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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新中国外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后到1954年这一时期的中国外交。以往有关这一领域研究的共同特点是,侧重于描述新中国外交发展的总画面和影响新中国外交发展的种种内外因素,其不足之处在于一直未能进一步探讨新中国外交的主要特征。如果没有这种探讨,对新中国外交的理解至少是不完整的,而且肯定无法深入理解后来中国外交的发展。本文的目的就是力图弥补这一不足,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揭示新中国外交在其形成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及其历史含义。
对新中国外交制定阶段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特别是近年来对中共与苏联、美国的关系分别进行的深入探讨,丰富和加深了对新中国外交起源的解释。有关研究表明,中共中央大致从1948年底开始考虑新中国的外交政策,此后大约三个月的时间,新中国外交的主要原则便确定下来了。按提出的顺序,这些原则包括对帝国主义"不承认"和站在苏联阵营一边(后来被简称为"一边倒")、"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等等。从产生的指导思想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看,这三项原则都表现出一种强烈的革命性。这里所谓的"革命性"是指它们是在中国革命运动的理论思想指导下产生的,同革命运动后期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有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边倒"在其中最具有代表性。
在1949年1月上旬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中共领导人讨论了与对外政策有关的问题。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看,这些讨论并不很充分,通过讨论初步确定了对帝国主义国家不急于承认和先与苏联等国建交通商的大原则。会议后发布的《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主要体现了针对帝国主义的"不承认"原则,并对相关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1月政治局会议结束不久,中共领导人在西柏坡接待了斯大林的特使米高扬,这次会晤促使中共中央最终决定建国后与苏联结盟。在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发言中,毛泽东宣布"我们与苏联应该站在一条战线上,是盟友,只要一有机会就要公开发表文告说明此点".与此同时他发展了对帝国主义国家的"不承认"原则,即"关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承认问题……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新中国的外交布局从此基本确定下来。4月1日,毛泽东在与张治中的谈话中,针对后者提出的在美苏之间保持中立的主张,首次使用了类似"一边倒"的说法,即"当今之世,非杨即墨,不是倒向苏联一边,便是倒向美国一边".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用驳论的方式重申了他与张治中谈活中阐述的主要观点,并首次提到了"一边倒"的概念。此时刘少奇已经踏上访问莫斯科的旅程,他此次访苏基本奠定了新中国与苏联建立战略联盟的基础。
从"一边倒"概念提出的过程看,它被赋予了双重含义,即新中国外交战略的指导方针和新中国发展战略的形象概括。首先,从毛泽东最初提出"一边倒"概念的针对性看,是要回答在一个被认为是分裂成两大阵营的世界政治格局中,新中国将站在哪一边的问题。在这个层次上,"一边倒"是新中国外交战略的指导方针,也是对未来新中国外交格局的形象概括,与苏联结盟和对帝国主义国家的"不承认"都是这一大格局中的具体政策。近年来有关研究成果详尽揭示了从1948年未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中共处理对苏对美关系的复杂过程,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主导这一过程的发展方向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质特点。
"一边倒"方针是一场持续了20多年的革命运动在即将取得胜利阶段的产物。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作为制定这项政策的主角,是从革命者的角度、或者说主要是从革命者的角度,根据中国革命的理念和经验,认识世界和未来新中国与世界之关系的。脱离开他们对中国革命运动与世界政治关系的理解,既无法深入解释"一边倒"方针的形成,也不能解释后来新中国对外政策调整的内在限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是在中国旧式的民族民主革命屡遭失败后、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影响之下兴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造成的国际局势大变动,是这场革命运动发生和发展的主要国际背景。列宁关于帝国主义时代的理论、十月革命的胜利、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以及中共早期领导人的经历和处境,几乎从一开始就铸造了中共对国际事务、中国革命与世界的关系等重大问题的认识框架,即"世界资本帝国主义的列强企图协同宰割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所以中国革命运动"一定要并入全世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潮流中,再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联合起来"才能打倒帝国主义,"中国劳苦群众要从帝国主义的压迫中把自己解放出来,只有走这条惟一的道路".后来的历史证明,建党时期形成的这种认识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中共在各个时期的战略和策略。
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时期,中共中央曾经提出,应将"中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世界的和平阵线相结合",主张中国与英美建立"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关系".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共领导人对国际政治力量的基本分野和所持的立场并没有动摇。1940年1月,在德国入侵波兰后苏联与美英法等关系严重恶化和国共斗争尖锐化的背景下,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再次强调,中国革命运动是"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在当今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英雄好汉们"要么站在帝国主义战线方面,要么站在苏联领导的世界革命战线方面,"二者必居其一,其他道路是没有的".毛泽东此时提出这一论断表明,一旦苏联与西方国家转向对立,中共领导人作出的选择必定是站在苏联一边,并在国内斗争中采取比较激进的革命政策。
1941年末苏联与美英结成反法西斯同盟,使中共领导人修正了关于国际上革命与反革命"两大势力"不可调和的观点。他们认为美英苏结盟导致了一种"世界新秩序",在"世界新秩序"中,重大的国际问题必须以美英苏"为首的协议来解决",各国内部的问题也"必须按照民主原则来解决".在美英苏合作的大格局影响下,国民党不敢大举反共,中共也不宜进行激进的社会革命,"整个国际局势战后一时期仍是民主派各界合作的统一战线的民主共和国局面,中国更必须经过民主共和国才能进入社会主义"自1942年夏季到抗战结束,中共中央的内外政策曾几经变化,但不论其调整幅度有多大,从未超出过这个基本框架。
战后初期,中共领导人已经注意到美苏两国之间的分歧越来越明显,不过并不认为它们合作或相互妥协的局面会很快结束。毛泽东决定亲赴重庆谈判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信全世界"都进入了和平建设的阶段","苏、美、英也需要和平,不赞成中国打内战","美国不公开帮助蒋介石,决定苏联也不能公开帮助我们".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共能走法国式的道路,建立"资产阶级领导而有无产阶级参加的政府".尽管重庆谈判的实际成果相当有限,毛泽东回到延安后仍然重申,美苏在"许多国际事务上,还是会妥协的",中国局势再有半年的动荡,"和平建设阶段"终将到来。重庆谈判结束后不久,国共在华北爆发了军事冲突,中共在得到苏联支持的情况下开始实施争取东北的战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共领导人对美苏关系的认识及其革命战略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共中央当时的方针是在向和平时期过渡的半年中,争取奠定华北和东北自治的基础。随着苏联调整在东北的政策、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对华政策声明和国共谈判出现转机,中共中央即宣布"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国共达成政协协议后,毛泽东发表谈话说,实现和平民主的最初推动力来自国际上美苏妥协的大趋势。事实表明,中共中央曾经是准备执行已经达成的协议的。全面内战爆发和国际上美苏冷战的发生,促使中共领导人开始修改1942年夏季以来的基本看法,"中间地带"思想的提出便是重要的标志。"中间地带"思想无疑具有丰富的内涵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即是美苏之间的争斗并不能决定性地影响中国的局势。不过"中间地带"思想是当时中共领导人的认识处于过渡状态的产物,而且这一过渡阶段是相当短暂的。1947年9月,欧洲几国共产党情报局成立并发表宣言称,世界已经形成以苏联为首的民主反帝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虽然报告中并没有提及中国革命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仍然毫不犹豫地表示接受"两大阵营"理论,并宣布站在苏联阵营一边。大约是从1948年春季开始,中共领导人表明了加强与苏联关系的迫切愿望,同时在党内加紧进行政治和思想准备。
苏联与南斯拉夫的关系破裂后,中共中央即表示坚决支持苏联的政策,尽管毛泽东本人曾经在党内表示过对铁托的佩服和赞赏。四个月后,刘少奇在文章中干脆提出,在当今的时代"中立"是不可能的,是否联合苏联是"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是一个民族"走向进步或走向倒退的界限".中共领导人的上述表态既是出于密切与苏联关系的战略考虑,也是认同"两大阵营"理论的必然结果。
历史的进程表明,当中共领导人开始考虑为新中国制定对外政策时,他们对世界政治形势及其发展方向,已经有了相当深入和固定的认识,即美苏"两大集团的冲突,是根本的冲突,两大集团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边倒"方针的形成的确反映了中共领导人对当时世界政治力量的分野和发展趋势的总看法。一如前述,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是他们根据革命理论和长期领导革命运动的经验观察世
界的结果,冷战初期的国际环境只不过使之强化而已。另一方面"一边倒"方针的形成也说明,中国领导人在考虑新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时,是以认识中国革命运动与世界的关系为出发点的。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指出的,中国革命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两件事",其中之一便是联合苏联阵营和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一边倒"的另一层含义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它是被"作为一项总揽全局的大政方针"提出来的。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出"一边倒"同与张治中谈话时的针对性有所不同,他要回答的是比外交战略更广泛的问题,即主要是要阐明新中国的发展道路。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在毛泽东这时的思考中,新中国的外交战略同新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新中国外交战略的确立是同中共领导人决心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互为因果的。
近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开始探讨中共领导人在争取与苏联结盟的过程中,是如何不断地调整其国内的大政方针的。新公面的档案也表明,在米高扬访问西柏坡和刘少奇访问莫斯科的过程中,中共领导人都将相当多的精力用于与苏联方面协调中国国内的方针政策上。特别是刘少奇,在访苏期间将主要精力用于与苏联协调中国的国内政策和学习苏联建国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他回国时不仅带回了一批苏联专家,而且带回了完整的苏联政权与经济建设的模式。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当时中共与苏联在中共的国内政策上不能协调,要苏联接受新中国成为其盟友是相当困难的。进一步说,在世界上已经形成两大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背景下,中共的国内政策与对外政策高度协调的最终结果是,新中国一诞生便跨入以苏联为中心的国际政策经济体系。
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只有认识"一边倒"与新中国建国方略的关系,才能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调整的限度和难度。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国内政策的重大调整,即使国际形势发生变动,要改变新中国外交的格局也是非常困难的。
"一边倒"包含着与苏联结盟和对帝国主义国家"不承认"两个方面,后一个方面同样展示了处于形成期的新中国外交的革命性。中共中央在决定成为苏联"盟友"的同时,也确定了对西方国家的"不承认"原则,即在当前和建国后一个时期里,不急于解决与美英等国建交,以便彻底清除帝国主义势力在中国的影响。中共党史研究的权威部门出版的论著证明,中共中央原准备新中国成立后用五六年的时间来"打扫干净屋子",然后再考虑与美英等建交。中共中央的决定产生于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为了彻底结束百年来屈辱的外交,这也是中国革命的必然追求。中共领导人从开始考虑新中国外交之日起便提出,"总的观念是百年压迫现在站起来了……应有这样的气概".具体到与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用毛泽东的话说:"我们是打倒它,不是承认它".在中共领导人看来,惟其如此才能彻底摆脱以往屈辱外交的束缚,在世界上确立新中国的平等地位。
第二是防止美国干涉和破坏中国革命的进程。相比较而言这一个原因的影响更直接、更突出。一些论著已经指出,中共领导人在1948年11月间曾经考虑过与美英等西方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可能性,但很快便抛弃了幻想。导致事态如此发展的直接原因是中共中央于12月初接到一份秘密报告,该报告记录一位美国记者声称,美国对华政策的核心就是如何在新中国政权中"造成一有效的反对派",这也是美国承认新中国的条件。毛泽东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应,粉碎美国的此类阴谋成为他此后一段时间里极为关注的问题。中共领导人反应如此强烈同他们的基本认识是分不开的,即美国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革命的敌人和最危险的外部威胁。按照毛泽东的观点,"帝国主义国家对革命国家一定要干涉"是客观规律,当革命战争从根本上威胁到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它们就会"完全公开地"站在反革命一边进行干涉。实际上中共中央一直在准备应付几乎可以设想出来的美国各种形式的干涉,"从内部破坏"则被认为是美国当时采取的主要干涉形式,其目的是要分裂革命阵营或使革命"带上温和的色彩".如果说黄华与司徒雷登的接触对中共领导人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就是使他们更加断定美国人居心叵测。根据辛亥革命和大革命运动的经验教训,如果不粉碎美国的此类阴谋,中国革命将重蹈失败的覆辙。
8月5日,美国政府发表《美中关系白皮书》,立即受到中共的严厉批判。毛泽东连续发表的五篇评论文章表明,围绕新中国发展道路展开的干涉与反干涉的矛盾,被中共领导人确定为新中国与美国对抗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对中美对抗性质的定位,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采取与苏联结盟和迅速彻底地清除美国在华势力与影响等等措施均表明,即使没有朝鲜战争,中美关系的调整也是相当困难的,很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总而言之,"一边倒"方针从本质上说是中国革命运动的产物,它一经形成即赋予新中国外交一种强烈的革命性,这种革命性既决定了新中国外交的基本格局,也在某些方面塑造了新中国的外交思想和行为。
与苏联缔结同盟条约、援越抗法和抗美援朝是新中国成立第一年中的三大决策,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后来中国外交产生的长远影响,这一点以往一些研究成果已经从不同角度阐述过,尽管并不是很有系统的。更重要的是这三大决策在其形成过程中,反映了新中国外交的内在品质和矛盾。
很长时间以来,中国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均强调新中国外交与以往中国外交在各个方面的截然不同之处。事实上新中国外交与以往的中国外交在深层次上是有连续性的,这种连续性主要表现为它的"内向性".这里所谓的"内向性"是指中国的对外政策总的说来是为达到国内政治目标而制定的,并受到国内政治的严重影响。它从19世纪中叶起便存在了,而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以往的研究已经证明,从抗日战争结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一直是中共中央在制定对外政策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新中国的对外政策。新中国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外交行动就是与苏联缔结同盟条约。
在确定"一边倒"的大方针后,新中国与苏联结盟便是顺理成章的了。在米高扬访问西柏坡和刘少奇访问莫斯科的过程中,中共领导人和苏联领导人已经讨论过如何处理旧的中苏条约和签订新条约的可能性。中共领导人对旧中苏条约的性质和具体条款予以否定是中国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苏联领导人含糊不清的表态使他们难以确定,能否促使苏联同意签订一项新条约。与之相关的问题是,在中共方面主动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苏联同意签订新条约,它包括何种内容才能得到国内各方面的拥护。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刘少奇向斯大林提出了处理中苏条约的三种办法,即:1保持旧条约,新中国予以承认;2签订新条约以取代旧条约;3通过政府换文暂时维持现状。他同时委婉但明确地告诉斯大林,中国国内在苏军驻扎旅顺、外蒙古独立和苏联拆迁东北厂矿设备等问题上存在不满。由此可以推断出中共领导人的要求和所面临的问题。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访苏时,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缔结新条约了。12月26日,毛泽东在第一次会见斯大林时便声明:"中国需要三到五年的和平喘息时间,用这段时间来恢复战前的经济水平和稳定全国的局势".他实际上指出了与苏联结盟的目的,即希望苏联提供安全保障、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签署一项新的中苏条约将使这些内容得到保障。斯大林最初明确地否定了重订新条约的可能性。根据毛泽东1950年1月2日给中共中央的电报,直到当晚与莫洛找夫等会谈时,苏联方面才表示同意签订新条约。
毛泽东告诉他们,签订新条约将得到中国国内各方面的拥护,同时有利于处理旧中国与帝国主义订立的条约。此后毛泽东继续说服苏联方面,应在新条约中反映两国间"完全新型的关系".他强调"中国人民当中的某些人一直对现存的中苏条约不满".毛泽东显然以在国内面临的困难作为促使苏联让步的重要理由。从当时的情况看,没有理由怀疑国内政治的需要并不真是毛泽东关心的重要问题。
迄今为止尚不清楚,中共中央在毛泽东访苏前是否以及如何讨论有关签约的问题。从毛泽东的电报中透露的态度看,他对新条约的内容可能会在国内引起反响这一点,并非全无准备。所以毛泽东要求,中共中央在周恩来出发前应在党内和政府内进行解释。根据刘少奇给毛泽东的有关电报,民主党派均不反对签订新条约,但在具体问题上并非没有不同意见。同样不清楚的是,周恩来赴莫斯科前,中共中央是如何讨论新条约所涉及的问题的,以及他到莫斯科后是如何与毛泽东协商的。不过周恩来在后来的缔约谈判中确实展现了相当顽强的立场,以至苏联代表时时"感到很惊讶",甚至质问他中苏"还算什么同盟者呢?"进一步研究(如果有条件的话)在北京的中共领导人的讨论情况和国内各有关方面的态度是有重要价值的,因为这样可以澄清国内政治形势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共中央的有关决策。毛泽东回国后一再强调,中苏条约是"爱国主义的条约",它符合中国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3月中苏签署石油股份公司和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协定在国内引起的风波,间接地证明了他做上述声明的必要性。从刘少奇起草的文件中可以看出,该两项协定公布后曾遭到学生的质疑和强烈批评。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并不是要否定签订中苏条约的积极意义,只是要说明新中国诸多的内在需要和国内政治形势始终是支配中国领导人作出有关决策的主要因素。
新中国一诞生,其外交即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外张力".这里所谓的"外张力"是指对中国境外的革命运动的关注和支持,它部分地来自中国革命运动的内在冲动,即渴望中国革命的胜利在全世界、至少也要在中国的周边地区产生巨大的影响。既然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中国革命的胜利就应该也必然会引起国际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动。另一方面,新中国对外关
系的发展和周边形势的变化,也是导致"外张力"产生和加强的重要因素。
新中国外交中存在"外张力"并不难理解,重要的是它并没有对新中国的外交产生压倒性的影响,其原因即在于新中国外交中存在着"内向性".
与苏联谈判签约同时,中国领导人作出了援越抗法的决策。不论从新中国外交战略的指导思想还是从对后来中国外交的影响看,援越抗法都是一次重大的战略决策。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阐述了援越抗法的主要目的。他说中国革命胜利后,"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去援助亚洲各被压迫民族中的共产党和人民争取他们的解放,乃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不可推辞的国际责任,也是在国际范围内巩固中国革命胜利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正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新中国一成立便开始向胡志明领导的越南共产党提供支持和援助,而且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中国领导人对越南革命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对北朝鲜的关注。
在陈庚部队向云南进军时,中共中央已经主动考虑向越共军队提供援助。1949年12月24日,根据越共中央的请求,中共中央作出向越共提供军事援助的决定。此后双方关系迅速发展。1950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派遣军事顾问参与越南境内作战。到1954年日内瓦会议召开,中国帮助越共军队相继取得了边界战役、中游战役、东北战役、宁平战役、西北战役和奠边府战役等重大的军事胜利。这期间中国向越共提供了所需的几乎全部军用物资,参战的越军主力部队大部分在中国受过训练,中国的军事顾问在历次战役的指挥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中国对越共的另一项支持是率先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12月24日,在接到越共中央关于建交的请求后,中共政治局经过讨论认为,应接受越共中央的请求,理由是在法国没有承认新中国之前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利多害少".毛泽东在当天的回电中,只同意先派罗贵波前往越南了解情况。1950年1月17日,在接到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正式要求后,毛泽东即电告刘少奇"应立即答复同意",并指示外交部帮助越南方面向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转达其建交声明。继中国之后,苏联与东欧国家及北朝鲜也相继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中国领导人的决定既与中苏谈判的进展有关,也是"不承认"原则的结果,即中国当时并不急于与法国建交。实际上中国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确实影响了法国的态度,是它当时没有像英国那样寻求与新中国建立关系的重要原因。中国援越抗法的一个成功之处是,它既没有将中国拖入境外战争,也没有影响中国国内的议程,因此有关的政策从未在中国决策层引起任何争论。何况刘少奇当时也解释过援越抗法与中国安全利益的关系,即如不帮助越共,敌人待在那里,中国的"困难就会更大,麻烦也就更大".与援越抗法相比较,抗美援朝的决策要复杂的多,它更突出地涉及到新中国外交的深层次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向北朝鲜提供帮助。1950年1月批准第四野战军中的朝鲜籍战士携带武器回国。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对北朝鲜的援助不断增加,包括提供军用物资、允许苏联援朝物资免税通过中国境内运往朝鲜,以及派遣人员赴朝鲜了解战场情况和加强与北朝鲜的联络等。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从7月中旬起,中国开始大规模组建东北边防军。随着朝鲜战局的变化,中国领导人在8月上旬即开始考虑参战问题。据薄一波回忆,在8月4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中国参战的设想。周恩来也认为,要取得朝鲜战争的胜利,必须加上中国的因素,"我们不能不有此远大的设想".周恩来在8月26日召开的东北边防军准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揭示了中国领导人对朝鲜战争的基本认识,即由于美国的军事介入,朝鲜战争"已经成为目前世界斗争的焦点",它既是"兄弟国家的问题",也会影响中国东北地区。他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判断是,朝鲜战争还不会扩大为第三次世界大战,但美国如得手就有可能在亚洲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后果。所以中国要有参战的准备,参战的目标则是帮助北朝鲜打赢统一战争,包括"最后将美军各个歼灭".可能是为了说服部队接受暂时搁置解放台湾计划的决定,他指出北朝鲜如取得胜利,将有利于解决台湾问题。美军在仁川登陆后朝鲜战局急转直下。
10月1日,中国领导人几乎同时接到金日成关于中国出兵的请求和斯大林类似的建议,这时他们面临的军事形势比8月设想的最糟的情况还要不利,参战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不过毛泽东还是立刻作出了出兵朝鲜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他在10月2日起草的给斯大林的电报中,突出强调了美军占领全朝鲜将给朝鲜革命造成的损失和对"整个东方"的影响,却没有提到中国自身的安全也受到了威胁,而这一点恰恰是后来中国领导人为向国内证明出兵合理性时所反复强调的。毛泽东的决定很快遭到他的同事的反对。在参与决策的人中到底有多少人对出兵持反对意见,目前仍不清楚,但他们确实促使毛泽东改变主意这一点应可证明其为数不少。根据苏联驻华大使罗申10月3日给斯大林的报告称,毛泽东请他转告斯大林,"中共中央的许多同志认为",对于出兵朝鲜"必须谨慎行事",因为一旦引起"美国与中国的公开冲突,那末我们整个的和平建设计划将被全部打乱,国内许多的人将会对我们不满(战争给人民带来的创伤尚未医治,人民需要和平)".中国出版的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证明,毛泽东对中国决策层中反对意见的解释是真实可信的。
中国决策层的分歧反映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是决策层中一部分人不赞成出兵,其理由非常明显,就是要优先考虑国内的需要。其次,即使是充满革命激情因而力主出兵朝鲜的毛泽东本人,在内心深处也存在严重的忧虑,担心如果军事失利可能会给中国带来政治、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严重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斯大林的压力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可能是10月5日发出的给毛泽东的电报中,斯大林阐述了朝鲜战争与中国的利害关系。他声称美国还没有做好发动大规模战争的准备,而且即使美国真的将战争扩大到中国也不要紧,因为那时苏联就会与中国并肩作战。他还特别指出,如果中国出兵,就会迫使美国让步,"并被迫放弃台湾",反之中国"甚至连台湾也得不到".斯大林在台湾问题上有可能不予合作的暗示肯定会给中国领导人留下印象。斯大林在10月11日会见周恩来和林彪时,发出了更严重的警告。他强调美国占领北朝鲜将对中国的安全构成长期威胁并影响东北的经济,而且如果北朝鲜陷落,北朝鲜的干部和军队有生力量将迁往中国东北。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中国将被动地陷入与美国长期的军事冲突,而且东北会长期面临战争威胁。目前公布的资料间接地证明,在北京的中国领导人在10月13日以前已经获悉斯大林的观点。毛泽东10月13日给周恩来的电报表明,他已经将中国的安全作为出兵的首要考虑。毛泽东在电报中说,"让敌人压至鸭绿江边……则对各方都不利,首先是对东北更不利,整个东北边防军将被吸住,南满电力将被控制".在同一份电报中,他指示周恩来争取用租借方式得到苏联军援,以保证中国的财政预算用于经济文化建设和一般军费,如此中国才可以放心进行长期战争,"并能保持国内大多数人的团结".同一天,毛泽东会见苏联驻华大使罗申,提出中国无法用现金购买苏联装备,故希望采用代款方式,这样既可以不动用中国1951年的预算,"也容易向民主党派讲清这一点".当毛泽东终于下决心出兵朝鲜时,他关注的重心已经从履行国际主义义务转向维护中国的安全利益,其中也包括为了未来的考虑而维护中苏同盟。与此同时,他也在尽可能地减少参战对中国恢复经济的冲击,并将其作为减少国内阻力的条件。可以设想,毛泽东最终说服他的同事支持出兵朝鲜的决策,主要是因为他证明了那样做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而且他采取的措施可以相当程度地减少参战对中国恢复经济的影响。中共中央也正是以同样理由说服民主党派的。由此可见,中国出兵朝鲜并没有根本改变新中国外交中的"内向性",只是在"内向"与"外张"之间达到了一种平衡,而且是向"内向"倾斜的平衡。
从与苏联结盟到出兵朝鲜的决策较突出地证明了"内向性"所包含的特征之一,即外交决策的形成与执行取决于国家内部的整合情况。所谓内部整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涉及执政党内部的团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以及能否凝聚更多的政治支持。其二涉及对重要的决策达成共识的程度。"内向性"的影响力恰恰表现在每当一项政策更多地表现出"内向"时,不论在高层还是在民众中,都更容易达成共识。
以往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研究几乎都集中在描述其提出的过程和论证其内容的合理性,本节拟通过探讨新中国外交的过渡性,揭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历史含义。
从战争后期为新中国制定外交政策到新中国诞生后三大决策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一个以往研究未给予重视的重要方面,即新中国外交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过渡性。在新中国外交形成的过程中,作为外交决策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有一个从革命政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领袖也有一个从革命运动的领导人到国家领导人的角色转变。这两个转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言而喻的是,从革命运动的角度考虑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和从国家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它起码包括通过外交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对外关系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两个方面的不同。
这里有必要说明,新中国外交与中国革命运动的对外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不仅是因为它的指导思想形成于革命时期,而且还在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是逐渐实现的。中共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有自己控制的地域、自己的政权和军队的非执政的政党,党的领导人有时是从政权领导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并从中积累了独特的经验,当时的一些文献突出地反映了他们认识和处理对外关系的这一特点。指出这一特点有助于理解新中国外交的过渡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内涵,因为在革命时期,中共领导人曾经以共产党领袖的身份
,同苏联和共产国际代表共同工作;以非执政党和根据地政权代表的身份,与美国的总统特使和军事人员谈判,与西方国家的政府官员接触;以民族解放运动领导人的身份与亚洲革命组织的代表交往,等等。
如前所述,1949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所确定的基本上是未来新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发展方向和基本格局,几乎未论及新中国成立后与世界上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家的关系准则。
1月政治局会议以后不久发布的有关外交工作的相当详尽的指示,涉及的主要是如何处理革命胜利阶段面临的与外交有关的各种具体问题,并不包括新中国成立后如何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中共中央第一次正式公布新中国的建交原则是在解放军渡江后不久。4月30日,毛泽东以解放军发言人的名义宣布了与外国建交的两项原则,即新中国愿意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且外国"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目前尚不清楚起草和发表这一声明的具体过程,不过从发表的时机看,它有可能是对这一时期美国方面试探与中共建立联系的一种回应和为进一步排除外国军事干涉而采取的策略,即主要还是为取得革命的胜利而提出的。当然不能因此便低估这项声明的意义,因为在9月29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外交政策的第七章重申了上述两项原则。从建交两原则提出的背景看,它们同"一边倒"的大方针当时在实践上并没有表现出矛盾之处,因为中国领导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确定新中国外交的战略和基本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建交两原则的确立同"一边倒"基本上是并行不悖的。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后3个月里,同11个国家建交,它们均为苏联阵营的国家。8个月后建交国达到17个,此后直到1955年亚非会议召开,仅增加了5个,达到22个,其中包括5个北欧、中欧国家和5个亚洲国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朝鲜战争的冲击,美国推行遏制政策的影响,以及中国自己"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方针的限制等等。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新中国不对最初的外交政策有所调整,要扩展建国第一年取得的成果肯定是有困难的,而要调整外交政策,首先就需要超越两大阵营理论的局限,并且需要深化对国家关系的认识。
中共领导人一直是用革命者的眼光看世界的,而对苏联两大阵营理论的认同更严重地框定了他们对国际政治形势的基本认识。这里重复这一观点意在说明,他们当时在给国家分类时,其标准实际上是很具革命性的。在他们的眼中,除苏联阵营的国家外,其他不是帝国主义国家,就是被帝国主义或反革命势力所掌握的国家。刘少奇在访苏期间曾就东亚地区的革命策略问题向斯大林提出报告,认为在东亚如越南、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印度等国,"城市是反革命力量的中心".其含义无须解释,重要的是这并不仅仅是刘少奇一个人的观念。根据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阐述的观点,这类国家显然不在新中国首先需要建立密切关系的国家之列,中共领导人更关心的是同那里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领导人已经具有了国家领导人的身份,但角色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观念和思考有关问题的角度也立即随之转变。在11月召开的亚澳工会会议上,刘少奇明确地将许多国家定义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并畅谈亚洲国家的革命形势和武装斗争的发展。他还宣布中国革命的胜利对于那里的"民族解放战争"既是鼓舞更是榜样,而且新中国还要承担援助那些国家革命的"繁重的责任".问题是新中国既然公开宣布,以支援许多国家的革命运动、特别是支援武装斗争为己任,它同那些国家的政府便难以发展正常的关系。
后来的援越抗法和抗美援朝决策尽管都包含着维护新中国安全的目的,但一些亚洲国家更倾向于将它们主要同新中国援助革命运动的立场和政策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对新中国产生恐惧感的一个原因。显然,革命胜利阶段制定的外交原则及其反映的世界观、革命运动与生俱来的巨大惯性等,已经成为制约新中国外交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
1951年初朝鲜战争局部化的趋势出现后,中国领导人在2月间便认为,经济建设现已成为中国的"中心任务",并提出经过22个月准备,然后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决定着手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后来的情况表明,中国领导人的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转向国内的经济建设,朝鲜战争成为其工作日程中的一个部分,而且肯定已经不是主要部分了。
1952年秋,中国领导人根据国内形势的发展,认为过渡阶段已经结束,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国内形势的推动下,外交政策的调整已经势在必行。
新中国在安全方面当时面临两个主要问题。其一是朝鲜战争,它不仅威胁着新中国的安全,使新中国必须随时提防美国扩大战争,而且严重地消耗了中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中共中央原准备1950年大规模削减军费,但朝鲜战争使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根据周恩来1952年9月向斯大林透露的数字,1950年军费占了国家预算的44%,比原计划超出14个百分点。根据周恩来在第109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1951年财政支出的50%以上用于军事,用于朝鲜战争的费用占总支出的30%以上。对于如此沉重的负担,中国领导人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不能不给予严重的关注。1952年8月,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中国经济状况和五年建设任务》作出的基本判断是,"如果朝鲜战争像现在这样继续下去,我们仍然需要并可能开始五年建设".由此可以看出朝鲜战争对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影响和压力,尽早结束这场战争当然是最佳选择。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议的签订对中国领导人是重要的鼓舞,他们相信"目前形势对我国十分有利",应"加紧国家建设".其二是周边安全环境恶化。美国在亚洲的扩张和遏制中国是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开始建立针对新中国的军事包围圈,在中国周边地区建立军事基地、增加驻军和建立军事同盟等,这对新中国构成了长期威胁。另一方面,新中国一成立便直接和间接地介入两场境外战争,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后果都是加大了对国家安全的压力。可以说朝鲜停战后,改善周边环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最迫切的任务。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从1952年开始酝酿,到1954年间基本形成了新的被称之为"和平统一战线政策"的对外政策。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争取和平为目标,尽可能地联合一切希望保持和平的国家。作为这项政策的两个重要目标——"扩大和平中立趋势"和"推广和平中立地带",首先落实到中国的周边地区。确切地说,新的对外政策在实践中首先表现为争取在中国周边地区形成安全缓冲地带。
"和平统一战线政策"给新中国外交带来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1953年夏决定签署朝鲜停战协定、1954年在日内瓦会议上坚持通过和平谈判结束印度支那战争、日内瓦会议结束后大力开展对亚洲国家的睦邻外交等等,都同这项新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有直接的联系。目前公布的历史文献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尚不足以清晰地揭示这项政策是如何形成的,不过在它形成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中国领导人的思想变化确实是明显的,而且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新的对外政策的出发点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其特点是通过在周边地区建立"集体和平"秩序和扩大"和平地区",争取在中国与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形成安全缓冲地带。实施这项政策需要与周边国家形成睦邻友好关系,那么重新评价这些国家的特性和作用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从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出,自1952年始,中国领导人一直在试图调整对两大阵营理论的认识,提出新中国的外交应该以对战争与和平的态度来划分敌友。他们虽然坚持认为世界政治是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块组成的,但不是"铁板两块",资本主义阵营中有三类国家,其中除了以美国为首的主战派以外,其他差不多都反对战争并因此被列为团结的对象,尤其是以印度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与中国"更接近一些,统一战线更强一些".
1954年毛泽东重新提出一度被放弃的"中间地带"思想,是上述认识合乎逻辑的发展。
其次,与上述转变相联系的是对国家外交的认识的深化。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看,周恩来在1952年4月30日的谈话中第一次明确了外交"是以国家和国家的关系为对象的".这一论述在当时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表明新中国外交与中国革命运动对外关系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终于被认清并揭示出来了。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共与除北朝鲜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基本上没有来往,不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中共的非执政党地位和紧张的战争环境使中共中央无暇考虑对亚洲国家的政策,是导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领导人继续从革命的角度考虑与亚洲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亚洲国家中首先与中国建交的是北朝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随后是印度和缅甸。由于它们代表了两种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国家,中国领导人从交往中得到的经验是不同的。可以肯定的是,中国领导人是从与印度等国的交往中和从这类国家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立场、态度中,逐步获取经验并确定了新中国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中国与印度的协议中首先提出,绝非偶然,它揭示了中国领导人认识国家关系问题的内在逻辑。如果说周恩来在1952年的阐述主要是对此前经验的认识和总结的话,那么,开始实施新的对外政策以后,其针对性就相当清楚了,即新中国外交这时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与"中间地带"国家的关系,而且首先是与周国亚洲国家的关系。由于以往处理的主要还是与苏联阵营中"兄弟党"领导的"兄弟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循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与处理革命运动对外关系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在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这种原则显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即使在处理"兄弟国家"间的关系方面,它也是有问题的。正是
新中国外交发展的特殊背景和需要导致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
1954年4月召开的日内瓦会议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键性实践。从新中国外交发展的角度看,有两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日内瓦会议是新中国领导人第一次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加多边国际会议,会议期间周恩来与之打交道的几乎包括了当时世界上各种类型国家的代表人物。会议通过有关印度支那停战的协议这一事实在新中国领导人看来足以证明,作为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实践性的"求同存异"原则是行得通的。
第二,当周恩来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出现在国际多边外交舞台上时,新中国的国家利益已经也必须被置于有关政策的中心位置。正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周恩来不仅坚决反对美国的干涉政策和法国维护殖民统治利益的企图,而且也不赞成苏联的僵硬态度,并说服越南放弃了关于印度支那三国是"统一的整体"、不从老挝和柬埔寨撤军等主张和在临时分界线问题上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周恩来的努力明显地展现出新中国从朝鲜战争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当它为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而力争在周边保持和平环境时,既反对和防止敌对的大国在接近中国的国家和地区部署军事力量,也绝不再被盟国拖入与美国的战争。
在日内瓦会议上的成功极大地鼓舞了中国领导人,促使他们在7月7日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结束了"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打开大门走向世界。在"必须走出去"方针的指导下,新中国首先开始全力在亚洲推行睦邻友好外交,相继提出解决与临接国家的边界问题的政策、处理与亚洲国家在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政策和不干预亚洲非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事务的政策,等等。
历史的发展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界碑,它是从革命运动外交向国家外交过渡的一次关键性转变,标志着新中国外交的最终形成。
在结束本文时有必要说明,本文的三个部分是循着历史发展的脉络,分别探讨新中国外交的革命性、内向性和过渡性,但是这绝不意味着这三个特性分别存在于本文涉及的三个不同阶段,实际上它们基本是同时存在,本文采取的方式不过是为了论述起来更方便一些。进一步说,"新中国外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上占据着重要而又相当独特的地位,它所具有的那些基本特征在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中存在了相当长一个时期。正因为如此,本文的研究也只能是初步尝试,希望能引起对有关问题的更深入广泛的争论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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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外交》是为全面展现中国外交领域的新思想新战略新实践新成就,由中央组织拍摄的6集大型政论专题片。这部专题片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外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大格局、大气魄、大手笔精心谋划、开拓进取、攻坚克难,引领中国走进世界舞台中心的恢弘历程,充分展现我大国领导人风采和当今中国“世界和平建设者、全球发展贡献者、国际秩序维护者”形象。
纪录片《大国外交》共6集,分别为,《大道之行》《众行致远》
《中流击水》《穿云破雾》《东方风来》《美美与共》。向我们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奉行“和平、稳定、发展、合作、共赢”的大国外交理念,充分体现大国领导人风采和当今中国大国形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即我们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践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紧扣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大国外交中的自信表现,这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中国最高领导人的总书记28次踏出国门,飞行里程达到57万公里,累计时长193天,出访足迹遍及五大洲的56个国家以及主要国际和区域组织。外交是内政的延续,中国要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离不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努力方向。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展示出非凡的生命力,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内政发展为外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夯实了敢于担当的底气;另一方面得益于中国几十年来的不懈努力,自新中国建立后我们提倡建立国际新秩序,努力做到“不畏浮云遮望眼”,沉着应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在“十三五”规划进入深入推进的重要阶段及中共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继续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要继续保持战略实力,积极在世界舞台构筑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中国要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深层次、宽广度发展,保持中国实力,推动中国战略。当前推动中美关系平稳过渡并力争新的合作是当务之急,此外还要运筹中美俄大三角关系,并进一步拓展与欧洲国家关系;
要摒弃被动,积极开拓。近现代中国的外交史亦侵略史,独立自主的中国要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就要体现大国气量,坚持积极进取,开展各式各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的影响力与震慑力。中国高水平筹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这两大主场外交向世界展现中国的实力与积极姿态;
要摒弃被动,积极开拓。近现代中国的外交史亦侵略史,独立自主的中国要发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就要体现大国气量,坚持积极进取,开展各式各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的影响力与震慑力。中国高水平筹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这两大主场外交向世界展现中国的实力与积极姿态;
要有大局意识、大局观念,经略周边战略环境,管控热点问题。我国周边地区形势的变化直接关乎我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周边地域广阔,国家众多,既是当前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也是诸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要想谋稳定谋共赢,就要有大局意识,掌握周边战略环境,管控热点,以自身实力与魅力促进周边稳定及共同发展;
要秉持多边主义,引领全球治理进程,特别是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包容互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经济全球化已是大势,顺势而行,利于千里。在全球治理的大环境下,建立更加公平互惠的经济全球秩序是每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国家最期盼的。公正合理的多边外交能够带来互惠与共赢,是中国一直秉持推崇并将继续推行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
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面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中国将始终站在和平稳定一边,站在公道正义一边,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致力于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必将更有成效、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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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_________(借款人名称)向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申请使用(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_________(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_________(借款人名称)与中国银行___________(分行名称)分行于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指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_________(公司名称)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有关“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_________);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银行名称) 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以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金额)的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其中用款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截止),宽限期为 _________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结束),还款期为_________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账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地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做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_________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_________%,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和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______%,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日_____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______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______天。
三、管理费费率为______%,按贷款总额于签订“国外贷款协议”后______天内由“借款人”通过“贷款人”对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中数向“借款人”收取。
五、“贷款人”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_________%,以与提供本贷款相同的货币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并以与计算利息相同的方法与利息同时向“借款人”计收。
六、“国外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协议执行费用等)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七、“借款人”应以与贷款相同的货币无条件地按期向“贷款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费用。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贷款人”则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主动借记尚未偿付金额。
第七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提出的还款时间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日期,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费用。“借款人”应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将应偿付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保证“贷款人”按时向国外贷款银行还款。
二、“借款人”应以与贷款货币相同的货币还本付息,支付费用。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政府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方式事先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答复,即视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买方信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50天通知“贷款人”。在得到“贷款人”书面同意后,从还款时间表列明的最后一期还款开始倒顺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提前还款金额应为一期还款额的完整倍数。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通知为不可撤销的。已提前还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贷。
四、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六、七条的规定偿还任何到期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费用),“贷款人”将向“借款人”计收应付未付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该利息的具体计收方法为:逾期之日起(包括这一日)至“贷款人”实际收到该笔应付款项日止(不包括这一日),“借款人”按逾期之日“贷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现汇贷款利率和适用的买方信贷利率之较高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逾期1年以上,贷款人则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向借款人收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条 保险
“借款人” 在“商务合同”生效后,应向“承保人”就该合同项下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人”贷给“借款人”全部贷款的本金。投保险别包括运输险、安装工程险和财产险。“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须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通知“承保人”将保险赔款付给“借款人”,继续用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税收
国家税收部门在“国外贷款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征收的任何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 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保证:
1.每年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
2.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的资料;
3.随时将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重大情况,决定和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4.在每年度结束后60天以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项目工程支出年度决算报告;
5.应“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6.在每次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息前60天,将与应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按第四条规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7.“借款人”对其与其它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所签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承诺:
1.“借款人”在其它任何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未曾给予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优惠于本贷款协议的偿还条件。“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及其与“贷款人”签订的所有其它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所欠“贷款人”的全部款项,在偿还方面与“借款人”所有其它债务均处于同等受偿地位;
2.“借款人”今后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任何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时,决不接受比本协议项下贷款优先偿还和损害或违背“贷款人”利益的条件和条款;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将其现存的和将来获得的任何资产和权益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
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费用及其它任何应付款项;
2.“借款人”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
3.“借款人”在其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其它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4.“借款人”在其与其它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所签的贷款或担保协议项下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
5.“贷款人”有理由判定本协议下贷款的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资格时,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措施:
(1)限期“借款人”纠正违约事件;
(2)中止用款;
(3)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第十四条 放弃
一、“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如发生争执或发生其它事件,将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它事件的影响。
二、“贷款人”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转让
一、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二、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时,则任何继承人、代理人、受让人或接管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应无条件地承担“借款人”在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协议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修改和补充,但在修改或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而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则应按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三、经“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确认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四、本转贷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应按“国外贷款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释。
第十七条 争执
一、借贷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二、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的规定办理。
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凡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协议的具体条款。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一、在下列条件具备时,本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时间以迟者为准:
1.本协议业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国外贷款协议”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分,副本分送。
四、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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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常把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分为粗分类和细分类。粗分类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主要是大类粗分,路边回收。即将生活垃圾简单的分类为办公垃圾(纸张废品比较多),餐饮垃圾(有机垃圾比较多)、居民垃圾等,由居民分类收集送至路边分类投放。专业公司从路边收集点统一收集后,集中采用机械化再次分拣。细分类以日本为代表,推崇循环经济和源头减量理念,依靠立法强制推动,制定实施了完备的垃圾分类法规体系。日本的垃圾分类从回收到最终处理几乎完全由政府负责,垃圾细分类多达几十种,而且要求全民参与,居民按标准细分,采用定时、定点和定类的方式由专业公司分类收集利用。
各国垃圾分类大多具有以下特点:(1)法制健全,管理科学。各国重视垃圾分类立法。基本上做到了对各种垃圾分类具有严格明晰的规定和指引,同时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处罚相当严格。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社会参与程度非常高。(2)设施完善,投放方便。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设施比较完备,而且布点合理,具备人性化的特点。如在日本,垃圾分类设施配备到各个小区,种类达几十种,同时严格要求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在超市等大型公共场所专门设立废弃物等回收点。(3)垃圾资源化产业成熟完备。在发达国家,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在国家政策的刺激下形成企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垃圾产业体系,有的城市甚至已实现了垃圾的零排放。(4)重视宣传教育。国外大多数国家把垃圾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从小学开始就开展全民普及教育。垃圾分类手册发放到户,各种宣传资料在公众场所随处可见。
两市基本是按照源头粗分原则分“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类。两市都在大力推广居住小区的垃圾分类,并鼓励社区和机团安装厨余垃圾机就地单独处理餐饮垃圾。目前上海有450个小区、北京有1827个居住区推行了垃圾分类。广州的垃圾分类工作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完善的市场体系,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三、今后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
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紧紧围绕建设“首善之区”的任务,抓好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以街道(社区)为中心,规范物资回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化运作、法制化监管”的管理机制,建设“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垃圾循环利用模式,在全社会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体系,力争到20xx年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80%以上,资源回收率达到30%。用2年左右在学校、社区,5年左右在全市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一是建立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机构。垃圾分类是城市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配合协作。建议市政府成立生活垃圾减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由环卫、经贸委、供销社、环保、法制、城管、教育、共青团、宣传、规划、国土、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二是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从源头抓好垃圾分类、减量,是世界各国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实现节能减排,切实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是当务之急。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行业的广泛参与,但必须由政府来主导,由强制性的法规制度保障实施,并由政府研究出台相关的奖励措施。
三是建立和规范废品回收体系。废品回收是当前最具广州特色、也是行之有效的垃圾分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必须抓好废品回收系统的规范建设。建议采用“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所在街(镇)为主,并联合城管、工商、环保、环卫、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行业整顿,建设一批规范的废品回收站(点),逐步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回收站(点),力争5年内完成回收站(点)的规划布点建设,建立起以街道社区的网格化的废品回收体系。 四是积极推进街道、社区的垃圾分类普及工作。要在现有试点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创新分类方式,推动实施垃圾分类全民行动计划,在各区(县级市)、街(镇)和社区普及垃圾分类。 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牵头协调,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及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将垃圾分类纳入城市管理目标。积极筹建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厂。加强对余泥渣土的综合利用。
有关国外的手写英文字体图片欣赏通用五
我们的生活,无时无刻不产生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不断产生的垃圾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安全。人们必须不断地提高处理垃圾的能力,才能避免与垃圾为伍的日子。
一、国外垃圾处理经验
1.日本: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垃圾生产量最少的国家,每年只有410公斤;同时,也是世界上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日本进行了20xx年的全民教育,年年讲,月月讲,还通过学校环境教育,用小学生来教育大人。一个社区新入住的居民,一般在第一天就会收到有关垃圾分类的说明和扔垃圾时间表,上面还有中、日、韩、英四种文字说明和彩色漫画图示。 从1980年开始,日本逐步建立起一套近乎苛刻的垃圾分类制度。每年12月份,日本的每一家住户都会收到一张来年的特殊“年历”:每月的日期都用黄、绿等不同的颜色来标注,每一种颜色代表哪一天可以扔哪种垃圾。比如,厨房垃圾,每周三和周五才能扔。“年历”上还配有各种垃圾的漫画,告诉人们不可回收的垃圾包括哪些,可回收的垃圾包括哪些。如果不严格照规程分类操作、按规定时间扔到指定地点的话,将面临巨额罚款。日本的垃圾分类标准严格而细致,包括资源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危险垃圾、塑料垃圾、金属垃圾和粗大垃圾等等。
日本人捡垃圾的习惯不得不说是从小就开始培养的。在幼稚园里,每个小朋友最开始学会的都是如何区分垃圾。每次午餐过后的餐盘,牛奶瓶都是由小朋友自己收拾干净。例如剩菜剩饭要与其他的垃圾分开,牛奶瓶的盖子要集中放在一个小篮子里,盖子附近的绳子或者橡皮筋要另外区分放好,更不要说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这两大类区分,从小就开始培育小朋友区分垃圾的能力。除了从小培养的捡垃圾习惯外,日本当局设立了许多关于垃圾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人的环境卫生意识。在1970年,日本就出台了首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其中日本《废弃物处理法》就对随意丢弃垃圾制定了20多种程度不一的惩罚标准。轻者,将被处以最高3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重者, 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达1000万日元(约合71万元)的罚款。
最重的惩罚主要针对“废弃物非法投放罪”,除了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外,还将被课以最高1亿日元(约合710万元)的罚款。除了《废弃物处理法》, 日本还有各种各样限制垃圾回收和分类的法律,比如《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循环利用法》、《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汽车循环利用法》。
在《家电回收法》里规定,舍弃一台中型家电(如电视机、洗衣机)需要支付3000日元(约合人民币180元)的回收费,冰箱则要支付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300元)。而且,每台家电在出售时都记录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想“神不知鬼不觉”偷偷扔掉的话,后果可不堪设想。
2.瑞典:先进的垃圾处理系统
有一个说法,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贝。换个角度说,让一件商品从被生产开始,经使用到回收,一直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也即是确保“宝贝”不至于变成“垃圾”的重要手段。
每一个来瑞典的游客,都会有一个印象,不论是人流繁忙的机场、火车站,或者偏远的乡村小道,总是特别干净。
在瑞典,在你要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之前,你必须有完善的回收处理流程和设备,并在产品的说明上详细标注如何在使用后将此产品回收——生产者负责,这也正是欧盟针对电子产品回收制订的环保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weee)的核心内容。
weee指令规定,生产企业对废旧家电有回收和再利用的义务。规定包含的电子产品范围很广,从自动售货机、冰箱、洗衣机这种大件产品到荧光灯管和mp3这样的小家电一应俱全,并要求在20xx年底前完成人均每年回收4公斤以上的目标。
瑞典早在weee规定之前就建设了完备的生产者责任回收体系,20xx年瑞典人均回收17.4公斤的电子废弃物,是欧盟规定的4倍还多。
垃圾分类回收是瑞典垃圾收集的另一大特色。瑞典每户人家都有好多个垃圾筒,对应的是不同的垃圾分类。瑞典人在垃圾分类上面认真得可爱,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生活垃圾、金属、电池、纸张、塑料这些基本分类以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废弃物的利用效率,更有很多细分小类。
譬如同样是纸,在垃圾回收的时候,平时看的报纸、打印用纸是一类,而牛奶、果汁的纸包装则是另外一类。如果把这两类纸混在一个垃圾袋里,等到扔垃圾的时候就会犯难。因为大多数生活小区的垃圾房都把这两类“纸”分成两个不同的垃圾箱,开始归类的时候不注意,到时候还必须在垃圾房里把这两样东西分拣开来。
瑞典的小区垃圾房起码有8-10个不同的箱子,每个垃圾箱上都有清楚的标识。如果有一件商品你觉得不再需要了,但是可能对其他人有用,不管是自行车还是微波炉,你都可以放到一个公用的“交流废物间”里,一个居住小区有一个这样的公用的小屋子,这样的交流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物尽其用”。
瑞典对待废弃物的另一个办法是,通过不断提高废弃物处理技术,来减少污染,提高回收效率。瑞典处理废弃物有四个层次,首先考虑回收再利用;回收再利用有困难的,尝试生物技术处理;生物技术处理不了的,焚烧处理;如果确实不适合焚烧的,再掩埋。由于在废弃物回收、生物处理、垃圾焚烧领域都科技先进,最后填埋处理的比例不高,而且逐年下降,20xx年的时候瑞典还有9.1%的垃圾需要填埋,到20xx年,这一数据降至3.0%。
3.中国台湾:垃圾不落地政策
80年代,中国台湾面临“垃圾围城”危机。1983年,台北多次因为垃圾沼气自燃引发大火,垃圾山多次“坍方”,来年只好新辟福德坑垃圾掩埋场,但这不能一劳永逸,因为福德坑寿命只有20xx年。 20xx年台北市改为垃圾费“随袋征收”,配合垃圾分类、垃圾不落地政策以及严惩制度。台北市民都很清楚,家户垃圾丢路边垃圾桶要罚6000元台币。
20xx年起,中国台湾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来年全台垃圾回收率已达38.70%,超越美、英等先进国家和地区。
居民必须在家里对垃圾进行粗分类:
(1)家庭生活垃圾三分类;分为一般垃圾、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回收垃圾包括塑料瓶子,各种玻璃罐子,纸质饮料盒子、铝铁和泡沫塑料,厨余垃圾包括生垃圾、熟垃圾。以台北为例,台北实施“垃圾不落地”及“资源回收计划”,小区内不设垃圾桶、垃圾箱、密闭式清洁站等生活垃圾暂存和中转设施,居民必须在家里对垃圾进行粗分类,不分类则拒收或处罚。
(2)收运时间和方式:每天分别在晚上5:15和7:00将垃圾直接交给垃圾车收运。一到时间点,附近的居民拎着专用垃圾袋,走到停车收运点,三辆垃圾车伴着音乐声,接踵而至,厨余垃圾车分为熟厨余垃圾车和生厨余垃圾车,还有一般垃圾运输车。记者估算了一下,前后仅仅花了3分钟时间,就完成投放和收集。
(3)垃圾分类处臵:在八里区环卫队,可回收资源、厨余垃圾都送到此处,分门别类堆放,比如电池类、旧家电、塑料瓶类等等。而一般垃圾则被直接送到焚化场。除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直接收运处理外,新北市有物业的小区通常采取由物业公司或其签约委托的专业公司负责收集居民的分类垃圾,再将一般垃圾交与焚烧厂处理,而可回收部分产生的盈利用于日常开支。
垃圾分类奖罚措施:
一般垃圾不用专用袋,要罚3000新台币。台北和新北两市垃圾分类处理费“随袋征收”。台北垃圾专用塑料袋分为4个规格,5公升售价2.5新台币;最大的120公升,售价60新台币。1公升装分类袋售价0.42新台币,一般10只一包装,在超市都可以买到。据实际使用情况看,3公升装分类袋一般居民家庭可以用两天,14公升的可以用一周。
未使用专用袋,要罚款1200至6000新台币。一般垃圾必须用上述指定的垃圾袋进行装袋,如果市民用非专用袋装一般垃圾,被查实将被处以3000新台币(1人民币元=4.7558新台币)罚款。伪造专用垃圾袋,将被罚款3万至10万新台币,举报市民可以获得两成罚款的奖金。
除了政令宣传,中国台湾还有许多宗教团体和民间单位推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例如废食用油做肥皂、二手衣、二手家具工厂等等,这也符合中国台湾人惜福爱物精神;学校纳入环保教育,教导学生回收纸类、瓶罐等;便利商店也加入收废电池。垃圾分类在中国台湾已经成为全民习惯。
二、杭州垃圾分类知识 上世纪80年代,杭州产生了生活垃圾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人工合成的工业废物,大量混杂到普通垃圾中,使有机垃圾难以自然降解、自然消亡,垃圾围城、白色污染等垃圾问题随之产生。
蓝色:可回收垃圾。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等。
绿色:厨房垃圾。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
弃食用油等。
红色:有害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主要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旧小家电、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橘黄色: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房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星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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