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范文(优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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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我们求知的殿堂,培育了我们的知识和品德。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对所要总结的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和整理。总结是一种能够帮助我们提升自己并改进的有效途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接下来是一些写作总结的范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一
供应链金融大致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分析,广义的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资源的整合,由供应链中特定的金融组织为其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狭义的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为上、下游提供的信贷产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等特定的金融机构以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为背景,以企业经营的贸易行为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并根据核心企业与相关贸对象的信用水平,为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以及产品销售环节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信用增级、担保、融资、风险规避、结算等金融产品与服务。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二
首先,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伊始要对核心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挑选效益好、行业前景好且规模大,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时对供应链金融内的其他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筛选。其次,鼓励核心企业对其上下游的'交易企业设置奖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商业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行业地位约束融资企业,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最后,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的排他性优惠措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实施信用捆绑技术,降低商业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
3.2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构建科学的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可以有效对供应链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与防范,发现风险发生的源头,提前对风险源进行处理,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供应链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科学的风险分析机制能够发挥供应链金融风险信号的检测诊断功能,通过发现供应链金融中的异常信号,应用当代科学的风险诊断技术对其进行分析与判断,对风险的大小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办法是将其采集的信号传输给供应链金融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各项风险指标与风险预警的判断模型对风险的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判断;其次,完善风险预警后相应措施。通过供应链金融预警信号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小。
3.3加强供应链金融现金流风险管理。
供应链金融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以贸易项下利润的实现与结算的控制去引导现金回流至银行的通道,进而保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还款来源。因此信贷资金的专款专用体现了现金流的有效管理,也是保障融资企业还款来源的核心技术之一。首先,流量管理。商业银行对现金的流量管理具体地体现为授信额度与规模。因此,商业银行要重点考察现金流量与授信企业的经营规模与支持性资产的匹配状况,以及供应链网络内各主体的经营能力;其次,流向管理。商业银行要在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环节通过对回流资金的时间、额度与路径的控制,实现对现金流向的控制;最后,循环周期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要在综合行业结算方式、平均销售周期的基础上,计算出一个完成的资金循环时间,从而保证授信企业在供应链内完成资金流与物流的循环。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三
请欣赏:《加强会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们上了极其深刻的一课,促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思考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商业银行内部而言,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较多地注重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会计管理又是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会计的核算职能,而忽视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尤其不重视对会计本身的管理,因而也就兹生出许多风险。各种风险的累积自然会引发金融危机,当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本文仅就会计管理与金融风险等请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忽视会计管理的后果。
会计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对会计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会计凭证、会计过程、会计质量、会计监控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过去,我们把会计管理较多地理解为是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而不太注重对后面若干问题的研究。基于这样的认识与理解,在商业银行内部,自上而下,对会计管理一是认识上有偏差,二是会计管理的意识比较淡薄,会计管理的氛围没有形成,因而,也就不可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管理,必然产生和加剧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会计权限不明。
在商业银行内部,我们虽然制定了会计岗位的有关职责,但是在许多基层行处,对各个会计岗位的权限和不同权限的职责,并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要求,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进行认真地梳理和研究,没有对同一岗位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权限及其职责加以界定和明确,这就会出现一人多岗、临时代岗以及重岗等现象。尤其在一些规模较小的办事处和分理处,这种现象较为普遍,还常常被人手少而“合法化”,这就给商业银行内部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或窃取重要空白凭证,或偷盖业务公章,或内外勾结诈骗资金,或偷盗客户资金--,诸如此类的现象很多,有时还很难发现,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内部案件(领取、挪用、诈骗资金),都与此有关。
(二)帐外有帐,大搞违规经营。
商业银行素以“三铁”著称,然而,由于缺乏严格的会计管理,很多基层行处都在大帐之外设小帐,搞几套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违规经营,使得违规经营“合法化”是帐外放贷,如前几年,有些基层行绕规模放贷以逃避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监控。据不完全统计,现在的不良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绕规模贷款即帐外放贷。二是帐外吸存,或开出存单不入帐,或以代企业融资而高息吸存,赚了钱通过各种方式分掉,亏了钱就是银行的损失,然而再以这些资金高息放贷出去,或用以非法经营(如炒股票、炒房地产等)。三是存单假挂失,从而从大帐内取出存款,或将系统内借入的资金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的资金不按规定入帐,或高息放贷,或以权谋私(挪用资金私下借给熟人)。这些所为,都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事情败露,放出去的资金就收不回来。
(三)会计资料严重失实。
商业银行由于缺乏系统、完整、科学的内部会计管理体制和可操作的会计管理规程,会计管理或是不管,或是乱管,或是管理不到位。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变的现阶段,金钱拜物教的误导,加上各种利益的驱动,因而就会出现许多非正常行为。因此,商业银行的会计过程在缺乏监控的情况下,搞假发票,做假帐,编假会计报表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人已见怪不怪,假作真时真也假,其直接后果就是会计报表资料的严重失实,这对于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场灾难。会计报表资料的严重失实,使得商业银行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授信和监控就会流于形式,防范风险自然是一句空话。
(四)会计业务违规失范。
会计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或目的,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其会计行为必须规范,符合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这方面比较薄弱,会计中的违规失范现象较为普遍。一是会计工作中的静态违规,即会计业务操作中某些行为失范,如:会计凭证填写要素缺项、会计凭证和单据不签名不盖章;会计凭证未经双人复核、未实行双折角验印;在熟人面前不按章办事,有时碍于面子而网开一面,默认空头支票、不按要求承兑商业汇票、或省略必要的步骤、或以后补课。如:兑付异地系统外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是先付款、划转资金后再电话查询核实。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是在熟人引荐的前提下发生的,兑付后不放心再核实的,然而,风险已经生成。
二、加强会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会计管理的理论研究。
以期以来,理论界一直冷落着会计管理的'理论研究,笔者曾翻阅了最近几年来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杂志,几乎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理论文章;也到有关高等院校了解过,在财会、金融等专业中,几乎也没有开设会计管理这方面的课程;出版社近几年也没有出版过这方面的书。有些人常常把管理会计当作会计管理,令人啼笑皆非。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理论界应有所重视,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对此进行研究。同时建议有关高校尽快开设会计管理方面的相关课程,或举办有关的学术讲座,介绍这方面的有关知识。当然,这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由不成熟到成熟,但重要的是要我们认真地去做。
(二)出台有关规定。
国家财政部在《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积极组织会计、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到银行、工商企业调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即会计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出台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提出加强会计管理的具体措施。此外,人民银行总行制度司,应联合各商业银行总行财会部的有关专家,针对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进行专项调查研究,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就银行的会计管理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将会计管理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考核性。
(三)加强会计管理意识。
才能在关键时刻动真格的。领导重视会计部门自然就会把会计管理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事来做。
(四)严格会计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来源: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四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限制金融风险敞口。金融风险敞口限制能使金融风险暴露限定在某一规范水平,减小因风险发生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以实现分散金融风险达到稳定的目的。该限制能减少结算头寸时的挤兑效应,此方法已经应用到了银行业。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交叉日益明显,大额的金融资产也能够在互联网金融机构间流通转移。这种限制方法也适用到了互联网金融机构。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杠杆率。杠杆率能从侧面反映出其还款能力。杠杆率越高则表明一定的资本金所承受的风险暴露越大,即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补充资本金或减小风险暴露以使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规模相匹配,能够对系统性风险起到预防作用,亦能减轻系统性崩溃的扩散造成的后果,从而促进互联额金融机构的目标额得到稳步实现。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五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2p特别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六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含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咱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认识网络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以及特色,对于于健全以及完美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及管理机制,施展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良性增进作用是10分必要的。
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致使的技术风险以及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致使的业务风险。
(一)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节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以及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以及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首要的技术风险。这类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损坏等不肯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袭击,和计算机病毒损坏等因素。依据对于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于金融业酿成的损失最大。网上*客的袭击流动能量正以每一年一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应用网上的任何漏洞以及缺点非法进入主机、盗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分散与传染,传布速度是单机的几10倍,1旦某个程序被沾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沾染,损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致使整个网络的瘫痪,是1种系统性风险。
(二)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展开必需选择1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持。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类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致使的信息传输中止或者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于后进、网络过时的状态,致使巨大的技术以及商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致使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本钱上升,但对于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体的市场,乃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二.业务风险。
(一)信誉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整实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拥有虚拟性的特色,即网络金融业务以及服务机构都拥有显着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利用可以实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1网络银行就是1个典型的网络银行。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应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1切业务流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形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以及建筑的首要性大大降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络,这使对于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誉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于称,从而增大了信誉风险。对于我国而言,网络金融中的信誉风险不但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誉体系的不完美而致使的背约可能性。因而,在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信誉风险不但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轨制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的社会信誉状态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于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用观望态度的1个首要缘由。
(二)活动性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知足客户兑现电子货泉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泉的发行范围以及余额有关。发行的范围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泉或者清理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由于目前的电子货泉是发行者以既有货泉(现行纸币等信誉货泉)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条件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1种独立的货泉。交易者收取电子货泉后,并未终究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泉的机构收取实际货泉,相应地,电子货泉发行者就需要知足这类活动性请求。当发行者实际货泉贮备不足时,就会引起活动性危机。活动性风险也可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因素引发。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讯产生故障,或者病毒损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动,降低货泉的活动性。
(三)支付以及结算风险。因为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流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可能吸引至关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因而,网络金融有三a金融(即能在任什么时候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称。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者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1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络金融业务环境拥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并致使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1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会影响全国甚至全世界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以及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二0世纪八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经产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1夜就构成二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经产生相似情况。
(四)法律风险。这是针对于目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对于后进以及隐约而致使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表露轨制等,缺乏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良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至关缺少,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人、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还没有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而,应用网络提供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就会见临在有关权力与义务等方面的至关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堕入不应有的纠纷当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于着关于交易行动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肯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乃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对于网络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变化的影响,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等,在网络金融中一样存在。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各种业务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没有本色区分,但因为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患上网络金融在持续、融会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以及表现情势。首先,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撑系统的安全风险成为网络金融最为基础性的风险,亦即它不但瓜葛到网络运行的安全问题,还关乎其它风险,如信誉风险、活动风险、结算风险的状态;其次,网络金融拥有传统金融所没有或者远不首要的特殊风险情势,如技术选择风险;第3,因为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以及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合使传统金融风险在产生程度以及作用规模上发生放大效应,如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际金融风险产生的骤然性、传染性都增强了,危害也更大。因而,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及节制也就拥有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腕以及方式。
一.鼎力发展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
目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大部份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于后进,因而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以及技术选择风险。因而,应鼎力发展我国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症结技术水平,在硬件装备方面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高症结装备的安全防御能力。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后进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请求,因而应鼎力开发网络加密技术,开发并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这是防范以及减少安全风险以及技术选择风险,提高网络安全机能的根本性措施。
二.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
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以及规章轨制建设上防范以及解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要弄好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并树立专职管理以及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法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于现有的计算机安全轨制进行全面清算,树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以及防范轨制;完美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一)法律轨制建设。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制订关于网上证券交易、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还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请求。应鉴戒外国经验,在网络金融发展的早期及时制订以及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如在电子交易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制止应用计算机犯法等方面抓紧立法,修改《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合适网络金融发展的部份。虽然这可能会在必定程度上按捺网络金融发展中的金融立异,但为网络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是必要以及值患上的。否则,在有关法律规范长时间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网络金融合蕴蓄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增大调剂的本钱。
(二)社会信誉轨制建设。完美的社会信誉轨制是减少金融风险,增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轨制保障。没有完美的社会信誉体系,人们就会减少经济行动的肯定性预期,网络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会使这类不肯定性预期患上到强化,无益于网络金融的正常发展,也会增大法律调理的障碍以及本钱。网络银行业务在美国患上以较快发展的1个主要缘由就是美国拥有完美的社会信誉机制。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占贸易总额的0.二五%~0.五%,而我国却在五%以上。个人信誉体系在我国也基本属于空白。因而,应在我国鼎力培养社会的信誉意识,树立客观公正的企业、个人信誉评估体系以及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使“诚信”成为我国社会的道德基础,以减小信誉风险。
(三)金融轨制建设。为有效节制活动性风险,应该有效节制电子货泉的发行数量,对于电子货泉的发行主体以及电子货泉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在肯定电子货泉发行者时,应该首先斟酌电子货泉发行机构的信誉等级,并依据其信誉等级抉择获取电子货泉发行资历、发行电子货泉的数量、种类以及业务规模。电子货泉发行机构的信誉等级应该每一年进行考查,考查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经发行电子货泉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筹备金以及存款保险等内容。另外,要对于发行电子货泉的机构,尤其是发行电子货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其发行的电子货泉余额请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范围的筹备金,以实现活动性管理的目标。如果能够将电子货泉以及传统货泉区别开来,分别制订各自的筹备金率,会更有益于活动性风险的节制。
四.树立发展网络金融的整体计划以及统1的技术标准。
我国的金融电子化是在没有统1计划以及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应鉴戒发达国家的做法,依照系统工程的理论以及法子,依据管理信息系统原理,在整体计划指点下,按必定的标准以及规范,分阶段逐渐开发建设网络金融系统。这既有益于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益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及防范。目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计划不统1、商业银行技术标准不统1、技术规范不统1、商业银行之间使用的安全协定各不相同的问题。应制订金融业统1的技术标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成立为此奠定了基础。确立统1的发展计划以及技术标准,才有益于统1监管,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调和性,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益于其它风险的监测。
网络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交易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网络经济的发展使患上各国之间的市场屏障大大减少。各国网络金融业务以及客户的互相渗透以及交叉,巨额国际投契资本的活动,使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干性日趋增强。因而,1个国家单独进行金融风险的节制将会事倍功半,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节制的国际性调和日趋首要。为有效节制以及化解金融风险,要树立与国际体系中其它金融轨制相适应的规则体系以及市场标准,并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以免金融危机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七
东南亚金融危机首先表现为从泰国开始的各国资本的大量外流、本币的贬值和股市的狂泻,接着就是生产破坏、失业增加和经济的倒退。究其来龙去脉,这次危机的爆发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因素:1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2东南亚各国在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外汇政策上的失误;3经济结构和金融体系的缺陷。其中,金融体系的缺陷是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危机的展开,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的`金融部门的缺陷表现得特别明显。尽管透明度的缺乏使人们不能马上认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总起来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金融法规不全,金融机构在认识和应付风险方面缺乏经验,缺乏商业意识,内部管理松散。所有这些缺陷都会导致不谨慎的贷款,包括与腐败和个人关系相联系的贷款。在1996―,随着经济减速,金融政策偏紧,国内房地产和股票市场降温,货币贬值,这使得仍有外汇负债的人叫苦不迭,所有上述这些不利的变化都使得金融机构的脆弱和资产质量的不佳完全暴露了出来,威胁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清偿力的不良贷款的规模也最终显现。
在韩国,金融部门大量困难的累积是金融部门和金融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公司联合企业主要依赖债务而不是股票融资,大部分的企业债务不是由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就是由金融机构担保。在经济和财务上陷入困境的公司由不明智的延期信贷所维持,这通常是应政府的命令而进行的。银行体系的脆弱不仅因为大公司联合企业的依赖,也是因为政府的指令性贷款(政府要求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政治性贷款,以及其它制度和机构方面的因素。
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因此,银行体系的健全与否也就直接决定着整个金融体系的状况。健全银行体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银行的内部管理。
防止银行经营不善的第一道防线是有效的管理。绝大多数银行的破产都可以归结于管理上的问题,即允许银行接受低质量的资产,冒不恰当的风险,并且没有查出和解决银行在资产质量和风险上存在的问题。银行管理的数量规则虽然重要,但不能自动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银行管理层需要坚强有力,需要充分的培训和经验,健全的管理将保证内部信息畅通,控制体系完善。
为保证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落实,防止特殊的利益集体对决策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极其重要。银行董事会需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程序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其高效地履行其职责。
(二)提高银行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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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八
古诗有云: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扬州的魅力,不仅在月色,这里有亭台楼阁的迷人浅影,还有瘦西湖的旖旎风光,到处浸染着美不胜收的烟花翠柳。乘着五月的徐徐微风,伴着初夏的淡淡花香,黑龙江省大企业处举办了这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高级研修班,七台河国税局一行五人来到这令人魂牵梦绕的扬州城,开始了为期十天的培训学习,在这里我们收获了知识,收获了成长,收获了美景,还有那沉甸甸的学习感受。
此次培训中,学校结合此次培训让学员系统掌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目的,为我们国税干部安排了大企业税收风险识别与控制、重组业务税收风险识别与分析等课程,学院老师们渊博的知识、宽广的视野、严谨的思维、清新灵活的方式、幽默风趣的课堂氛围,无不令我们深深折服,受益匪浅。通过这种灵活的学习方式让我们也懂得真正的学习不是照本宣科后的轻松,不是亲身体验后的惬意,而是思考和感悟,是观念的更新、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工作方式的调整、困惑的解决,是素质的提升。
随着黑龙江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地位,而税收工作职能及模式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作为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国税干部,加强学习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税收征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税务人员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从各个方面提升自己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此次培训就给我们从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国税干部一个宝贵的提升机会。培训方式采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等教学方法,培训内容与税收实际工作联系紧密。使我们认识到工作中原有的不足,税收知识在我们的思维中还是单条块,不能够让它融会贯通,运筹帷幄,光学税收业务是不行的,还要全面学习其他相关法律和财税文件方面的知识,要多向前辈学习,在工作中多积累、多、多动脑。居安思危意识是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保障,只有不断地发现,不断地改进,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进步,更好的服务于大企业纳税人。
学习是国税机关永恒的课题,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一个善于学习的单位,也必将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单位。国税机关作为党政机关的重要部门,只有建设成为与时俱进的学习型部门,才能更好地为国聚财、执法为民,实现国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学习型国税机关的创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国税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国税干部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国税干部职工个人全面发展,既推动着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又使干部职工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磨砺意志、增长才干。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将其作为推动国税事业发展的主体和原动力,实现干部职工全面发展和国税事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是国税机关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税事业新的历史性飞跃的最佳途径就是持续学习、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国税干部职工创造潜能,为实现国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重归久违的校园学习生活,我们收获不只有尽收眼底的美景,还有弥足珍贵的业务知识,这是一个一切在不断生长的初夏,也是一段让人收获知识收获快乐的时光,虽然有着满满的不舍,但作为一名国税干部终将要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将学到的业务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想来。我想:对扬州最好的回馈是内心牢记这令人流连忘返的景色,对国税事业最好的回馈是继续在工作中发光发热,贡献自己的一份最坚实的力量!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月10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
对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特别是对于电子金融机构来说,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虚拟电子环境是尤为重要。如果电子金融不能有效的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及时便利的电子环境,必然会出现一定的负面公众舆论,产生负面影响。电子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电子金融机构自身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与电子金融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目前对于电子金融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的不同,以及对责任划分存在管辖权限的模糊性,使得跨国界的交易,会出现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金融的运作依附于计算机,因此任何计算机的软件和硬件故障都会给电子金融带来风险。此外由于电子金融的交易数据储存在计算机内,黑客,和窃取银行业、客户数据的网络犯罪也就悄然滋生。这些为电子金融增加了风险。同时网络诈骗也成为危害电子金融安全的一大症结。另外计算机病毒也会造成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损失,危害到电子金融的安全。此外对于一些外部的技术支持的选用会造成电子金融核心技术外露,给电子金融带来风险。
二、电子金融宏观风险。
电子金融的出现给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其独立性带来了威胁,同时也削弱了中央银行的控制力,其存在的基础也受到动摇。电子货币的出现促使很多金融机构加入电子货币发行的行列,这对央行的铸币税收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得央行依靠垄断钱币发行的收入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央行的对立性和控制力。此外电子金融的出现也在不断改变货币供应量的定义,使货币的供给和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电子金融的产生减少了人们因交易动机产生的交易成本,货币的需求量下降。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不难看出,电子金融特别是电子货币给货币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子金融不仅削弱中央银行的地位,还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
对于电子金融风险的防范首先要从技术下手,要做好计算机的软硬件风险控制,购买正版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做好软硬件的维护确保运作的正常化。保证计算机房的安全运行,设置网络防火墙,对进出企业的网络进行控制和检查,做好数据信息的管理,严格控制数据库的访问、修改权限。实行严格的用户加密机制和数据保密措施。建立董事会、监事会、风险评估委员会等必要的咨询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程序建立的民主性、科学性。此外要综合考量用户需求,可以采取网络问卷调查或售后服务等形式根据用户需要设置服务品种,建立有效的`用户评价体系,赋予客户电子金融服务机制的监督权,要建立文件的经营作风和良好的客户应急处理机制,解决客服的问题,提高电子金融的信誉,此外要明确责任范围,有效的避免法律风险。要明确金融机构的产权,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稽查审计机制,保证内部稽查审计部门的独立权威性,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定期的电子金融检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账目审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降低电子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电子金融的产生是金融界革命性的变革,电子金融实现了金融商务的电子化,开辟了新的自助服务项目,使金融业务重获新生。它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格局,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捷、高度的购物渠道,极大的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在电子金融的光芒背后,不可忽略的是电子金融这种新生事物,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各种风险,还具备与高科技融合产生的新型风险。要切实做好电子金融风险发生机理的分析,针对机理分析提出科学有效的策略,有效的突出电子金融的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一
经常在课堂上学习有关“金融风险”的概念,让我领略到了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衍生功能之强大,风险之隐蔽,可控之困难,结合自已所学习的知识,谈几点体会。
金融的管理就是风险的管理,它包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在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损失的发生与否同操作风险和管控密切相关,只要操作无风险,既使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能控制到最小。所以做为基层支行的业务经理,直接面临具体的业务操作,直接把控着所在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身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了防范操作风险,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一、加强培训,要求业务人员的素质过硬。
核心系统上线后,综合柜员推行,系统放开核准柜员的权限,会产生业务人员权限过大的现象,如果员工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很容易出现差错;尤其是核准柜员,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权限与业务经理相当,所以也应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对其素质与责任心提出要求,以更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风险防控,要从新入行的员工抓起。
新入行的'员工因为刚步入社会,风险意识不足,再加上我行的业务产品众多,使他们学习的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仅停留在会操作的层面,如果对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业务规定以及风险点不主动了解,形成一种不良的操作习惯,则给风险的发生带来可乘之机,后果不堪设想;换个角度,既使这些新员工不会一直从事业务操作,工作伊始的风险意识培养,能够让其深知应该去营销什么客户,营销客户应该注重什么,以便在与其它部门的配合上会更加顺畅,也会让我行受益长远。
四、不断完善操作系统,改进适合新系统的操作管理办法。
外部监管力度的加大,更加表明坚持制度的重要性;客户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我行原有的规章制度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我行出于发展及收益最大化的考虑,为占领市场,各条线产品层出不穷,一线员工学习操作方法及营销压力不断加大。所以,为达到最佳的防范风险效果,操作办法应该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做到简便易行;另外,将各项制度要求如外汇管理、收费标准等需要耗费员工精力去判别的业务镶嵌到系统中,用系统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解放员工,同时降低风险与纠纷发生的几率。
五、提高业务经理素质,敏锐洞察各类业务的风险隐患。
首先,增加业务积累,根据以往案例的经验教训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开户环节、办理支付的环节、银企对账环节、电子产品出售环节等,为更好地达到这一效果,可以通过建立沟通平台的方式,加强业务经理之间的业务交流,对各机构出现的特殊案例进行分析。其次,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对规章制度认真领会,抓住要点,在业务指导中多从风险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刻板教条地执行制度,唯制度是从。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二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化科技也在不断的进行着,而互联网与金融行业也在进行着良好的磨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的流动,融通,随着我国在这一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创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目前呈现着良好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的起步过晚,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专业的经济人士应该重视起来。本文陈述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在此之上提出了针对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建设思路,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建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远,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合作的不断深入,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良性的状态,但是新型产品,肯定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识之士应该不断深化认识,不断对其进行深化改革,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三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尤其是其代表模式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快速发展,其也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不仅对社会产生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还使得金融的监管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先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入手,着重对p2p行业进行探讨,并对p2p行业老牌公司红岭创投的业务构成、发展趋势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对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运营及风险应对有所帮助。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国内互联网金融从以前的由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简单的所需业务操作,到20至互联网金融代表模式第三方支付异军突起,再從20至今互联网与金融在更深层次方面的紧密联系与合作。
短短十几年互联网金融从最简单容易的相关业务操作,不断突破,不断创新,现在主要以p2p行业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方式发展。
1.p2p行业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许多互联网商业巨头又纷纷把焦点放在了p2p行业上。
该行业主要是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网络平台,以解决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而平台则在交易双方达成协议时,从中收取手续费。
虽然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早在20就已经设立,但在其后p2p行业发展得十分缓慢,后国内创办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仅仅只有10家。
不过随后在年p2p行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相比较前一年增加了600家。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开始发展以来,至总体交易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增长速率虽然放缓,但是仍以一倍的速度进行增长,使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
2.p2p行业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的相关问题也一一的显示出来。
从最初的国内无人监管行业发展,进入行业门槛低以及没有相关法律准则约束,到现在国家不断加强相关公司的监管,健全相关的制度。
同时中小平台纷纷遭遇投资人的挤兑最终导致破产,问题事件屡次发生,有关平台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从开始,存在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公司数量开始暴增,更是增长至896家,说明整个行业正处于不小的风险之中。
以p2p行业等为代表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迅速崛起的阶段。
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其所包含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不可估量,且其特有的优势:成本较低、方便、快捷更是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上的不足。
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快速发展而来的财务风险也同样让人不容忽视。
二、红岭创投公司的基本介绍与财务风险。
1.红岭创投公司的基本介绍。
20成立的红岭创投公司,当仁不让的成为了p2p行业的老牌公司。
因此红岭创投公司在某些方面也间接地反映了整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一些现象与问题。
红岭创投公司主要利用线上线下相互合作的方式,为资金的需求者和提供者搭建一个平台,提供所需网络信息匹配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最初的缓慢发展,到当年成交量达到19.53亿元,公司迎来了爆炸式增长,即将突破1000亿大关,让人为之眼前一亮。
2.红岭创投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
当然,作为p2p行业“元老”的红岭创投公司在行业内占有一席之地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财务风险问题。
(1)资本风险。
“本金垫付”是指对资金的提供者的资金提供一定的保证,坏账一旦发生,由红岭创投公司或者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先进行赔付,从而将债权实现转移。
但其作为红岭创投公司的一大特色却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
20红岭创投公司主页刊登的一纸公告披露了其发放给4家纸张贸易商的“一亿”借款面对着极大的坏账风险。
热衷于大额借款,却无力承担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相应的投资人的赔偿,以及集中借款程度高,都显示着红岭创投公司面对着很大的资本风险。
(2)资产质量风险。
造成红岭创投公司陷入“亿元坏账**”的原因是作为资金需求者的4家纸张贸易公司涉嫌与相关的仓库物流联手进行诈骗,这反映了红岭创投公司没有做好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求者的相关调查审核工作,使其存在着一定的资产质量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红岭创投公司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模式与银行十分相近,更偏向于大单模式,因此其风险较高。
一旦大规模出现坏账风险,公司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准备金而导致预期提现或提现困难等状况,引起资金提供者大规模撤资,从而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最终倒闭。
从红岭创投公司不断提高准备金来预防这种风险的发生,可以说明公司濒临着不小的流动性风险。
(4)盈利性风险。
周世平作为红岭创投公司的董事长曾经提及:“红岭创投公司内部的管理费用空间不大,收取资金需求者的年化收益率从最高的24%到最低的15%,再将其中的12%给予资金的提供者,最后再扣除2%的坏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平台最终获得的利润非常小”。
可以说,已经成立七年之久的p2p网络借贷公司“元老”红岭创投公司如今仍在面临着盈利性风险。
作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的新型公司,红岭创投公司还是存在着较多的财务风险,且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并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定进行监督和防范,从而使得风险的发生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
三、p2p行业行业分析。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延伸的速度非常快,短短几年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充斥着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作为p2p行业“元老”,极具代表性的红岭创投公司为例,对其近期的发展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分析发现,红岭创投公司虽然发展势头较猛,但是其发生四种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仍有不少的风险存在,提醒着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防范建议。
互联网金融竞争日益激烈,想要始终保持竞争力并取得长远稳定的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1.相关资本风险防范措施。
p2p网络借贷公司对资金的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担保,将其相应的财务风险转移到自身,与此同时带来了不小的资金压力。
然而由于资金的提供者更倾向于能为自己提供担保的投资平台,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也渐渐默认了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但是同时却没有重视相关风险准备金的准备,使得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极易发生资本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需要保证资本充足率,将充分的风险准备金放入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进行管理。
2.相关资产质量风险防范措施。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所持有项目要素检查的不全面、不充分,都有可能會导致其公司因资金的提供者或需求者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欺诈和诓骗发生资产质量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当强化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严格审核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求者的真实状况,对每一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
3.相关流动性风险防范措施。
资金的不流动往往比资金的缺乏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而p2p网络借贷公司通常采用的大单模式更是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了一个篮子里”,一旦发生坏账,公司将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进行补救和融通,无疑大大的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p2p网络借贷公司相比较大单模式更应将重心放在相对应的小单模式上,将资金进行分流,并保证公司内部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4.相关盈利性风险防范措施。
在刚刚起步的初期,p2p网络借贷公司很少能够做到大量的盈利,大多数还是处于微利状态,甚至有很多公司还发生了“入不敷出”的情况。
因此,在微乎其微的盈利状态下,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当重新考虑公司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数额,尽量减少公司的推广费用,降低收益率,减少相关福利费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四
一方面,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其相关的政策、法律不尽完善。随着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充实与发展,新的金融信贷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新的信贷产品所涉及的市场与相关领域不断广阔,因此这些新的信贷产品所涉及的领域其法律法规往往存在空白,甚至有些地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相关商业银行一旦遇到法律纠纷,通过相关的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动产浮动抵押面临主要抵押财产不特定性,容易产生担保物债权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不完善。相关的管理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撰写缺乏规范性的要求,而这些将导致商业银行在相应债权到期后无法顺利实现自身权利。
2.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被称作违约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在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整个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是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制约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瓶颈之一。传统信贷业务是对单个企业作为主要考察对象,而供应链金融是通过核心企业作为传导,实现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仓储物流公司、第三方监管和银行多方位、多主体全面参与的有效运营模式。因此,供应链金融主体的多元化也势必造成风险源的多元化、复杂化,而这些风险突出的表现为资金引发的风险与质押货物引发的风险。在资金引发的风险方面,一旦核心企业资金链条无法正常运转,这样风险会迅速波及当前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主体,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或者融资企业由于自身财务等问题,无法归还信贷资金与利息都会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在质押物引发风险的方面,由于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中,商业银行对质押物的管理较传统信贷业务有所创新,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只过于依赖第三方监管公司,如果监管公司对质押物处置不当就会导致商业银行遭受风险甚至重大损失。
2.3市场风险。
所谓金融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动及不确定性造成市场商品价格大幅变动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分为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首先,价格风险是市场上商品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企业商品流通产生的现金流是融资企业归还商业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所以平稳的市场价格是融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一旦质押物因为市场价格下跌则会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进而影响商业银行收回信贷资金及利息产生风险。其次,汇率风险是由于汇率波动继而导致商业银行的长期市值和净收益下降的风险,供应链中,如果相关的供应链主体涉及国际结算,汇率则会对融资企业及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最后,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对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当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融资产品在定价方式上仍然采取传统的信贷模式下的固定利率定价方式,如果国家对当前利率进行调整,而商业银行不能根据当前市场利率及时调整其战略计划,那么银行只能承担此期间因利率调整而带来的风险。
2.4操作风险。
根据供应链金融的特点来看,其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因素有信贷流程不完善、内部因素、外部因素。首先,信贷流程不完善导致的风险,由于供应链融资过程较一般信贷业务流程主体众多且流程复杂,且由于供应链金融发展起步较晚,配套的业务规范、流程制度不完善,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信贷经办人员无据可依,进而造成操作失误引发操作风险;其次,内部因素导致的风险。内部因素主要是指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相关业务人员在业务调查、授信审批以及贷后监管过程中,由于其经验、技能不足或者人为主观原因产生渎职、欺诈等行为而导致的风险;第三,外部因素引发的风险。外部因素主要是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这些风险一旦涉及供应链融资中的相关主体或者是质押物,都会引发资金链断裂,直接或者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五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六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文篇十七
影响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信息的传播。这种传播的决定性因素与其说是传播的内容,不如说是传播媒介本身。由于网络带来的强烈冲击,各国学者都在对网络出现以后的社会从各个角度展开研究探讨。
媒介的社会影响研究“网络”与“信息社会”是两个时髦而又神奇的概念。“信息社会”的概念产生在二、三十年以前,而“网络”则是近几年的新概念。网络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工具或平台,网络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把越来越多的媒介联系在一起、整合到一起,整出了一个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林雄二郎在60年代末提出。这一概念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也发生了几次变化。90年代的“信息社会”则意味着媒介的融合和网络的发展。
关于媒介与社会发展的研究,传统的传播效果研究理论总有些捉襟见肘。从60年代起,西方传播学家就在探索一条更宏观的综合社会研究的道路。这当中,勒纳等人的大众媒介与社会发展的研究,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研究等值得重视,这些研究又被称为“发展传播学”。这个课题的提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西方冷战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战后美国推行了“马歇尔计划”即全球发展计划和一系列援外协定。这是一项跨学科、跨国界的研究。丹尼尔·勒纳在其《传统社会的消逝——中东的现代化》(1958),施拉姆在其《大众传播与国家发展——信息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1964)书中,他们都提出了基本的理论观点。
这类研究在90年代取得了新的突破进展,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泰尔。他给网络下的定义是:“网络就是一组相互联结的结点,结点到底是什么,要依赖于具体的网络而言。比如,在全球金融网络中,他们是股票交易所和其附属的`高级服务中心。网络是一个开放结构,能无限扩展,所有的结点,只要他们共享信息就能联系。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动态、开放的系统,在不影响其平衡的情况下更易于创新”[i]。卡斯泰尔还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主要功能和方法均是围绕网络构成的,网络构成了我们社会新的社会形态,是支配和改变我们社会的源泉。
日本的信息科学研究把信息技术、计算机科学和社会信息科学整合到一起的综合研究,也在国际学术界独树一帜,值得借鉴和学习。
网络的出现使一直玄玄乎乎的信息社会概念好象一下子找到了定位,似乎网络就是信息社会,一时间“网络社会”、“知识社会”、“信息社会”、“虚拟社会”等等等等,众说纷纭,令人眼花缭乱。那么,我们究竟面对的和即将进入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下面我们从历史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现象等几个视角来审视和思考这一问题。
作为历史发展阶段的信息社会许多社会发展的研究都在致力于怎样清楚地解明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和轨迹,给信息社会描述一个清晰的轮廓。但是这似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种观点认为信息社会是继工业化社会以后的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丹尼尔·贝尔是其代表人物,他在70年代发表的《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提出了“有关西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社会预测”[ii]。但是,贝尔显然把握不住这一历史转折的深刻程度,无法以准确概念加以概括,所以用“后工业社会”一词来表述。贝尔之后,有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奈斯比特的《大趋势》、莱昂的《新信息社会论》等很多有关信息社会的研究,但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在贝尔的基础上前进多少,并没有解释清楚这种转变的过程和环节,也没有弄清楚推动着社会和经济转变的动力是什么。
日本学者长谷川把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分为若干个发展阶段。信息化是继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国际化等社会发展过程后的一个新阶段和新课题。见图1的描述。
信息社会的概念与信息化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信息社会是对社会的静态的描述,而信息化则是对实现信息社会目标的社会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然而,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信息社会是信息化的结果,信息化过程总是与一定的信息社会模式联系在一起。“条条道路通罗马”,信息社会可以采取不同的信息化模式来实现。信息化是一个世界潮流,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以自己的方式,按照不同的道路,或快或慢地,或是较顺利、或是非常艰难地向信息社会这一目标迈进,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的信息化模式。
在信息化的研究方面,卡斯泰尔也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观点。他认为信息社会的形成是由一种新型的社会技术组织和资本主义重组所决定的,而新技术的运用和它们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又决定了重组过程的特色[iii]。我们通过他的信息化理论得到一个启示,即除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信息化产生直接影响外,由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社会发展本身也会对信息化的进程也产生深远影响。
作为经济发展模式的信息社会社会结构分析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惯用的方法,一般可以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个社会的结构和特征。信息社会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结构。
信息时代的经济结构将从以工业为中心转向以信息产业为中心。我们可以从三个产业的比例构成中分析出来,也可以从就业情况分析出来。信息化还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产业化与产业的信息化。一方面,被称为“第四产业”的信息产业正在迅速扩张,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新行业正在从无到有地迅速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在数字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正在不断地被信息化。从而使国民经济中信息生产所占的份额和劳动力比率逐年增加,直到超过农业、工业或服务业的比例。比如,英国、美国和意大利这三个国家在1970-1990年间制造业迅速下降,其下降幅度分别为35%下降到23%,26%下降到18%、27%下降到22%,同时农业日趋萎缩甚至消失。
信息化也使社会劳动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这表现为从事物质生产和体力劳动的人员逐渐减少,而从事信息生产和信息服务的人员逐渐增多,因此,人们把信息劳动者占社会劳动力的比重超过半数当作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信息社会的标志之一。
信息化这不仅是发达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信息化的过程在很多国家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发展规划。
2、政治结构。
网络时代的政治结构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信息的权力化,社会组织结构将进行大调整、大重组。传统的金字塔型、铁板一块和官僚型的组织框架被打破,代之以快速应变、灵活机动的网络化组织机构和形式。信息和信息技术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它也是新的权力源。信息社会的权力斗争将会围绕着争夺信息源展开,现实政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流的冲击,并将在国家之间以及社会水平上普遍表现出来。由于不同团体、阶层和个人的条件的不同,掌握信息资源的机会和能力是不同的。正如美国里根政府所明确表白的:“我们知道在现代世界上,对信息的处理和控制是实行征服的最重要武器之一。”
3、文化结构。
由于信息环境多元化,网络时代的文化结构从中心文化转向多元文化。这可以从社会思潮和社会时尚的多样化来分析。信息社会与工业社会相区别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它没有停留在产业、劳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的深化上,而是向教育、福利、娱乐、交往等广泛的精神领域和日常社会生活领域扩展。也就是说,它正向我们的整个生活渗透,我们的生活也被信息化了。
信息时代人的生活方式的变化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待社会生活态度上发生的变化。在工业社会时代,人们注重效率、追求物质享受,用世俗的、理性的态度来思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而在信息社会时代,人们更注重精神、更注重情感、更崇尚冒险。
作为一种新社会现象的虚拟社会网络的发展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系统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同时还在影响着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最显而易见的现象就是我们能看到的一些大都市的变化。纵横交错的网络使这些城市变为二元化,出现了一个虚拟的社会,信息化城市的崛起成为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城市失去了原来的城区概念,突破了原有的物理空间,向郊区拓展,由信息网络构成的流动空间正逐渐取代原有的城市空间。在流动空间中,新的产业和新的服务性经济根据信息部门带来的动力运行,然后通过信息交流系统来重新整合;新的专业管理阶层控制了城市、乡村和世界之间相互联系的专用空间;生产和消费、劳动和资本、管理和信息之间发生着新的联系,从而创造出新的全球化经济。
虽然未来学研究的观点已经指出,由于卫星和光纤网络等通讯技术的发展,城市的版图在悄悄扩张的同时将逐步走向分散化,但这个变化的实际过程十分复杂,导致这一变化的因素也有很多,信息技术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因素,我们必须深入地剖析这一变化过程和各种因素,才能理解新的空间结构的合理性和它的现代含义。
在网络社会的环境中,社会生产关系不再是一种实际存在,资本进入了单纯循环的多维空间,而劳动力由一个集中的实体变为千差万别的个体的存在。这也就是说,资本是在全球化的而劳动力则是个别化的。“从更广阔的历史前景看,网络社会代表了人类经验的巨大变化”。[iv]。那么,如何将原有的城市空间和新的流动空间连接起来呢?这需要在三个层面上把社会发展和空间规划进行同步结合: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
在文化这一层面上,地方城市社会是从领土上加以界定的,应该保护它们的个性,保持它已建立的历史根基,而不管其经济和职能是否存在对信息空间的依赖。同时,城市也必须与其他城市保持充分的交流,克服部落主义的危险。
工业时代的社会机制在信息时代失去其意义和功能。财富、生产及金融的国际化使人们感到不安,他们无法适应公司的网络化和工作的个体化,而且又受到各种挑战。对家长制的挑战及家长制家庭的危机使文化失去了有序性,使个人不再感到安全,人们得不到心灵的慰藉和真实而神圣的东西,从而去寻求新的生活方式。
在对城市的虚拟空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政府仍然担当着重要角色。它只有通过强化自身角色才能对经济和政治组织施加影响,从而恢复地方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的意义。
总之,网络等信息科技的发展把人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有些国家已经开始进入信息社会,更多的国家正在向信息社会过渡。这个过渡的过程一般被称之为“信息化”。信息化是一个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经济结构从工业为中心转向信息产业为中心;政治结构从金字塔型转向网络型;文化结构从中心文化转向多元文化,后现代主义思潮是其代表。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信息化:信息化就是在现代信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由工业化社会或其他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向以信息产业为主导和信息媒介高度普及的社会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逐渐收缩,被信息型、服务型生产方式所代替,知识和信息的作用大大突出。伴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是整个社会的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面貌和生活方式也发生巨大变化。
注释:。
[i]manuelcastells,theriseofthenetworksociety,p469,basilblackwellltd.,.
[ii][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p14,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iii]manuelcastells,theinformationalcity,p7,basilblackwellltd.,1991.
[iv]manuelcastells,theriseofthenetworksociety,p478,basilblackwellltd.,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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