外。

12.11 移交的费用。

对于第12.1条至12.6条所规定的移交和转让,不应由电管局向公司支付任何赔偿或采购费用。公司和电管局应各自负责自已的费用和开支,包括由电管局或其委派人移交电站所涉及的法律费用和开支。电管局应自费取得或实现一切核准并采取可能为这种移交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2.12 维护保证金的退还。

电管局应在不晚于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的时间内退还全部或尚存的维护保证金。

12.13 移交程序。

电管局在公司应在特许期结束前六(6)个月内举行会议并就电站移交的详细程序达成协议。在这种会议上,公司应提交拟移交的结构物、设备、设施和物品的详细清单及其负责移交的代表的姓名,电管局应将其负责移交的代表的姓名通知公司。

12.14 移交的效力。

自移交日起,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应予终止,但第12.4条规定的公司义务除外;电管局或其委派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

五、各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第13条 电管局的一般义务。

13.1 遵守法律和条例。

电管局任何时候均应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

13.2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协定之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或与任何核准有关的任何物质条件发生了对公司权利和义务有着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协定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公司处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公司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适当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的费用增长情况及公司建议如何应付这类变动的意见。如果本条适用的任何支出的增长中包括资本支出,公司应在有关项目的经济寿命期间努力为这一支出融资。公司不得根据本行规定就电站在合理和谨慎运营状况下本来不会产生的费用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3.3 纳税优惠。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就其不实施本协定方面可能应纳的任何税款取得享受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条例规定所许可的最大限度的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13.4 税法和条例的变动。

应允许公司利用有利于公司的中国税法和条例的一切变动。如果本协定签署后发生的中国税法和条例变动减少或取消了第13.3条所述纳税优惠待遇或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应给予公司以适当的补偿。这类补偿的确切性质和方法应由当事方相互协议确定。

13.5 必要核准、许可和授权一览表。

电管局应向公司提供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一览表。

13.6 协助取得核准、许可和授权。

电管局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公司取得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在适用的规章制定规定可行的范围内,电管局还应尽其最大努力协助协调这类核准、许可的授权的过程,并减少公司在取得或延长核准、许可和授权方面须与其进行交涉的不同政府机构的数目。电管局根据本条规定所承担的协助公司义务不应免除本协定所规定的公司应取得必要的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义务。

13.7 进出口。

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授权代表可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各种物品的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备件。此类进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和条例缴纳优惠进口税和海关规费。电管局应确保公司和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有权不受限制地出口根据本条规定进口的各种物品和设备,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和条例缴纳这些物品和设备的优惠出口税和手续费。电管局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为进口和出口这类物品和设备所需的任何同意书的签发。

13.8 人境;就业许可。

如公司提出要求,电管局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加快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的外国人员和其他为电站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人境和就业许可的签发。公司的任何这类要求均应包括所有有关申请费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以及人境和就业当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3.9 公用事业设施。

电管局应确保向公司及时地提供一切公用事业设施如电、水和通信等为电站建设、运营和保养所必需的设施,并按不高于对利用与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相当的服务的商业客户的一般收取标准优惠收费。除非另有规定,电管局应自费负责这类设施同与现场邻近的各点的通连和扩展。

13.10 不予干涉。

在接受本协定规定管束的前提下,电管局不得干涉电站的建设、运营的维护工作,但出于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和履行其法定职责需要时除外。在公司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电管局应做出最大努力减少第三方可能对项目的任何干涉。

第14条 公司的一般义务。

14.1 所有权的变动;股份转让的限制。

14.2 遵守法律和条例。

公司应始终遵守政府当局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公司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项目的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应始终被视为已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14.3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协定之日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大大有利于公司的变动,电管局可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本协定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

14.4 安全标准。

公司应遵守以下文件中所列保健和安全标准:

14.5 环境保护。

公司应保持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应以一种使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免受污染的方式运营和维护电站、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设施、建筑物住区的干扰。

14.6 核准、许可和授权。

在受本协定规定管束的前提下,公司应自费取得的保存为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要求以或可能以公司名义取得的一切核准、许可和授权。

14.7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电站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他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公司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电管局。电管局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公司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公司应以应有的小。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电管局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以适当延长施工期或特许期或二者同时延长作为补偿。

14.8 中国服务和货物。

14.8.1 使用。

凡是中国的服务和货物在质量、服务、有关专门知识、交付时间和价格方面具有竞争力时,公司应利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并应确保其承包商和分包商遵守这一规定。

14.8.2 公开招标。

如中国承包商能提供所要求的那类服务和货物,公司应在其合同的公开招标书中列人中。

国承包商,并应要求其承包商在分包合同方面也这样做。在对合同标书进行总体评估时,公司应考虑到投标者利用中国服务和货物的情况。公司应负责确保其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遵守这些规定。

14.8.3 未来特许。

在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关于未来特许的投标进行评估时。电管局可考虑到公司在开发、建设和运营电站时利用中国服务和货物的情况。

14.9 利用中国劳动力。

除公司固定工作班子和所需最低限度的外国专家外,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时应雇用有竞争力的中国劳动力。公司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和尊重工人的权利。公司应负责确保其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遵守这一规定。

14.10 项目文件的协调。

公司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公司持股人间的任何协议、公司章程和与项目有关的各种保单同本协定各项规定保持一致。

14.11 税款、关税和费用。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任何其他政府当局适用的法律和条例缴纳一切税款、关税和费用,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公司应付的所得税和公司税。

14.12 保险。

公司应自费取得附录16所要求的保险并使其在生效日至完工日期间保持有效;公司应向电管局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14.13 为承包商负责。

公司应像为公司及其雇员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那样为其承包商和他们的雇员的行为和不行为负责。

14.14 融资文件中的规定。

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在融资文件中包括下述规定:

14.14.1 贷款人以可供电管局合法实施的方式向电管局作出的一项有约束力的承诺,即,只要本协定生效和只要电管局不发生带有经常性的违约情况,贷款人将不采取任何行动(根据本协定授予公司的权利行事除外)干扰、影响或妨碍电管局根据本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享受其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的权利,并且在电管局得到下文(b)项所规定的补救权以前将不采取任何行动终止或影响本协定。

14.14.2 贷款人同意。

14.14.3 贷款人承认电管局的留置权和物权担保应从属于融资文件中所规定的贷款人的留置权和物权担保。

14.15 电管局的物权担保。

在财务交割时,公司应授予电管局以对本协定和其他项目文件中所规定的一切公司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和物权担保,以作为公司履行本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保证,并应授予电管局以为根据适用法律完成和行使这种物权担保所需的其他权利。此种物权担保须有贷款人的核准,并应仅从属于根据融资文件向贷款人提供的物权担保。

第15条 电管局和公司共有的义务和权利。

15.1 不可抗力情况。

15.1.1 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

各当事方均应有权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但仅以这类履约受到超出其控制的情况如天灾、战争、敌对行动、禁运、火灾和进出口限制(均属“不可抗力情况”)等为限。本协定15.1.1条中所述情况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在协定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遇到不可抗拒力情况的当事方应在不可抗拒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15.1.2 适用于公司的例外情况。

公司无权将下列情况视为可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使其免负不履责任的不可抗力情况:

15.1.3 适用于电管局的例外情况。

电管局无权将下列任何情况视为可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使其免责不履责任的不可抗拒力情况:

15.1.4 程序。

宣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当事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当事方根据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15.1.5 费用;订正时间表。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各当事方均应负责自己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费用,但下文第15.1.8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本规定为履行某项义务而规定的任何时间期限应适当延长一段与不可抗力情况对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相当的期限。

15.1.6 因不可抗力情况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情况妨碍或阻止某一当事方履约的时间长于自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_______天,则各当事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或经相互议定终止协定。如果在自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_______天内各当事方不能就这类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或不能经相互议定终止协定,则任何当事方均可通过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协定。

15.1.7 协商和减轻影响的义务。

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作出适当的努力减轻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这类措施可能的效果支付适当的款额。各当事方应彼此协商,以确定为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对各当事方的损失而应予以实施的合理的措施。

15.1.8 毁坏与电站的维修。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情况对建设工程或电站造成了大大损害公司履行根据本协定所承担义务的能力的重大损坏,而且这种损坏未为保险所包括或可得到的保险收益不及时对这种损坏进行维修所需费用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则除非未予承保系公司未能根据本协定规定投保所致,否则,公司在双方就电站建设的完工或维护的条件达成协议以前没有义务完成电站的建设或对其进行维修。除非这类协议可在合理的范围内期待确保公司投资的经济收益能基本得到保证且不致受到重大影响,否则,公司没有义务接受任何此类协议。在发生这种不可抗拒力情况时,各当事方应迅速秉诚开展讨论,以期达成此种协议。

15.1.9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终止。

如果在这类讨论开始后九十(90)天内各当事方不能就电站建设的完工或维修达成协议,则任一当事方均可在事先发出书面通知三(30)天后终止本协定。在发生这种终止时,各当事方即均不承担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如系在终止后仍明确有效者除外。

15.2 对文件的权利。

15.2.1 电管局文件。

电管局向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主要根据这类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编制的文件或计算机程序,应为电管局的财产。这同样也适用于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公司不应将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目的。除非电管局和公司另有协议,否则,在特许期到期时应将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退还电管局。

15.2.2 公司文件。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主要根据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编制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应为公司的财产。这同样也适用于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所有复制件。电管局或其委派人在电站移交电管局或该委派人后,在对电站的运营和维护方面应有权得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复制件的复制件和一份已全额交费且不需付版税即可加以使用的许可证。

15.2.3 守约。

各当事方应确保所有能利用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者均能遵守本第15 .2条的规定。

15.3 保密。

无论哪一当事方或其代理人所得到的本不属于公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文件(不论是金融、技术还是与其他方面有关的),均应予以保守机密,且不得在未得到另一当事方事先的书面核准情况下向第三方或公众泄露,但法律要求者除外。这一禁制不应妨碍任何当事方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发布与项目进度有关的且其中所载并非敏感性资料的新闻。本规定在本协定终止后仍应有效。

15.4 合作义务。

当事方彼此间应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定的各项目标。凡某一当事方要求另一当事方给予同意或核准时,不应无理加以拒绝或延误这种同意或核准的给予。

15.5 防止不当付款的声明。

15.5.1 公司声明。

15.5.2 电管局声明。

电管局郑重表示、承诺、保证并声明:

(b)公司不应在已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将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工程承包给身为电管局官员或雇员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合同授予或项目管理的任何这类官员或雇员的近亲(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中的任何人,只要这样做就为不合法或会造成利益冲突。

第16条 终止。

16.1 由电管局提出的终止。

下述各项如果并非因电管局违约或不可抗拒力情况所引起,均应属于如不在允许的期间内予以补救即应赋予电管局以在向公司发出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协定的权利的公司违约情况:

16.2 由公司提出的终止。

下述情况如果并非因公司违约或不可抗拒力情况所引起,应属于如果不在允许的期间内予以补救即应赋予公司以在向电管局发出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协定的权利的电管局违约情况。即,如果电管局违反其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重大义务且未能在收到公司指明这一违约情况并要求电管局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此种违约情况实行补救。

16.3 通知贷款人。

发生第16.1或16.2条项下违约情况时,各当事方应迅速将其就这一违约情况同另一当事方或来或往的一切通知的副本提供给贷款人,但应要求电管局将这类副本仅向贷款人的一位代表或代理人提供。

16.4 贷款人的权利。

在财务交割前后且融资文件仍然有效的期间,电管局不应在未先给贷款人以补救公司违约情况的机会并给予贷款人以本第16.4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终止本协定。贷款人可进行要求公司进行的任何支付或采取要求公司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作用与公司进行或采取的相同。如果贷款人未能或不能或不愿在收到第16.3条中所述通告后三十(30)天内对公司违约情况进行补救,电管局可立即终止本协定。此种终止应自向公司或贷款人代理人或代表送交这一终止的通知之时起生效。

16.5 补救的累积性。

本协定所规定的当事方终止本协定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排除该当事方进行本协定所规定或按照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他补救。补救是累积性的,而且某当事方对一种或多种补救的进行或不进行不应限制或排除该当事方进行其他补救或构成对其他补救的放弃。

第17条 责任和赔偿。

17.1 相互赔偿。

对于因赔偿当事方履行本协定的情况所引起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赔偿责任、损坏、损失、费用和任何性质的有关人身伤害和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的索赔,各当事方应给另一当事方以赔偿、保护并使其免负赔偿责任,但此类伤害、损坏或损失系寻求赔偿的当事方的疏忽或有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者除外。

17.2 环境损害。

公司应对由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给电管局以保护、赔偿和使其免负赔偿责任,但此种损失、费用或索赔纯系由电管局的疏忽或有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者除外。

17.3 义务的继续有效。

第17.1和17.2条所规定的各当事方的义务在本协定到期或终止后就此种到期或终止之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不行为、问题和事项而言应继续有效。

六、转让;合同的核准。

第18条 协定的转让。

18.1 由电管局的转让。

电管局不应在未事先征得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本第18.1条并不妨碍电管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其他政府部、司、主管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行政分部门或全部或大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分部门所有的任何公司进行合并或联合或向其转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受让人或合并后实体应负责履行本协定规定的电管局的各项义务并承担这方面的全部责任。

18.2 由公司的转让。

公司不应在未征得电管局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根据本协定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安排或再安排的目的,公司应有权根据本协定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并为贷款人设立这些权利和权益的物权担保。公司不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立或允许设立针对根据本协定或任何其他项目文件规定的或对电站的权利和权益的任何其他物权担保、留置权、抵押权或资产债权。

第19条 合同的核准。

19.1 合同的核准。

公司不应在未得到电管局事先的书面核准的情况下订立除附录17中所列合同以外的任何需要的合同期间支付超出_______的款项的合同。

19.2 核准程序。

公司的合同核准请求中应包括关于提议的承包商。合同主题事项、用以选定提议的承包商的方法和根据第14.8条利用中国承包商等方面的资料。电管局应在其收到公司的请求书后十五(巧)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公司。如果电管局未能在此10-15天期间内采取行动,即应认为该项请求已获核准。

19.3 合同核准的效力。

电管局对某一合同的核准,并不解除公司根据本协定规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赔偿责任。

七、争端的解决。

第20条 解释规则。

第21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杂项规定。

〔盖章〕 鉴证人:_____________。

鉴证: 姓名: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名称〕。

鉴证人:_____________。

鉴证: 姓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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