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聘用合同法律规定(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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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以免引发纠纷。合同的草拟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并顾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范文中的条款和表述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作出变更。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工作,确保员工综合素质,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对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审核部门员工招聘计划,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订立劳动合同及组织岗前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部门用人单位根据经营业务或工作需要,制定用人需求计划。负责应聘人员试用期考察及应聘上岗后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员工招聘遵行“德才兼备、人岗适用”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不仅注重应聘者的受教育程度,更注重应聘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特别注重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和忠实程度。

第五条 员工招聘分为一般员工招聘、管理人员招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和临时工招聘四种。

第六条 需要招聘一般员工的部门,在公司编制范围内出现岗位空缺时,填写《员工招聘申请表》,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需要招聘管理人员时,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写《员工招聘申请表》,制作岗位职务说明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需要招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时,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经理总经理签署招聘指令,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招聘事宜。

第九条 需要聘用临时工的部门,填报《员工招聘申请表》,报公司行政人事部转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区别不同类型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招聘岗位员工任职条件和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方式,实施具体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领导特批,任何部门不得招用从公司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开除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招聘员工的渠道可以采取:内部招聘、外部招聘、媒体广告招聘、人才市场招聘、网络招聘及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招聘等方法进行。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事前办理申报批准手续。未经报批手续自行招聘人员的,所招聘人员作辞退处理,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一般员工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门店营业员、营销员、仓库管-理-员、物流配送员、批发开单员、售后服务接待员、办公室文员、后勤服务员及具有一般工作能力的安装维修工,属于一般员工。按下列程序招聘:

2.应聘者填写《招用员工登记表》,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6.岗前培训结束后,组织笔试,笔试合格者,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适应选择期内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可以说明原因,友好辞谢。适应选择期满3天以上的,公司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应聘者在适应选择期的实际上班天数发给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适应选择期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适应选择期计算为应聘人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

第四章 管理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直属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市内门店负责人、涉外门店负责人及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必须配备的各种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技术职称的人员。譬如项目设计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员、安装维修技工等。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约谈和面试。

2.应聘人员与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就劳动报酬及相关工作职责、职权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应聘人员填写《招用员工登记表》及相关应聘资料。

4.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

5.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机密岗位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临时工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 聘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报经批准后,由部门自主招聘;聘用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试有期

第二十条 员工的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如果不愿在公司继续工作,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员工试用期间,发现聘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1.发现不符合应聘条件者;

2.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者;

4.违反国家法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与其他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外兼职影响正常工作者;

6.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满后,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审核定级手续,从批准定级的下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一般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员工薪酬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享受提成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被正式录用后,按其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需要,调整和变动员工的工作。调整变动工作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也随之相应变动。

第二十八条 为稳定员工队伍,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发给工龄工资;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发给年度特殊贡献奖;对在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现象和病、事假的员工发给全勤奖。

第二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公司履职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个人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公司按规定发给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上班工作时间制度:

(1)定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三十一条 每个员工执行那种工作时间制,根据其所任职岗位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出勤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有事有病请假批准,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按规定接受处罚,情节严重、累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招聘录用管理,保证公司的人才需求和引进合格的人

才,保证公司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储备,为公司的经营提供充足的合格的人才

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人员招聘录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计划的制订,建立人才引进渠道,实施人员招聘,建立人才测评机制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的拟定和试用人员的使用、管理及考核。

第三条  招聘原则

(一)招聘员工应视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而定,不得超职数招聘员工。

(二)员工招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招工或在未办妥用工手续前安排员工到职,否则,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按非法用工办理,责令限期退场。非法用工期间如发生意外伤亡、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等规定的,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一切责任由擅自招工者负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公司招聘员工,应本着“先调整,后招聘”的原则,确实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的,经公司领导批准转为外部招聘。

(四)凡需外部招聘员工的,一律公开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招聘,广泛吸引有才之士。招聘形式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五)公司招聘各级员工按学历(学识)、工作能力、工作经验、 品德、身体素质等条件与其相应岗位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人才引进

第四条  人员需求规划

各部门在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的计划,并根据公司全年的'经营目标要求和人员现状拟定下一年度公司年度人员规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招聘申请

(一)岗位空缺补员: 公司本部岗位出现空缺需个别补员时,先由部门提前15天填写《用人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业务发展需要增员: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机构等,由人力资源部按业务需要拟定招工计划及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  子公司招聘

(一)子公司机关本部招聘员工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对招聘到子公司下属项目或业务点的业务骨干人员,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每年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填写《员工招聘需求计划表》,由公司统筹管理和安排。

(三)子公司增员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系统内部调配;无合适调配对象的,则可转为外部招聘。

第七条  人员招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员工类型、计划数、可否内部调配。

(二)资格条件要求、到岗时间、待遇、工作地点等。

(三)招聘费用预算。

第八条  人才引进

(一)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可以采取灵活政策和特殊措施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使用、培养和挽留人才。

(二)公司因业务发展急需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业务骨干等特殊人才时,可通过商调形式聘用,也可以寻求与社会人才派遣公司的合作,通过人事代理或租赁形式来用工。有关待遇按公司工资福利制度的规定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

(三)凡特殊人才的商调、录用和聘任,由公司班子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人事调动原则

(一)公司劳动用工采用招聘的方式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办理调入手续;先接收集团推荐的,并按推荐的时间排序接收毕业生。新聘用的人员原则上先到基层锻炼,表现好的,工作能力强,根据公司本部岗位需要再考虑抽调公司本部。

(二)南粤物流系统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抽到公司本部工作:

1、本部人员的补充原则上从基层抽上来;

2、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急需人才;

3、具备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4、聘任为公司本部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含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

(三)以上人员抽到本部工作须经班子讨论决定并会签。

第三章  招聘渠道

第十条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招聘渠道。

第十一条  招聘渠道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和公司专场人才招聘会。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四)媒体招聘:报纸、网络、电视、杂志等。

(五)推荐招聘:内部员工推荐、外部人员推荐、自荐等。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以上各招聘渠道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在招

聘过程中尽量节约成本,注重建立和维持公司形象,提高招聘的时效。

第四章  人员选拔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或级别的职位招聘采用不同的招聘程序。

第十四条  普通员工

(一)人员资料的收集:

1、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通过招聘渠道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包括:(1)各种就业证(卡)、人事代理(挂靠)证明 ;(2)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3)计生婚育证明;(4)身体健康证明;(5)学历(学位)、职称(技能、技术证书)、各种上岗培训等证书; (6)原单位现实表现鉴定;(7)个人履历情况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等; (8)大一寸彩照六张(连底片)。

2、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1)学校出具的证明;(2)报到证;(3)毕业证;(4)挂靠证明;(5)健康证明。

(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必须真实、准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各种证件、居住地点等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要求,并将筛选、整理和验证的资料分类入卷或输入公司的人才资源库。

(三)人力资源部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安排,要求应聘人员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同时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学习经历、家庭情况、性格倾向、个人职业意愿等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面试记录表》。

(四)综合素质测试:

1、笔试: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设计,内容涉及逻辑推理,性格测

试、专业理论知识等。应聘者需在一定时间内单独完成。

2、实际操作:主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

根据不同岗位安排不同的实作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测试和评估。

(五)用人部门复试:通过面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的人员,由用人部门进行复试,全面、详细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能,以确定是否录用。

(六)资格复审:根据用人部门的复试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已决定试用的人员再进行资格审查。

1、查验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2、对存有疑点的事项,在必要时需进行背景调查。

(七)体检:对决定录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招工体检,特殊岗位需办理健康证。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

(一)人员资料的收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通过招聘渠道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应聘人员资料和证件包括:(1)各种就业证(卡)、人事代理(挂靠)证明;(2)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3)计生婚育证明;(4)身体健康证明;(5)学历(学位)、职称(技能、技术证书)、各种上岗培训等证书; (6)原单位现实表现鉴定;(7)个人履历情况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等; (8)大一寸彩照六张(连底片)。

(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必须真实、准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各种证件、居住地点等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的要求,并将筛选、整理和验证的资料分类入卷或输入公司的人才资源库。

(三)人力资源部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和安排,对应聘人员的工作、学习经历、家庭情况、性格倾向、个人职业意愿等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做好详细的面试记录,填写人员面试记录表。

(四)用人部门分管领导面试:一般采用面谈形式,考核内容由分管领导把握,在方便的时候,可安排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做好面试记录。

(五)综合素质测试:

1、情境模拟: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利用模拟工作环境的方式测试应聘者的工作技巧等能力。

2、现场答辩: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邀请公司领导参加,利用提问的方式,

测试应聘者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3、心理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利用专业的心理特质测量表,测量应聘

者的心理素质和性格特征等。

(六)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复试:一般采用面谈形式,考核内容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把握,在方便的时候,可安排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做好面试记录。

(七)资格复审:根据用人部门的复试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已决定试用的人员再进行资格审查。

1、查验提供的学历、资历等证件的真实性。

2、对存有疑点的事项,在必要时需进行背景调查或政审。

(八)体检:对决定录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招工体检。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测试,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做好记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以上测试程序不适合于后勤保障部门招用驾驶员、打字员等职位。

第五章  人员录用

第十八条  录用审批:应聘测试程序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整理好应聘

人员资料及应聘测试记录,交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报到通知

(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录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人员,并与被录用人员协商确定报到时间,被录用者最迟应在确定期限5日内到公司履行报到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了保障人员的需求,人力资源部应速在招聘的备选人选中给予补充,

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新员工报到

(一)录用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前应当出示与前工作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公司不录用兼职工作的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入职会签表”,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三)综合事务部负责给新员工发放办公用品、用餐卡、安排工作位等。

第二十一条  入职培训

(一)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员工手册》发给新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入职指引。

(二)用人部门经理将新员工介绍给部门员工,并带领新员工到各部门参观,

与大家见面。

(三)公司情况介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介绍公司概括、发展历程、发展方向、重大事件、主要业务、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等内容,并回答新员工疑问。

(四)用人部门经理指定一位老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向导,随时就工作问题提供帮助和指导,并对新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做记录,及时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反映。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员工培训办法要求定期举办新员工培训。

第六章  试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原则上都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方

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期限规定

(一)商调即停即招及招聘区域经理及以下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期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实行试用期,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定,并报公司批准是否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工资

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核定。

第七章  试用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过程考核

(一)试用期员工每月必须向部门经理提交工作总结。

(二)人力资源部应随时听取各部门员工对试用人员的评议,并经常找试用员工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三)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由公司高层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提前转正

在试用期间,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员工普遍的反映及部门主管的意见,提前结束试用期,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交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表中各项考核内容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呈送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七条  辞退

在试用考察期间,发现新员工的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其岗位的,以及试用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章违纪规劝无效者,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报请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批示后进行辞退。

第二十八条  转正

(一)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转正申请表》,本人填写后,交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表中各项考核内容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考核意见,综合员工过程考核情况,签署意见,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通知新员工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调整员工工资。

(三)按新员工来源及户口地不同,分别到省、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办理劳动用工,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第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

乙方:

日期: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为了使公司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制度。

招聘原则

公司聘用员工,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推荐、自我举荐等多种形式招贤纳士。

员工招聘流程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求,需要招聘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综合部提出招聘申请和招聘计划,并在招聘计划中注明需要招聘人员的原因、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条件(包括应聘人员的专业要求、性别、工作经历年限等)、受聘人员主要工作等事项。

2.综合部接收到申请后,根据各部门招聘申请,结合该部门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尽快与各部门人员沟通后提出招聘意见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获准后执行招聘。

3.综合部制定招聘方案及与招聘工作相关的表格,同时拟定招聘计划后按照招聘方案施行招聘。并通过各种方式(如报纸、电视广告、网络、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等)面向社会发出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应聘人员需带的资料、应聘时间地点等)。

4.综合部要求应聘人员携带个人资料及证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有需要可让其先参加笔试后再面试)。

5.综合部在收齐应聘者资料后,协同用人部门主管或部门专业人员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并对前来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

6.综合部配合用人部门对应聘者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共同决定合格者并拟定录用。综合部负责将面试结果及拟定录用人员资料汇总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获准后,由综合部通知受聘者到公司报到进行试用。部门负责人或经理一级人员的招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对其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进行试用。

河北中矿矿业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录用

1.试用期

1) 公司正式录用的新员工都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综合所在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转为正式员工。

2) 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内容为: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部门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培训等,培训期满与公司签署试用合同。

3) 培训期间,如果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4) 试用期间,综合部及用人部门对员工是否胜任其职务进行评估。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工作技能或达到岗位所需要的要求,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5) 试用期间,如果员工违反试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或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 试用期间,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来调动岗位及根据试用期满后的考核结果调整和变化员工的工资水平。

7)公司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决定是否转正、延长试用(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或不予以录用。

2.转正

1) 试用期满的员工,在考核合格后,由综合部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2) 正式的劳动合同按公司的经营年度一年签订一次。合同到期时若未发生解聘和离职的情况,综合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该员工进行沟通,双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

二、离职

1.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合其职务必须提前(工作一个月的提前一周;工作两个月的提前15天;工作两个月以上不满三周的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2.正式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报综合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3.公司将要辞退的员工,将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由综合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离职。

4.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离职要填写《离职申请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离职交接时必须按照《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一一进行交接,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接办理完毕。《离职交接单》由综合部进行存档。

3)任何离职员工都无权在其原工作时所使用的电脑上复制、删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4)无论任何情况下离职,应无条件向公司转交与公司业务有关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载体。

5)离职员工薪资于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次月薪金发放日领取。

6)如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扣除当月薪资,待按《离职交接单》交接手续完毕后,扣除当月薪资的80%作为该员工非正常离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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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 员工未能履行其职责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严重违纪行为的;

2.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泄露公司机密的;

3.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侵占公有财物者;

4.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财物者;

5.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相互斗殴者;

6.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有威胁行为者;

7、不服从公司管理,对抗本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聚众影响工作的;

8.违法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阻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

10.员工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兼任本职以外其他有偿报酬和具竞争行为的工作者;

12.其它有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经预告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经预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法破产、解散或转让时,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工伤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为规范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企业单位发展,规范招聘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政策

1、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单位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2、单位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3、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二、用人申请及流程

1、由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实际用人情况,提出紧缺岗位人员招聘申请;

2、经办公室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备后,在内部调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4、由单位主管领导对书面综合评述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复试或予以录取试用。

三、入职及录用流程

1、试用期

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将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并就其表现及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员工薪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洽谈,报单位主管领导确定;

试用期员工亦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需提早一个月向部门主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方可离职。

2、正式入职

正式员工薪酬待遇根据约定标准,按《员工薪资及福利制度》标准执行;

年终单位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

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单位可不必提前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前,必须移交所有属于单位的财产物品,并经办公室核准确认;

员工办妥所有离职移交手续并经签字确认后,财务据实在次月予以办理财务清算;

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单位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保留法律追究责任。

为加强聘用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同工同酬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医院与员工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双方共同遵守。

一、护理人员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各项待遇和权益。

二、医院应努力为护理人员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及学习培训机会;护理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努力工作,积极为医院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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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1、违反医院相关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

2、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理论或技术考试、考核不合格;

4、伪造个人资料及各种证件;

5、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需求;

6、不符合医院《员工守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合同期限视员工自身情况、岗位需要情况而定;合同期满前1月,医院将对员工在院工作期间的表现、成长进步、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结合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五、合同期内员工申请中止合同的,应提前1月向人事

科递交书面申请;合同到期后不再愿意续聘的,也应提前1月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及人事科。

六、护理人员遇与聘用合同相关的问题,可向人事科进行咨询,劳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或破坏正常劳动关系,否则视为违规。

七、护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关操作规程,或出现以下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形,医院有权中止聘用合同,对其做出辞退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早退或旷工达到医院规定的最高限度,或影响科室工作正常进行;

2、不假外出、脱岗;或事假3天/年以上;

3、担任值班任务时,通讯不畅通;或应班不及时,特别是遇到疑难、抢救、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按医院要求立即到院的。

(二)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工作表现差。

4、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按时完成科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达2次/年;

5、在院内和科内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中被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

6、工作推诿,不服从安排,有意责难科室;

7、出现影响医院及科室团结的言行;

8、不认真履行科室职责,接警或遇到突发事件不主动及时处理报告;

(三)不符合相应岗位的准入、资质要求;考试、考核不达标。

9、超过规定的年度一年获得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上岗证及各种应具备的准入证;

10、在医院或科室组织的理论和操作考试中,1年累计2次不合格;

11、无故不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及会议达2次/年;

10、医院年度考核不合格;未达到各科室制定的综合考核目标要求;

1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完成岗位任务;

(四)违反相关规定,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各种情形。

培训未及时改正;

14、不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致使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浪费;

15、作为发生差错事故的当事人或知情人故意隐瞒事件真-相、不据实报告,经查实的;

16、未经医院及科室同意,擅自公开、泄漏医院、科室秘密;

18、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私自收取病人费用;

19、违反国家卫计局“九不准”规定;

20、违反医院员工守则的其他情形。

(五)同时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与医院其它规章制度相抵触,以本约定为准。

成都肛肠专科医院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九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聘 用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2 、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4 、不听从单位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单位损失须据实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5 、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事项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租赁期暂定为六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日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标准,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内付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抵押金10000元,并预付一个季度租金,计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及其它设施,如水、电卡等。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装修。

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出租转为购买的有关情况。

1、待乙方获得其上级行房屋购买批复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自动失效。

2、房屋购买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单价,以最终办理的房产证面积计算。

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涉及的契税、手续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4、鉴于该房屋甲方办理了按揭贷款,为了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购房资金的划拨、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及过户手续。中介委托代理费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60%预付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将资金支付给甲方,并监督、协助甲方偿还按揭贷款。

6、甲方偿还贷款后,应积极办理乙方名下的产权(房产证)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支付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

7、经乙方收到并验证产权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后15日内,乙方将剩余60%房款支付给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转付给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乙方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给乙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甲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复后不与乙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应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装修款以及乙方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

4、乙方违反合同,自行装修房屋、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此房,应赔偿租赁前甲方全部装修款_________元,同时另行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移交产权手续,每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罚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七条:免除条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对此房屋充分拥有合法产权,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前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篇十一

为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聘干计划内从本单位在职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局属各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定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人员的聘用。

三、聘用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贯彻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四、聘用制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诚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勇于奉献;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5、具有胜任聘用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6、初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五、聘用程序

2、用人单位公布聘用岗位、职务、条件和聘用方法;

5、首次聘用的,其试用期为半年,期满后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四份),批准机关、聘用单位、局人事处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六、聘用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本人申请续聘,履行有关聘用程序,并经组织部批准,方可继续聘用。

七、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可按所聘职务套改工资,执行同岗位、同职务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九、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十、对聘用制干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报局人事处备案。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应恢复其聘用前的身份,回到工人岗位工作,执行工人的工资标准。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区别:

1、聘用制干部是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单位行政主管对合适人员进行有期限的聘任。也可以说是临时干部。

2、国家正式干部是经过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备案的,只要不违法乱纪就是只升不降、终身制的。

3、聘用制干部的档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干部档案在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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