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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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一

答辩人:香港____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____分行,帐号: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市__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___银行___分行营业部,帐号: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___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___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___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___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___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二

各位同学及家长:

你们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每一点意外都会给学生、给家庭带来深深的伤害。随着经济发展,道路上的车辆增多,交通状况也比较复杂,上下学高峰期间车辆多,特别是学校被建设路分隔为两个校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安全,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常性的利用晨会、班会课、校园广播、版报、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在学生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师生安全意识增强。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现在的交通安全形势仍有相当严峻的一面。有些同学和家长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近期为了深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先进县创建活动,确保全国首届绿色运动会期间的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时为了进一步教育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使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位,做到交通安全警钟长鸣。希望家长积极配合,敬请协助做好和要求您的孩子做好以下几点:

1、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讲究文明,注意安全,做孩子的、榜样。

2、教育孩子必须做到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时刻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不准在路上逗留、玩耍、追逐、嬉闹;学生上学、放学或外出活动,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安全横过道路;学生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两人,幼儿园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须有成人带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有中小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上下学;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骑车要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靠右顺序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不准骑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骑车至路口,应主动让机动车辆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推行或绕行闯越红灯;雨雾天气骑车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

4、教育学生乘坐的车辆必须保证证件、号牌齐全,车况良好;乘坐公交车或营运车辆,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依次上车;车辆行驶时,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

5、骑自行车的学生到校门口应主动下车,将自行车推到指定的停放地点;禁止校园内学生骑自行车;楼道内、教室内严禁追逐打闹,在上下楼梯时严禁互相推搡,并靠右侧行走;在组织升旗、做操等集会活动时,要按规定的路线出入教室。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通过您的合作与配合,共同来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三

因原告任守全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x年12月7日,王树森想借任守全的钱,但任守全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王树森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树森要钱,但王树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x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王树森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王树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任守全。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王树森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王树森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王树森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四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

20xx年x月x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五

答辩人:黄桂炫,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铺上斋堂西四横巷4号。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债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515号判决的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完全符合本案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支付答辩人欠款121755元是有理有据的。

首先,《欠条》系上诉人自愿出具给答辩人的,这有证人庄伟强的证言和欠条为证,上诉人自己也承认是其亲笔签名。

上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出具《欠条》就意味着认可债务关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上诉人拒绝偿还欠款的唯一借口就是“不了解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轻信了答辩人,才出具的《欠条》”,然而,上诉人却提供不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在双方合伙炒股及最后结算的过程中对其有欺诈、威胁等行为。

不仅如此,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一份表格查询日期为8月9日,而上诉人与答辩人合伙炒股的期间为204月30日至8月11日,进一步表明了上诉人在与答辩人合伙炒股初期就知晓答辩人用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股票账户的查询途径。

上诉人在投入了巨额资金又知道股票账户查询途径的情况下,在一年多的时间不可能不了解股票交易情况。

而且在一审期间,答辩人提交的手机短信息、通信费用发票,及证人何玉华、庄伟强的证言,更进一步确认了上诉人是知晓相关股票交易情况。

不仅如此,股票交易最终结算结果也是上诉人自己根据股票交易情况和合伙炒股的约定计算出来的,上诉人也正是在自己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向答辩人出具了《欠条》。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交易清单中显示亏损额为114万元多,与被上诉人根据一审法庭要求提供交易清单并计算出来的亏损额也是114万多,两者是一致的,这说明被上诉人没有隐瞒事实或欺骗上诉人的行为,既然是合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亏损额,这是公平合理的事实。

所以,上诉人欠答辩人121755元是铁板订钉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反复强调是委托答辩人炒股而不是与答辩人合伙炒股,与事实是不相符合的。

首先,证人庄伟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与答辩人是一起合伙炒股,上诉人将其资金存入答辩人股票账户,委托答辩人炒股,上诉人自己也可以操作答辩人的股票账户。

其次,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一份表格查询日期为年8月9日,也证实了上诉人可以实时跟踪股票交易情况。

最后,上诉人在发给答辩人的短信中,由上诉人自己计算的股票亏损及亏损分摊方法也证实了上诉人与答辩人是共同等额承担风险。

上诉人强调委托炒股,无非是想通过曲解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达到不承担风险的目的。

然而,事实是不容歪曲的,法律也不是可以任意曲解的。

合伙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盈利,共担风险,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双方约定共同出资,盈亏各半,完全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合伙关系。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合伙炒股没有事实依据”,这完全是凭借其主观想像和对合伙关系的曲解。

上诉人引用证人庄伟强的证言作为上诉依据时,故意删掉证言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一起合伙炒股和上诉人自己也可以操作答辩人股票账户的内容”试图曲解证人证言,以达到歪曲客观事实的目的。

另外,上诉人对合伙关系的误解也导致了其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同时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所以,即使上诉人没有参与操作股票,根据双方承担盈亏各半的事实,也足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是合伙关系。

第二、上诉人认为“其与答辩人不是等额出资,一审法院偏信答辩人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

“答辩人欺诈,其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上诉人这种观点是其主观推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因操作频繁,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个数和资金都是变动的,上诉人所说的资金总额是累计数,不是两个实际投入资金。

实际情况是:当两人决定操作某个股票是,双方是等额出资,盈亏各半(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承认这一点)。

而且,上诉人和答辩人双方的资金往来除了双方的银行转帐外,还有现金和通过第三账户往来,上诉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真相。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上诉人是知晓答辩人股票帐户的查询方法,和知晓双方共同投入到答辩人股票账户中资金的流向的。

而且上诉人是通过自己亲自结算而向答辩人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最终认可的结算结果显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而且,上诉人至今为止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答辩人对其存在欺诈的情况。

第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股票交易结算是上诉人进行的,属认定错误,没有事实依据。

这是不成立的。

上诉人的理由是其不知道其余额及亏损,所以股票交易结算不是由其进行的。

但是其没有提供其不知道上述余额及亏损的证据。

根据上诉人知晓答辩人股票账户查询和可以参与答辩人股票账户交易的事实,上诉人完全是知道其自己在答辩人股票账户中的余额和股票亏损情况的。

如果上诉人不知道的话,怎么可能会对自己投入的额股本金的去向不作任何了解,就匆忙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对整个交易过程是一清二楚的。

第四、上诉人诉称其还有407500元股本金在答辩人帐户,完全是其无中生有的结果。

本案事实材料已充分证明,最后结算结果是用亏损减去股本金得出来的结果,怎么可能还有股本金的存在。

第五、上诉人出具欠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或受欺诈所做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的要得到支持,必须先要撤销欠条所确认欠款这个法律行为。

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状中及庭审时,确认被上诉人曾于2月向其追讨欠款,上诉人曾报警,并以欠条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书写而拒付欠款,所以,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已超过一年多,至今未行使撤销权。

因此,欠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这是对散伙进行结算的凭证。

所以,上诉人无权主张重新计算合伙盈亏,其上诉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是其主观想像的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五月十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六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

》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

借款合同。

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对方提供的。

借条。

加盖我公司汇河桥项目经理部公章,且该公章已经过备案,由此我方认可项目经理部李绍强为有权代理,且根据现有相关资料无法认定被答辩人存有恶意,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该债务清偿日期为xx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为还款期到期之后两年内,因此,该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对方未丧失胜诉权。因此我方认可并承担40000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

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七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xx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xx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

20xx年x月x日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八

答辩人:x有限公司,地址:,法人代表:

被答辩人:,女,53岁,汉族,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年至x年被答辩人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年到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借款纠纷答辩状范文民间借款纠纷答辩状通用篇九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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