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大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20:3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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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挑战和困难时,总结自己的应对方式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完美的总结应该在表达上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让读者能够深入理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总结写作技巧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普陀区教育局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用途公开,采购内容、数量公开,价格、质量公开,同时做到“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二、把握环节,注重询价。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询价、签订合同等环节。
三、优质服务,维修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严格规程,规范操作。
学校在每年下半年根据资金来源及资产管理中心要求,由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预算项目,包括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资金来源、采购时间等,报校长室审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由校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报结算中心会计,编入下一年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的项目由校长授权总务部门进行操作。
其他实际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选择相应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方能入账入库。财产保管员待发票、项目验收单、购货合同等资料齐全后入库;财务室待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审批后的发票等资料齐全后付款入账。
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金额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的采购文件由采购部门按要求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谈价记录、校装备采购工作会议决议、唯一性说明、设备采购申请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内容。
由于需要采购的设备个性化较强或不在政府目录中等原因,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对需采购的设备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邀标,形成3名(含3名)以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购情况说明;采购完成后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入库入账,并将相关采购资料报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每学期结束时,教职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范学校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各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按本办法办理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和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品种和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目录,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四条 设立县教体局采购办(设在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其中,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由采购办会同电教馆负责办理,其他办公类用品由采购办负责办理。
第五条 根据局办公会议要求,批量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实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每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分别报局会计中心和电教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一般类办公用品报局采购办审核汇总,教学仪器设备报电教馆审核汇总后会同局采购办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大额办公用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县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其他采购方式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购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评标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购单位可派代表参与采购工作,采购办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县教体局采购办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进行详实的记录备案。同时,应当将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教体局采购办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报教体局采购办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以转包方式履行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结束后,由教体局采购办、电教馆、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在合同所附《验收结算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供应商、采购单位或教体局采购办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直接通知供应商,也可以通过教体局采购办通知供应商在限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超过限定时间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作退货处理。验收结果与采购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教体局采购办协商后,可减价接受。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单位凭项目审批表、《验收结算单》、发票到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审批后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汇入采购部门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时,必须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货物发票等,经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四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六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发〔20xx〕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八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
4、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务、修建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5、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6、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7、单位领导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8、财务科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并执行付款结算。
9、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10、本制度从20xx年十二月起执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合理采购,杜绝浪费,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学校物资和办公用品实行“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借用)——维修”一条龙制度。
1、各科教师凡要采购教学用品、教学设备等,均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后,并及时补填物品采购申请表。
2、各班主任一般应在开学初制定采购计划,报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凡请购学校办公用品者,均应由学校校长审批。
1、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总务处按计划统一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已购买时,须经校长批准,由总务处验收入库。
2、采购员必须凭领导审批的物品采购申请表采购,特殊情况,如:教学仪器设备可选派内行的同志协助采购,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采购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采购用品的质量,采购的用品必须交总务人员验收、登记、保管。
4、采购员不得将未进库的物品交请购者使用。
保管员必须严格审核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与采购的物品是否相符,然后验收签名,并登记造册。
采购员向出纳报销时,发票应有采购员的经办签名,保管员的验收签名及学校领导的签批,同时要把物品采购申请表一齐上缴,出纳员方可给予报销。
1、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员登记入帐后再领用。所购物品要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凡属易耗物品,以不浪费为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者经总务处批准向保管室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凡属耐用性物品,都应填借条或借用物品登记表,期限一到应及时归还。
1、校内教职工或科室借用,由校长审批出借。
2、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须经学校领导审批,保管室方可出借。
3、若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每学期结束时,教职工向保管室借用的东西应全部归还,否则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1、各科室、年段(班级)应在期初和期末按时把财产损坏情况书面报送总务处(或保管员),以便及早统一安排维修。
2、学校财产的大宗维修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安排维修的,维修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除外)。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系,规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当年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凡单项或批量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采购人按本办法组织分散采购。
第三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五条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有关具体委托事宜。
第六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七条分散采购方式: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以上(三)(四)(五)(六)为非招标方式,适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分散采购一般程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二)邀请招标。
1.发布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采购文件。
2.接收投标。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应将中标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进行公告。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1.成立谈判(询价、磋商)小组。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询价、磋商)文件。谈判(询价、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竞争性磋商一般采用综合评审法。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黄山市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其中采用发布公告方式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应不少于10日,其中磋商文件发售(放)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谈判(询价、磋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调整谈判文件,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询价采用一次性报价。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独立评审。
5.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按照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因项目特殊省综合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评委。国家、省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安徽省综合专家库对外开放,各采购人可以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条采购人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一月分散采购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用方式、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及时上传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项目验收单。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项目中需要由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二、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上海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五、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五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
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襄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襄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襄城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襄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九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襄城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襄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襄城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襄城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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