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制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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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反思,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如何提高教育的质量,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随机抽查制度篇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建立和规范良好的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的安排、检查、评估有遵循依据,促使学校教学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教育教学新形势,特制定金沙县特殊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考核制度(试行)》。
1、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得到领导批准的迟到早退有一次扣10分。如一月内发现三次,等同于旷工一天,学校将再加扣40分。
2、每次常规检查不按时上交者每次扣10分,不上交者每次扣50分,交了没有按规定做的或乱做的每次扣5分,教案少备一篇扣5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的每次扣20分。
4、预备铃响后该节上课的教师必须进教室组织好学生准备上课,若上课5分钟后该教师还未进入教室上课者不但要扣20分,而且该教师还必须马上回到教室上课。若有私事或公事需请假者须跟教务处通知一声,并请好代课教师。若是公假由学校请代课教师,并按5元钱一节付给代课教师,若是事假办私事,那请假教师必须自己请好代课老师,同时,学校还将按相关规定扣除一定分值和相应的绩效工资。
5、教师上课时应把手机关了或者调成振动。上课前,教师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提前候课;不在上课中随便出入教室、会客、接听电话;课堂中不得接打手机和收发信息,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特殊情况除外)。
6、严格按教学计划、课表上课。严禁出现空堂课现象。不随意调课,因事需调课者,必须向学校教务处请示或向领导告知,批准登记后方可调课。不得挪用占用其他学科的教学,不得出现放羊式教学。
7、上课时,衣着要整洁,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教学,并带教案进课堂,集体备课时的教案应及时复备。教师上课期间不得抽烟或坐着讲课,更不能出现教师在课堂上听mp3、上网等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
8、上课教师无权因种种原因把学生拒之门外。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杜绝侮辱诋毁学生人格的言行,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9、严禁酒后上课和上课时学生在教室,而老师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qq聊天或在外玩等。
10、不得布置超量作业、不得拖堂、延迟放学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5-10条,在学校检查中,有违规现象发现一次扣5分。
总之,除学校规定的检查时间外,学校教务处还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教育教学常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作好抽查结果记载,其结果按月上报学校。学期结束前,学校将根据月检查上报的记载,对未能严格执行教学常规的的教师在学期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扣除相应的分值,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教务处
2011年2月28日
随机抽查制度篇二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学校防溺水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防溺水安全巡查工作,促进我校防溺水安全工作有条不紊地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1.值班巡查包括节假日值班巡查、学校上课期间的中午、下午放学以后的时间段,巡查重点是暑假期间。
2.值班巡查人员和带班领导必须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如发现学生下水或在水边玩耍逗留,应及时制止,劝其回家,并将学生所在年级、姓名记录下来报学校处理。
3.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4.正常上课期间,当天值班巡查的教师是学校当日溺水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5.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值班教师,要在几个重要时间段内不间断地对所包靠的水域进行巡查,不允许脱岗,或私自找人代班,由于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6.值班巡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假,须报请校长批准,另作安排。如私自调班或脱岗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7.值班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值班巡查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忠于职守,有事外出必须请假,否则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一、带班巡查形式
学校领导带班,每人一天,轮流巡查。法定节假日另行安排,值班巡查领导出差,必须自行协调好,由其他领导替班。
每日带班值班领导负责学校安全和各项事务的处理,明确职责,夯实责任。
二、巡查内容
带班和值班的老师负责检查:
3、检查学生做课间操、眼保健操情况,班主任大课间到岗及组织学生大课间活动情况;
4、每天开校门时,在校门口检查穿校服情况,不穿校服学生不得进入校门;
7、和政教处、门卫配合抓好抽烟和打架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登记汇报制度
工作巡查情况实行实时登记、发现问题当即指出,并在每两周召开一次的反馈会上向老师进行反馈,并将相关登记表格交办公室存档。学校领导巡查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
四、巡查工作要求
1、值班人员巡查时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及时汇报并负责协调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属实登记并要求限时整改。带班和值班老师需24 小时在校,中途不得离开。
2、每日上午北京时间10点为交接时间,带班领导必须当面将当天的考勤表与日志一并移交。
五、责任追究办法
1、对带班、值班期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对于带班、值班不尽责,出现脱岗现象的,由校长、书记经行诫勉谈话,并扣除值班补贴。对于不尽责、不作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六、带班领导巡查安排
星期一:热西提 吐尼沙汗日杰甫
星期二:艾尼瓦尔.阿巴拜克日 李璐
星期三:陈燕霞 艾力吾斯曼
星期四:吾买尔江 阿依尼沙.日杰甫
星期五:董振卉 艾则孜
星期六:冯海燕 杨志文
星期天:曹志强 戚令奇
一、学校值班由校长室、总务处统一安排。值班实行夜班、双休日白班、法定节假日、传达室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1、夜间值班由中层及以上领导带班,分别对值班人员、传达室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做好全校的夜间值班保卫工作。
2、双休日(周六、日)白天,由校长室负责安排人员值班。
3、法定节假日值班,由校长室、总务处另行安排值班。
4、值班室设有专用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上级及有关部门电传畅通。
二、值班人员必须做到:
1、按时到岗,忠于职守,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值班人员遇事妥善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警惕性,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单位领导的电话及住址随便告诉外人。
4、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留宿亲戚和朋友。
5、值班人员本人如因事因病不能值班,要委托学校其他人员代岗,并提前通知校长室、总务处。
三、夜班特定时间加强巡逻,对重点部位要加强监视看管,做好防火、防盗、防范工作。
四、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的设施,保持室内卫生。
一、学校值班人员白天7:30至下午5:30在校值班,学校领导与相关人员24小时开机。
二、值班人员严守职责,本人不能值班时要提前向领导请假并派人代值班。
三、值班人员能保证24小时内得到相关信息并能及时通知或报告。
四、值班人员每天监测校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意外伤害等)。
五、值班期间不定时的对学校的角角落落进行巡逻查看,如有情况立即上报。
六、值班期间有紧急、重大事件,要有详细记录、上报处理,交-班时向门卫交代清楚。
随机抽查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工商局负责全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
工商所在辖区内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部门负责制,一个监管环节或事项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关,加强其登记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证)经营和查处超照(证)经营食品行为;
(五)公平交易部门负责查处食品不正当竞争;
(六)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标及广告违法工作;
(八)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为主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食品。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3、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所经销的食品:
1、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2、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随机抽查制度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突出环境监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按照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污染源现状,制定本方案。
在认真研究分析我县各类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和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充分调配使用环境执法监察力量,规范现场执法内容,加大环境处理处罚力度,减少人为干扰因素,进一步提升日常环境监管的效能,实现抽查企业随机、执法人员随机(双随机),形成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全县环境质量改善。
2014。
〕
2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58。
2015。
〕
22。
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办〔。
2015。
〕
88。
号)、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的通知》(冀环办字函〔。
2015。
〕
341。
2015。
〕
37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本方案适用于馆陶县环保局对所辖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的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本落实方案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以
“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县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是否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因素,确定重点、特殊和一般污染源名录。在污染源情况发生变化时,按要求及时更新各类污染源名录,即增加或减少各类污染源数量,改变污染源所属类型。
1
重点污染源。
结合
2015。
12。
家企业,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名录(见附件。
1
)。
2
特殊污染源。
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挂牌督办的污染源,群众重复举报
3
12。
家,建立特殊污染源名录(见附件。
2
)。
3
一般污染源。
已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企业状态为正常、季节性停产、全年停产的所有排污单位中,除重点污染源和特殊污染源外,全部列入一般污染源。
依据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建立。
17。
人的随机执法人员名单。
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进行制定,在污染源情况或执法力量发生变化时,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国家环保部设定的最低比例。
1
抽查方式。
依托省环保厅建立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根据设定的程序,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和特殊污染源分别进行摇号,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
2
抽查比例。
(
1
)重点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比例:每季度对全县不少于。
25%。
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为家。(。
2
50%。
的特殊污染源进行抽查,保证所有特殊污染源每年检查两遍。(。
3
1
10。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1
确定被抽查企业名单。
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2
确定执行监察的人员名单。
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摇号,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同时,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执行监察工作的人员名单。被抽查单位名单和执行监察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予以执行,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
领取“一厂一册”资料。
在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内,被抽取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及时领取被抽查企业的“一厂一册”资料,针对企业以往的监察记录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察工作。
4
开展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人员依据《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要求,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监察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现场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配备移动执法设备的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依法处理。
5
及时网上录入信息。
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境监察人员要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中。
6
完成随机监察执法。
环境监察人员在完成现场环境监察、环境执法和“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网上录入等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大队长,经大队长会议同意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将“一厂一册”资料归还,此次随机监察工作完成。
成立局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随机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定期沟通,及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一是建立保密制度。
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是规范。
“一厂一册”。
所有纳入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特殊污染源的企业(即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所有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建立“一厂一册”,作为随机抽查的主要依据和记录。
三是安排专人负责。
由专人负责“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的运行维护和污染源更新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一厂一册”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处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利用环保网站进行公开,并积极探索利用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随机抽查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随机抽查制度篇六
为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执法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1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印发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府法〔2016〕2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随机抽查工作是市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市本级管辖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市局负责市本级管辖内(含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对照市局行政权力清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将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已通过划拨和招拍挂及协议出让地块、临时用地的用地主体及矿山开采的采矿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土地、矿产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用地、采矿批准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
第五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市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市局法规处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高新、化工园、雨花台、栖霞分局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的随机检查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审批、矿产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局门户网站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体的数量为土地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5%左右;抽查采矿主体的数量为矿产类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总数的25%左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其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到位。
第十一条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地、采矿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机抽查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肇州县卫生健康局和卫生监督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七条建立检查机构名录库。检查机构名录库依据机构生存状态,动态确定频次,动态调整。
第八条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九条由于受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年内县卫生监督所要首先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双随机”。
第十条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取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探索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执法手段,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跟踪记录,实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以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原则上每年执法巡查2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可增减巡查频次。对投诉举报集中、违法风险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区域,可适当加强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第十四条加强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增强执法合力。
第十五条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有关股室要结合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六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卫生计生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计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运用机制。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形成执法震慑力。
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监督所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随机抽查制度篇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152号)和我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营造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
全县范围内经我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随机抽查的事项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是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
主要采用不定向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
1.抽查时间重点放在春秋季开学与期末月,每次抽查对象比例控制在5%-30%以内,计划全年抽查次数2次。
2.对被投诉、举报,可随时进行检查。
1.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
2.通过浙江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投诉或举报外,要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三名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双随机”抽查,由局教育科牵头组织实施。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核,牵头科室要依据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到位。
2.要加大对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站等形式,扩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知晓率,把抽查实施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在保证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随机抽查制度篇九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厨师长及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周i一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八条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取。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一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三、厨师长及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周i一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镇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每季度对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惊醒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为:
1、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实施情况。
2、职责分工、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办公室工作运行情况,涉食企业基础台帐建立情况。对涉食企业督查、互查情况。
4、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等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市场准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工商局负责全系统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贯彻实施。
工商所在辖区内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部门负责制,一个监管环节或事项由一个职能部门负责:
(一)登记注册部门负责把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关,加强其登记管理工作;
(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证)经营和查处超照(证)经营食品行为;
(五)公平交易部门负责查处食品不正当竞争;
(六)商标、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标及广告违法工作;
(八)其它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以工商所为主的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突发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3、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所经销的食品:
1、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2、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三)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
1、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是否有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是否有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是否有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营者自制、分装食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裸装食品是否在货架显著位置对其无法用标识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示。
(五)检查商标广告:
1、商标是否假冒侵权;
2、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3、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六)检查《重点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1、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
2、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
3、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4、是否建立了进货台帐;
5、是否设立了商品质量联络员。
(七)检查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1、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推进农业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各负其责。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负责制定本司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汇总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随机抽查事项梳理,20xx年12月31日前发布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农业部门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农业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结合本地监管工作需要建立。
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农业部门分级建立。
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工作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迟不晚于20xx年6月30日。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农业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农业部有关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推送工作,并应当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
责任主体:农业部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司局;地方各级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司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xx年10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根据《关于报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坊职能办函〔20xx〕1号)要求,推进区经信局随机抽查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x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
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区经信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到区法制办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见附件2)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见附件3)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由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根据条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有条件的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各科室监管对象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科室制定。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要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科室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xx〕45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xx〕56号)和《南昌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xx〕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在20xx年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制定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建立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机抽查制度篇十五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法律服务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实现全覆盖。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坚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合理制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有序推进。
建德市水利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以水政渔政大队大队长为联络员,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水利服务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业务管理科室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具体的抽查工作。
1、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法制科负责确定对水政渔政执法人员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详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管理或执业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和力度。
2、随机抽查程序。水利局从下属科室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人员,并按照“双随机”清单规定的比例随机选择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作为抽查对象。检查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于抽查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按照“谁抽查、谁报告、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抽查工作后10日内向局办公室(法制科)提交抽查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水产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局办公室(法制科)根据上级要求在5天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抽取名单实现在线随机抽取,可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
3、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局对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司法局运用电子化技术和手段,对随机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注重结果运用。要将抽查总结报告和《建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对象“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及时归入相应检查对象的执业档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依法实施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业信息网、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事项,并及时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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