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精选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1:4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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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改进。在总结中,要突出自己的亮点和成就,同时也要直面自己的不足。推荐阅读以下总结的例子,了解总结的要点和结构。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一

个人之间的借款借据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之间借款的借据范文,仅供参考。

借条范本。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_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借款日期:x年x月x日还款日期:x年x月x日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贷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见证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x年xx月xx日。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条范本。

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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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二

法律咨询: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

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请求归还。

相关知识: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__]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__]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三

甲方(借款人):汪东东(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李如如(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3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月息1%(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汪东东(签字、盖章)。

乙方:李如如(签字、盖章)。

2019年7月24日。

格式二:借据(简单的借款协议)。

借据。

今借到李如如(姓名)人民币三万元整,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月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汪东东(签字)。

日期:2019年7月24日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四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签订后当日即履行的并不多见,一般都是约定履行日期。特别是款额巨大的,都要分期分批履行。而具体履行的标志实际是划出款项的记载,通常有进账单,银行则以其借款借据作为贷款已划出的标志。实践中,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作为贷款义务已经履行的标志,应当不会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处理此类借款纠纷案件,也都是实际履行日期和借款期限的起算点。为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日期、履行方式,比如借款借据作为贷款方具体履行合同的依据,即能够避免产生争议,尽可能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五

借款人:身份证:

担保人:身份证:

经出借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在年日至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壹拾万元整。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出借人、借款人根据当笔借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放出借款时即期扣除。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第五条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担保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4、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3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出借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出借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出借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之义务,借款人当即签写借款收据。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2、借款人应为出借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附则:

1、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份,出借人持一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

(签字、手印)(签字、手印)。

担保人:

(签字、手印)。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六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吗?借款合同与借据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区别一: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该合同不能直接证明义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

如果债权人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据借条。

借据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几联(复印件除外),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

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区别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与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区别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或签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项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项,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

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

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郭飞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七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借条范本。

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是什么?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请看下面: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

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一、“借款合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简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编者语:为了便于读者阅读,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债务人。)

师提醒: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证明力(编者语: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一般来讲证明力越大,就越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款,尽量不要直接给付现金,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

师支招:如果觉得有必要,在付款时尽量要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当场未及时出具“借条”的,记得要在日后及时补收“借条”。

二、“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借条”?

“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用于证明已借款事实的凭证。常见的“借条”格式一般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时间。其关键词是“今借到”。

2、“借条”的证明力

“借条”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强有力、最直接的证据了,因为“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形成,还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我们在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数额较小的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是不会随便给出借人出具“借条”的,因此出借人向法院提交“借条”,一般就可以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能够初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那么原告的诉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情况,数额较大的民间资本借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仍然主张是现金交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此时法官会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决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借条”的注意事项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已经还款但是没有索回“借条”的情况,甚至是被对方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此时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关付款、收款凭证。

师提醒:所有字据,只要是涉及签字、盖章时一定要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代签情况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事前被人代签,事后赖账的情形,希望大家保持警惕。

4、“借条”和“借款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前文已经解析的很详细了,这里只强调一句话:“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至于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条”等证据来证明,而“借条”可以直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万勿将“借款合同”作为“借条”来使用,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欠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如何应用?

1、什么是“欠条”?

“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时间。”其关键词是“今欠”。

(编者语:“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条”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而产生。)

2、“欠条”的证明力

“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条”,与此同时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编者语:因为此时“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3、“欠条”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条”、“欠条”和“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字据虽然抬头为“欠条”,但实际内容却记载的是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该“欠条”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4、“欠条”和“借条”的主要区别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九

本人__________(即借款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今特向___________(即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该次借款的质押担保。本人保证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若逾期未归还、可按上述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一个月还未归还、出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借款人并有权处理借款人的质押物,本人对上述借款的处理绝无异议。借款人签字后即已承认收到此笔借款。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立此据。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十

出借方:_____________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_____________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篇十一

编号:

年   月   日。

借款人。

还款方式。

担保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小写。

借款日期

日至。

日止。

借款用途。

借款种类。

月利率(‰)。

出借人(借款客户):

制单:

第一联会计部门留存、第二联借款人债务凭证、第三联业务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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