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论述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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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一

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披露下述财务资料以及相关计算方法与依据:

(一)前两年未经调整内在价值倍数;

(二)前两年内在价值增长情况;

(三)前一年末保险公司内在价值总额、每股内在价值,以及经调整的发行后每股内在价值;

(四)前一年末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的保险公司估值总额、经调整估值折让。

保险公司应披露聘请的精算师事务所和经办精算师,以及精算师费用。

保险公司应披露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业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利率风险,即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

2.欺诈风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法定义务,向保险公司隐瞒重要事实等的风险;

3.政策性风险,即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税收、政府监管等方面政策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4.其他风险,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业风险,如经济环境的变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竞争给保险业带来的风险等。

(二)在公司自身风险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假设风险,即保险公司产品定价、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计算内在价值与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设等与实际不相符合,导致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的风险。应分析厘定保险费率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附加费率等,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时采用的评估利率等,以及计算内在价值、估值时采用的贴现率、投资回报率等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资产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价值下降或未产生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尤其应分析资产风险的关键因素;

3.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在结构上不相匹配,对最低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再保险安排风险,即再保险安排不适当的风险;

5.人力资源风险,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即在上述风险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风险,如巨灾风险、资本充足率风险、政策性风险与保险产品条款设计风险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说明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

保险公司募集资金中计划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部分,应披露相关计划、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仅用以增加资本的募集资金,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

保险公司应披露公司下述情况:

(一)在行业概览及背景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中国保险业概览;

2.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各大类保险险种的市场状况;

3.保险业监管架构。

(二)在保险公司自身情况方面,应披露的内容包括:

1.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2.各分支机构的分布状况,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数量(分别介绍一、二级分公司数量)及分布地区;

3.主要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4.自身展业制度、营销人员及网络,以及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数等;

5.投资理念、较具体的投资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资组合概述;

6.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包括研究开发能力,新保险产品研究开发进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内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对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8.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例如保险、再保险、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等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交易方、业务性质、定价政策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险业务收入、费用与利润的有关情况(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险种大类划分的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给付支出、退保金与手续费支出等。

保险公司如果是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说明本年已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分入再保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数;按未到期时间长短,说明未到结算损益年度长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扼要披露各主要险种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与方法,包括预定利率、预定给付率与预定附加费率(人身保险),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财产保险)等的确定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险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与依据。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披露差异情况及其形成原因。

财产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决、当期已决赔款的金额与已相应提取准备金的重大差异,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预定利率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包括准备金提存数(若提存数与法定提存数存在差异,应同时披露法定提存数)以及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准备金调整数(若存在)。外部精算师应核实这一计算过程,并出具意见。外部精算师对此存在重大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保险公司应披露前一年末的实际资产、实际负债与实际偿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偿付能力。当实际偿付能力较低时,应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保险业监管部门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对其偿付能力提出过异议的,保险公司应予披露,并作出相应说明。

保险公司应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末承担保险责任列前十位的保单保险责任,并披露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保险公司应披露尚处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项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经调整的净资产以及内在价值:

金额

合并报表净资产额

加:预计发行新股所得款项额

加或减:对资产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一所作的市价调整

对资产二所作的市价调整

20__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二

计量经济学表示经济学和数学以及统计学的有机统一。透过经济学与数学以及统计学的有机统一,以实现经济问题理论定量与经验定量相统一的目标。计量经济学的目的在于使现有的经济领域的研究方法变得更加科学化。计量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学科。能够说计量经济学是经济学的独特一面。计量经济学科学性的标志在于其严谨的数学方法逻辑性和正确指向性的统计推断。计量经济学也具有不精确性。在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和不精确性之外还有其局限性。计量经济学的未来还需我们共同努力。

计量经济学;定义;科学性;不精确性;局限性

1.计量经济学的早期含义

在17世纪时期,计量经济学第一次在戴夫南特和金的研究中出现,但当时,计量经济学这个专业术语并未出现,直到挪威的一位名叫弗里希的经济学家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计量经济学的概念。计量经济学表示经济学和数学以及统计学的有机统一。在研究中发此刻统计学和数学以及经济学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一种规律,发现这个发现的发现者将其命名为计量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是对理论政治以及纯经济学的主观抽象法则进行试验和数据检验并由此来将纯经济学最大化的成为严格好处上的科学。1933年,计量经济学会将计量经济学定义为:透过经济学与数学以及统计学的有机统一,以实现经济问题理论定量与经验定量相统一的目标。这个定义表现了计量经济学是由统计学数学以及经济学共同组成的,缺一不可。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数学在经济理论领域的应用,也不能笼统得以为是经济理论问题的简单统计,只有将三者构建在一齐才能发挥出特定的效力。

2.计量经济学的现代含义

由于计量经济学的早期目的在于科学化经济理论研究,因此在随后的经济理论研究方法的不断拓展完善中,计量经济学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其定义变的更加具体也更加具有内涵。第一种定义认为:“计量经济学是利用统计学和数学的方法来分析经济学理论数据,将经济学的经验理论包含在内一齐分析,透过分析来证明经济理论的正确与否。”第二种定义认为:“计量经济学的目标是建立经济模型来分析经济学中的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透过模型来确定当一个变量发生变化时对其他变量会造成多大影响。使用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工具来解决发生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变量变化问题,并引导人们对此类问题分析和了解并解决。小结:发展至今,计量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但其基础和目标并未有多大改变。还是将经济学和数学以及统计学三者合一共同解决和推断经济理论假设的实证研究。不管是哪一门学科都可分为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因此,计量经济学也可分为理论计量经济学和应用计量经济学。自2008年爆发的经济危机,其后果影响至今。作者认为这不必须是计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问题,其可归结于应用计量经济学的问题。由于人们对计量经济学的滥用和理解的不透彻所以才无法从理论计量经济学中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

计量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学科。能够说计量经济学是经济学的独特一面。计量经济学科学性的标志在于其严谨的数学方法逻辑性和正确指向性的统计推断。当然,对于计量经济学科学性的质疑也从未间断过。凯恩斯认为计量经济学是“统计的炼金术”,“蹩脚的魔术”。他认为计量经济学到目前为止还算不上科学的研究方法。为此作者统计出了科学标准并表现了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

1.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

首先,科学哲学标准为:逻辑实证主义科学标准:其核心是事物的可证实性。包括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柏林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以及“亨善尔”逻辑主义。证伪主义科学标准。这种证伪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证实和证伪之间的逻辑不对称。凡是能够被证伪的那就不是科学的。其次,我们能够在计量经济学中发现逻辑实证主义的特性:重视证实,观测,反对因果关系的存在,反对理论实体。从计量经济学中我们更能找到证伪主义科学标准的影子,计量经济学的作用就在于对原有的经济理论或问题进行模式分析,不断假设推断,透过证实和证伪发掘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在计量经济学中证伪主义科学标准的存在。

2.计量经济学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首先,计量经济学具有不精确性。其实这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从基础来源上来看,庞大的经济数据本身就具有不精确性,透过计量经济学的研究也只能得到一个近似的结果。透过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我们能得到一个理想的世界,但未来是否真是如此还有待商榷。统计学也是计量经济学的构建者之一,这决定了计量经济学的研究结果是一个随机事件,是否得到想要的结果还需要共同的努力,这与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并未冲突。其次,与其它学科一样,在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和不精确性之外还有其局限性。从研究方法上而言,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经验实证的模型方法。这既是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和不精确性所在也是其局限性所在。从经济学的语言层面而言,以统计学和数学为基础的计量经济学的经验实证的模型语言有着其自带的局限性。计量经济学中证伪主义科学标准的存在的气息太重,这种以不平衡的逻辑为出发点的方法论决定了计量经济学的局限性。

时代在进步,人民富有了,消费提高了,伴随的经济危机也爆发了。经济危机的爆发更加重对计量经济学的质疑。无法准确预测经济危机的到来,在解决经济危机上的潜力不足都存在于人们疑惑中。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结论:“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为解决经济问题带给了模型,在此模型中我么能够看到理想的世界,能够正确预测经济的走向,但是计量经济学中的统计学成分决定了其理想结果之外还存在其他结果。我们应当做的事理解透彻计量经济学并不滥用。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性证明其是科学的方法。如果我们能够理解经济领域中变量的变化以及影响的大小并明白如何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或有制定对策,那么就应会有效的应用计量经济学。

[1]洪永激.计量经济学的地位、作用和局限.经济研究,2007(5):139-156.

[2]frisch,1993,editorialeconometrica,pl.

[3]陆继业,杜两省.经济学中实证研究、经验研究的联系与不同-基于科学哲学的分析.当代财经,2009(6):15-21.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三

甲方: 法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法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中间人( )的沟通和协调下,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 小区 号楼 单元 户的经济适用房 壹 套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夫妻经过慎重考虑,同意完成本房屋的交易。

二、 该房产性质为“ ”, 建筑面积为______m2,房屋单价_________元/平米,总价为____________元,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检测费________元、交易费__________元、契税________元、维修基金________元、抵押金________元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由于乙方目前资金不足,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整,这部分贷款的本息均由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 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后,一个月之内乙方应支付甲方转让金_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整,甲乙双方已就本条款达成共识。

五、 本房产转让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价值可能发生高低变化。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破坏本合同。

六、 本房产的房龄满五年前,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新政策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本房产的房龄满五年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手续,将本房产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本房产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

七、 合同生效后,乙方须支付甲方该处房产交易的首付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整。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提供给乙方保存。甲方在领取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将该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交乙方保存。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夫妇和中间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甲方及继承人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合同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为甲方违约。乙方在该房产未过户之前应积极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在该房屋居住而未过户期间,因乙方违反规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负面影响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 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

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赔付已付购房款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和乙方对该房产装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如乙方违约:

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提请当地有关法律部门仲裁解决。

甲方: 法人_______(签字)

配偶_______(签字)

乙方: 法人_______(签字)

配偶_______(签字)

中间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 月 _______日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四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的买卖。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推荐合同范本 ·北京购房合同 ·南京购房合同 ·西安市购房合同 ·苏州市购房合同 ·武汉购房合同 ·重庆市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

号: 。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 。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__】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开始在甲方处工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离职补偿等事宜,双方表示认可。

一、乙方于年月日申请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表示认可。

二、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金人民币元

(此款项已包括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离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一切款项。)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及在本协议签字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根本解决,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2六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位于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房屋,需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

同时约定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条件时,将该房屋产权转让与乙方。甲、乙双方就该房屋转让、借款事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月利息为__,借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借给甲方______(大写:_______)。

二、待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的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作为欲转让房屋产权的转让费。支付方式:本合同成立时,乙方支付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待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时,支付剩余的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

四、因甲方买房的全款均有乙方所出借,甲方自拿到该房屋钥匙起,同意乙方无偿使用、占有、居住、管理该房屋。由乙方确定该期限。

五、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时,即房屋(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1,逾期不办理,按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该产权变更登记,乙方无法实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30%的违约金,同时归还借款______且按照约定借款利率支付______借款利息。该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六、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前,乙方不得提前向甲方催要借款。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目的完成,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方基于借款______及利息的债权灭失。

七、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约束力,其近亲属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近亲属。

上述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涉及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款成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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