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民法(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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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学习和思考的过程。怎样提高语文写作水平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这些总结范文展示了不同人在总结中的思考和成果,有助于我们提高写作的水平和质量。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一

论电力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体系的构建。

沈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困境预警研究。

航运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改进问题研究。

石油销售企业财务分析研究。

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财务风险的研究。

企业财务预算控制模式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强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财务动力机制研究。

论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电力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方法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二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三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204月1日以后至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四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视角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研究。

“5.30印花税调整”事件的法学思考。

行政规划基本问题的法学分析。

从分析法学视角阐述债权的性质。

我国消防行政法学初探。

法学视野下的歧视与反歧视。

论我国劳动法学学科的构建。

政治思想制约下的先秦儒、法学派求富思想分析。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

行政法学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五

时光如东流的江水,奔腾到海,一去不复返,好像转眼间,我的四年又这样过去了。回首这人生中黄金的四年,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孩子变成了一个青年。曾经的追风少年,现在也即将结束珍贵的四年本科生涯。面对陪伴我四年的xxxx学院,知识渊博的老师,一起成长的同学室友,我很感激,因为有你们。此时此刻,想到即将离去,开始人生中下一段行程,内心总是无法平静,感慨万千。

本科学术论文应该是大学四年学习的一次总结,它也是一次检验。这四年中你学到的所有知识将在毕业论文中的到运用,除了知识层面的东西,更多是检验你的本科教育。论文完成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反映了你的品行,你的人格,你的为人,总是你想成为什么样子的人都会在你的论文里得到反映。面对四年本科学习的检验,我并没有给出理想的分数。说实话,我的论文只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加工,创新不足,考虑的太过于肤浅。论文的完成,当然要感谢张勇老师的耐心指导。张老师虽然并没有像其他老师跟我们深入的探讨,但在论文总体构造上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张老师说过的大量的阅读文章是构成论文的必要条件,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放在心上,总是在临战之际,才去查找一些文章。张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无形中影响着我们,思维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除了张老师,我相信大学里的所有授课老师都给我很大的帮助,没有平时你们一点一滴的教导,就不会有今天这篇论文的形成,总是非常感谢你们。

除了论文指导老师,我想这四年也要特别感谢自己的父母,没有你们在背后一直的付出,我绝对完不成四年的学业,完不成人生中的一次蜕变,我知道此时此刻我没有达到你们理想的高度,在这里说声抱歉。但我并不会就此放弃,四年的教育使我学会了人生中的每一步都有它独特的风景,在你们身上,我更看到了,一个人应当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答应你们,今后的每一步,我都会用心走好,永不放弃。

论文即将完成了,我很开心,从最初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虽然不是十分满意,但是我问心无愧,当然有多少可敬的老师、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六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x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年第4版。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版。

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年第1版。

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1版。

5.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第1版。

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7.王洪:《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当代中国出版社年第1版。

8.林荫茂:《婚姻家庭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10.林毅,唐海佺: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期。

11.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若干理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35卷第3期。

12.申天恩:非婚生子案件的法理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第4期。

13.李洪祥,尹萧: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社会性别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2012第5期。

14.刘耀东: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20第27卷第3期。

15.李余华,张宇: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第3期。

16.谭和平,李毅,谭梅林:监护权与子女最大利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第33卷第4期。

17.司丹:亲子制度研究,年黑龙江大学博士论文。

18.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19.安然: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宁波大学20优秀硕士论文。

20.张宇: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制度研究,华东交通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1.陈婉菁: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2.葛银慧:论人工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23.麦合默旦木肉孜: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法制与经济,2012第315期。

24.董海芬,王丽丽: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第2012年第7期。

25.郭雪娇:试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96期。

26.秦雪: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第2011年10月(中)期。

27.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重庆社会科学,第4期。

28.李金招:台胞在大陆非婚生子女涉台继承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第版第105页。

29.李晓农:辅助生殖技术与亲子认定规则的变化,中国卫生法制,201月第22卷第1期。

30.张燕玲: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七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八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九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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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一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陪审制度考。

114、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培训合同研究。

158、论竞业禁止。

159、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二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

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

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

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

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

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

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

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

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

(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

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

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

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

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

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

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

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三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3年1月3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53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行政/后勤-行政经理/主管/办公室主任。

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

职位名称:

行政;。

工作地区:

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良好;。

综合技能:

对日常办公行政、后勤、统计等工作熟悉。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1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9月-年1月。

湛江市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本人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运用officeey及excel等办公软件,熟悉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办公、后勤等工作,对数字敏感,沟通能力强,有一定文字表达和统计数据能力和优秀的组织、协调、沟通、执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工作主动积极;从事基层工业统计工作多年,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四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五

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

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4、唐代两税法研究。

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

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

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

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

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

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15、唐律共同犯罪论。

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

法学毕业论文民法篇十六

1.英美法。

2.大陆法和国际公约。

3.我国法。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管理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

(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1.保护隐私权理论。

2.保密合同理论。

3.侵权行为理论。

4.财产权理论。

5.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三)启示。

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

(一)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

1.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

2.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

3.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四)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

2.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

3.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

4.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

5.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4.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

6.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四)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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